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发行价格 15.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360,000.00 元, 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17-01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25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发行价格 15.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360,000.00 元, 扣除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32,000,000.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51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307,850,0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493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杭州xx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x”)为雷迪克的全资子公司,雷迪克通过杭州xx实施募集资金“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雷迪克负责确保杭州xx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雷迪克(简
称“甲方”)、杭州xx(简称“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浙江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和乙视为一方)。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 截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账户金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杭州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分行 | 19082301040 036660 | 100,000,000.00 | |
xx节 | 招商银行股份 | 精密汽车轴承 | |||
2 | 能科技股份有 | 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 | 57190898981 0665 | 100,000,000.00 | 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3 | 限公司 | 浙江xx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100017415 6464 | 107,000,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及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精密汽车轴承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向乙方划付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季度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xx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雷迪克、杭州xx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雷迪克、杭州xx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雷迪克、杭州xx与浙江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