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設置綜合式長照機構 ROT 案
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設置綜合式長照機構 ROT 案
先期規劃報告(摘要版)
本摘要版節錄公開內容僅供申請人參考,不為主辦機關對本計畫之保證及契約附件,申請階段及後續興建、營運期間相關圖說及數據資料,應依本次公告之申請須知及投資契約草案為準,且申請人不得據以向主辦機關要求任何賠償
中華民國 107 年 08 月
第一章 民間參與範圍與許可年限
第一節 民間參與範圍之界定
一、計畫範圍
x計畫範圍包括經營管理及清潔維護範圍,詳如圖 1-1-1 所示。說明如下:
(一)經營管理範圍
主要為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正榮院區內之住院大樓與中正堂,土地面積約 1,500 平方公尺,屬機關用地,建蔽率為 60%,容積率為 150%,詳如表 1-1-1 所示。
(二)清潔維護範圍
為減輕主辦機關管理維護負擔,本計畫經營管理範圍xx之停車場及空地,民間機構亦需負日常清潔之義務,土地面積約 4,600 ㎡ (以實地點交與測量結果為準)。其中道路、停車場、植栽等公共設施由主辦機關負責,日常清潔維護(如環境清潔、一般落葉及垃圾清掃等)由民間機構負責。如發生不可抗力如天災、颱風等情事導致樹木傾倒或有清運之需求,則由民間機構通報主辦機關處理。
圖 1-1-1 基地範圍示意圖
表 1-1-1 建物使用現況綜整表
項目 | 住院大樓 | 中正堂 | |
總樓地板面積(m2 ) | 3F | 1,001.7 | 491 |
2F | 1,001.7 | ||
1F | 1,001.7 | ||
B1 | 300.2 | ||
合計 | 3305.3 | ||
建造時間 | 民國 67 年 7 月 1 日 | 民國 62 年 1 月 1 日 | |
建物結構 | 鋼筋混凝土造 | 鋼筋混凝土造 | |
建物樓層 | 地上 3 層,地下 1 層 | 1 樓(挑高) | |
建物狀態 | ‧94 年閒置至今。 ‧部分滲水、天花板損壞、油漆剝落、混凝土剝落及鋼筋鏽蝕。 ‧已閒置逾 10 年,消防、空調、機電等設施設備 應需更新。 | ‧約 95 年閒置至今。 ‧部分天花板損壞及滲水情形。 ‧已閒置逾 10 年,消防、空調、機電等設施設備應需更新。 | |
結構鑑定結果 | 確有疑慮 | 尚無疑慮 | |
現況示意圖 |
資料來源:1.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 2.民國 106 年 7 月 3 日三軍總醫院附屬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成果報告書 3.本計畫整理
二、計畫內容
x計畫依據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擬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即 ROT 模式),活化再利用閒置中之「住院大樓」與「中正堂」2棟建築物,規劃為綜合式長照機構使用,建議本計畫除長照服務外,並可提供長青交流及社福諮詢等,以滿足民眾多元需求。
(一)長照服務:為提供民眾多元長期照顧服務,滿足民眾需求,依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本計畫應提供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長照服務,其中社區式應至少提供日間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之床位數應至少 120 床(含)以上。
(二)長青交流:可提供交誼及休閒活動空間,如圖書閱覽室、宗教冥想室、文康活動室、屋頂開心農場等,以促進居住者的社交機會,形塑一處充滿歡樂溫馨的場域。未來實際規劃內容應由民間機構依其創意及營運需要自行規劃,但其規劃內容須能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為之。
(三)社福諮詢:可適度導入社福資源諮詢、相關單位轉介等服務,讓住民家屬獲得更多協助資源。未來實際規劃內容應由民間機構依其創意及營運需要自行規劃,但其規劃內容須能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為之。
第二節 許可年限
x計畫許可年限為自主辦機關點交完成之日起算 25 年,包含「興建期」及「營運期」。
一、興建期
興建期自本計畫完成點交之日起算 2 年(含調查、規劃、設計、相關證照申請、施工、取得相關設立許可及主辦機關同意民間機構開始營運之時程等)。如民間機構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書面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興建期,惟契約總期程 25 年不變。
二、營運期
營運期自營運開始日起算至契約期間屆滿時止。
第二章 興建規劃
本章主要包括工程調查及規劃、工程細部設計規範、工程發包施工、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監督方式與程序、節能減碳等,說明如下:
第一節 工程調查及規劃
工程進行前需針對基地xx環境及基地內事前進行基地調查、環境調查及公用設備之調查等,同時擬定開工前籌辦計畫、施工計畫及監造計畫。以下為工程調查及規劃之分工原則、辦理方式及建議時程,詳表 2-1-1 所示:
表 2-1-1 工程調查與辦理方式權責分工表
類別 | 分工 | ||||
項目 | 辦理方式 | ||||
主辦機關 | 民間機構 | ||||
工程調查 | 計畫、行政程序及法規資料調查 | 都市計畫 | 督導及協助 | 辦理執行 | 1.民間機構辦理或由其委託專業廠商辦理。 2.主辦機關協助提供相關資料供民間機構參考。 |
建築技術規則 | |||||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 |||||
其他資料 | |||||
建築物現況調查 | 空間調查 | ||||
其他資料 | |||||
公用設備資源調查計畫 | 公用設備現況資料 | ||||
其他資料 | |||||
工程規劃 | 建築管理相關法規檢討 | 督導或同意 | 民間機構自辦或委託專業廠商辦理。 | ||
建築設計製作(平面、面積表等) | |||||
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規劃 | 開工前籌辦計畫 | ||||
施工計畫 (含結構補強) | |||||
施工期間人 員進出管制 規劃 | |||||
監造計畫 | |||||
工程經費概算 | |||||
工程進度規劃 | |||||
品質規劃及管控 |
資料來源:1.財政部推動促參司、2.本計畫整理。
一、工程調查
x計畫於工程進行前之各項調查,皆以民間機構辦理為主,並應自行負擔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相關營運設備之添置及取得營運所需之各項證照與許可,及其全部費用。主辦機關則負責督導辦理情形及協助提供部分資料。工程調查辦理方式,包括民間機構自辦(向主辦機關諮詢、現場調查及基地資料蒐集等)或委託專業廠商辦理等。
二、工程規劃
工程規劃內容至少包括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規劃、工程進度規劃、品質規劃及管控、工程經費概算等項目,本計畫工程規劃皆以民間機構辦理為主,主辦機關則負責督導辦理情形及視需要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三、辦理方式
(一)民間機構負責事項
1.本計畫工程規劃所需之事前調查及工程規劃等事宜,由民間機構負責辦理,並負擔全部相關調查費用。
2.由民間機構負責辦理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相關營運設備添置之相關規劃事宜,並得視工程需要委託專業廠商負責相關規劃作業。
3.工程調查或規劃後,如發現有任何妨礙、阻止、延誤民間機構履約之情事,民間機構應立即通報主辦機關,以共同協商規劃解決方式。
(二)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1.允許民間機構自完成簽約之日起,進入基地進行規劃設計所需之相關調查工作。
2.視需要提供相關資訊予民間機構作為工程規劃之參考。
四、建議時程
因工程調查作業為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作業之基礎,建議主辦機關同意民間機構自完成簽約之日起,即可開始辦理工程調查作業。
第二節 工程細部設計規範
x計畫各項細部設計與施工規範皆應遵守中華民國所有法令、計畫、規範、標準。如《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都市計畫法》、《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修建管理辦法》、《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廢棄物清理法》以及基隆市建築管理相關自治條例與規則,如《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基隆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需勘驗部份作業要點》等,及其他依據不同開發項目應遵行之相關法規,以及契約所有文件等規定,並對設計成果負法律及契約之所有設計責任。
一、辦理方式
(一)民間機構負責事項
1.民間機構之工程細部設計應於完成簽約後,依投資執行計畫書之時程規劃提出,並得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工程顧問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並負擔全部相關費用。
2.結構補強工程:民間機構應進行住院大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並據以進行相關結構補強至符合現行法規,並負擔全部相關費用與風險。
3.民間機構因執行本計畫而須向相關機關申請審查、證照或許可時,主辦機關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機關進行協調,但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相關審查、證照或許可之取得與全部費用並掌控時程。
4.民間機構應自主辦機關完成簽約之日起 90 日內,依據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興建執行計畫,經主辦機關同意後辦理。至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工作組織架構、(2)土地使用與增建、改建及修建規劃(含結構補強)、(3)採購計畫、(4)工程時程管理、(5)風險管理、(6)品質管理、(7)安全與衛生管理、(8)綜合環境管理及交通維持管理等。
5.民間機構應於正式施工前提擬妥設計相關圖說提送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相關執照或許可,並於審查通過後據以施工。
6.民間機構應自行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工程顧問公司依法辦理相關建築執照請領及水電、瓦斯、消防及電信等審查,並負擔全部相關費用與風險。
(二)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1.主辦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協助民間機構提出之各項許可申請之審查事項。
2.主辦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對於民間機構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備查、監督、建議或提供之參考資料,並不免除民間機構於設計階段所應負擔之各項責任。
三、建議時程
民間機構於完成簽約後,依投資執行計畫書之時程進行本計畫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之細部設計規範等,並由民間機構自行委託建築師、
專業技師、裝修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辦理相關建築執照請領及水電、瓦斯、消防及電信等審查,並負擔全部相關費用與風險。
第三節 工程發包施工
x計畫應由民間機構自行辦理發包施工及採購作業,民間機構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投資契約中規定該部份設計圖需送主辦機關確認。
一、辦理方式
(一)民間機構負責事項
1.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之規劃項目及相關設備,皆應由民間機構自行辦理發包施工、採購作業。
2.民間機構應自行負擔施工期間之工地安全、環境衛生、品質監造及工程進度管理,並對施工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與本計畫有關之所有工程承攬者,均應簽訂書面承攬契約,報請主辦機關備查,如有工程承攬業者變更時,亦同。
3.民間機構需依勞工安全衛生及其他相關法令提供符合安全標準之工地設施、為參與工程作業之員工及工人及施工期間之工程,依法辦理各項相關保險。
4.民間機構得聘請獨立、公正並經主辦機關同意之專業技師或機構或專家學者,執行本計畫獨立查核、檢驗及認證工作。
5.民間機構如因不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造成無法依投資契約規定之期限內完工時,民間機構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惟契約期間不得延長。
(二)主辦機關督導或協助事項
1.民間機構辦理之工程進度若嚴重落後、工程品質有重大違失或其它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限期改善,及依促參法第 52 條、第 53 條或投資契約之規定辦理。
2.主辦機關對於民間機構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可、核准、備查、監督、建議或提供之參考資料,並不免除民間機構於設計及施工階段所應負擔之各項責任。
二、建議時程
民間機構應自主辦機關完成點交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含結構補強)。如民間機構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書面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興建期,惟契約總期程 25 年不變。
第四節 工程施工管理
民間機構進行工程施工管理,包含施工計畫書、施工管理重點、施工期間管理責任歸屬等,說明如下。
一、施工計畫書
施工計畫書之製作內容可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計畫書製作綱要手冊」撰擬,包括工程概述、開工前置作業、施工作業管理、進度管理、假設工程計畫、施工計畫、設施工程施工計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緊急應變及防災計畫、環境保護執行與溝通計畫、施工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及驗收移交管理計畫等。
二、施工管理重點
民間機構執行施工管理,應負責工程之品質管理、環境衛生、施工安全等工作,重點項目如下:
(一)品質管理
施工品質管制為公共建設重要環節,考量本計畫非屬大規模公共建設,故建議比照單一中小型工程,由民間機構委任具有特定資格之技師或建築師,進行監督工程品質。
另民間機構可建立品質稽核及文件記錄管理系統,就施工記錄、品管文件(各項材料施工查證紀錄、檢試驗與改正報告等)、估驗紀錄、設計書圖、公文往來、會議紀錄等留存建檔,以供日後評鑑、驗收查證。
(二)環境衛生
1.施工中營建廢棄物清運時,廢棄物上部應有妥適之遮護設施。
2.施工中需設防塵屏及防塵被覆措施,以防止粉塵飛揚。
3.設置臨時施工車輛清洗措施,以維護xx環境清潔。
4.各類型機械音量應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等。
(三)施工安全
x計畫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民間機構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民間機構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另民間機構於工程施工期間之安全管理方式,舉例如下:
1.危險性之機具或設備應具備檢查合格證照,且從事指揮、操作、吊掛作業之人員應取得訓練合格之證照,始可進場作業。
2.嚴格要求作業勞工個人防護用具應確實配戴及使用。
3.平時即應成立緊急搶救小組,並建立好緊急聯絡通報體系。
(四)其他:本計畫工程作業應避免造成基地xx頂石閣砲台之損壞
依本計畫 106.7.10 公聽會正砂里xx長建議,基地xx有頂石閣砲台(目前由正濱國中負責管理維護),為基隆市歷史建築,未來民間機構施工時應注意避免造成損壞。
三、施工期間管理責任歸屬
施工期間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之責任歸屬,應由民間機構負責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責任,主辦機關則盡監督之責。說明如下:
(一)民間機構之施工管理責任
民間機構應負之施工管理責任包含如下:
1.民間機構應依主辦機關審核通過投資執行計畫書中之興建執行計畫,負責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負擔本計畫興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所產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2.如因民間機構之規劃、設計或施工,致與第三人發生爭議糾紛時,應由民間機構負責。如因民間機構之規劃、設計或施工,至與主辦機關或第三人而受損害者,由民間機構負賠償責任。
3.民間機構於施工期間,應自行負責清理工地、依相關法令設置相關標示、設施,辦理興建工程中之相關員工或施工人員安全保險等各項相關保險。
(二)主辦機關之監督管理責任
1.主辦機關應依促參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於投資契約記載施工期間之有關工程品質、進度稽查及控管等事項,並得指派相關業務人員負責。
2.民間機構施工期間違反法令或契約之工程品管規定,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損害建築結構、施工安全或服務品質之情形,主辦機關應以書面載明缺失之具體事實、改善缺失之期限、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及逾期不改善之處理等事項,通知民間機構。
第五節 工程監督方式與程序
工程監督包括工作進度定期提報及完工查核等事項,主辦機關應適度監督民間機構工作之進行,但不宜過度介入,以賦予民間機構設計施工之彈性,避免因過度介入而產生主辦機關是否亦應承擔部分工程風險之疑慮,造成風險轉移之結果。
因此,民間機構主要負責工程施工中品保、品管的執行,主辦機關應就品保作業程序是否確實按計畫執行,或工程所能提供的服務是否合宜進行檢視,並就工程品質得進行適度督導。主辦機關於施工期間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得要求民間機構聘任或由主辦機關邀請專業技師、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進行工程品質查核。
一、工作進度定期提報
1.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之特性及民間投資方式,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工程進度報告、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以供查核。
2.為確保工程品質,民間機構應定期於每月 10 日前將工作進度報告納入工作月報內提報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並得於必要時查核民間機構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要求民間機構限期交付或提出設計及施工之紀錄與文件、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等,以供主辦機關查核。
3.工作進度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已完成、進行中及後續工程之工程進度、設計及施工中所遭遇之問題及解決方式。
4.工程進度如落後原訂時xx進度 5%時,民間機構應以書面敘明事實、理由並採取補救措施。如落後原訂時xx進度 10%時,民間機構應提趕工計畫報主辦機關備查。
二、完工查核
民間機構應於完工後 30 日內,提供各項工程之完工資料乙份交付主辦機關備查,其完工資料內容及查核程序說明如下:
(一)完工資料內容
民間機構完工時應交付之資料建議包括以下項目,民間機構並應將完工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一併移轉予主辦機關。
1.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2.系統或設施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3.維修計畫。
4.其他依招商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與文件。
(二)查核程序
民間機構辦理之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相關營運設備添置完成後,應依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查核合格後,始可營運。另本計畫如經查核合格,民間機構仍不免除對本計畫增建、改建及修建等相關工程之一切責任與義務。
第六節 節能減碳
x計畫節能減碳規劃設計以「建築技術規則」第 17 章之綠建築基準,
第 321 條至第 323 條規範之,為法規最低標準。未來可於招商文件中要求民間機構應將節能減碳(如綠建材之使用等)納入工程規劃,並列為評選及績效評估等監督機制之考評內容。
第三章 營運規劃
本章主要包括營運計畫辦理方式、營運監督與管理、辦理時程等內容,說明如下:
第一節 營運計畫辦理方式
一、營運目標
為提供民眾多元長期照顧服務,依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本計畫擬規劃為綜合式長照機構,提供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長照服務,其中社區式應至少提供日間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之床位數應至少 120 床(含)以上,以滿足民眾需求。
二、營運管理原則
1.民間機構之營運形象不得違反主辦機關之宗旨,並應配合主辦機關對於本計畫發展之相關管理及業務推動工作。
2.民間機構營運管理部分應依投資執行計畫內容辦理,如欲變更投資執行計畫內容者,應先報請主辦機關核可後方可執行。
3.營運管理本計畫標的須符合相關建築、都市計畫、消防法規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4.民間機構行銷、廣告行為或辦理之活動與主辦機關委託營運項目無關時,應經主辦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5.民間機構對於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及資產應善盡管理維護之義務。
三、營運項目及內容
x計畫委外範圍為三軍總醫院附設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x 0 x)xxxx(地上 1 層),擬以促參 ROT方式辦理,提供長照服務(含社區式日間照顧及機構住宿式)、諮詢服務及休閒活動等相關業務之營運。
四、費率標準與調整機制
x計畫非公用事業,應依投資契約約定之原則,協商費率之擬定與調整機制,主辦機關得要求民間機構納入申請時所研提之投資計畫書內,參照成本支出、事業收入、營運年限、權利金及物價指數水準等因素,載明營運費率訂定標準、調整時機及調整方式,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營運期間,民間機構應依其投資執行計畫書,擬定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將下一年度收費費率標準報主辦機關備查。
五、創新公益事項
未來民間機構應適當規劃創新公益事項或敦親睦鄰措施(如提供部分公費床位或低收入戶之里民使用優惠、軍人(眷)及員工優惠規範、基地面前道路柏油路損壞修護、中正堂夜間或其他無使用時段提供主辦機關免費使用等),納入投資計畫書載明承諾,並作為未來招商評審項目之一,後續納入民間機構契約履行要求項目之一。
六、禁止營運權轉讓
民間機構除為促參法第 52 條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之適當措施執行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外,不得將營運權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若符合前開要件者,民間機構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等處分,期限以委託營運期間為限。
另民間機構因營運本計畫設施所使用主辦機關所有之營運資產,非經主辦機關同意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七、營運應負擔事項
(一)費用負擔
民間機構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主辦機關所交付之委託營運標的物,並應負擔營運本計畫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地價稅及房屋稅除外)、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委託營運期間,民間機構因營業所需繳納之稅捐、申辦書件執照所需規費、審查費、一切專業簽證費用等,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為執行受託業務之人員人事費用亦由民間機構負擔。
(二)食品衛生要求
民間機構所提供餐飲應符合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等相關規範之要求,必要時,主辦機關得商求衛生單位定期或臨時抽驗以符合公眾食用衛生安全,如因民間機構飲食衛生管理不妥,致發生中毒等情事,概由民間機構負全部責任。
八、營運限制事項
x計畫營運之相關限制事項係就民間機構之空間使用、商標使用、文宣、廣告物張貼或吊掛等事項,說明其適用範圍,如下所述:
(一)空間之使用
民間機構應於興建及營運籌備完成後,需備妥相關營業使用執照及營運前應報准之事項,向主辦機關提出履勘申請,經主辦機關履勘核准後,始可營運。此外,營運空間之命名,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未經主辦機關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運區域,但如為安全緊急維修之必要時,民間機構得先行關閉部分或全部營運區域之營運,並應立即通知主辦機關。
(二)商標(或標章)之使用
民間機構之商標或名稱得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發票、收據或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用品。民間機構有使用其商標或名稱之必要時,應於合理且適當之範圍內使用之。如主辦機關因民間機構使用之商標或名稱,導致名譽受損或有受其他之損失,主辦機關得向民間機構求償。
(三)文宣、廣告物之張貼及吊掛
民間機構如欲於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等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等,應依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營運執行計畫
民間機構為維持本計畫之正常運作,應於營運開始日前 30 日以前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營運執行計畫書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據以進行各項經營管理工作,後續並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下一年度營運執行計畫書予主辦機關備查。
營運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預定營運開始日、營運管理組織架構、整體營運構想、營運管理計畫(含人力配置計畫)、營運管理規章、防災緊急應變計畫及通報計畫、環境保護及安全管理計畫、創新與公益事項辦理計畫、資產及設備維護計畫等。民間機構如有變更計畫內容,應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後據以執行。
第二節 營運監督與管理
一、營運監督規範
(一)年度營運計畫備查
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下一年度營運執行計畫書予主辦機關備查,並依此進行營運,並隨時維持營運資產可靠度、可維修度、安全度等之狀態,民間機構對於營運資產應隨時維持堪用之狀態。
(二)財務報表備查
1.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前一年底之主要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或董監事名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等資料提送予主辦機關備查。
2.民間機構應保存其營運本計畫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且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主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或委託第三人檢查民間機構之財務狀況。主辦機關進行檢查時,得通知民間機構限期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主辦機關對於相關財務問題之查詢,民間機構應予配合。
二、營運設施管理與維護
(一)管理維護範圍
民間機構應就本計畫範圍內相關設施負責維護與管理,善盡管理人責任。另於營運期間民間機構欲進行任何重大修繕或改善計畫前,應以書面通知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營運資產清冊備查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起 30 日內,編列本計畫之資產清冊,送
交主辦機關備查,且自營運開始之第 2 年起,應依行政院頒行之「財務標準分類」或主辦機關指定格式逐項詳細登載,註明該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等,並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60 日內,將前一年度最新營運資產清冊送交主辦機關備查。
(三)營運資產維護管理
民間機構應隨時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正常運作功能,包含但不限於主辦機關所點交之土地、建築物及各項設備之清潔、維護、修繕、保管及管理,以確保投資契約終止後移轉於主辦機關時,仍可維持正常營運狀態。民間機構辦理修繕、更新、擴充新設施或設備前,應先經主辦機關同意,完工後,並應將相關工程施工紀錄及資料文件等函送主辦機關備查。
未來主辦機關交付予民間機構以現況點交為主,除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建築結構體損壞之修繕(如地震、海嘯等造成結構體損壞)由主辦機關負責外,其餘皆由民間機構負責管理修繕維護。
如雙方對上開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建築物等結構體損壞之認定項目有疑慮,則由主辦機關邀集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等相關專家會勘確認,並應於投資契約項目予以明訂雙方權責,避免後續執行上造成糾紛。
三、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一)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主辦機關得依促參法第 5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於契約中訂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及成立營運績效評估小組,於營運期間,每年進行一次營運績效評估。
(二)營運績效評定結果
民間機構營運績效評估達 90 分至 100 分者,當次營運績效應評定
為「優良」;達 80 分至 89 分者,當次營運績效應評定為「良好」;達
70 分至 79 分者,當次營運績效應評定為「及格」;未達 70 分者,當次營運績效應評定為「不及格」,營運績效評定為「不及格」者,視為缺失,主辦機關得依投資契約中「缺失及違約責任」之規定,要求民間機構限期改善,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民間機構應於期限內改善缺失。如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辦機關得以違約處理,主辦機關得再次通知限期改善、中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暫時接管營運、或終止契約。
第四章 土地取得規劃
依據促參法第 13 條規定,所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含公共建設、附屬設施及附屬事業所需用地。有關本計畫之土地取得規劃,詳細內容說明如后:
第一節 用地範圍劃定
x計畫委外之用地範圍座落於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 1295(部分)、 1295-7(部分)地號土地,面積約 1,500 平方公尺。詳如圖 4-1-1。
圖 例 基地範圍地籍線
資料來源:1.基隆市政府 2.基隆市地政事務所 3.本計畫整理
圖 4-1-1 用地範圍示意圖
第二節 土地取得方式
x計畫委外之用地屬國有土地,管理者為國防部軍備局,主辦機關無需辦理國有土地撥用或私有土地徵收等用地取得程序,詳如表 4-1-1。
表 4-1-1 基地地籍資料一覽表
地段 | 地號 | 使用面積(㎡)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中正區港濱段 | 1295(部分) | 約 1,500 | 中華民國 | 國防部軍備局 |
1295-7(部分) |
註:表內面積應以實際點交及土地登記謄本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1.基隆市政府 2.基隆市地政事務所 3.本計畫整理
第三節 土地交付時程
依據促參法第 15 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有關土地交付時程與方式說明如下:
一、土地交付時程
於簽訂投資契約後,由主辦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通知民間機構辦理土地交付;民間機構應自通知交付之日起 30 日內會同主辦機關完成土地交付。
二、土地交付方式
於辦理用地交付前,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由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實際使用範圍以雙方確認之界址為準,主辦機關必要時應出具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經雙方確認無誤後,按用地現況辦理點交,並由民間機構簽收。現況如有瑕疵,雙方應於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中註明。點交後,民間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予以保管維護。
第四節 地上物拆遷及補償
x計畫委外用地現有地上物為住院大樓與中正堂,皆屬國防部軍備局所有,未來委外以既有建物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為主,無需辦理地上物拆遷及補償作業。
第五章 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方式及時程
x計畫擬規劃為綜合式長照機構,並以既有建物進行增建、改建及修建,依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應不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說明如后: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方式及時程
一、本計畫是否辦理環評之分析
x計畫基地位於山坡地,擬規劃綜合式長照機構,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略以,安養中心、護理機構或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等福利機構,其興建或擴建工程,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本計畫係以三軍總醫院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之住院大樓及中正堂等既有建物進行增建、改建及修建,應未涉及興建或擴建行為,且基地面積僅約 0.15 公頃小於 1 公頃,應不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節 相關開發審查規定及程序
一、水土保持計畫
經查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山坡地環境資料查詢系統結果,本計畫所在土地範圍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 1295(部分)、1295-7 地號土地,經查皆屬山坡地保育條例所稱之山坡地。依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第 1 項略以,於山坡地內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遊憩用地或其他開挖整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計畫後續委外擬採 ROT 方式辦理,屬既有已開發建築物之增建、改建及修建,應未涉及開發建築行為,應無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送審。
二、長照機構之設立許可
x計畫未來民間機構除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外,應需取得長照機構之設立許可,始得營運。其設立許可之取得,係應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向基隆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立許可。
第六章 風險規劃
x計畫執行上所面臨的風險大致可區分為政策風險、金融風險、市場風險、完工風險、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不可抗力風險等七大類,各風險因素及可能產生之影響說明如后。
一、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分為政治風險、法令變動風險、政府終止補助,以及稅賦的增加等。
(一)政治風險
係指政府政策有所變更致計畫暫停、片面中止特許權或政權輪替等因素,導致計畫終止或暫停等無法預期之政策風險。若因而受到影響時,應列入投資契約除外情事,政府並得予以協助。
(二)法令變動風險
主要為法令的變動調整,如促參法、土地使用及營建、環保等相關法令的變更,若因而受到影響時,應列入投資契約除外情事,政府並得予以協助。
(三)政府終止補助風險
係指因政策變更等因素,終止計畫補助之風險,應列入投資契約除外情事,政府並得予以協助。
(四)稅賦增加風險
係指稅賦制度變更而導致民間機構營運發生重大困難時,造成計畫資金成本的變動,無法預期之稅負增加風險,若因而受到影響時,應列入投資契約除外情事,政府並得予以協助。
二、金融風險
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及通貨膨脹風險等。
(一)利率風險
係指利率變動將導致利息成本負擔相對增加,亦會增加計畫風險,若未來本計畫於興建、營運期間利率有巨幅變動,則對本計畫投資財務產生風險影響。民間機構應採取適當避險措施(如:期貨、保險等方式),不至於因金融市場波動影響本計畫之進行,使利率風險影響降至最低。
(二)匯率風險
民間機構在興建期或營運期,若有部分之資金取得及支付係以外幣方式處理,則相關匯率等變動將可能造成計畫資金成本的變動,進而影響資金之調度運用。爰此,未來民間機構可進行避險的安排,以降低匯率風險之影響。
(三)通貨膨脹風險
興建期內之工程成本,可能會受到物價波動等相關變動之影響,進而影響工程成本的變動,在營運期間,建築設備的維修或更新等成本亦可能會受到物價波動等相關變動之影響,進而影響營運成本的變動。未來民間機構應採取適當避險措施(如:期貨、保險等方式),以降低通貨膨脹風險之影響。
三、市場風險
主要為競爭與需求風險。本計畫未來將提供多元長期照顧服務,包括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長照服務。經比較本計畫與其他競爭者之競爭優勢,本計畫除擬規劃為綜合式長照機構,滿足民眾照護需求,且基地緊鄰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正榮院區,具強大醫療後盾,住民有任何身體不適可立即就近送至本院就醫診治,具競爭優勢。惟基隆地區長照機構收費水平相較其他都會區(台北市、新北市)為低,需要有相對風險性管控,且基隆地區尚有其他長照服務相關機構,未來本計畫仍具有競爭與需求風險,民間機構應自行完全負擔風險。
四、財務風險
包括擔保強制風險及融資協議不履行風險等。
(一)擔保強制風險
因金融機構提出加強債權擔保的要求,民間機構應自行與金融機構協議,降低擔保強制對財務計畫之風險。
(二)融資協議不履行風險
民間機構負有籌措資金之義務,融資即是一個企業(機構)的資金募集之行為與過程,民間機構應根據自身的經營、資金狀況以及未來發展性,檢視自有財務狀況及發展所需,尋求最適切且合法之融資方法,以避免不適切之融資方式造成融資協議不履行風險。
五、完工風險
包括工期延誤、成本超支、無法完工、審核延誤、技術與品質、勞工糾紛及貸款增加等風險。
(一)工期延誤風險
x計畫自申請作業、工程設計、設備採購、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施工完成,若任一環節出問題,均可能造成工程延遲,致影響未來營運,因此,本計畫是否能如期完工並開始營運,其各階段仍應注意本計畫之延遲施工風險。
(二)成本超支風險
成本超支風險主要有幾項,一為固定及變動成本的波動,導致成本超支預期;二為營運管理不當所造成的超支情形;三為因超支情形而波及民間機構整體財務操作與運作的穩定性。民間機構應自行掌控、承擔,並採取適當的避險方式。
(三)無法完工風險
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民間機構於履約期間無法完工,影響本計畫營運時,於投資契約中明訂主辦機關得以終止投資契約。
(四)審核延誤風險
x計畫執行可分為規劃設計、設備採購、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及施工完成等階段,若任一階段出現問題,均可能造成審核延誤影響未來營運,為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可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按時向各該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並掌控時程。
(五)技術與品質風險
計畫於執行階段,有關工程調查及規劃、工程細部設計及工程發包施工等階段皆由民間機構自行負責,若民間機構委託之承包商無法達預期之工程進度或施工品質低劣,將影響本計畫之開發進度與設施品質,對於後續經營勢必需投入額外之維修費,將增加本計畫之營運支出,恐影響經營成效。
為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民間機構應評選有經驗之優良統包商,並應肩負起確認承包商履約能力及現場監督其施工品質,且制定施工及工程品質管制計畫;而主辦機關可藉由重點稽查的工作,以維持工程進度的順遂,使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能達良好之合作關係。
(六)勞工糾紛風險
民間機構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等相關法令進行開發經營,如有糾紛應依既有勞資爭議處理模式。
(七)貸款增加風險
因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變動、金融政策變更等因素,導致計畫貸款增加,影響計畫成本增加,民間機構應自負與金融機構協議之責任,必要時,民間機構得請主辦機關協助申請中長期基金貸款。
六、營運風險
x計畫委由民間機構營運,由民間機構運用其經營策略以確保其市場之營收能符合預期財務計畫,然市場上不確定因素甚多,茲將營運階段產生之風險分述如后。
(一)勞資糾紛風險
民間機構應確實依勞基法等相關法令經營,以避免勞資糾紛,若有糾紛應採取勞資雙方協議方式處理。
(二)經營不善風險
主辦機關除了在甄選階段需審慎地評選民間機構,並定期監督其經營績效外,應要求民間機構提供一定金額之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履約之責任。民間機構應負責營運期間之現金流量穩定,除編制獨立財務報表,並可藉由定期及不定期檢視財務狀況,隨時掌握本計畫營運期間之現金流量,並於投資契約中規範民間機構經營不善時之後續處理措施,以降低風險。
(三)營運成本超支風險
x民間機構預估之營運成本與實際金額差距過大,可能造成計畫進行之困難,而營運成本的控制取決於民間機構經營之效率與成本控制能力,故此部份風險應由民間機構承擔。民間機構應自行掌控、承擔,並採取適當的避險方式。
(四)營收不足風險
x民間機構所預測之營運收入與實際數差距過大,則未來之營運收入將可能無法支應融資利息與本金,甚至不足以支應營運及維修成本,而使計畫無法繼續進行,營運收入若未達原先預估值之風險應由民間機構負擔。民間機構應自行掌控、承擔,並採取適當的避險方式。
(五)維修及重增置風險
x計畫相關營運設施應定期維修、重置及增置部份設施,以確保正常之營運,其零組件供應以及價格變動之風險應由民間機構負擔。民間機構應自行掌控、承擔,並採取適當的避險方式。
七、不可抗力風險
(一)天然災害風險
異常天候造成之災害:如颱風、豪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對營運資產造成損毀、坍塌,對地區環境損壞,影響營運,此時應於契約中明列入不可抗力範圍,包括颱風、地震、水災、海嘯等,同時要求民間機構應規劃適當保險機制以避險。
(二)群眾抗👉風險
開發案件最常面臨的就是群眾抗爭,群眾抗爭往往由經濟、環保等起因,造成工程進度延宕甚或停擺,不容忽視。因此,需考量發展型態與當地業者經營型態之競合關係,也需考量開發完成後對地方之效益,需妥善加以協調與溝通,廣納地方意見,避免發生抗爭事件。
第七章 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之項目、完成程度及時程
未來本計畫投資契約得視公共建設之特性與需要,載明政府承諾與配合事項。有關本計畫之政府承諾與配合辦理事項及時程,分述如下:
第一節 政府承諾事項、完成程度及時程
政府承諾事項係指主辦機關承諾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限或一定範圍內完成保證之事項,主辦機關須保證、且有義務及責任完成其所承諾辦理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營運標的物之交付
(一)承諾事項之內容
主辦機關應依契約約定將本計畫之土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及設備等點交予民間機構使用。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自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將本計畫之土地點交予民間機構。
二、提供單一窗口
(一)承諾事項之內容
為便利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行文往來、交涉所有與本計畫有關之業務,主辦機關將指定一單位協助本計畫民間機構進行與其他處內單位之業務溝通,人員異動時本業務應列為移交事項。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主辦機關需自完成簽約之日起算 10 日內提供聯絡窗口資訊。
第二節 政府配合事項、完成程度及時程
政府配合事項指主辦機關應或得配合或協助民間機構完成之事項,但主辦機關不擔保依投資契約各章節所為之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協助義務。說明如下:
一、行政配合協調之協助
(一)配合事項之內容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計畫而須向政府機關申請證照或許可時,主辦機關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將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惟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提出需求後,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
二、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一)配合事項之內容
民間機構在契約期限內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得協助民間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提出需求後,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
三、申請各項優惠稅賦之適用
(一)配合事項之內容
民間機構之投資計畫如符合促參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融資、租稅優惠,主辦機關得協助出具相關文件。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提出需求後,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配合或協助完成。
四、公共設備申設之協助
(一)配合事項之內容
協助民間機構用水、用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等公用設備之申請,以因應民間機構之營運需要。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提出需求後,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
五、協助辦理優惠貸款
(一)配合事項之內容
民間機構如符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優惠貸款要點」等規定,得依該規定辦理優惠貸款,主辦機關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
(二)完成程度與時程
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提出需求後,在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
六、其他配合及協助事項
如有其他需主辦機關承諾與配合事項,民間機構得於申請參與本計畫時,於投資計畫書內容中提出,經甄審會及主辦機關同意者,將列入投資契約中據以執行。
第八章 後續作業事項及期程規劃
x計畫於先期計畫書經核定後,主辦機關即須依促參法第 42 條至 45 條
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至 60 條規定,辦理後續之招商甄審、議約及簽約等作業,依本計畫契約所示,主要工作包括:撰擬招商文件、辦理招商說明會、公告招商文件、資格審查、綜合評審、議約及簽約等項目。
第一節 後續作業事項
依據本計畫後續工作項目規劃,後續招商及甄審作業程序主要分成招商準備作業階段、公告招商階段、甄審及評定階段、議約及簽約階段等四個階段,其作業程序分述如下:
一、招商準備作業階段
(一)研擬招商文件及公告內容
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略以:「經主辦機關評估得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因此,為利後續公告招商作業進行,應擬訂及備妥相關招商文件,包括申請須知及投資契約草案等,如下:
1.申請須知(含相關附件)
2.投資契約草案(含相關附件)
3.甄審作業須知草案(含甄審項目、標準、時程及評定方式)
(二)協助發佈投資資訊與辦理招商說明會
為充分瞭解潛在投資者對於本計畫招商條件與規劃之意見,主辦機關應先行公開各項資訊,並辦理招商說明會之各項事務(包括:場地佈置、投資資訊發佈、各項書面及簡報資料設計製作、意見蒐集及回應等),以使投資人能充分瞭解招商作業相關規定事項,並蒐集投資人對招商文件及評審辦法之意見與建議,以作為修正招商文件之參考。
(三)協助成立甄審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籌組甄審委員會。甄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辦機關遴選聘任,其召集人可就委員中指派,同時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二、公告招商階段
(一)協助正式公告招商文件
將本計畫招商相關文件公告上網,徵求民間投資,申請人得於此階段提出招商文件疑問澄清,申請人如對招商文件之內容有疑義或提出修改建議時,主辦機關應提出說明、澄清並檢討之,以作為修訂或
補充招商文件之參考。招商文件內容之說明、澄清及修訂,均應公開發布訊息,使所有申請人皆能了解。
(二)招商文件澄清及釋疑
招商文件正式公告後,申請人如對招商文件之內容有疑義或提出修改建議時,主辦機關應提出說明、澄清,並檢討之,以作為修訂招商文件之參考。應公開發布訊息使所有申請人均能瞭解。
三、甄審及評定階段
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甄審委員會,
並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6 條,甄審流程分資格審查與綜合評審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申請人達一家(含)以上,即進行資格審查,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繳交押標金後,由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依所提出資格文件及應檢附的資料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並通知進行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二)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合格申請人達一家(含)以上,即進行綜合評審,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甄審委員會依投資計畫書審查結果,依公平、公正原則,審查評定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四、議約及簽約階段
(一)協助辦理議約作業
1.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與本計畫最優申請人應本於合作精神依下列原則進行議約:
(1)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議約內容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及招商文件:
A.文字誤寫之更正或條文明確化。
B.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所定情形。
2.議約時程
(1)最優申請人應於接獲評決結果通知後,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期間內,與主辦機關開始進行議約。若未能於規定期限辦理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展延之或通知該最優申請人喪失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之。
(2)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將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3.不予議約情形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
(1)非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二)協助辦理簽約及後續作業
1.簽約作業
於議約完成後,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規定期限與主辦機關完成簽約。如最優申請人無法於指定期限內簽定投資契約,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最優申請人如逾期限內無法補正者視為放棄簽約,主辦機關得沒收其申請保證金。
2.後續作業
最優申請人於簽訂投資契約之日起 60 日內,應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依據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之意見、最優申請人承諾事項修正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草案,經主辦機關同意後作為最優申請人修建營運本計畫之依據。
第二節 作業時程規劃
主辦機關得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通知延長議約及簽約時間,其餘甄審作業時程得由主辦機關視實際作業需要彈性調整之,惟主辦機關如未主動通知延長者,申請人不得據此提出要求延長,後續作業時程規劃詳如表 12-2-1 所示。
表 12-2-1 後續作業事項與時程表
階段 | 流程 | 內容說明 | 預計期間說明 | |
招商公告 (30 日) | 招商公告 | 公告於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申領本計畫申請文件 | 30 日:以公告日起算至截止收件之日止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疑義處理 | 徵詢 | 7 日內;領件人提出書面請求釋疑 | 公告後第 7 日內 | |
答覆 | 疑義徵詢期限屆滿後 7 日內函覆,必要時補充公告 | 公告後第 14 日內 | ||
申請書截止收件 | 30 日:以公告日起算至截止收件之日止 | 公告後第 30 日 (截止日) | ||
資格審查 (20 日) | 資格審查 | 由工作小組就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規定資格需檢附資料做審查 | 截止日後第 7 日內 (資格審查日) | |
申請人就資格文件完成補正或澄清 | 截止日後第 14 日內 | |||
通知合格申請人準備綜合評審 | 截止日後第 20 日內 | |||
綜合評審 (10 日) | 綜合評審 | 召開甄審委員會,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合格申請人應出席進行簡報,遴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 截止日後第 30 日內 (評定日) | |
完成 議約、簽約 (45 日) | 議約 | 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應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期間內,完成議約 | 評定日後 30 日內完成 (議約日) | |
繳納履約保證金及簽約 | 民間機構應依規定期限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本契約之簽訂 | 議約日後 15 日內完成 |
註:本表作業時程係以公告日起算,僅供參考,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