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物流服务年度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武汉市武昌区
甲方: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应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煤炭运输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物流服务年度合同:
一、船舶及受载信息
1.以每一批次双方确认的《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为准。
二、运价与保险
1.以每一批次双方确认的《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为准。
2.甲方要求每一批次物流运输业务,乙方必须购买全程全额保险,保险费包含在《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的全程运价里。
3.乙方应本着最大限度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为甲方办理货物全程全额运输保险,货物全程全额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由乙方全额支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不得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排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0.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xx,乙方未及时购买保险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乙方在出险后应妥善处理出险善后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办理出险索赔事宜。
三、计量交接与考核
1.计量:按起装港的第三方重量报告计收基础运费。
2.交接:封舱交接,原船原转。乙方负责物流起点至物流终点的全过程服务,并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将货物运达物流终点。
3.运输质数量考核:
煤炭结算数量和煤炭结算热值是甲方与收货方的煤炭结算数量和煤炭结算热值。当甲方与收货方未发生煤炭质数量纠纷时,为北方港数量和北方港热值;当甲方与收货方发生煤炭质数量纠纷时,按照纠纷处理程序处理后的煤炭结算数量和煤炭结算热值。
3.1第一种方式(A):海运、江运或后程运输同为乙方组织的多式联运运输模式。
折算热值偏差=(煤款结算数量*煤款结算热值-货物交接地点数量*货物交接地点热值)/煤款结算数量。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折算热值偏差低于80千卡/千克,运费无奖罚;
② 折算热值偏差大于80千卡/千克, 对于超出部分,由乙方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赔偿金额=(折算热值偏差-80千卡/千克)×(5500大卡自产煤年度长协基准价÷5500)×煤款结算数量。
3.2第二种方式(B):单独江运及后程运输模式。
当(中转港数量*中转港热值-煤款结算数量*煤款结算热值)≤0时,折算热值偏差=(中转港数量*中转港热值-货物交接地点数量*货物交接地点热值)/中转港数量。
当(中转港数量*中转港热值-煤款结算数量*煤款结算热值)>0时,折算热值偏差=(煤款结算数量*煤款结算热值-货物交接地点数量*货物交接地点热值)/煤款结算数量。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折算热值偏差低于80千卡/千克,运费无奖罚;
② 折算热值偏差大于80千卡/千克, 对于超出部分,由乙方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赔偿金额=(折算热值偏差-80千卡/千克)×(5500大卡自产煤年度长协基准价÷5500)×煤款结算数量。
3.3第三种方式(C):单独海运的运输模式。
中转港第三方数量与煤款结算数量相差在±0.5%以内,视为正常。中转港第三方数量较煤款结算数量亏吨超过0.5%的部分由乙方按照装船煤种对应的北方港煤炭平仓价格,予以赔偿。
4.当同一条海轮多票货物拼装时,热值折算偏差以整船加权计算,并按照整船加权的热值折算偏差,分煤种进行考核计算。
5.如有其它约定,以《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为准。
四、装卸周期及滞期
1.海轮:
海轮滞期分两种,以双方《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约定的选择方式为准。
第一种方式(A):含海运。
海轮装、卸港用时合并计算,天气影响时间双方各承担一半,按7天计算(扣除途中航行时间),以船舶根据航海日志记录编制的电报或装卸两港代理提供的《事实记录》(SOF)为准。超过上述合同约定时间以甲方在运力询价平台发布询价信息当日秦皇岛—张家港4-5万吨运价指数(如当天无指数,则取上一期指数,以下简称“运价指数”)执行阶梯费率,具体如下:
运价指数 |
海轮滞期费 |
≤30元/吨 |
1.2元/吨*天 |
30—35(含)元/吨 |
1.5元/吨*天 |
35—40(含)元/吨 |
1.8元/吨*天 |
40—45(含)元/吨 |
2.1元/吨*天 |
45—50(含)元/吨 |
2.4元/吨*天 |
50—55(含)元/吨 |
2.7元/吨*天 |
55—60(含)元/吨 |
3.0元/吨*天 |
>60/吨 |
3.3元/吨*天 |
海轮滞期自海轮抵装货港锚地后起算,如果海轮抵装货港锚地时间早于询价约定的最早时间,或晚于询价约定的最晚时间,且该航次海轮产生了滞期费用。则甲方从海轮滞期费用中按照上述费率扣减早到或晚到时间的滞期费用,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扣完为止。因天气、海事及政策性的封航、禁航造成的原因除外”。
第二种方式(B):不含海运。
如因接驳江轮未及时到位或乙方其它原因而产生的海轮滞期或因此带来的煤炭上场地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据实承担。
2.江船:江轮、湖轮目的港滞期费,由甲乙双方及收货方三方核实产生滞期的原因,如因乙方未能在到港前3日通知收货方安排接卸或者乙方其它原因造成的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收货方接卸问题等原因造成的滞期费,由三方核实确认,由收货方承担。自江轮轮抵达目的港(汉川电厂以江轮抵达转泊地点)锚地时起算,超过8天的部分按照0.5元/吨·天的费率(含税9%)执行,不足1天的按比例计算。由于天气、政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江轮(含拖队)滞期费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五、运费结算方式
1.船舶抵达卸货港货物全部卸载完毕后,经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9%)。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转账方式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运费。
2.达到预付条件的单航次运输,可以在甲方取得收货方出具的货权转移证明原件后按照特约事项第六条约定预付部分运费(不超基础运费的70%),乙方需在条件具备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9%)。
3.根据业务需要,增加丙方“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作为甲方的委托结算方。
六、特约事项
1.甲方通过神华煤炭交易网(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运力询价平台,以运输业务询比价招标的方式落实运输计划,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效内参与并报价,询价系统自动判定出的胜出方作为拟中标单位,拟中标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船期和价格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内有效,甲方将在报价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内对运输业务进行网上确认。如甲方未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确认,则视为本次运输业务取消;如果甲方在规定时效内进行确认,则乙方必须组织适载运力,同时本合同条款开始生效。
2.乙方开通并使用神华煤炭交易网(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运力询价平台账号,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关于运输业务询比价招标的模式;乙方在甲方询价平台中标,并经甲方网上确认,甲乙双方的物流服务合同即成立,若乙方在询价系统中胜出并中标而不履行该航次运输业务,则乙方需赔偿甲方该航次总运费的20%作为处罚。如果上述赔偿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当进行赔偿。
3.乙方应根据甲方指示安排适航适载船舶进行装载,同时扫描或传真确认的《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4.甲方保证乙方船舶在装货港提供一个安全泊位,需要改港、移泊时,须征得乙方同意,由甲方提出的改港、移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时间计入装卸时间);否则,因改港、移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负责装港的装卸及有关堆仓费、绑扎费、平舱费、垫舱、船舶速谴费、货物代理费及港口建设费等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6.为保证货物安全,乙方安排的一程运输的江轮需开启船舶定位系统、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同时具有GPS定位、4G通讯、红外夜视,以及对货物状态的智能识别和预警功能;视频监控设备须满足集中管控的要求,可连接货主或收货单位的统一监管平台,并能在手机移动端和PC客户端实时查看监控视频和船舶定位信息,保证江轮自装货到卸空完毕的全过程视频在线传输。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对不满足的江轮按照0.3元/吨进行运费考核扣减,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江轮后程运输原则上应具备一程同等配置。
7.江轮在中转港过驳或装货期间,乙方需派专人全程监督船舶装卸情况,同时必须保证江轮清仓和江轮衔接顺畅不断档,若因江轮清仓或衔接断档影响港口正常作业,乙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乙方应做好江轮的配载衔接,预留充足吨位,对于同一条海轮分装不同煤种,接驳江轮严禁混装或分仓。
8.江轮过驳装载完毕后,甲乙双方、承运船舶及港口共同确认装载吨位无异议后,乙方应组织船舶盖雨布,进行签封打印,封舱进行全程监督,应适时推进电子封签、防雨棚架等先进管控措施。到达目的港,甲乙双方对封签检验无误后方可卸货,如发现封签损坏或货物明显被盗,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乙方江轮的船舶规范应满足苫布苫盖的基本要求,保证苫布完整且苫布边缘拉至船舱口外侧。甲方及收货方有权对乙方江轮的苫盖情况进行检查。
9.江运及后程运输优先使用棚架船舶运输,中转港至目的港全货量一程运输使用棚架船舶数量达到100%,可预付基础运费的50%;后程运输按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满足集中管控的要求,具有GPS定位、4G通讯、红外夜视,以及对货物状态的智能识别和预警功能,可连接甲方的统一监管平台,保证江轮后程自装货起到卸空完毕的全过程在线可视化且使用棚架船舶数量达到50%以上,可预付基础运费的70%。
10.乙方有责任加强运输管控,保证货物的数、质量安全。因运输过程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雨水冲刷、舱底积水明显、货物二次污染等后果,导致甲方煤质显著下降,乙方需按照甲方销售客户的意见进行赔偿。
1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及时将江轮船名、联系方式、装载吨位、抵达装货港时间传真至甲方;装船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装货进度及相关信息;乙方应于每日09:00和18:00将船舶动态等信息按照甲方要求格式在微信群中发布。若因船舶动态预报不准确而产生的卸货港滞期费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认真做好煤炭在中转港的清场(舱)收尾工作,并对离港的煤炭进行铅封、拍照或打印工作,确保煤炭安全。乙方需将每条江轮在中转港离港前的苫盖照片、到达目的港卸货前的苫盖照片、目的港卸货后的清舱照片以及体现江轮名称的照片,发送给甲方。
13.乙方及承运船舶需按照甲方调运人员的指令指挥船舶流向及货物交接事宜,若因乙方过失造成货物货权交接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江轮抵达目的港时,乙方需安排专人进行监卸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货权转移、资料收集、清舱扫底等相关工作。
15.乙方承运船舶应在约定时间内抵达目的港,如因乙方非承运人免责原因延迟抵港,造成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应确保承运船舶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船舶条件满足运输要求。如因乙方承运船舶的原因造成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如对货物运输、数量、质量、货权等造成影响,由乙方负责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17.乙方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在装卸港口因船舶过失对其它船只和码头造成的安全损失由乙方负责。如果船舶运输过程因搁浅,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船舶、人员伤害和船舶滞期等情况,与甲方xx,xxxxxx,x方要据实赔偿。
18.乙方应建立江轮船舶档案,并建立江轮服务质量考核体系,甲方有权监督评价江轮服务质量,要求乙方暂停该条江轮承运资质。
19.乙方应严格执行卸货港码头的安全、环保等作业要求规范,收货方有权按照其操作规范对乙方进行考核。
20.乙方向神华煤炭交易网运力询价平台提供的用于中标的任何资料(含各种电子数据、电子文书和签名盖章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变更上述电子资料,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七、违约责任
x合同及《航次船舶信息确认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如某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如货物落空或船舶毁约等,乙方须赔偿甲方当期合同价款的20%,不可抗力除外。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有限期
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甲方: |
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
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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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王国旺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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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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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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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水岸国际K2地块6栋15层5-8室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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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建行武汉江岸支行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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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42050111620800000208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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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号: |
91420106MA4KNL05BB |
纳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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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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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王国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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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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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xxxxxxxxx00xxxxxXx00/0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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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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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0200080719024877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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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号: |
91110101MA01QJ8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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