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 CSSCI 或 CSCI 等所列期刊发表至少 2 篇与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并在申请出站前完成。
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运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交易所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企业 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选择相关博士后流动站以合作方式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 称博士后)的企业工作站。
第三条 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交易所研究发展部,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管理,交易所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条 工作站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应遵循“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宁缺勿滥”原则。
第六条 申请进入工作站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进站前将获得博士学位答辩通过决议书者;留学归国人员应已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博士学
历学位认证;
(三)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含)以下;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良好的敬业精神,能够以全脱产方式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五)相关领域两位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办公室根据交易所发展规划和业务需要,提出当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就博士后研究方向、招收人数、博士后流动站合作方、联系导师与专业导师人选等提出方案,会同人力资源部提交所领导办公会审定;
(二)人力资源部会同办公室按照招收方案组织招聘,招收流程一般包括发布招收公告、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确定拟录用人选、体检政审等环节;
(三)人力资源部向拟录用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拟录用人员应在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报到日前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办公室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汇总当年招收人员情况,通过合作博士后流动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
第八条 博士后进站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进站博士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后,人力资源部与博士后签订《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
(二)办公室向博士后提供《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协议》等文件,用于向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协助博士后办理有关户口迁移、居住证以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相关事宜。
第九条 博士后在本站工作期限为两年;需要延迟出站的,应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延迟出站,但延迟出站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交易所保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室依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考核管理办法》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业务部门开展研究工作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办公室的考核应参考其意见。
第十三条 博士后考核不合格、在站期间违反交易所管理规定或未完成交易所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交易所可按国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终止其研究工作,对其作退站处理;退站按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合作博士后流动站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退站后的博士后停止享受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博士后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后,可向交易所提出出站申请;
(二)办公室组织出站专家小组,对其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三)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出站考核,形成出站考核意见后,报所领导办公会审定;
(四)经交易所审定同意出站的博士后,应当妥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人力资源部参照交易所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相关出站手续;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公室通过合作博士后流动站将出站博士后信息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协助合作博士后流动站为出站人员办理有关户口迁移、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 2 周内,办公室根据国家培养企业博士后的要求,选择交易所相关专家作为专业导师,并在与交易所合作博士后流动站中选定相应的博士后导师作为联系导师;专业导师与联系导师共同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该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六条 博士后应于进站 3 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研究方向应与招收进站时确定的研究方向一致;需要调整的,应由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于进站 1 年内完成中期报告;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应针对中期报告的进展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后开题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审议工作,由办公
室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和所内相关专家进行;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所外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 CSSCI 或 CSCI 等所列期刊发表至少 2 篇与研究项目相关的论文,并在申请出站前完成。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应按下列流程实施:
(一)博士后向办公室提出出站申请,申请应当在协议规定的出站时间前 2 个月提出;
(二)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后 2 个星期内,办公室应根据该博士后承担的课题研究、工作任务等,提出关于出站专家小组成员名单、出站报告评审和答辩工作的方案,报所领导审定;出站专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 5 人,由所内、外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三)申请出站的博士后应在出站时间前 2 个月完成出站报告初稿,由办公室送达出站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成员应在收到初稿的 20 天内给予回复,并提出评审和修改意见;
(四)经修改后定稿的出站报告应经办公室于出站答辩前 10 天送达出站专家小组成员;
(五)办公室组织博士后出站答辩会;专家小组成员分别就定稿后的出站报告独立出具评定意见。评定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办公室汇总专家小组成员的成果评定结果,提出是否同意博士后通过出站答辩的意见,报所领导办公会审定;
(六)首次答辩未能通过者,可申请再次答辩或延期出站;
再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除完成《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规定的研究课题外,还应承担交易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易所所有,交易所和联合培养单位对于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的,博士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在公开发表该成果时,必须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定,署名时应注明作者工作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的经费由交易所提供并负责管理。办 公室根据当年博士后在站人数以及招收规模,拟定当年经费预算,报所领导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付博士后的薪酬福利;
(二)支付与交易所合作的博士后流动站相关管理费用和联系导师指导费;
(三)开题报告会、中期报告会邀请的所外专家,担任博士后专业导师的所外专家,以及出站专家小组成员中的所外专家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需要支付费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