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GH-JZ-CT2 标段)
合同编号:
合 同
项目名称: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两条船艇建造采购项目
(CZGH-JZ-CT2 标段)
甲方: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 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常州中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签订地:常州
签订日期: 2023 年 10 月 8 日
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订,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为业主(甲方),江苏 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为承包人(乙方),双方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在 常州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根据本合同,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条款建造 1 艘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17 米工作保障艇(下称该船),甲方同意按合同规定条款向乙方付款和接收该船。
第一条 技术规格和船级
1、建造依据
乙方按下述规范、规则、标准和认可的技术文件建造。
(1)适合本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2)《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16)及其最新修改通报;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及其最新修改通报;
(4)《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及其最新修改通报;
(5)《公务船技术规则》(2020);
(6)《公务船检验规则》(2020);
(7)其他现行国家有关船用标准、规范及规则;
(8)甲方提供的依据现行规范及相关船用标准针对本船艇制定的船、机、电制造安装精度
(工艺)标准及试验、验收要求;
(9)经船检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设备订货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应当在(8)中反映。
2、主要规格
总长 Loa | 18.5m | 吃水 d | 1.0m |
水线长 Lwl | 17.64m | 主机功率 | 120kW*1500rpm*2 |
总宽 Bmax | 4.6m | 设计航速 | 22km/h |
型宽 B | 4.0m | 乘员 | 12 人 |
型深 D | 1.7m | 船员 | 2 人 |
3、船级
该船按照中国船级社有关规范和规则对内河 B 级航区的要求进行制造。
本船申请 ZC 检验,由乙方申请船舶检验,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表(含经甲方同意的中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4)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与此有关部分);
(5)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及要求;
(6)报价图纸;
(7)招标文件的货物需求一览表;
(8)投标文件;
(9)构成本合同组成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3、设备、材料数量及工期要求
(1)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及数量详见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建造中所投入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设计图纸的要求。
(2)本船所用材料及设备应具有中国船检的型式认可证书或单件检验证书,订购设备开箱时应通知监理人员参加。
(3)本合同工程的工期:
本合同工程的工期自本合同正式生效 10 日起且监理工程师认为具备开工条件起计,为 180
天。
4、合同金额
(1)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价为贰佰零xxx整人民币(小写:¥2050000.00),
分项价格详见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表)。本合同为总价合同,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船舶制造、
材料和设备采购、安全生产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安装调试、试航、船舶 ZC 检验、船舶质量检查验收(含专家咨询费等相关会务费用)、船艇送至溧阳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区码头、培训、缺陷责任期维修等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上涨、政策性调整等一切因素,除设计图纸变更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之日前中标供应商提供合同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即人民币壹拾万贰仟xx元整(小写:¥102500.00)。
2.合同签订后,在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后 5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40%(开工预付款)。
3.主船体完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15%。
4.在收到监理组长签认的船艇下水报告后 7 天内,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25%。
5.竣工验收合格并交船后,采购人至结算金额的 97%。同时退还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6.剩余款项在缺陷责任期(2 年)满后支付。
7.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与款项相对应的正式发票。
最终合同支付金额根据中标金额和支付比例,结合财务管理及养护资金执行要求作相应调
整。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账号:开户行:建设银行金坛南门支行 帐号:3200 1626 4500 5250 1056
地址:xxxxxxxxxxx 000 x
第三条 图纸、检验、证书
1、图纸
甲方委托设计单位向乙方提供经中国船检部门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乙方按规定向设计单位索取。
甲方对图纸文件持有全权,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或建造同型船。
2、检验
(1)乙方须无条件协助甲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的相关技术支持,其服务所需的费用必须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总价内,甲方将不再额外支付此部分费用。
(2)乙方应按进度组织中间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验收规范(包括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等),应由乙方在验收前至少提前一周提交给甲方,甲方可根据合
同、验收规范书、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3、船舶证书
(1)该船由乙方向中国船检部门申请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整套船舶检验证书。
(2)乙方质管部签署的船舶质量证书。
(3)乙方售后服务部签署的船舶操作使用中文版指南。
(4)机电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
(5)自制件图纸资料。
第四条 修改
1、图纸及其他文件的修改
(1)图纸及其他文件的修改需经双方书面同意,由此而可能引起的合同价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说明书的其他条件的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2)修改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换文或以传真并经换文确认之后生效。
(3)乙方若为改进生产方法,可对图纸和其他文件做少量修改,但事先须征得甲方同意。 2、船舶所配备备品备件应满足规范要求,甲方需增加备品、备件,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但由此而多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材料的代用品
按照本合同及该船设计文件所需要的某种材料若不能及时购买或短缺时,乙方在保证该船性能和满足船检及建造该船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用其他代用材料,代用材料的质量和品牌不得低于原件,乙方应与甲方提前协商确认。
第五条 试航
本船的系泊试验和试航大纲应经甲方和船检部门认可,并于试验 3 日前送给监理组代表。 1、通知
(1)乙方至少要在试航前 3 天书面通知(含传真)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
(2)甲方派代表随船参加系泊、试航检验。
2、气候条件
(1)乙方应选择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
(2)若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宜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试航。
(3)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能继续试航,应立即停止并延迟到气候允许试航的时间进行。
(4)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双方允诺不作为延期交船处
理。
3、接船或拒绝接船
(1)试航完毕后,若经中国船检部门和甲方监理代表认可的试航结果满足本合同的要求,
乙方应将交船事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3 天内,应书面通知乙方确认接船及其时间。
(2)若试航结果不满足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 3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按本合同规定协商处理。
(3)在交船时,航速和拖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噪音控制未达到设计要求(若图纸有明确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接船或降价接船。
(4)若产生争议,通过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按本合同第十二条执行。
第六条 交船
1、本船合同及合同附件规定的所有工程、修改项目全部结束,经试航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全部达到设计要求,航速航态达到设计要求,备品、备件、物料全部备齐,船检证书齐全,由乙方质检部门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主要机电设备的随机中文说明书、船检认可证明完备,对甲方机驾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全部费用均含在总价中,不得另外收取。
2、时间与地点
该船应于建造完工后在溧阳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区码头交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可作为相应的推迟。
3、乙方完成了全部义务,并经双方代表签署了《交接船议定书》后,即确认该船已由乙方交付,甲方接收。
4、产权与风险
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只有完成上述交船与接船后,移交给甲方。建造期内,该船的产权和灭失的风险及该船的设备属乙方。
5、该船的移交
该船交付后,甲方立即拥有该船的所有权。船艇完成移交前所用的油料及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6、交船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乙方检验部门签署的《船舶质量证书》。
(2)ZC 签发的整套船舶检验证书。
(3)随船设备的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维修说明书、船检证书、零配件手册、准用油料规格、所有试验报告等资料,以上资料应提供中文版。
(4)船舶完工后的全套竣工图纸叁套。
(5)机电设备的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明细表一式两份。
(6)全船使用、操作说明书。
(7)本船的发票。
第七条 不可抗力
若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该船不能按原定计划交船时,其期限自然延期。但出现该种情况时,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认可该种情况的真实性。
第八条 质量保证
1、该船移交给甲方后,在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条件下,质量保证期,固定件为十八个月,运转件为十二个月,装修工程为二十四个月。(均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质量保证期内,凡出现属于船体及机电设备、材料及部件等存在的质量缺陷,乙方应予以免费修复或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3、维修响应:定期回访,在产品缺陷责任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需 1 小时内响
应,专业售后现场进行维修、更换,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遇普通故障须 6 小时内解决完
成,疑难故障须 24 小时内解决完成,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通知的 72 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到场处理问题,则视为中标供应商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缺陷处理的响应:在保修期内如发现任何由于制造和设计的原因引起的损坏或产品质量故障,乙方在接到报修电话后技术人员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48 小时内排除故障,技术人员如在 48 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而影响使用时,应立即提供免费配件更换,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维保的检测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乙方应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免费提供质量保修期内设备所需的零配件及附件。如果逾期未能响应或者解决,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费用和风险。
4、由于甲方的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不承担免费维修的责任。该条的证实以中国船检验船师的检验为准。
5、乙方在投标文件里的其他承诺和优惠条件。
6、其他质保条款见附件。
第九条 甲方不履行责任
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
下列所述应视为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付款。
(2)乙方按合同建造完工具备交船条件,签定《交船协议书》,并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 10 天内不接船不付款。
2、若发生上述规定的甲方违约,则交船日期应顺延。
3、若甲方违约持续 30 天,乙方可自行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
第十条 承包人不履行责任
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
下列所述应视为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未按时向业主或业主代表交船。
2、中标供应商逾期完工的,每逾期—天,按合同总价的 0.5%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金额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采购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3、由于乙方原因若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日后的 2 天内交船,合同价不变。若在本合同规定
的交船日 2 天后交船,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价的 0.1%承担违约金。若逾期超过 100 天不能交船,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则乙方应支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按银行同期利息和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
乙方在该船建造期间(开工至交船前),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乙方的投保义务在乙方交船并由甲方接船后立即终止。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双方就本合同及建造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首先应本着相互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采取仲裁,仲裁应首先由江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双方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 转让的权利
除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在船艇建造期间,若一方合并、分立,则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接受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通知
1、地址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
甲方: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xxxxxxx 0 x 法定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邮编:213000 邮编:213000
电话: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19-89607717 传真:0519-82810887
若一方地址的变更,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2、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通信和传真等均应使用中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约束。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所达成的所有书面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前、后协议就同一问题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时间最后的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代理采购机构壹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采购人):(盖章) 乙方(供应商):(xx)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日期: 日期:
合同备案
代理机构(盖章):日期:
地址:
电话:0000-00000000
附件:
船舶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两条船艇建造采购项目(CZGH-JZ-CT2 标段)
二、保修内容:所有因乙方采购设备及船舶建造造成的质量问题。三、乙方责任及违约处理措施
1、维修响应:定期回访,在产品缺陷责任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需 1 小时内响应,专业售后现场进行维修、更换,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
遇普通故障须 6 小时内解决完成,疑难故障须 24 小时内解决完成,中标供应商
在接到通知的 72 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到场处理问题,则视为中标供应商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缺陷处理的响应:在保修期内如发现任何由于制造和设计的原因引起的损坏或产品质量故障,乙方在接到报修电话后技术人员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48
小时内排除故障,技术人员如在 48 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而影响使用时,应立即提供免费配件更换,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维保的检测人员不能排除故障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通知,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故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免费提供质量保修期内设备所需的零配件及附件。如果逾期未能响应或者解决,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和风险。
3、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或到现场处理问题,甲方有权单方面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原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自行安排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待支付款项中扣除。
(2)仍需由乙方返修,但乙方延迟一天到达现场,甲方将按待支付总额的 0.5%从待支付款项中扣除。
4、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长返修工期。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延长返修工期,则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
(1)停止乙方的返修工作,按原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自行安排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待支付款项中扣除。
(2)返修工期延长一天按待支付总额的 0.5%从待支付款项中扣除。
5、凡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乙方在维修更换时需提供同种品牌、型号的设备,如无同种品牌、型号的材料设备,乙方需经甲方同意更换其他品牌、型号的设备材料并保证原设计标准、要求,满足原有使用功能。
6、如因乙方施工及使用材料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和一切损害,除由乙方无偿维修更换外,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其它连带责任。
7、对于甲方人员使用不当及其它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故障,由甲方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整改内容、时间及人工材料成本费,乙方应与甲方积极配合,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保质保量完成整改内容。
四、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满后 15 天内,甲方支付余款。
2、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则按本合同规定由甲方从乙方待支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3、如由于设计缺陷的原因,存在需要对原设计图纸部分内容进行弥补,对于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新增的添购事项和建造成本,乙方应无条件进行响应。其添购和建造增加的成本由甲方与中标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五、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和赔偿款。六、缺陷责任期满,乙方需承担维修义务,除收取材料成本费以外,其他服
务承诺与缺陷责任期内一致。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在投标文件中的各种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八、本附件与原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两条船艇建造采购项目(CZGH-JZ-CT2 标段)
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
2023 年 09 月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两条船艇建造采购项目
(CZGH-JZ-CT2 标段)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
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代表常州市港航
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业主代表”)与承包人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业主代表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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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
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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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业主代表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
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业主代表: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人: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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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发包人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以 下简称“甲方”)与 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两条船艇建造采购项目
(CZGH-JZ-CT2标段)的合同文件,严格履行合同。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制定廉政管理制度,实行建设信息公开,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xx从政各项要求,组织实施廉政建设工作。
(2)按照资金使用规定,保证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者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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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6)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不得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8)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不得透露不该公开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信息。
3、乙方义务
(1)认真履行xx从业各项要求,建立完善的廉政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2)进行廉政责任分解,层层落实廉政管理责任,与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等。
(3)开展内部廉政教育,在现场建立廉政责任公示牌、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廉政承诺,公开重大事项。
(4)对照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分析风险点,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5)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工程款。
(6)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7)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8)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9)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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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10)乙方在廉政建设过程中,应对廉政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完备性进行检查,并整理归档。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中共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定期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两条船艇建造采购项目
(CZGH-JZ-CT2标段)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共五份,双方各执二份,送交中共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份。
甲方: 常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乙方: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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