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亚太地区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1.0 适用范围
1.1 本销售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为“本条款”)适用于由 KRAIBURG TPE Technology (M) Sdn Bhd、KRAIBURG TPE China Co. Ltd、KRAIBURG TPE Private Limited、 KRAIBURG TPE Korea Ltd. 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卖方”)向买方(以下简称为“买方”)提供的所有报价、要约和供应品以及接受的所有购买订单。如有任何条款冲突,需另行书面约定。在本条款中明确规定,买方单方面强加的任何一般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
2.0 要约和价格
2.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要约中具体规定的价格不包括任何增值税或同类税种(例如商品及服务税、营业税、消费税、进口税或营业税)或适用于任何产品制造或销售的其他税种(以下简称“税项”)。
2.2 卖方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在发票中开具的销售价格基础上加收税项,除非买方向卖方提供适当的免税证明,否则此类税项应由买方支付。
2.3 卖方如需更改价格、付款条件或运输条件,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此类更改应在下一次发货开始生效。
3.0 订购和交货
3.1 收到的所有销售订单必须提供卖方书面接受订单确认书。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数量和货物
(以下简称“货物”)是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除非得到卖方的豁免,否则任何已确认数量的调整均需得到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3.2 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交货。一般交货条款应根据合同订立之日有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予以解释。
3.3 卖方指定的任何交货时间或日期仅为大致估算,如果因为延迟交付给买方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损害或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3.4 即使卖方可能延迟或未能及时交付货物,但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买方仍有义务接受交付货物并全额支付货物款项。
3.5 如果运输的数量高于或低于订购数量(不超过 10%),应被解释为符合买方销售订单的规定,订单中所述价格应继续完全适用。
3.6 买方应在交货时应检查货物,且应在收货之日起十四(14)天内将任何可能发现的缺陷、数量不足、损坏或与描述或样品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
3.7 未经过卖方事先书面批准,按合同规定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将不接受退货,退货条件完全由卖方自行酌情决定。
3.8 对于未经卖方事先书面批准而退回的商品,在不影响卖方对买方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情况下,卖方可完全自行酌情决定是否退还给买方,或是否由买方承担储存费用。
4.0 付款
4.1 买方如未在到期日前支付购买价格,将构成买方的重大违约责任。
4.2 如果出现付款违约的情况,将自动视为买方违约,买方需按每月 1.5% 的比例支付逾期款项利息或任何法律规定的任何逾期付款利息(以较高者为准)。
4.3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卖方认为买方的财务状况无法实现规定的付款条件,卖方可以取消本销售条件,或调整买方的付款和/或信用条件,该等条件应在书面通知买方后立即生效。
4.4 卖方可以要求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卖方可接受的银行担保,作为付款担保。
4.5 如果卖方要求通过法律诉讼收取逾期款项,买方同意支付所有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4.6 在收到买方的全额和最终付款之前,货物的担保权益和/或所有权均归卖方所有。
5.0 商品的性质和质量
5.1 为了符合任何适用的安全或法规要求,卖方可能会在对商品的质量或适用性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不定期更改商品规格。
6.0 责任
6.1 如果由于违反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所述交易相关的责任、或由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疏忽或事件而产生任何索赔,买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向卖方提出任何特殊、间接、后果性或惩罚
性的损害索赔。并且买方在此放弃、解除和同意不就任何此类损害的索赔提起诉讼,无论该损失是否已产生、是否已知或可能对其有利。
6.2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应限制和/或尽可能减轻买方的损失。
6.3 如果买方在交货之日起一(1)年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索赔,则根据本销售条件提出的任何可能赔偿要求或申诉将自动失效并终止。
7.0 不可抗力
7.1 如果由于卖方或卖方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任何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无论是是否作出实际声明)、破坏、暴动、暴乱或其他公民抗命、公敌行为、运输失败或延误、任何政府及其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恐怖行为、司法行动、劳资纠纷、任何通讯或电源故障、事故、火灾、爆炸、洪水、风暴、地震、劳动力短缺、燃料、原材料或机械短缺、技术故
障、国际和全球贸易规则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WTO、OECD、AFTA 规则)或其他卖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交货延迟,卖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7.2 预期交货日期应进行相应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因本条规定的任何延迟而造成的时间损失。
7.3 如果出现货物短缺,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在卖方客户之间进行生产和交货分配。
8.0 适用法律
8.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本条款的有效性、履行和解释应受卖方成立和居住所在地(如本条款与条件封面所述)的当地法律约束,并且该地点是针对卖方对本交易所引起任何争议提起任何诉讼的唯一司法辖区。
8.2 本条规定在本条款因任何原因过期、取消或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9.0 司法辖区
9.1 由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卖方选择在对卖方主要营业地点或营业场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10.0 合约语言
10.1 除了订立销售合同时所使用语言(合同语言)之外,如果仅为了买方的便利而以另外一种语言制定本条款,需告知卖方。如有不同的解释,以合同语言版本为准。
11.0 有限保修
11.1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卖方保证货物在材料和工艺上均无瑕疵,符合卖方发布的规定或卖方书面接受的其他规定,自商品装运或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1.2 前述保证不适用于遭买方滥用、疏忽、意外或修改的任何商品。
11.3 只有当买方在收到此类货物后的 14 天内向卖方提交任何缺陷的书面通知后,卖方才考虑 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调整、修理或更换。自交付之日起十四(14)天之内未发出任何索赔 的书面通知,即构成买方放弃与该货物有关的所有索赔。除非卖方有充分的机会调查所投 诉的任何缺陷,否则卖方不对任何缺陷负责。如果在任何发票或其他文件中,卖方的商品 属于“不合格”或“不达标”或“过期”商品,将不考虑、提供和允许任何调整或退货。
在卖方向买方出售本协议项下任何有瑕疵商品时,本款构成卖方的任何专有或排他性义务,以及买方的专有和排他性救济。本条款中明确提供的保证代替所有被明确否定的其他明示 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适销性、适合某一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卖方保证商品将 符合所提供的产品规格,但不暗示保证商品将适销或适合买方特定的最终用途。
11.4 卖方不承担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承担与其货物有关的任何其他责任。
12.0 赔偿
12.1 如果买方因实际或预期使用商品、或因履行或不履行或声称履行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因违反其中的任何xx、保证、契约或协议而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费用和成本,买方无条件同意
并保证对卖方及其分支机构、雇员和代理商所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实际或可能的债务、损害、损失、要求、判断、诉因、索赔(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进行充分赔偿,并使卖方及 其分支机构、雇员和代理商免受损害。
13.0 机密信息
13.1 除法律规定(出于履行其义务有关的目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使用、泄露或传达任何合理已知为机密的信息。
14.0 豁免
14.1 卖方未能行使或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对任何此类权利的放弃,也不应妨碍其在之后的任何时间行使或强制执行该等权利。
15.0 可分割性
15.1 如果法院将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将不受到影响。
16.0 商标和版权
16.1 买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或可能损害卖方或其相关企业声誉的行为,也不得损害卖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商标。
17.0 终止和直接解除
17.1 卖方可在书面通知买方后随时全部或部分终止本条款,并且卖方不承担因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