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NJZC-2023GK0434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JZC-2023GK0434
政府采购计划号:宁政采202309270881号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000x 住所地:xxxxxxxxxxxxxx0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货物: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产品标识 | 是否接受进口 |
1 | 儿科医用诊床 | 55 | 张 | 否 | |
2 | 医用诊疗床1 | 42 | 张 | 主要产品 | 否 |
3 | 医用诊疗床2 | 21 | 张 | 否 | |
4 | 医用诊床 | 30 | 张 | 主要产品 | 否 |
5 | 针灸床 | 6 | 张 | 否 | |
6 | 输液椅 | 32 | 张 | 主要产品 | 否 |
7 | 儿童输液椅 | 12 | 张 | 否 | |
8 | 排椅1 | 18 | 组 | 主要产品 | 否 |
9 | 排椅2 | 11 | 组 | 否 | |
10 | 排椅3 | 95 | 组 | 主要产品 | 否 |
11 | 中医医用诊床 | 7 | 张 | 否 | |
12 | 床头柜(中医传统治 疗室) | 6 | 张 | 否 | |
13 | 值班室床 | 272 | 组 | 否 | |
14 | 床头柜 | 11 | 张 | 否 | |
15 | 沙发椅(胎心监护 室) | 18 | 张 | 否 | |
16 | 密集架1 | 43 | 立方 | 否 | |
17 | 密集架2 | 49 | 立方 | 否 | |
18 | 密集架3 | 117 | 立方 | 否 | |
19 | 密集架4 | 792 | 立方 | 核心产品 | 否 |
20 | 密集架5 | 42 | 立方 | 否 | |
21 | 编码室货架 | 6 | 组 | 否 | |
22 | 更衣柜 | 30 | 组 | 否 | |
23 | 医用货架1 | 155 | 组 | 主要产品 | 否 |
24 | 医用货架2 | 354 | 组 | 否 | |
25 | 医用货架3 | 4 | 组 | 否 |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肆佰陆拾捌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 《报价表》。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1)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
(2)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3)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
(4)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5)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总价不变。第三条 合同期限
3年。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NJZC-2023GK0434号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
(2)供货一览表;
(3)交货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响应)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成交)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八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招标(采购)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投标(响应)文件所承诺的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
物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5.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3.若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2)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响应)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响应)承诺执行;
(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修复;
(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商定。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3)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468284.0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货物交付三个月后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十一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货到验收合格并完成安装调试后,收到发票后支付货款总价的 90%; 尾款 10%,待一年期满(一年期为全部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无质量问题, 一次付清(无息)。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物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0%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0‰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5.0% 。 3.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4.如乙方不能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5.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0‰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6.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0%的违约金。 7.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本条第4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0.乙方投标(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30.0%赔偿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1)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2)乙方须提供两名人员现场全程参与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到货安装、验收、现场协调等工作。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供应商):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xx)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街口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沭阳县迎宾支
行
账号:4301010009001243631 账号:32001777240052500376
签订时间:202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