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定義及釋義
定義
101.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期權交易規則中, | |
「莊家」 | 指在交易所註冊為莊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詳情載於在此 等期權交易規則第六章、附表二及交易運作程序較具體說明的情況下,指在交易所註冊為莊家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就期權交易規則及交易運作程序而言,「莊家」包括「主要莊家」及 「一般莊家」; | |
「主要莊家 | 指在交易所註冊為主要莊家的莊家,詳情載於期權交易規則第六 章、附表二及交易運作程序; | |
「一般莊家」 | 指不是主要莊家的莊家; |
第五章
期權交易系統
交易記錄
513. 期權系列的買賣盤一經由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將其與該期權系列的另一買賣盤配對,而有關已配對買賣盤的資料亦已記錄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一張或多張的期權合約即屬已執行。作出記錄後,除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有關期權合約須立即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的過程,以訂立期權結算所合約及/或非結算參與者合約(具體詳情見結算規則)。然而,儘管有上文的規定,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紀錄冊所記錄的大手交易在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或是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之前,必須先獲得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信納,相信所記錄的大手交易是有效的大手交易,而所有適用於大手交易的要求亦全部達到。除非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收到本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任何口頭或書面通知,指該大手交易為無效或並未符合該大手交易適用的所有條件,又或大手交易因任何理由不會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則應視該大手交易已獲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登記,並於緊接該大手交易記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交易登記冊後根據結算所規則進行取代及/或責務變更程序。本交易所將盡力在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執行大手交易起計 30 分鐘內,通知該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涉及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三規例 2 所載條件的事宜。
第六章莊 家
申請莊家執照
601.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向交易所申請允許其為某期權類別的期權合約擔任莊家(不論是 主要莊家或一般莊家),並須按照申請表格所載指示填妥指定的申請表格,連同交易所當時指定的申請費用交回交易所。
602. 在發出莊家執照前,交易所可能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申請人證明並在交易所信納的情況下,莊家執照的申請人有適合的資格,足以為其所申請的有關期權合約進行莊家活動
(將考慮交易所認為適用的事項包括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申請人的交易記錄、職員、電腦設備及內部保安程序)。給莊家註冊為主要莊家前,交易所亦會要求期權買賣交易所參 與者簽署委任信並同意受其約束;委任信載有(其中包括)獲委任為主要莊家的條款細則,以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作為主要莊家的莊家責任(不同主要莊家或有不同)。行政總裁可全權酌情釐定就每個期權類別不時授出的主要莊家執照總數。
603. 交易所可拒絕任何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601條作出的申請。
604. 交易所將會就每一發出的莊家執照以書面通知申請莊家執照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605. 交易所將設有莊家登記名冊以記載獲授予執照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姓名、莊家註冊 為主要莊家(如適用)、此等執照的開始生效與屆滿日期以及此等執照所涉及的期權類別。
莊家執照的形式及期限
606. 莊家執照為非獨家性,不可轉讓以及採用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
607. 莊家執照須註明其開始生效的交易日及其獲授的期限。每張莊家執照的有效期或有不同。除董事會交易所另有規定批准外,每張一般莊家執照的獲授期限最少為一年。
一般莊家的權利及責任義務
608. 每名一般莊家有權在收到報價要求時或根據持續報價責任將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於登記成為莊家時,一般莊家須向交易所註明其選擇的責任範圍是回應報價或持續報價。由期權交易系統作配對的開價盤所包括的買賣盤達成的所有期權合約須分配予其公司賬戶
(由HKATS設定為「M1」)。在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518條的情況下,各一般莊家可獲准同時向期權交易系統輸入多個開價盤。
609. 在期權交易規則第610條的規限下,選擇回應報價的一般莊家有責任在收到有關其當時持有的莊家執照所涉期權類別的一個期權系列開價要求後,(i)將不少於董事會指定的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ii)並維持報價於一個董事會指定的最短期限,以及(iii)在收到該開價要求後於董事會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回應。在期權交易規則第610條的規限下,選擇持續報價的一般莊家有責任就所持有的莊家執照所涉期權類別的指定期權系列,提供不少於董事會指定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持續報價。一般莊家提供的開價盤並必須包括不超過董事會指定上限的買賣盤差價。所有莊家執照持有人(主要莊家除外)均須遵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的規定。
610. 一般莊家須按照期權交易規則第609條向開價要求作出回應的百分比或在交易時段內提供持續報價的百分比(視適用情況),均不得低於董事會不時訂明的特定百分比(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有更具體說明)。
611. 除獲交易所特別豁免外,否則各一般莊家必須於其獲授執照期間的所有交易日對開價盤要求作出回應或提供持續報價。
612. 董事會可在其不時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就有關一般莊家的莊家活動擬訂載於此等期權交易規則附表二的規例(包括擬訂適用於開價盤的準則,如期權交易規則第609條所訂明)。各一 般莊家均須遵守當時生效的任何該等規則。
主要莊家的責任
612A. 每名主要莊家有責任根據其委任信的條款細則,在收到報價要求時將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 系統以及提供持續報價。由期權交易系統作配對的開價盤所包括的買賣盤達成的所有期權合約須分配予其公司賬戶(由HKATS設定為「M1」)。在遵守期權交易規則第518條的情況下,各主要莊家可獲准同時向期權交易系統輸入多個開價盤。
612B. 在期權交易規則第612C條的規限下,主要莊家的責任如下:(I)在收到有關其註冊為主要莊 家所涉期權類別的一個期權系列開價要求後,(i)將不少於其委任信指定的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開價盤輸入期權交易系統;(ii)維持報價於其委任信指定的最短期限;及(iii)在收到該開價要求後於委任信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回應;以及(II)就其註冊為主要莊家所涉期權類別的指定期權系列,提供不少於其委任信指定最低數量的期權合約的持續報價,所報價格的最高買賣盤差價亦須符合委任信的規定。
612C. 主要莊家須按照期權交易規則第612B條向開價要求作出回應的百分比及在交易時段內提供 持續報價的百分比均不得低於其委任信訂明的特定百分比。
612D. 除獲交易所特別豁免外,各主要莊家必須於其獲授執照期間的所有交易日對開價盤要求作 出回應及提供持續報價。
612E. 交易所可不時向主要莊家發出書面通知修訂其委任信,訂明其必須遵守的額外規定、責 任、限制及條件。
莊家權利
613. 在遵守此等期權交易規則第六章的情況下,各莊家可就有效地訂立及分配予其公司賬戶
(由HKATS設定為「M1」)的期權合約及持有適用的莊家執照,享有董事會不時指定的費用折扣。
附表一:項目 A3
統一期權經紀協議書
致: [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名稱/姓名] [地址]
(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或被視為獲發牌,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第 1 類受規管活動[及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獲發牌公司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x等(請填寫名稱/姓名)
(獲證監會發牌或被視為獲發牌,可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及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 的公司,以及在交易所註冊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茲要求 閣下為吾等運作客戶賬戶(「綜合賬戶」),處理吾等以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任何詞語,如在交易所的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內已有所界定,則在本協議書內也具有相同的意義。綜合賬戶的運作條款及條件如下:
1. 賬戶
1.1 吾等知道,可透過吾等的綜合賬戶而達成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只限於代表吾等的客戶簽 訂/買入*、行使、結算及賣出期權的交易。倘吾等要在吾等本身或聯號的賬戶進行期權交易,則吾等須根據期權客戶協議書在 閣下處開立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賬戶。
1.2 吾等確認「客戶資料查核表」所載的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x等將會通知 閣下。x等特此授權 閣下對x等的信用進行諮詢,以核實查核表所載的資料。
1.3 有關吾等的綜合賬戶資料, 閣下會加以保密,但可根據交易所及證監會的規定或應其要求,將該等資料提供予交易所及証監會。
1.4 吾等同意,倘 閣下接受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查詢,則下列條款適用於有關的交易。
(a) 根據以下規定,x等須應 閣下要求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有關進行交易的賬戶客戶與交易最終實益人的身份及詳細聯絡資料。吾等亦須通知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有關發起該宗交易的任何第三者(倘此非客戶/最終實益人)的身份及詳細聯絡資料。
(b) xx等為投資基金、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賬戶(「基金」)進行交易,x等須應 閣下要求即時通知交易所及/或證監會基金的身份及聯絡詳情以及(如適用)代表基金指示吾等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及聯絡詳情。
(x) xx等獲悉吾等的客戶只是真正客戶的中介人,而x等並不知道進行交易的真正客戶身份及聯絡詳情,則吾等確認
• x等與x等的客戶已訂有安排,授權吾等可應要求即時向吾等的客戶索取該等資料或要求吾等的客戶即時直接向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提供該等資料,及
• 吾等會應 閣下的要求就某宗交易盡快要求吾等替其發出指示而達成該宗交易的客戶(i)向吾等提供該等資料(在此情況下,吾等須在收到吾等客戶提供的資料後即時向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提供有關資料)或(ii)立即要求吾等的客戶直接向交易所及/或證監會提供該等資料。
* 刪除不適用者
6 風險披露聲明書
吾等知悉由於證券市場時有波動,沽出及購入股票期權須承擔高風險。
對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有些期權在到期日方可行使(歐式期權的行使),其他期權可於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行使(美式期權的行使)。本人/x等明白有些期權在行使時須以正股交收,而其他期權在行使時則須支付現金。
本人/x等知悉期權乃損耗性資產,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該期權的全部期權金。本人/x等作為期權持有人,如欲賺取利潤,必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將期權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因市場流通量不足,買賣期權會出現困難。本人/x等亦知悉 閣下在未獲本人/x等指示前並無責任行使有價值的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到期日預先通知本人/吾等。
對期權沽出人的警告
x等亦知悉作為期權沽出人,x等隨時可能要繳付額外的按金。x等知悉期權沽出人與期權持有人不同,正股價的起跌可令沽出人蒙受無限損失,而期權金乃沽出人的唯一回報。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的沽出人可能需要在到期前的任何時候交收正股或支付現金代價,該價格為行使價乘以正股數目的積,吾等明白上述責任可能與沽出期權所收到的期權金的價值完全不成比例,而有關的通知期亦可能甚短。
附表二 莊家的責任
1. 以下是一般莊家的莊家的責任。行政總裁經諮詢交易所主席及證監會行政總裁後可確定對
其加以修訂,任何修訂此等莊家責任的確定將透過HKATS電子交易系統、電子郵件、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主要莊家的莊家責 任載於其各自的主要莊家委任信內(「主要莊家責任」)。本附表所載的莊家責任不適用於主要莊家,因此,本附表所述的「莊家」僅應詮譯為「一般莊家」。
3. 最大的買賣盤差價為:
期權系列 | 期權類別 | |
流通量水平 1 | 流通量水平 2 | |
即月,離到期日不多於 3 個營業日天 | 買盤價的 20%或正股的最佳買 賣盤差價的 3 倍,以較低者為準 | 買盤價的2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4 倍 ,以較低者為準 |
即月,但離到期日最少 4 個營業日天及最 近的兩 3 個到期月份 | 買盤價的 1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3 倍,以較低者為 準 | 買盤價的1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4 倍 ,以較低者為準 |
之後的 2 個季月 | 買盤價的 20%或正股的最佳買 賣盤差價的 4 倍,以較低者為準 | 買盤價的 20%或正股的最佳買 賣盤差價的 6 倍,以較低者為準 |
第 3 個季月及由交易所因應需要而加入的任何較長期的到期月 份 | 買盤價的 2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8 倍,以較低者為準 | 買盤價的 20%或正股的最佳買賣盤差價的 12 倍,以較低者為準 |
縱使如此,莊家將不會有責任提供少於正股最佳買/賣差價(於發出報價時)加 5 個最低價格波幅(如正股的按盤價數值少於 100)或加 10 個最低價格波幅(如正股的按盤價數值等於 100 或以上)之報價,莊家也不會有責任就價值接近零的極價外合約回應買盤報價要
求。不過,xx仍有責任在所需回應時限內,發出價格上限不超過 10 個最低價格波幅的限價賣盤報價,當中報價所涉及證券的數量及報價有效時間須符合有關最低規定。
以上之最大買賣盤差價可由行政總裁經諮詢本交易所主席後加以增減,以反映正股差價之波動情況。任何此等修訂將透過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電子郵件、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交易所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通知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
10. 莊家對開價盤要求作出回應或提供持續報價時,倘賣盤為10個最低價格波幅或以下者,並非務必落買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