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6 号 14 层 B1701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编号:2015-04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xxx、xxx之女xxx、亿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xx。
一、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xxx
xxx先生,出生于 1959 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9 年参加工作,1979-1984 年部队服役;1982 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 年创办沙河市炭黑厂;1994-2004 年,任河北省沙河市炭黑厂厂长;2004-2008 年,任河北龙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2014 年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 年至今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担任沙河市政协常委、党代表,沙河市工商联合会副会长,邢台市九届政协委员,邢台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获得“全国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称号。现为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xxx
xxx女士,为xxx之女,出生于 1988 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8 年 9 月-2011 年 3 月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2011 年 3 月-2014年 6 月就读于美国 Diablo valley college 学院;2014 年 9 月至今就职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亿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亿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6 号 14 层 B170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刚
营业执照号:110105018176909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工艺美术设计;服装设计;经济贸易咨询;文艺创作;舞台灯光音响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4 年 11 月 19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34 年 11 月 18 日
(四)xx
xx先生,出生于 1975 年,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是中国知名演员、歌手。2010 年成立东申童画(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二、龙星化工与xxx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x
签订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58,700 万元。
2、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 10.3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 56,769,825
股普通股(即 58,70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
行价格后的股份数取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甲方
288,824,112 股股份。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股利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 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则:派发股利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 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 减。
乙方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依上述方式相应调整。
(三)对价支付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乙方收到认股款缴纳通知的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x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本协议经乙方签署;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xx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者选择按照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自其违反协议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三、龙星化工与xxx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x
签订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28,000 万元。
2、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 10.3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 27,079,303
股股普通股(即 28,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股份数取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甲方
27,079,303 股股份。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股利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 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则:派发股利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 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 减。
乙方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依上述方式相应调整。
(三)对价支付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乙方收到认股款缴纳通知的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x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本协议经乙方签署;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xx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者选择按照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自其违反协议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四、龙星化工与亿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亿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1,600 万元。
2、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 10.3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 1,547,388
股普通股(即 1,600 万元人民币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
格后的股份数取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甲方 1,547,388 股
股份。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股利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 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则:派发股利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 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 减。
乙方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依上述方式相应调整。
(三)对价支付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乙方收到认股款缴纳通知的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x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本协议经乙方签署;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xx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者选择按照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自其违反协议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五、龙星化工与xx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
xx时间:2015 年 6 月 5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2、本次非公开发行以甲方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
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为 10.3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 967,117 股
普通股(即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
后的股份数取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甲方 967,117 股股份。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甲方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发股利为 D,调整后发行 价格为 P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调整后非公开发行 A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则:派发股利时,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时,P1= 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时,P1=(P0+AK)/(1+K);三项同时进行时,P1=(P0-D+AK)/(1+K+N)。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参照经上述公式计算的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 减。
乙方的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依上述方式相应调整。
(三)对价支付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认购款总金额认购本次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乙方收到认股款缴纳通知的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毕后,其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x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本协议经乙方签署;
(3)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xx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股份认购款,如发生逾期,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未缴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逾期超过 30 个工作日仍有未缴部分,甲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者选择按照已缴付金额部分执行相关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缴纳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自其违反协议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所约定的股份认购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分别与xxx、xxx、亿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xx签订的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