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统一编号: 11N02440309220241801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统一编号: 11N0244030922024180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承包人(全称):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共康中学卫生间修缮工程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xx玖拾柒万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捌角陆分(¥1971889.86 元整);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结算审价金额以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后结算。结算审定价超本合同价的,结算金额不做调整;结算审定价低于本合同价的,结算金额相应减少。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06-24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 承包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 | |
地址:xxxxxxxxx 000 x |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 xx 000 x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02150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1.1.2.5 设计人: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构件外加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如产生红线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和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时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现歧义或矛盾时,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通过审图的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其他用途。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 30 日内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
在工程开工前 14 日内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开始前 7 日内提供,发包人可根 据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经签字盖章审批的书面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双方另行确定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
1.10 交通运输
1.10.1 🎧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场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负责。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本施工合同期内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结算时合同总价根据经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方面,按约定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行使发包人的职责,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实 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资金支付、及施工中的问题。凡需要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现场代表认可后,按发包人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流程进行签字并盖章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取得中标通知书,本施工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 15 天 前(以发包人代表指令为准)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城建档 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各 4 套,其中 2 套为原始件,并提供相应光 盘 2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15 天内 ,如未能按时完成,则承包人按每逾期 一天 5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罚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件形式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确保每周在工程现场时间不少于 5 个整日。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项 目 经 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罚 5 万元,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为项目经理补缴社会保险,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罚 5000 元/次,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 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罚签约合同价的 1%,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罚签约合同价的 1%,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保留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14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罚签约合同价的 1%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项目经理同意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罚签约合同价的 1%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罚签约合同价的 1%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3 分包管理
A、本项目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发包工程的总包配合管理费(即配合费+管理费):
序号 |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 总包配合管理费(%或金额 元) |
B、上述约定的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按以百分比计算的,则以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结 算造价为计算基数;上述总包配合管理费以金额约定的,则该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为包干闭口价。
C、总包配合管理费税前列支,仅计取税金。其它各项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发包工程,乙方应利用现 有场地设施和技术管理力量给分包单位、专业配套单位创造便利,提供无偿配合管理;乙方不得另行直接
向分包单位、专业配套单位收取总包配合管理费,如违约每次处罚 5000 元,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进度 款中扣除,并要求乙方全额返还分包单位、专业配套单位。
D、总包配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向甲方指定分包、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提供工地上现有的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有的办公室、宿舍、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或场地,供分包单位在互不 妨碍的情况下使用。
2)提供甲方和监理的现场办公室须满足甲方、监理的要求。
3)提供工地内现有的通道和施工场地;
4)提供在工地内现有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通道等共同使用,有幕墙、电梯施工的工程, 乙方脚手架搭设需满足幕墙、电梯施工要求;
5)提供现有卫生设施共同使用;
6)提供电话共同使用,电话费由乙方代付后,向分包单位收回;
7)提供满足施工及试验的照明及电力,电费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向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收取; 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自行按实结算;
8)提供满足施工的用水,水费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向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收取;
9)提供所有分包单位施工现有的装置及机械,方便安装、卸货及垂直运输的需要(塔吊及垂 直升降机械能力范围内的运输)。
(2)对甲方指定分包、直接发包单位进行配合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与所有分包单位联系协调,了解他们关于本款 9.1 项所列设施的详细需要,及时提供配合;
2)与所有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统一办理所有分项工程的报建、报监等合法开工、施 工和竣工的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代付后,向指定分包单位收回;
3)所有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由分包单位编制,乙方统一进行汇总,并确保符合竣工资料要求;
4)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确保施工现场及本工程的安全等;
5)配合做好所有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对已验收交总包接管的所有分包工程或专业工程 做🎧保护以防损坏;
6)负责所有分包工程乙方接管后交付甲方之前所需修补及土建嵌缝、收口的工作;
7)负责和督促所有分包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清场,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各道工序正 常施工。工程交工前,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
8)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供分包单位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
9)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位置, 使得各分包单位能按照砼浇筑的时间去完成装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预留配件等;
10)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编制以及审核,积极主动地了解所有分包 单位的工程细则,并主动要求所有分包或专业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程序、时间表、施工详图。乙方必
须对所有分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做🎧协调,并主动提🎧解决办法,对于所有分包单位之施工工艺及相 关收尾做法,由各分包单位提供乙方,乙方须提交给甲方共同确认;
12)工程后期阶段,须满足甲方对现场的配套要求。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若因劳务分包引起纠纷给本工程造成不利影 响的,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进行支付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金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 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以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其它工程质量的承诺。如 果施工质量没有达到上述承诺将处以按中标人承诺填写的违约金 。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投资监理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xx施工的监督管理。如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则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 48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安全xx标化工地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安全xx标化工地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工程预付款支付时同步预付安全xx施工 费总额的 100%给承包人。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不晚于正式开工前14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书面 文本后 10 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开工前 五天内提供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天,如乙方工期延误累计超过 30 天,每逾期一天,乙方需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罚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最近二十年内上海地区未曾经🎧现过的极端恶劣天气(如台风、暴雨、高温、低温),以国家 气象部门认定为准;
(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并要求停止施工的 ;
(3) / 。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7.9.3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 15%(含 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1)甲方按照材料采购总价的 1%向乙方支付配合费(含保管费等费用)
(2)甲方将根据“节约奖励、超领扣罚”的原则与乙方进行结算。若乙方领取甲供材料量低于上海市 2016 定额工程量(含损耗),则对乙方节约的材料费用给予 20%的奖励;若乙方领取甲供材料量高于上海 市 2016 定额工程量(含损耗),则按甲方采购合同单价*多领材料数量,另加 20%管理费进行扣罚。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要求和 发包人需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总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钢筋、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 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各类建筑材料所需发生的各类工程检测费用(监理的平行检测费用除外)均须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按相关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或联合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该机构须与本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签定检测合同,检测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和支付。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如现场施工确有需要,另行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改变工程的基线、 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标准条款第 10.4.1(3)条不适用,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xxx.xxxx.xx.xx——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招标结束后,发包人将招标结果告知承包人。
(2)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批价。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人工、钢筋、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范围,允许调
整要素价格,调整方式按12条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认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招标补充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其他参考资料 以及自然环境和现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2) 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社会管理、xx社会环境因素等)可能给施工带来 发生的困难、干扰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作🎧自己的明确判断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 对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可能存在的失误;
(4) 中标单位自身内部各项管理资源条件的变化;
(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对中标单位自身造成的损失;
(6) 施工期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因素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7) 施工期间政策、法规等因素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8)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原则:
(1)工程量按 13 清单计算原则确定。
(2)综合单价闭口包干(按下述原则调整综合单价的除外)。 (3)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1)甲指乙供或甲方批价材料(含暂定单价),其综合单价的调价方法为:
A、 甲指乙供材料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甲指乙供材料,材料批价按照甲方根据市场 价(工地价)的批价另加 1%的采管费(含管理费及采保费)计入综合单价中作为结算材料价。
甲方批价材料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含暂定单价):乙方应保证在采购时提前 一个月提供同一档次产品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或品牌供甲方选择定价并提交材料价格申请表采用,由甲方进行批价。材料批价按照甲方根据市场价(工地价)的批价计入综合单价中作为结算材料价。
B、 乙方投标文件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辅材费、主材消耗量、机械使用费、间接费 费率、利润率不变,以经甲方事先确认的主材或设备单价替换原主材或设备单价,从而调整主材价差。
2)招标文件中遗漏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暂定工程,按以下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A、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按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 则由乙方提供三个以上市场报价,经投资监理市场调查确认后报甲方审核,最终以甲方认可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B、 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 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确定;
C、 间接费、利润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同类工程的费率计算。
3) 因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而引起的新增的综合单价或原综合单价的变更,综合单 价的确定按下列原则执行:
A、 仅为工程数量变更的,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更而作任何调整;
B、 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即需要新增的综合单价),按第 2)条的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
C、 因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而引起的原综合单价的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综合单 价:
a) 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按照合同单价,无类似 单价则由乙方提🎧,经投资监理确认后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
b) 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消耗量按照合同消耗量, 无类似消耗量则按照《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确定;
c) 间接费、利润按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同类工程的费率计算。
d) 若投标文件中无法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则按第 2)条的原则确定 综合单价。
4)如果钢筋、商品混凝土的市场价格有波动,则按以下原则调整:
a) 材料价调整原则:
钢筋价格波动超过±5%、商品混凝土价格波动超过±8%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 以 施工期间”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信息价为基础,与整个结构施工工期内该部分材料的算术平均价格相比较,钢筋:上下波动在-5%至+5%之内的,不予调整,上下波动在-5%至+5%之外的,则仅对超过-5%或+5%的部分进行正负补差;商品混凝土:上下波动在-8%至+8%之内的,不予调整,上下波动在-8%至+8%之外的,则仅对超过-8%或+8%的部分进行正负补差,补差费用仅计取税金。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当Fct/Fco-1>|AS|时,Fca=Fcb+[Fct- Fco×(1+Ac)]
式中:
Fsa、Fca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 Fsb、Fcb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中标价格;
Fst、Fct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整个结构施工工期内的算数平均 价格;
Fso、Fco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施工期间”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
料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信息价;
As、Ac 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约定幅度;
5)如果人工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则按以下原则调整:以施工期间”建设工程主要建 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中的信息价区间平均值为基础,与整个施工工期内人工信息价区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价格相比较,上下波动在-3%至+3%之内的,不予调整,上下波动在-3%至
+3%之外的,则仅对超过-3%或+3%的部分进行正负补差,补差费用仅计取税金。
(二)措施项目清单结算原则:
(1)措施项目总价包干(模板除外),由乙方包干使用,不再调整。措施费用包干不受甲方提 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举的措施项目的限制,也不因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而作任何调整。
(2)模板单价包干,工程量按 13 清单计算原则确定。
(三)其他项目清单结算原则:
(1)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指定金额按实调整;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包干部分以指定金额为基数,费率按投标文件不变, 根据指定金额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费用包干部分金额不作调整。
(四)规费结算原则:规费的费率按投标文件(社会保险费除外),计费基数按实调整;社会保险费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其它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五)税金结算原则:结算时税金计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的 30%(包含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 100%)。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向承包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的 30%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当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并经施工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50%
(2)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审价资质的审价单位结算审价完成后,付至本工程结算审定价(应扣 除预留质量保修金和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等各项应扣款项)的 97%
(3)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3%,于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28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8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28 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天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三/天,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大于上述违约金金额,按实际造成损失的 2 倍予以赔偿。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90 天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审价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另行商议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按保修协议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合同双方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按工程结算审价报告所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的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保修协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28 天内(竣工付款 60 天)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撤 销决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上述要求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控制分时间节点和最终竣工时间的或某些事实致使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胜任该项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重复发生以上行为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若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则承包人需负责整改,直至验 收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须按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支付违约金.
5)由于整改或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仍按每延误一日历天按本合同工期延误条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它补充:
(1)承包人须按时、足额向材料供应商支付相应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否则,发包人将按实际支付额采
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承包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正、副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遇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须推选🎧符合规定的项目经理人选,方可进行更换。若发包人要求更换正、副项目经理的,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更换。承包人若自行更换或撤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则按合同约定扣罚。
(3)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专职派入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40 小时。未经委托人书面允许,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无故缺勤,每缺勤一天,委托人有权从合同价中按每天伍仟元人民币累计扣罚;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累计缺勤达到 3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部其他人员缺勤,按每人每天五千元扣罚。
(4)本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致同意由发包人委托 竣工结算审价服务,依据沪建计联(2005)第 834 号、沪价费(2005)第 056 号文件精神,项目竣工审价核减额超过 5%以上和核增额(全额)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拖延支付超过一个月或拒付该费用,则发包人有权代为扣付给 ,并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到结算审定总造价的 97%。
(5)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应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稿;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投资监理负责审核,投资监理收到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起 90 天🎧具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若因承包人提交资料不及时、不完整、不合格或未及时与发包人和投资监理核对工程结算,导致结算审价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本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如发包人上级集团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复审,则承包人须积极配合,且本工程结算造价的最终确认以发包人上级集团复审意见为准,为工程结算复审增加的结算复审审价时间,以发包人上级集团意见为准。
(7)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书面清场通知 14 天须将现场所有人员(正常维修工除外,但人数须经发包人确认)撤离,并拆除及运走现场所有临设、施工机械,材料或货物及垃圾等。如在发包人发🎧该等书面通知后 7 天后,承包人未遵循书面通知,或在发包人发🎧该等书面通知 14 天后仍然未完全拆除及运走现场所有临设、施工机械,材料或货物及垃圾等,则发包人可自行拆除及运走(但不负责任何损失和损坏责任)上述承包人的任何财产,所支🎧的费用应作为债务向承包人收取或在应付予承包人的金额内扣除。如承包人不及时撤场,则按千分之三/天计算违约金从结算款中扣除。
(8)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不能免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9)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该项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0)甲方有权对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项目实施指定分包,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施工,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履行总包义务、行使总包职能,负责对分包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的全面管理、协调和控制。任何分包单位的过失,乙方将承担总包责任,且由乙方现行承担;由乙方自行选择分包单位须在乙方对分包单位进行考核,甲方认可后,该分包单位才可以进场施工。甲方指定分包合同的签订,将由xxx
指定分包单位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须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当甲方支付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专款专用并同时支付给指定分包单位。
(11)对于任何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甲方均保留指定分包、直接发包或甲供的权利;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甲方直接发包工程、指定或甲供材料设备并不免除乙方对以上分包、供应商单位进行总包配合管理,尤其是质量和工期方面的连带责任。
(12)关于本工程社会保险费结算,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该项费用按实结算,承包人需提交实际社会保险费缴付凭证,但竣工结算时社会保险费结算额最高不得超过按上海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社会保险费计费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
(13)甲供材料配合费(含保管费等):按材料采购总价的1%计取后,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任何其它费用。
(14)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和赔偿的费用,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
(15)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本工程项目xx环境、交通、xx房屋、施工场地、施工条件等一切影响施工的各种因素,为此在施工过程中提🎧的因不了解影响施工的情况,将不被甲方接受。
(16)监理人职权:无权单独签署涉及有关工期、工程量变更的工程签证,所有工程签证及涉及费用签证须由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的联签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才能生效;工程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17)投资监理职权:无权单独签署涉及有关工期、工程量变更的工程签证,所有工程签证及涉及费用签证须由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的联签并加盖单位有效印章才能生效;投资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18)工程师的定义:工程师指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造价工程师,但当在条款中同时提及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时,此时的“工程师”应仅指施工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当总监理工程师、总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涉及工期、工程量和价款方面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意见为准。
(19)承包人须为本工程设立专用帐户,资金专款专用。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设立专用帐户,或资金未专款专用的,发包人将拒绝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1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4: 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 建设规 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 式 | 层数 | 生产能 力 | 设备安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承包人(全称):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承包人(公章):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 195 号 地 址:上海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 7 号 11 号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62150900 电 话:13636447743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永和新城支行
账 号: 账 号:3163790300133502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2150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静安区教育局(本部)(发包人名称):
鉴于静安区教育局(本部)(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就共康中学卫生间修缮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年 月 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年 月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5](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上海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 7 号 11 号楼 301 室邮政编码:202150
电 话:13636447743
传 真:
附件 9: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6](发包人名称):
根据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静安区教育局(本部)(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2024-06-24(年 月 日)签订的 共康中学卫生间修缮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02150
电 话:13636447743
传 真: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
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静安区教育局(本部)(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2024-06-24签订了共康中学卫生间修缮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上海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 7 号 11 号楼 301 室邮政编码:202150
传 真:
2024-06-24
附件 11:暂估价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附件 1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
承包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单位公章) 承包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法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 195 号 法定地址:上海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
秀山路 7 号 11 号楼 301 室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电话:62150900 电话:13636447743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31637903001335021 账号: 账号:3163790300133502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2150
附件 1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
《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
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
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
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单位公章) 承包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和田路 195 号 地址:上海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 7 号
11 号楼 301 室
电话:62150900 电话:13636447743
附件 1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
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
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
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盖章) 承包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2024-06-24
附件 1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 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8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9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静安区教育局(本部)(盖章) 承包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2024-06-24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