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2017 年 12 月 2 日)
本协议由签署页所列各方共同签署。签署页包括签署单位名称、具体签署日期和相关联络信息。签署页是本协议的必要部分。
鉴于:
1.本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本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协议旨在成立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其运作。
3.本协议缔约各方均致力于人工智能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推广、服务,从而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
4.本协议缔约各方之间需要协作、共享的平台,通过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互补,从而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共同前进与发展。
缔约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组建“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形成本协议。
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1.1 联盟名称
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或“本联盟”)。
英文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简称为 AI Alliance,缩写为 AITISA。
1.2 组织原则
1.2.1 目标明确
联盟在科技部试点联盟-数字音视频编解码(AV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国科发体〔2012〕293 号),在保留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扩展而成。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15-2030 年)》的人工智能战略规划,以成员的共同技术创新需求为基础,通过在人工智能(包含数字视听)的研究开发、标准制定、产品研制、应用推广、运营服务等环节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成员优势互补、合理衔接,突破核心技术,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做大做强提供坚强后盾。
1.2.2 平等自愿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在遵守联盟章程和协议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
盟。
1.2.3 统一规划
根据联盟需要和国家、地方行业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产品、技术研发任务,集中进行合作攻关,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工作。
1.2.4 合理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产业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承担联盟的创
新任务。联盟的产学研合作应充分考虑人工智能产业产业技术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保证联盟创新技术的先进性、研发的前瞻性和在领域内的权威性,并统筹考虑近期(3~5年)、中长期(5~10 年)以及远期(10 年以上)的计划,重点聚焦近期内能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具有显著促进效应的技术成果。
1.2.5 权利义务对等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
1.2.6 开放性
联盟是开放性的组织,联盟成立后可以吸收具有技术、资本、设备制造、产品生产、运营服务等优势单位加盟。
1.3 组建宗旨
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 号)、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648 号)等文件精神,本联盟在科技部试点联盟-数字音视频编解码(AV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国科发体
〔2012〕293 号),在保留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扩展而成,以提高我国人工智能(含数字视听)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导向,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建立人工智能技术联合研究开发和试验验证平台,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联合创新。
联盟的宗旨是: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建立“技术、标准、产品、数据、运营”良性互动的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应用。
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2.1 联盟技术创新目标
紧密配合国家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重大科技部署,在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联合攻关、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重点产品研发、行业应用示范等诸环节进行全链条创新,促进联盟成员共同发展,提高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使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研发队伍的规模和水平、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产业规模和竞争力、运营服务水平的先进性等方面成为国际范围内具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国家。
2.2 联盟近期发展目标
针对人工智能应用和产业发展需要,建立人工智能开源、开放平台,促进联盟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创新。加快人工智能标准制定步伐,进一步提高自主核心技术的数量和质量,在大数据智能、跨媒体智能、群体智能、智能驾驶等方面形成优势,建立较为完善的联合创新机制,实现技术辐射,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奠定技术基础,支撑我国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换代及全球应用推广。
2.3 联盟长期发展目标
建立充满活力的开放式产、学、研、用、资、服合作创新组织,构建国际先进的人工智能开源、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形成一支强大的、支撑全链条创新的研究开发团队,
建立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人工智能技术体系,形成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创新发展机制,成为支撑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技术源头、试验中心和人才基地。
2.4 联盟成员及任务分工
在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链的各个环节,联盟成员分别负责自己具有突出创新优势的部分,联合互补,合理衔接,共同创新。
每个联盟成员均应满足下述条件的某一个,并承诺按照联盟的分工承担相应的技术创新、产业推广等任务:
a) 在人工智能研究方面具有较强基础和一定规模团队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b) 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研制开发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企业;
c) 在人工智能产业化方面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
d) 在人工智能的投资方面具有较强基础和丰富经验的投资机构;
e) 在人工智能的产业推广、产业集聚方面具有意愿的园区管理单位;
f) 在人工智能领域具有独特优势的其他单位。
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联盟组成
联盟由联盟成员组成。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成员和普通成员。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
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理事会决策。
3.2 理事会
3.2.1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委派的代表组成,每个理事单位只能委派一名代表。
普通成员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成为理事单位。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联合理事长多名。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代表可以连任。
3.2.2 理事会的职责
3.2.2.1 制定联盟章程,维持联盟稳定运行;
3.2.2.2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2.2.3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3.2.2.4 召集联盟成员大会,形成联盟决议;
3.2.2.5 选举联盟理事长和联合理事长,任命秘书长;
3.2.2.6 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3.2.2.7 决定联盟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3.2.2.8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2.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
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理事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
有理事会成员 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 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3.2.4 理事长
联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联盟理事长、联合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届。
3.3 秘书处
3.3.1 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是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联盟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日常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届。
3.3.2 秘书处的职责
3.3.2.1 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3.2.2 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协助落实理事会决议;
3.3.2.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3.2.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3.2.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普通成员加入联盟由秘书长批准;
3.3.2.6 负责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3.3.2.7 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3.3.2.8 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4 依托法人单位
3.4.1 联盟理事会负责选择依托法人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3.4.2 联盟初期的依托法人单位为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3.5 对外责任
3.5.1 需要由依托法人单位代表联盟对外签署文件时,由秘书处或者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提出议案。一般合作性性事项由秘书长授权签署,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所有理事单位。重大事项需经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长书面授权,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所有会员单位。
3.5.2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予以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做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3.5.3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联盟成员单位事先声明保留意见的除外。
3.6 对外合作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四、联盟成员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4.1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4.1.1 遵照执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08]770 号)及其相关文件;
4.1.2 同意联盟章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遵守有关协议内容;
4.1.3 在人工智能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行业技术进步,承诺承担 2.4 所列任务中的一项或多项。
4.2 联盟成员的权利
4.2.1 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4.2.2 应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4.2.3 可使用联盟研究开发与测试验证平台;
4.2.4 可承担联盟组织的相关国家项目;
4.2.5 质询联盟财务收支状况;
4.2.6 参加联盟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4.2.7 依据联盟政策和有关协议,实施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
4.2.8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4.2.9 退出联盟。
4.3 联盟成员的义务
4.3.1 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4.3.2 主动与联盟其他成员开展合作;
4.3.3 按时、足额交纳联盟会费;
4.3.4 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4.4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4.4.1 申请加入联盟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4.4.1.1 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4.4.1.2 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4.2 加入联盟的程序
4.4.2.1 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材料;
4.4.2.2 由秘书处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秘书长批准加入联盟;
4.4.2.3 当加入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联盟依托法人单位代表联盟与申请者签订本协议书,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申请者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秘书处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4.5 联盟成员的退出
4.5.1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4.5.2 联盟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4.6 联盟成员的除名
4.6.1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4.6.2 联盟成员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五、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在国家、地方科技部门等指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理事会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以技术创新项目为载体,实行资源和成果分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并以多样化、多层次的合作形式明确必要的责、权、利。
5.1 联盟项目的来源
5.1.1 联盟将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人工智能领域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产品及试验验证平台等的研发项目。
5.1.2 联盟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将紧紧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支撑技术和前沿技术进行规划和编制,兼顾各成员企业需要,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的共性关键性技术、产品开发和集成创新。
5.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
5.2.1 为把联盟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凡申请作为承担单位参加项目或课题的成员单位均必须在单位内部立项并取得一定的进展,然后按照规定各成员单位向理事会提交需要审查、批准的相关材料,由理事会进行审批。
5.2.2 联盟基金项目是联盟内部设立的对某一技术进行重点攻关的项目,项目由成员提出,并向理事会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理事会决定经费匹配数目、筹款方式,并以择优和招标等形式确定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促进联盟中成员合作。
5.2.3 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其他科技项目。
5.3 联盟项目的组织实施
5.3.1 凡经联盟理事会批准的项目或课题都必须按计划实施。政府立项的项目可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市场方式组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方。
5.3.2 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项目总负责人把握整体方向,组织专家制定总体内容、计划和经费安排,协调各参加单位的研发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4 联盟项目的验收
国家项目与课题的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联盟内部项目与课题验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及时验收。
六、联盟的经费管理
6.1 联盟经费来源及用途
联盟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及会费为主,并积极争取政府扶持、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收入。联盟经费主要用于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合作平台建设、公共办公等。
6.2 联盟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由依托法人单位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接受理事会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6.3 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6.3.1 办公经费主要由成员以联盟会费的形式缴纳。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人员、公共费用等支出。
6.3.2 联盟其他工作(包括论坛、培训、展览、合作研发、系统展示等)由联盟秘书处提出计划和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接受理事会和联盟成员大会监督。
6.4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
6.4.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按照课题任务书实行全面预算。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联盟理事会审查。
6.4.2 通过共性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可提取一部分成果转化收入,以逐步壮大联盟研发基金,资助会员单位以竞标的形式,开展人工智能行业共性技术的创新。提取比例及具体执行方案由联盟理事会商讨制定。
6.5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5.1 联盟积极争取的国家补助经费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科研攻关和关键设备研发。
6.5.2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
6.6 产业投资基金
由联盟联合投资机构促进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主要用于支持人工智能行业发展。
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7.1.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
7.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7.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经授权后使用,具体由项目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7.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联盟其他成员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7.2.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在联盟组织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按照成员对联盟和具体项目的贡献大小以及公平、客观的原则,确定成员各方利益分配关系,协商、调整和确定利益分配比例和方法。在具体项目协议中,应明确项目产生新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相关条款,事先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规则。
7.3 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
7.3.1 联盟以政府补助资金为主承担的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尽快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
7.3.2 当使用联盟研发基金由项目承担方开发的创新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联盟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获收益归联盟所有,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的比例,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7.3.3 承担政府资助项目获得的专利成果,可通过专利池进行统一授权。联盟理事会可根据应用类型出台政策,从许可收益中抽取适当比例投入联盟研发基金。
7.4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7.4.1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7.4.2 在理事会决策对外适用许可或转让后,除非决策有损联盟成员的利益,任何成员都不得设置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以保证创新技术尽快占领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使联盟的创新成果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7.4.3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7.4.4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7.4.5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先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8.1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
8.2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8.3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理事会依法决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违约责任
9.1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它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 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十、争议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法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事项
11.1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联盟章程是联盟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本协议中未规定的或与联盟章程规定不一致的部分,以联盟章程为准。
11.3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联盟及成员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签署页附后)
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签署页
x单位已阅读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内容,并同意遵守《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本单位愿意作为联盟发起单位,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 号)开展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签署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姓名: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签署页备注:
签署单位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加盖印章一致。 签署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
表人。
签章部分由签署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签署单位应将《联盟协议》和本签署页装订在一起并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