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之條款及細則簡介
1. 本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適用及管轄閣下使用由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我們」或
「富邦銀行」)提供之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或「保安編碼器服務」)(統稱「該等服務」)。登記或使用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即代表閣下接納及同意本條款。如閣下不接納本條款,請勿登記或使用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
2. 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是一項以用於登入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及透過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授權由本行不時指定或通知的交易指示,或由本行不時指定或通知可進行的其他事項或交易時,作為驗證及確認閣下身份的雙重保安認證。如要使用流動保安認證,閣下須透過安裝於(「認可流動裝置」)的應用程式登記認證服務。
3. 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均屬於本行服務的一部分,本條款為附加條款,應與本行的「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及任何其他構成本行協議一併閱讀及詮釋(須按情況而言),而任何有關本行的服務條款之提述須解作 包 括 x 條 款 。 統 一 賬 戶 及 服 務 條 款 請 參 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_x.xxx 。就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而言,若有任何抵觸或矛盾,概以本條款為準。
啟用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
4. 閣下啟用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即代表同意任何經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的指示或與本行簽訂的協議均會被本行視為有效及對閣下具有約束力,而本行無須就作出或聲稱作出該等指示或協議的人士的授權或身份或其真確性或其準確性作任何進一步查詢,即使該等指示存在任何錯誤、誤解、假冒、欺詐或缺乏詳細清晰的授權。閣下須就作出的相關指定及交易負上責任。縱使閣下已使用閣下的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本行或仍需要閣下的密碼及/或其他形式認證交易。
5. 閣下啟用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即代表同意及知悉富邦流動理財應用程式及網上銀行(如適用)將取得 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登記的生物識別憑據,同時閣下同意授權本行取得並使用相關資料作該等服務之用。每次當應用程式偵測到一個閣下已登記在認可流動裝置上的生物識別憑據或編碼,用以登入及使用本行的 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閣下將被視作已登入及使用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 服務(如適用)。如閣下不同意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上登記的生物識別憑據作登入之用,請勿啟動富邦流 動保安編碼器服務。本行不會收集閣下的生物識別憑據及編碼。
6. 閣下同一時間只能在一部指定認可流動裝置上設置流動保安編碼。
使用流動保安認證服務與閣下的責任
7. 若您透過本行的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使用流動保安認證服務,閣下知悉並同意:
a. 閣下必須是本行的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的有效用戶;
b. 閣下必須使用認可流動裝置上安裝本行的流動理財應用程式;
c. 閣下需要在已安裝應用程式的指認可流動裝置上啟用生物識別憑據,並登記至少一個閣下的生物 識別憑據以授權登入及/或使用指認可流動裝置;
d. 閣下需要不在認可流動裝置上停用、及/或同意任何有機會影響生物識別憑據安全的設定;
e. 閣下須使用閣下的流動理財服務登入名稱及密碼,以及一次專用密碼進行及完成登記程序;
f. 閣下明白及同意在已安裝應用程式的認可流動裝置登記後,任何儲存於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之生 物識別憑據均將被用作(及被本行視作)閣下不可撤銷的認證及授權以登入及使用本行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及
g. 閣下應採取所有合理保安措施,防止流動保安編碼或生物認證遭未經授權使用或用作欺詐用途, 包括以下措施:
i. 閣下應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妥善保管閣下的認可流動裝置、網上理財及/或流動理財用 戶名稱及密碼及流動保安編碼器的保安編碼,以免遺失或被用作欺詐用途;
ii. 閣下應遵守本行不時提供的保安建議;
iii. 閣下必須確保認可流動裝置儲存的所有生物識別憑據。如閣下在認可流動裝置上儲存 任何其他人士的生物識別憑據,或容許任何其他人士的生物識別憑據儲存在認可流動裝置上,則如任何人士以其他生物識別憑據取用本行流動理財服務或網上銀行服務,包括操作閣下的賬戶及進行交易,閣下均須負責。所有該等往來與交易將被視為已獲閣下授權,並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iv. 閣下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經修改的流動裝 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應用程式、流動保安編碼或生物認證。該等裝置包括軟件保護被破解 (jailbroken) 或已開放根目錄權限(rooted)的裝置。「jailbroken」或「rooted」的裝置是指未經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 jailbroken 或 rooted 裝置上使用應用程式、流動保安編碼或生物認證,可能會令保安受損及導致欺詐交易。如在 jailbroken 或 rooted 裝置下載及使用應用程式、流動保安編碼或生物認證,閣下須承擔所有風險,本行不會對閣下因此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負責;
v. 如閣下有雙胞胎或長相相似的兄弟姊妹,或正值青少年時期,由於面部特徵仍處於迅 速發育的階段,切勿使用臉容識別功能作生物認證。
8. 假如閣下懷疑或發現自己的流動裝置被黑客入侵、遺失或被盜用,或曾發生任何未經授權或假冒之交易, 閣下須儘快與本行聯絡。
9. 本行均保留權利,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及毋須另行通知之情況下,本行可停用或終止閣下該等服務(或其 任何部份)的登入及/或使用。
10. 假如閣下以欺詐手法或因嚴重疏忽或容許任何第三方使用您的認可型號流動裝置,或未能遵守本條款、統 一賬戶及服務條款、保安資訊及由本行不時提供的相關文件下的責任,您須承擔所有損失及相關之費用。
11. 閣下知悉流動理財應用程式及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之認證是連結認可流動裝置的認證模組,而閣下同 意相關認證程序及受其所達成的交易和指示約束,對此引致本行遭到或蒙受之所有損失、損害、收費、開支、利息及責任閣下需要向本行作十足彌償。
12. 客戶明白並同意,客戶等使用本行提供的任何設施與網上理財服務及客戶等開立的所有戶口時,須受可在 由本行網站下載及查閱之《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的通知》及
《私隱政策聲明》所管限。客戶亦理解《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 料的通知》及《私隱政策聲明》涵蓋閣下就個人資料不時實施的政策及守則,包括於收集、使用、管有、發送、傳送、取用與更正個人資料及其他附帶事宜。本行承諾會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上述資料的處理、共享、儲存或傳遞,並將盡力在本行內部對該等資料嚴加保密,除非 (a)任何適用法律、條例另有規定或應任何公共或監管機構作出要求;或 (b) 為防止詐騙而須予以披露;或 (c)本行認為提供此服務時有必要作出披露。
流動保安認證服務的終止
13. 本行有權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之基礎下,在本行單方面考慮認為需要的情況下,隨時暫停或終止閣下於該等服務的登記及/或使用而毋須另行通知,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a. 本行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閣下登記資料及/或用途具安全性風險
b. 為適當或穩當保障閣下;
c. 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閣下的登記用於欺詐、假冒或非法活動等;
d. 本行應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合規要求、上市條例、監管當局、管轄權的法院或政府部門的要求而如此執行;
e. 閣下之流動裝置不支援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
f. 於登記該等服務後新增任何指紋或臉容識別;
g. 長時間沒有使用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
14. 閣下可於任何時間透過本行的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自行終止該等服務,閣下就該等服務的登記將即時被終止。
15. 本行保留隨時暫停閣下於該等服務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權利並毋須另行通知,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維修、升級、測試及/或修理。
本行的責任
16. 在補充及受制於本行統一賬戶及服務條款及其條款內的免責聲明及責任豁免的情況下:
a. 閣下明白及知悉認可流動裝置上的認證模組不是由本行提供,本行不就以下事項作出聲明或保證任何認可流動裝置的認證功能的安全性、完整性、功能性或目的(包括適用於任何目的)及該認證模組是否按製造商聲稱的方式運作。
b. 本行不曾就也將不會就以下事項作出聲明或保證該等服務:於任何時候均能使用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或能與任何電子裝置、軟件、基礎建設或本行不時提供的其他電子或網上銀行服務連結使用。
c. 除適用法例或合規要求禁止本行排除或限制本行責任的情況下,本行概不為閣下因任何閣下使用或嘗試使用該等服務、或閣下的指示、或任何透過使用或連結該等服務之未經授權交易招致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開支、利息和責任負責。
d. 閣下將賠償本行對由閣下使用本行提供的該等服務時,所導致的索償、訴訟、損失、損害、責任、利息、收費或開支(包括所有基本法律費用)的合理金額,惟由於本行之錯誤或疏忽所導致之直 接損失則不在此限。
e. 本行保留於任何時候修訂或補充本條款的權利,並將以不時指定的渠道通知閣下(如屬切實可行),包括但不限於郵遞、廣告、網站通告、手機短訊或電子郵件等。倘若閣下於本行指定的該等修訂或補充生效日期及時間之後仍繼續維持任何賬戶、取用或使用流動理財服務或其他網上銀行服務(如適用)及取用本行網站,則該等修訂及補充將對閣下具約束力。每次取用及使用該等服務均須受當時有效之富邦流動保安編碼器服務之條款及細則所規限。
17. 本行保留不時指定或修改流動保安編碼的範圍及特點的權利,而母須事先通知。
管轄法律
18.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此詮釋。閣下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但本條款及細則可由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語言
19. 本條款的中文、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