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二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
1
重要提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9日《关于核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0〕1244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2月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全球四个发达证券市场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金砖四国上市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金砖四国经济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全球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三是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8月1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2年6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8月28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风险揭示 6
四、基金的投资 12
五、基金管理人 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基金的业绩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十七、基金托管人 64
十八、境外托管人 68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发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元: |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托管人: |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
标的指数: | 指标准xx金砖四国 40 指数或标普金砖四国指数(S&P BRIC 40 Index)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中登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场内: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日常交易: |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深圳证券帐户: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简称“A 股帐户”)或证 |
券投资基金帐户(简称“基金帐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
系统内转托管: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货币市场工具: |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公司行为信息: |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
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xx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本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xx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金砖四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与成熟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
健全、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此外,新兴市场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往往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xx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采用完全被动复制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因此存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地区配置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砖四国,金砖四国中某些国家的市场环境、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与发达国家或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相比往往更不稳定,具有较大的潜在投资风险。此外,由于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在地区配置比例上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其中市值占比最高的国家为中国,达到43.47%,共有18 只成份股,其次为巴西,市值占比为28.56%,俄罗斯市值占比为 22.17%,印度占比较低,为 5.80%。与其他投资于新兴市场的 QDII 基金相比,本基金地区配置较为集中且不均衡,占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和微观主体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金砖四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发展,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如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中,能源行业市值占比最高,达到37.20,金融行业市值占比位居第二,达到32.35%,第三位的材料行业市值占比为10.14%,这些特定行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不能代表全球股票市场,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其收益与发达国家股票市场收益以及全球股票市场平均收益不一致,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全球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②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其所包含的四个国家本地股票市场的走势。下表比较了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与四国本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及按四国占比加权后的混合指数收益情况,收益表现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标的指数回报与金砖四国本地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同时,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属于新兴市场指数,指数收益的波动性也高于发达股票市场及全球股票市场的收益波动性。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难,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4、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5、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6、证券借贷风险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7、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9、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全球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被动复制标的指数,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标的指数的复制效果。本基金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
(二)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凸显其投资价值。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对标准xx金砖四国40指数的跟踪,寻求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四个新兴市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平均收益率,给投资者提供参与金砖四国新兴经济体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三)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ETFs、金融衍生品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至少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即按照标准xx金砖四国 4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优化方法构建最优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以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尽可能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该部分资产本基金将采取完全复制法复制指数进行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时;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拆、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公司行为时; c)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停牌、退市等情况时;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的调整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在保持较小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2)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分拆上市、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调整公告及时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受到法规限制等其他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d)当成份股退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e)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事前预测和事后跟踪分析的方法来控制基金对于基准指数的跟踪效果,主要使用业界通用的指数基金业绩评价标准,即基金日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以衡量基金日收益率相对基准指数日收益率的差值以及该差值在一段时间的波动性,控制的目标为追求上述两个评价指标的最小化。
① 事前预测:
每日,基金经理通过公司使用的投资风险模型软件对基金的风险因子和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估算:
wp × Fs ×ΣF×F × FS′ × w′p
σˆ p =
其中,σˆ p
是基金的预计跟踪误差,Wp 是基金组合中个股与比较基准的权重差异,Fs 和∑FxF 是
风险模型软件测算的个股对风险因子的敞口和风险因子的协方差矩阵。基金经理和风险控制部门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事前的估算,以确保基金不会在高于基金风险目标的操作运行,并监测主要的风险来源。
② 事后跟踪分析: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di = pi − bi
其中,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pi 是基金每日价格收益,bi 是指数每日价格收益。
(2)每月末,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σ i =
1
N − 1
N
d
∑
2
i
i =1
T
Σ = σ i
其中,σ i 是基金最近一年的日跟踪误差,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N 是最近一年交易天数。基金的年化跟踪误差∑将根据实际交易的天数进行计算。
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0%。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管理基金的流动性为目的,同时考虑金融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需要,通过采用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金砖四国市场。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减少指数的跟踪误差,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而不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投机获利。可以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尽量减少衍生工具的使用。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严格遵守指数跟踪的目标。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作,即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本基金至少 80%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然而,考虑到实际投资操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因为限制投资、交易假期和时差对跟踪指数的拖累。
(2)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跟踪误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险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总收益指数(S&P BRIC 40 Index(Net TR))收益率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由世界知名指数编制商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中国家占比最大的为中国(超过 40%),最小为印度(近 6%);在行业分布上,金融、能源和材料三个行业占比较高(合计达到 80%),指数的国家占比和行业占比都较好的反映了金砖四国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现状。从代表性上看,按上市公司在当地股票市场的市值、各国当地交易所指数以及当地货币来计算,巴西和印度有 1/3 的股票市值,俄罗斯有 2/3 的股票市值,以及香港恒生国企指数 72%的股票市值入选了金砖四国成份股。同时 S&P BRIC 40 指数与各国当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的相关性都高于 80%,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指数成份股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国家的 40 家蓝筹公司,所有公司均在发达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易所、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因此规避了新兴市场国家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和外汇管制,保证了指数的可投资性。指数编制方法规定了成份股最低流通市值(不低于 10 亿美元)和最
低交易量(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量不低于 500 万美元)等要求,保证了指数具有良好流动性。
此外,该指数与沪深 300 指数的相关性仅为 0.197,可有效分散投资者单一投资国内 A 股市场的投资风险。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并且,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严密的券商选择、评价及交易量分配管理制度。 1、经纪商选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经纪商的研究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对经纪商进行评分,并据评分排名选择经纪商。
其中研究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综合实力:包括产品的全面性、核心研究员的人数、上市公司的覆盖面;(2)准确性:盈利预测、推荐评级;(3)及时性:第一时间进行沟通研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推介服务:电话沟通、研讨会议、电子邮件、上门推荐、联合调研;(2)完成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额外项目的能力,等等。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研究和服务评分排名靠前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据此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遵循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本准则,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2 年第 2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4,246,566.12 | 93.05 |
其中:普通股 | 46,082,006.15 | 41.13 | |
优先股 | - | - | |
存托凭证 | 58,164,559.97 | 51.92 |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6,314,007.33 | 5.64 |
8 | 其他资产 | 1,468,821.39 | 1.31 |
9 | 合计 | 112,029,394.84 | 100.00 |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香港 | 46,082,006.15 | 41.55 |
美国 | 30,310,502.03 | 27.33 |
英国 | 27,854,057.94 | 25.11 |
合计 | 104,246,566.12 | 93.99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必需消费品 | 5,320,063.14 | 4.80 |
非必需消费品 | - | - |
材料 | 7,879,592.05 | 7.10 |
工业 | - | - |
保健 | - | - |
公用事业 | 1,165,046.58 | 1.05 |
电信服务 | 7,869,022.02 | 7.09 |
金融 | 36,829,089.46 | 33.21 |
能源 | 33,782,405.36 | 30.46 |
信息技术 | 10,880,935.52 | 9.81 |
合计 | 103,726,154.13 | 93.52 |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必需消费品 | - | - |
非必需消费品 | - | - |
材料 | - | - |
工业 | - | - |
保健 | - | - |
公用事业 | - | - |
电信服务 | - | - |
金融 | 520,411.99 | 0.47 |
能源 | - | - |
信息技术 | - | - |
合计 | 520,411.99 | 0.47 |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名称(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GAZPROM OAO-SPON |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 | OGZD LI | 伦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130,000 | 7,753,694.91 | 6.99 |
2 |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39 HK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1,780,000 | 7,676,274.56 | 6.92 |
3 | SBERBANK-SPONS ORED | 俄罗斯联邦储备银行 | SBER LI | 伦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104,791 | 7,125,020.41 | 6.42 |
4 | IND & COMM BK OF CHINA-H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98 HK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1,716,000 | 6,001,356.16 | 5.41 |
5 | CHINA MOBILE LTD |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 941 HK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83,000 | 5,734,461.29 | 5.17 |
6 | LUKOIL OAO-SPON | 卢克石油 | LKOD LI | 伦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13,000 | 4,583,971.28 | 4.13 |
7 | CNOOC LTD | 中国海洋石油 | 883 HK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360,000 | 4,519,579.68 | 4.07 |
8 | BAIDU INC - SPON | 百度控股有限公司 | BIDU US | 纳斯达克交易所 | 美国 | 6,000 | 4,363,422.01 | 3.93 |
9 | TENCENT HOLDINGS LTD |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 700 HK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23,000 | 4,237,513.56 | 3.82 |
10 | ITAU UNIBANCO HLDNG-PREF ADR | - | ITUB US | 纽约证券交易所 | 美国 | 48,000 | 4,226,045.18 | 3.81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号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名称(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BANK OF COMMUNICATI ONS CO-H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28 HK | 香港证券交易所 | 香港 | 123,000 | 520,411.99 | 0.47 |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36,045.02 |
3 | 应收股利 | 1,196,329.43 |
4 | 应收利息 | 380.27 |
5 | 应收申购款 | 36,066.6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468,821.39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 210,000, 000 元)。2007 年 5 月 22 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
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215.77 亿元,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公司外方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 IN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 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投资业务遍及 60 多个国家。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
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二十六只共同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 年至 1986 年,在辽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 年至 1988 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 年至 1990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 年至 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 年至 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学本科。1977 年 3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 年至 1989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任经贸参
赞);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任花旗银行(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师;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澳纽)总经理及投资总监;1999 年 1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机构投资总监;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迪拜) 区域经理; 2009 年 3 月至今,任 ING 亚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邓晓力,女,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AT&T 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财务部、风险控制部、清算中心、培训中心。现任本公司董事。
许小松,男,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郑文光,男,美国寿险管理学会寿险管理院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73 年至
1984 年间先后担任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香港区副总裁助理、市场拓展部经理、副总裁(营业部)等职务;1984 年至 2000 年间先后担任安泰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2000 年至 2009 年间担任 ING 集团亚太区香港、澳门地区总经理。 1988 年至今担任香港海港扶轮社社员;1999 年至今担任香港童军总会筲箕湾区会会长;2010年至今担任交通康联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 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 ASI 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国 iLink
Globa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 年初至 2005 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
(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6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2008年至今,出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HK0133)之董事及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会计师。1981 年 07 月――1983 年 11 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会计;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 年 12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招商
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钟丽仪,女,香港中文大学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弗雷斯诺分校科学学士学位。自 1991 年以来一直在资产管理行业工作,曾先后任职富达投资香港高级经理、巴克莱国际基金亚洲区销售副总监、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BGI)大中华区机构业务发展总监,2010 年 5 月加入 ING 投资管理公司,任北亚区机构业务发展主管,负责 ING 投资管理
北亚地区的机构业务发展。现任公司监事。
路明,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1999 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交易主管职务;2005 年加入东方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交易总监职务; 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高级交易员、首席交易员,现任交易部总监,公司监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1997年加入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监事。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华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 15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2 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牛若磊(Niu Ruolei),男,澳大利亚国籍,商科硕士。2004年9月加盟ING资产管理公司,于悉尼及香港两地从事行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研究工作,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0年6月3日至今)、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1年12月24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刘冬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2月11日至2012年8月2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张国强、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负责人袁野、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杨渺、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董事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24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1 月 4 日到 2011 年 1 月 28 日止,共募集
436,572,159.1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77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在 T 日揭示基金 T-2 日的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同时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暂停申购赎回的办理或将申购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如本基金投资的一个或多个海外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接近或超过资产净值 40%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时(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海外市场节假日以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日期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节假日日期,于
每年年末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下一年度预计的暂停申购赎回时间,并在实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发生前在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2)如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或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赎回。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果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赎回款项将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6%)=4,921.26 元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 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4,362.82 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2.8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2 元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 元
申购份额=9,842.52/1.025=9,602.4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0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02×1.025=9,842.05 元退款金额=10,000-9,842.05-157.48=0.47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02 份,退款 0.47 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 | 1.6% |
100 万≤M<300 万 | 1.0%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300 万≤M<500 万 | 0.8% |
M ≥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年≤N<2年* | 0.3% |
N≥2年* | 0 |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是为固定赎回费率0.5%。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其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标准普尔指数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3 万美元,即若不足 3 万美元则按照 3 万美元收取。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
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45 天内支付首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 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大于 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 45 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2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予以披露。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1.02.11-2011.12 .31 | -26.10% | 1.39% | -19.01% | 1.61% | -7.09% | -0.22% |
2012.01.01-2012.06 .30 | -1.89% | 1.26% | 0.66% | 1.33% | -2.55% | -0.07%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2.06.30 | -27.50% | 1.34% | -18.48% | 1.52% | -9.02% | -0.18%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2 月 11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估值方法: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估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b)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
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内地遇法定节假日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
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3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
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
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
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一号中银大厦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 日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黄晚仪
联系电话:852-3419-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日正式更改名称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银香港的总资产为 2,157.3 亿美元,资本总额为 155.6 亿美元, 其中实收资本为 55.2 亿美元,至于资本充足比率更达 16.9%。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 标准普尔 | 惠誉国际评级 | |
评级展望 | 稳定 | 稳定 | 稳定 |
长期 | Aa3 | A+ | A |
短期 | P-1 | A-1 | F1 |
基本实力 / 财务实力 | C+ | - |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理财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及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等,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截至 2011 年 12 日 31 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为 4,000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仕雄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十七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及营销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 (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招商基金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207-219 室电话:(010)66290587
联系人:沙莎
招商基金养老金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207-219 室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均山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联系人:刘一宁
5.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联系人:张建伟
6.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曹榕
7.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联系人:李伟
8.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9联系人:高天
9.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传真:(010)58092611联系人:董云巍
10.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传真:(010)85238680联系人:郑鹏
11.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2.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
13.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532联系人:田薇
14.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15.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16.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17. 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18.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5417联系人:黄岚
19. 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联系人:李巍
20.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联系人:唐静
21.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007 )
传真:( 010-58568062 )
联系人: 梁宇
22.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23.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24.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陈志军
25.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联系人:刘晨
26.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联系人:李良
27.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28.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联系人:吴宇
29.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30.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31.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传真:(021)50122200联系人:宋歌
32. 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3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34.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35.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36. 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7.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38.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李珍
39.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40.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502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杨
41.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343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42.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电话:0411-39673202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43.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44.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45.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46.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47.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电话:0755-82545707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高克南
48. 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公司法人代表:沈强
电话:0571-86078823传真:0571-85713721
联系人:周妍
49.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50.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302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传真:(010)58598907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汪芳联系人: 曾浩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投票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9)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及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及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
有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③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份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第 1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或拒不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联系人:唐州徽
联系电话:(010)6659497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