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数量 20 万吨(2023 年每月 1.67万吨);基准热值Qnet,ar≥5000 千卡/千克,坑口基准价格 230 元/吨(含税价,增值税率 13%);买受人预付煤款;交货方式为委托第三方运输,数量以出卖人汽车衡过磅单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出卖人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异议协商解决。
三方合作协议
出卖人:中联润世新疆煤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四川泸州 | |
承运人: | 签订时间:2022 年 12 月 | 日 |
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买卖双方已签订《2023 年度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保障合同履约,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数量 20 万吨(2023 年每月 1.67万吨);基准热值Qnet,ar≥5000 千卡/千克,坑口基准价格 230 元/吨(含税价,增值税率 13%);买受人预付煤款;交货方式为委托第三方运输,数量以出卖人汽车衡过磅单作为结算依据,质量以出卖人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有异议协商解决。
第二条:买受人委托 作为原合同的承运人。承运人承担原合同中买受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的提货运输等相关事宜,出矿提货数量以买卖双方确认为准。
第三条: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预付款后,承运人负责提货运输,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等票据。买受人收货后,与承运人办理代提代运服务费结算,承运人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等票据。
第四条:为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视煤炭发运整体情况,买受人有权变更承运方,并书面通知出卖人,请出卖人予以理解和支持。
第五条:承运人承诺按照本协议采购和承运的煤炭,运输到方山站后交付买受人,完成货权转移,不得转售。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是原合同的有效构成部分,自三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第七条:买受人、出卖人、承运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要求,保供煤炭全部供应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承诺出矿提货量即为出卖人保供履约量,并按月统计保供任务兑现情况,向国家发改委、四川省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数据信息。
出卖人(章):中联润世新疆煤业 有限公司 | 买受人(章):四川泸州川南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 承运人(章): |
地址:xxxxxxxxxxx x 00 x |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开户银行:工行奇台支行 | 开户银行:工行四川泸州江阳支 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3004862019200100052 | 银行帐号: 2304343109122102320 | 银行帐号: |
电话: 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 |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一式玖份,三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