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表 计 划保险责任 计划 A 计划 B 航空意外伤害 40 万元 50 万元 火车意外伤害 2 万元 20 万元 轮船意外伤害 2 万元 20 万元 汽车意外伤害 1 万元 10 万元
新 华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航空班机,并遵守乘
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空班机的舱门的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火车、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客运火车、轮船,并遵守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或持有效船票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或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码头的出站口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3、汽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比例表》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某类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以上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别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六、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有 A、B 两类保障计划,保险期间分别为:计划 A 为 10 天、20 天或 30 天,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计划 B 为 1 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每一类计划保险金额按份计算,在每份计划中,不同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不同,详见下表:
保险金额表 | ||
计 划保险责任 | 计划 A | 计划 B |
航空意外伤害 | 40 万元 | 50 万元 |
火车意外伤害 | 2 万元 | 20 万元 |
轮船意外伤害 | 2 万元 | 20 万元 |
汽车意外伤害 | 1 万元 | 10 万元 |
二、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 2 份计划 A 或 2 份计划 B,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详见费率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
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索赔文件尚需:
1、经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以上文件。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本保险不受理犹豫期退保事宜。
第十三条 释义
交通工具:本合同所指交通工具为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飞机、火车、轮船、汽车。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管制药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病毒(HIV):HIV 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 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 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
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六级 | 三十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拇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起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