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xxx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条款目录
人保寿险[2021]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71 号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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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本合同 | 6.5 地址变更 |
1.1 合同构成 | 6.6 争议处理 |
1.2 投保范围 | 6.7 效力终止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 |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7.1 相关飞行体验合格证 |
2.1 保险金额 | 7.2 意外伤害 |
2.2 保险期间 | 7.3 民航管理机关 |
2.3 保险责任 | 7.4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
2.4 责任免除 | 7.5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
7.6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7.7 酗酒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7.8 毒品 |
7.9 酒后驾驶 | |
4. 投保人权利 |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4.1 合同内容变更 | 7.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12 遗传性疾病 |
7.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14 潜水 |
5.1 受益人 | 7.15 空中运动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7.16 攀岩 |
5.3 保险金申请 | 7.17 探险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18 武术 |
5.5 诉讼时效 | 7.19 特技表演 |
7.20 战争 | |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7.21 军事冲突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22 暴乱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23 现金价值 |
6.3 被保险人变动 | 7.24 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 |
6.4 年龄错误 |
人保寿险xxx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xxx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
1.2 | 投保范围 | 凡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见 7.1),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xxx,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
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x合同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2.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或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见 7.3)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见 7.4),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见 7.5)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 120 日为限。 |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 90 日后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确定其在保险期间内永久丧失飞行能力(见 7.6)并被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 《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自民航管理机关吊销其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之日起 1 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非由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其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7.7),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8); (6)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见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11)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7)因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航空事故; (8)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0)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遗传性疾病(见 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3),精神和行为障碍; (12)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13)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4)、空中运动(见 7.15)、攀岩(见 7.16)、探险(见 7.17)、摔跤、武术(见 7.18)、特技表演(见 7.19)、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5)战争(见 7.20)、军事冲突(见 7.21)、暴乱(见 7.22)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7.2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x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 |
4 | 投保人权利 | |
4.1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4.2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
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见 7.24)出具的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鉴定书及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4)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证明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鉴定书及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4)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吊销被保险人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证明资料及被保险人《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6.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4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
6.3 | 被保险人变动 |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要求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若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6.4 | 年龄错误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6.5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6.6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6.7 | 效力终止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7 |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 |
7.1 | 相关飞行体验合格证 | 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I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
7.2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3 | 民航管理机关 | 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可以监督执行民航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机构。 |
7.4 | 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 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I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不能持有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出具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的证明资料为准。 |
7.5 |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 | 暂时停飞日数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暂时不能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开始,至其恢复行使所持执照权利的日期为止所经过的日数。 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累计实际暂时停飞日数-30 日。 |
7.6 | 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 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I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永远不能持有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即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以民航管理机关宣布并吊销其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为准。 |
7.7 | 酗酒 |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
7.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
7.11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7.12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 |
7.14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5 | 空中运动 |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
7.1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8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
7.19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7.20 |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7.21 |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7.22 |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
7.23 | 现金价值 | 对于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现金价值为该被保险人项下的保险费×(1-25%)×(1-保险经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按 1 日计算;对于本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现金价值降为零。 |
7.24 | 本公司认 可的体检机构 | 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体检机构和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的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