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甲 方: |
乙 方: |
合同金额: |
金额大写: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本合同标的为电梯,包括设备供货、运输、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服务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税费。
注:具体的技术规格见附件。
二、交货地点及安装、交付使用时间
1.交货地点:
2.安装时间:甲乙双方对井道机房的土建进行验收,确认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后 天内进场安装。预定于 开始安装。
3.完工期:
三、价格
1.本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其中:
(1)货物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电梯的随机附件、备品备件、包装、运费、卸车、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以及技术资料、图纸、质保期等的全部费用:
(2)安装费:(人民币)大写 (小写:)。包括:吊装、搭棚、安装、调试、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费用等与安装有关的费用。
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
2.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物价的 %(¥ )作为定金及 %(¥ )的预付款(交货并验收合格后抵作货款)。
3.双方确认具备安装施工条件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费的 %(¥ )给乙方;
4.电梯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的检测验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乙方凭等额正式发票和验收调试合格报告书(加盖验收单位公章)申请支付。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价 %(¥ )和安装费 %(¥ )的支付手续,保留货物价 %(¥ )作为质量保证金;
5.质保期内货物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合同中规定的乙方售后服务记录及用户单位反馈意见无息退还乙方。
五、货物产地及标准
1.货物为全新的(原装)产品。
2.标准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六、包装、装运和运输
1.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2.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东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3.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七、装运单证
采用铁路运输、船运或空运的以下单证原件在交货同时交给甲方,其单证副本(或复印件)则应在交货同时交给甲方:
(1)制造厂出具的数量证明书;
(2)如进口部件则需提供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主要电梯部件的关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九、土建要求
甲方提供的属土建方面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必须符合技术规格的要求(与结构图纸相符),否则,甲方应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乙方应对甲方工地进行详细考察,完全了解工地的状况及环境要求。对甲方所提供的井道确保完全知悉且满足电梯的安装要求,并承诺不因上述原因对甲方索赔。
十、安装资质保证
1.乙方派出的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持有有关部门的上岗证,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
2.乙方委派的安装队伍须具有相应安装资质,并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安装资质资书。
十一、质量保证
1.电梯货物运抵工地至开始安装日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货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设备部件(货物)由乙方负责保管,直至安装调试验收完工,双方签署“电梯验收合格证明书”后,移交回甲方保管;
2.电梯验收合格并取得广州市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或采购人所在地市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签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交付甲方使用日起1年为质保期,在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
3.质保期xx用户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4.质保期满后,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按优惠价格与甲方签订定期维修保养合同;
5.质保期内的故障保修,乙方须在当天到达岗位,到期不到位质保期顺延。
6.质保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正常寿命)时,则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鉴定费用由乙方支付。
7.质保期满后,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参考届时的市场价格,优惠向甲方提供必须的零配件。
8.在有关部门进行的验收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
9.乙方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可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十二、异议索赔
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对于所提供的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的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银行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如货物到达后发现有受损和有疵劣,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如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比较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货物,直到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3.对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乙方同意更换,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顺延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
4.如果在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有权从预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十三、不可抗力
1.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可意料的事故而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告甲方,证明事故的存在。甲方对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发生,在甲方未确认前不得解除责任,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三十天内仍不能交货,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均不互提索赔。但乙方必须在三十天内如数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
十四、逾期交付使用及逾期付款的罚则
1.乙方如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除本合同第十七条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则必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率按货物总金额每天0.8‰计算。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三十天后乙方仍不能交货完毕,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除按货物总值每天0.8‰计付给甲方作为违约金(计付时间由乙方收到预付款日起至支付违约金日止)外,仍须立即按双倍于预付款金额计得的罚款支付给甲方,如上述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提出索赔。
2.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规定为甲方向财政相关部门申请支付日期。乙方不应因此延误工期和向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的三十天甲方仍不付预付款,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时甲方应按货物总金额的10%计违约金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的日期付货款给乙方,则甲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天0.8‰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超过合同付款期三十天甲方仍不付款,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补偿。
3.本合同中对于甲方付款和乙方交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十五、产权与风险转移
1.货物的产权,只有电梯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电梯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由乙方转移至业主。
3.在拒收情况下,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5.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十六、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合同解除和终止
1.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收到对方违约通知书后在30天内仍未能改正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
十八、其他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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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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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响应文件》(含报价清单明细);
2、《采购需求--其他要求响应记录表》;
3、《产品质量及货源承诺书》;
4、《其他附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