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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貸款契約書 (購屋、修繕、消費性)專用
社籍號碼:
借 款 人:
科 目: 融資分類:核准號碼:
貸放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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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借款人 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xx)xxx
xx(xxx): (xx) xx: 年_ 月 日乙方(金融機構):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撥付甲方指定之 銀行 存款第 號帳戶。
□(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四)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
第三條(貸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本貸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如下:
□(一)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年 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 年 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年 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 年 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五)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攤還新臺幣 元整,並於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月計付。
□(六)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貸放利率 %)」與「限制清償期間(貸放利率 %)」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條第一項第 款計付貸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計付貸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貸款撥(用)款日起 年內(不得超過三年) ,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
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
第四條(貸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一):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計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計為年利率 %,機動調整,並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計為年利率 %,機動調整,自中華民國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 乙方指標利率(目前x %)x %xx,x
xxx,xxxxxx 年 月 日起,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
計算,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四):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五) 自中華民
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固定利率年利率 %計算,並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按乙方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計算,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六)
□(七)貸款利率詳載於增補條款契約書。
第一項所稱之指標利率為□乙方基準利率□乙方基準利率月調□乙方加權利率□乙方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
□乙方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月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其他: 。前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特別約定條款:甲方或(保證人)為乙方利害關係人辦理乙方員工優惠貸款利率指標利率(目前為 %)加 %,合計 %,因故離職於乙方所欠債務尚未全數清償,經雙方協議本借款優惠貸款利率自離職日起調整為指標利
□調整日
率(目前為 %)加 %計算,嗣後隨乙方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
第五條(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指標利率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乙方調整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六條(延遲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乙方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始得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第八條(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清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第九條(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xx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十二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十三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服務管道)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電話: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國定例假日除外)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http://xxx.xxx000.xxx.xx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第十七條(管轄法院之約定)
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八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