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xxx世承增额终身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22〕终身寿险 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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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见脚注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1 受益人 | 6.2 效力恢复 |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3 保险金申请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1.3 投保年龄 | 3.4 保险金给付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4 犹豫期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4.2 宽限期 | 8.3 年龄错误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现金价值权益 | 8.4 未还款项 | |
2.3 保险期间 | 5.1 现金价值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
2.4 保险责任 | 5.2 保单贷款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5.3 转换年金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 8.7 争议处理 | |
东xxx世承增额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4。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
1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4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
已交保险费的 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
标准。
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5%)。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2.2 |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6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 | |
险金 | 7,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
6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20 年 12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2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 2010 年 12 月 10 日,那么 2028 年 12 月 11 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而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 2029 年 12 月 1 日(因 2028年 12 月 1 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 18 周岁)。
7 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永久完全: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8 身故之日: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9 全残之日:指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全残鉴定之日。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
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 具体比例如下表 |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
18-60 周岁 | 165% |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 | |
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 |
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 具体比例如下表 |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
18-60 周岁 | 165% |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于 70 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10遭受高铁列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11,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12遭受空难事故13,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于 70 周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0 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客运高铁列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不包括该列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车厢外部的期间。被保险人乘坐高铁列车时应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高铁列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高速铁路列车。根据我国《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规定,高速铁路是指新建设计开行 250 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 200 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11 高铁列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指因设备故障、天气原因、人为因素等造成高速铁路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碰撞、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使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2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13 空难事故:因飞机发生故障、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飞机失事使乘客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害1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5,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 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6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8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9的机动车20;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4 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 9 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或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性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7)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8)雷击:指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9)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15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驾驶证过期或失效;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
2.6 其他免责条款
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铁、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全残时提供);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 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 ||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 | ||
合同效力中止。 | ||
5.3 | 转换年金 | 被保险人已年满60周岁且本合同已生效满10年,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转 换年金保险。 |
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
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投保 |
时实际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 |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2)
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