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商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协议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有关规则,客户(甲方)、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乙方)和浙商银行(丙方)叁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浙商银行代理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为客户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节 总则
1、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均依照上金所相关规定及国家政策制定,如有变化,以上金所及国家政策为准。
2、本协议中的“黄金”在非特指交易品种外,其它场合均泛指黄金、白银和铂金。
3、乙方作为上金所金融类会员,丙方作为乙方黄金交易业务代理,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指令通过乙方黄金交易二级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交易系统”)在上金所进行黄金交易、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黄金交易业务手续费由乙方统一向甲方收取,乙丙两方不承担甲方因黄金交易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
4、甲方向丙方申请办理代理黄金交易业务,须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作为黄金交易业务资金转账账户。甲方同意丙方发送相关黄金交易账户开户信息至乙方及上金所,并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保证当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在丙方网上银行进行变更。
5、甲方承诺进行黄金交易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上金所黄金交易的相关规定,以及丙方的相关制度。
6、甲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有关的银行账号、黄金交易账户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关结算账户遗失或被盗及密码遗忘、泄露或失窃,应按丙方规定及时向丙方申请办理挂失、重置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乙丙叁方有关黄金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
约束。
第二节 交易时间、开销户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1、交易时间:按照上金所统一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日北京时间 09:00-11:30,13:30-15:30,21:00-02:30
下午 15:00-15:30 为交割申报时间;下午 15:31-15:40 为中立仓申报时间;普通交易日夜间 20:50-20:59、节假日(除周六、周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 08:50-08:
59 为集合竞价和撮合时间。其中夜间与次日白天交易时间段为一完整交易日, 21:00 至次日凌晨 2:30 为夜市交易,其余时间为日市交易。以上交易时间如有变动,以上金所实际交易时间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2、开销户时间:开户签约及解约销户时间执行上金所统一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日北京时间 0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5:00。开销户手续由甲方在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
3、交易品种:交易业务为现货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以及中立仓交易;交易
品种为Au99.99、Au99.95、Au100g 以及Au(T+D)、Au(T+N1)、Au(T+N2)和Ag(T+D);黄金交易品种标价为人民币元/克,白银交易品种为人民币元/千克;交易单位为手及其整数倍:Au99.99 和 Au100g 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均为 100 克;Au99.95、 Au(T+D)、Au(T+N1)、Au(T+N2)和 Ag(T+D)每手对应的交易单位均为 1 千克。 4、交割条块:Au99.99 黄金为成色不低于 99.99%、标准重量为 1 千克的金锭, Au99.95 黄金为成色不低于 99.95%、标准重量为 3 千克的金锭,Au100g 黄金为成色不低于 99.99%、标准重量为 100 克的金条,Au(T+D)、Au(T+N1)、Au(T+N2)交割黄金为成色不低于 99.95%、标准重量为 3 千克的金锭,成色不低于 99.99%、标准重量为 1 千克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上金所公告执行。
5、提货单位:Au99.99 的实物提货单位为 1 千克及其整数倍,Au100g 的实物提货单位为 100 克及其整数倍,Au99.95 的实物提货单位为 3 千克及其整数倍。 6、交易方式:为甲方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成交、实物交割。甲方可根据市场交易实时价格进行报价委托。
第三节 委托
1、甲方在丙方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并取得在上金所的黄金交易账户编码后,通过乙方黄金交易系统客户交易端(简称交易端)在上金所进行部分交易行为,包括出入金、黄金买卖等,以甲方的黄金交易账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2、乙方根据上金所的交易规则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通过交易端自行查询交易结果,甲方对委托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的所有委托均在本交易日内有效,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可通过交易端向上金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撤单申请须在上金所交易时间段内(不包括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传递到乙方黄金交易系统。本交易日未成交部分在本交易日上金所闭市后( 15:30 ) 将被自动撤销; 在上金所日市交易日 11:30-13:30 暂停休市阶段以及夜市交易日凌晨 2:30 休市以后,对于甲方进行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未成交部分黄金交易系统不予自动撤销。
第四节 资金与实物
1、上金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甲方委托买入现货黄金或委托开仓 Au(T+D)、Au(T+N1)、Au(T+N2)和 Ag(T+D)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交易费用)转入其黄金交易资金账户。
2、甲方委托卖出现货黄金或委托平仓 Au(T+D)、Au(T+N1)、Au(T+N2)和 Ag(T+D) 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仓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延期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仓位。
3、甲方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内当日卖出现货增加的资金,其所得资金的 90%为“可用但不可提”,即此部分资金当日可以用于黄金交易,若要出金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办理。
4、甲方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由乙方执行活期利率按季结息,当甲方解约销户时乙方同时为甲方结清利息;乙方对甲方参与现货延期交易的交易保证金资金不计息。
5、丙方暂不开通上金所现货提取业务,具体提货规则及开通时间将在丙方网上银行及网站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五节 指令下达
1、甲方可通过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黄金交易系统自动审核,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等,用于确定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无效时,乙方有权拒绝接受。
2、甲方对交易端提供的当日各类交易单据及费用单据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最迟应在次日上金所日市开市前向乙方或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对记载事项已经确认。
3、甲方通过交易端下达交易指令后,因自动撮原因造成实际成交价格与甲方所下达交易指令价格有所浮动的,甲方须对该笔成交业务予以认可。
第六节 费用
1、甲方缴纳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丙方代上金所向甲方一次性收取的黄金交易账户开户费用(具体见丙方收费公告);
(2)交易手续费是指甲方进行黄金交易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统一向甲方收取,甲方每笔交易手续费=甲方每笔交易成交金额×交易手续费率(具体见丙方收费公告);
(3)延期补偿费是指甲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主要由交易当天交收申报数量决定支付方向,延期补偿费费率由上金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议定;
(4)运保费是指上金所统一调拨各仓库的实物库存产生的费用,是甲方在发生实物提货后必须支付的运输保险费,运保费由上金所交易系统在二次清算时进行清算;
(5)仓储费是指在上金所指定仓库中进行实物存入或者买入实物时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其中货权仓储费率和交收实物仓储费率,以上金所公布为准。仓储费用由上金所系统在每月 25 日进行清算;
(6)出入库费是指甲方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支付的出库费和入库费,出入库费率为 2 元/千克,由乙方在交易系统中提货当日代收付或由甲方在提货仓库自行支付;
(7)溢短费是指甲方进行提取实物时,实际提货量与标准提货量存在溢短差而产生的费用,溢短费用按甲方提货日加权均价进行计算,由上金所交易系统在二次清算时进行清算。
2、以上费用标准如有调整,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上金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而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3、乙丙两方不得把甲方的交易相关信息泄露给签约方之外的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节 账户管理
(一)交易保证金
1、对于甲方参与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除了须被冻结一定比例的上金所交易保证金,为防止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甲方交易保证金资金出现不足的情况,还须再被冻结一定比例的会员交易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上金所相关规定对上述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每日清算时,甲方须保证其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可足额支付其当日日终清算中的所有结算费用。
2、甲方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约仓位,在上金所交易时段内,若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余额扣除浮动盈亏后未能满足乙方规定的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上金所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但高于上金所交易保证金时,乙方可限制甲方开立新仓,甲方需及时补齐保证金。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将按照上金所相关规定对甲方持有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仓位执行强行平仓:
(1)甲方被冻结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金所对乙方的保证金冻结比例要求时,乙方除可限制甲方交易外,有权按照交易实时价格对甲方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甲方剩余合约头寸的交易保证金能够达到前述规定的水平。强行平仓后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全部平仓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和费用,则甲方须向乙方偿还不足部分的款项,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甲方追偿;
(2)因违规受到上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行为。
(二)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从甲方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 1、依照甲方指令成交的货款;
2、为甲方支付的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甲方的交易手续费;
4、甲方的延期补偿费;
5、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甲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经甲乙丙叁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三)甲方对其名下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拥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乙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黄金交易代理业务时,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不得用于抵偿乙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四)甲方有权查询其名下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情况。
第八节 转账管理
1、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资金转账,是指将甲方所在开户银行(丙方)的业务系统与乙方的黄金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甲方通过乙方黄金交易端在其银行结算账户和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2、乙方在丙方开立代理黄金交易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甲方黄金交易资金。
3、甲方提交符实名制规定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委托丙方代理新开上金所黄金交易账户,或提供已开立的黄金交易账户编码,并申请将其在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与黄金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作为黄金交易业务资金转账账户。只允许甲方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与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建立签约关系。甲方必须确保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效身份证件、黄金交易账户三者户名一致、证件类型和号码一致。
4、甲方可在上金所日市、夜市交易时间(09:00-15:30 以及 19:00-02:30)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即入金);可在上金所日市交易时间(09:00-15:30)将资金从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结算账户(即出金)。 5、甲方需要解除转账关联关系时,需在丙方网上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6、乙丙两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的资金转账服务,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正确的交
易处理,提供相关的对账、查询等服务。
7、甲方在交易端进行资金转账时,需自行输入黄金交易资金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有关交易,均视作甲方亲自办理,乙方有权依据该交易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黄金交易资金账户进行处理。乙丙两方对因甲方密码泄露等非乙丙两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因甲方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冻结、挂失或出入金超过限额导致转账失败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乙丙两方不承担责任。
9、因技术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甲方黄金交易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异常时,甲方应立即与丙方或乙方联系。如果非甲方原因造成资金减少并影响甲方资金使用,乙丙两方将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果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丙方有义务依法协助乙方对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发起冻结。
10、黄金交易数据以上金所数据为准,资金转账数据以乙方数据为准,甲方及
丙方对此均予以认可。
第九节 委托关系的终止及账户的清算
1、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甲方的委托关系:
(1)甲方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割仓库中的实物库存被提起诉讼或扣划;
(2)甲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
2、乙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上金所的代理黄金交易业务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甲方的资金和实物库存转移至其他甲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的代理会员机构,由此产生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可以通过丙方网上银行办理解除委托关系。叁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须通过对其账户进行解约销户的方式来终止与乙丙两方的委托关系,丙方按甲方的申请交由乙方及时办理甲方在乙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第十节 电子化交易管理
1、甲方自愿申请使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黄金交易。电子化交易方式包括:电脑自助交易、互联网交易、手持移动设备自助交易。甲方已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电子化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甲方考虑到使用电子化交易有极大便利性,甲方郑重声明,自愿使用乙丙两方提供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甲方承诺单独使用乙丙双方提供的网上委托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3、甲方应具备网上委托所必需的设备以及登陆互联网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交易所需的软件必须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从乙丙两方指定的网站下载。
4、甲方的电子化交易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办理黄金业务开户时,同时获取一个电子交易密码和一个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的电子签字形式,凡使用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同甲方亲自委托。乙丙两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并建议甲方不定期修改自己的交易密码和资金
密码,尽量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6、甲方的电子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因被遗忘、泄露或失窃,甲方必须及时在丙方网上银行进行密码重置手续。甲方挂失、重置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丙两方概不负责。
7、凡因终端故障、系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已进
入乙方交易委托系统的交易指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查询,乙方帮助其查实其交易状况,结果由甲方承担。
8、甲方可以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得上金所的实时行情及相关参考信息。乙丙两方为甲方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乙丙两方不对甲方的入市结果负责。
9、乙丙两方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保证甲方在使用交易系统时,与上金所的系统具有兼容性、同步性及安全性。
第十一节 纠纷处理及免责条款
1、甲乙丙叁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协商不成的,叁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乙方住所地。
2、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上金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 或因发生系统及通讯故障等乙丙两方不可测、不可控且不可克服因素而造成乙丙 两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丙两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乙丙两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丙两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
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丙两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节 提示和声明
1、乙丙两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书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时,甲方已完全了解黄金交易风险、电子化交易风险等,并愿意承担可能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尤其是加粗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2、甲方应该明确知道黄金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和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乙方或丙方的任何代表或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或丙方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黄金交易(全权委托指乙方或丙方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全部内容)。
4、甲方需确保所提供的本人资料真实、有效。客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丙方,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本协议自甲方签约成功后生效。若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甲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
修改生效前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 咨询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相关修改。
6、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及上金所章程、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