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特此補充, 貸款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沈阳先生。在簽署有抵押貸款協議後, 沈阳先生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被任命為執行董事。 因此, 於本公告日期, 貸款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是執行董事之一。由於沈阳先生在本公司簽訂有抵押貸款協議後成為董事, 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 有抵押貸款協議不構成本公司的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