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名稱 NPI_B_FN_001_披露與交易政策版本
披露與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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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Northland Power Inc.
標題 披露與交易政策作者
所有者 企業財務總監
檔案名稱 NPI_B_FN_001_披露與交易政策版本
披露與交易政策
Northland Power Inc.(下稱「公司」)致力於準確、公正和及時地向其股東、僱員和其他持份者提供有關其業務和事務的重要資訊披露。
本政策之目的
x披露與交易政策(下稱「政策」)之目的,係確保公司根據證券法律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下稱「TSX」)之規則履行其披露義務。本政策適用於公司以及公司可能擁有或控制的所有其他公司、信託、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下稱「實體」,並且與公司一起統稱「Northland」)及其代表、僱員、高級職員和董事(統稱
「代表」)。
公司是報告發行人,其證券在 TSX 上市。因此,公司必須遵守TSX 的規則,以及有關披露及使用公司和內幕交易相關重要資訊的各種加拿大證券法律。根據適用的證券法律,公開前不當使用與 Northland 有關的重要保密資訊,可能導致Northland、 Northland 代表和/或有關個人承擔責任。本政策亦旨在提醒Xxxxxxxxx 的所有代
表,其負有法律義務不將未披露的重要資訊告知(即「提示」)Northland 外部的其他人,也不得依據此類資訊從事公司證券交易。
儘管公司將合理應用本政策,但任何違規行為都可能要求公司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終止有關人員的僱用關係或任職。
範圍
x政策旨在規範與 Northland 相關之重要資訊的使用與散佈,並為公司建立一致的披露做法。適用於代表向公眾進行溝通的所有方式,包括:公司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中的書面xx;管理層的討論和分析 (MD&A);新聞與收益發佈;致股東的信
函;高級管理人員致辭;在與金融分析師和投資者的會議、大會及電話中所做的xx;媒體採訪和新聞發佈會;以及公司網站上包含的資訊,以及在社交媒體上或透過社交媒體披露的資訊。
重要資訊披露原則
所有 Northland 代表必須遵守以下披露原則:
⚫ 除非在必要的業務過程中,否則 Northland 代表不會向公司外部的任何人提供選擇性的披露。此豁免規定可能允許與評級機構、法律顧問、財務顧問、審計師和監管機構進行討論。
⚫ 有關公司的重大變化(無論有利或不利)將由公司及時透過有線新聞機構公開披露,然後提交重大變化報告。唯一可能發生的例外情況是,在受限制的情況下,證券法規允許在一段時間內維持保密性,並在保密的基礎上提交監管文件。同樣,公司將透過有線新聞機構迅速公開披露其他重要資訊,除非這樣做會違背公司的利益,例如在談判重要協議時。
⚫ 在所有公開披露中,若有任何資訊的遺漏將導致其餘的披露內容以任何方式誤導他人,則此等資訊必須包含於披露之中。
⚫ 如果無意中選擇性披露了有關公司的重要資訊,則任何遺漏的資訊將透過有線新聞機構立即廣泛地散佈給公眾。
⚫ 如果發佈時披露內容包含重大錯誤,必須立即更正。
⚫ 公司將向包括投資界、媒體、客戶和僱員在內的所有受眾持續披露資訊。
治理及提名委員會的角色
公司的治理及提名委員會(下稱「GNC」)負責制定和執行公司的總體披露政策,並在必要時不時進行修改,以反映適用法律的任何新動態或變化。
公司的行政總裁(下稱「CEO」)或財務總監(下稱「CFO」)或其指定人員有權發佈公司的所有新聞稿。有關公司收入指導和/或包含基於公司財務報表的財務資訊的所有新聞稿,都必須經過審計委員會的審查和批准。
重要資訊
「重要資訊」是指與 Northland 的業務和事務有關的任何資訊,這些資訊會導致或合理地預期會導致公司的任何證券的市場價格或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或合理預期會對理性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有關公司的重要資訊實例包括:財務業 績;與外部各方的合約談判;可能處置或收購重大資產、不動產、公司或業務;重要的法規或業務動態;融資;公司或實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公司個別董事的變動;訴訟;及勞資談判。
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高階代表可能出於合法的商業目的而拒絕向公眾披露。如果該資訊在適用證券法律的意義內構成重大變更,則必須在保密的基礎上向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呈交,並由公司每十天進行一次審查。公司僅保留符合加拿大證券法律所述情況的資訊,在這種情況下,將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對資訊保密。
公司的管理人員將持續監視 Northland 及外部的資訊和動態,這些資訊和動態可能構成重大事實或重大變更,並且必須由公司披露以遵守適用的證券法律。董事會
(下稱「董事會」)期望管理人員讓董事會充分了解所有重要的業務、監管和財務動態。
代表應將對 Northland 相關保密資訊的存取權限限於「需要了解」該資訊的個人,並應注意確保不會無意中洩露此類保密資訊。
披露的時間與程序
由公司 CEO 和 CFO 組成的公司披露委員會,將管理公司的所有新聞發佈,包括重要資訊的發佈。
公司的 CEO 或 CFO 將確保(在適當的情況下)公司的法律顧問首先審查所有由其
確定為重要主題的新聞稿,以確保公司的披露符合適用的證券法律和 TSX 的要求。一旦決定資訊是重要資訊,並且不會成為保密檔案的主題,則必須立即披露並向公眾廣泛散佈。公司利用通訊社來散佈新聞稿。
如果公司打算在交易時間內發佈新聞稿,CEO 或 CFO 或其指定人員將在計劃新聞發佈時間前至少半小時將新聞稿的副本發送給 TSX 的市場監督小組。如果公司打算在交易時間以外發佈新聞稿,公司將確保 XXX 在交易開始之前了解新聞稿。
如果公司計劃舉行電話會議討論正在發佈的資訊,則新聞稿應包括有關電話會議的日期和時間、電話會議的主題和存取方式的資訊。電話會議記錄將在公司網站上提供,副本將提供給任何索取的人士。
在公開散佈資訊之後,將監視公司的所有披露,以確保準確的媒體報導並在必要時採取糾正措施。
必要時,公司將向證券監管機構呈交重要的變更報告。
回應市場傳聞
公司不對市場傳聞或猜測發表評論,特別是在公司發佈的資訊顯然不是此類市場傳聞的來源或依據時。如果市場傳聞會引致市場波動,或者 TSX 或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公司發表聲明,則 CEO、CFO 或公司內由他們授權的其他發言人可以對這種傳聞做出回應。
與財務分析師和投資者的溝通
CEO 和 CFO 或其指定人員負責監視與財務分析師和投資者的溝通。應將與財務分析師和/或投資者的所有會議通知 CEO 或 CFO。這些會議中使用的任何談話資料應在公司網站上公佈,或應要求郵寄給任何投資者。
公司不會在與金融分析師或投資者的溝通中提供保密、專有或重要的非-公開資訊。所披露的任何資訊將為事實而非推測。
如果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代表與財務分析師或投資者等外部方舉行一對一會議,則代表必須告知 CEO 或 CFO 或其指定人員是否-在-討論中披露任何新的重要資訊。如果是這樣,將立即公開披露該資訊。在可行的情況下,所有個人或小組會議均應有多位代表出席。
公司不會區別對待資訊的接收者。除非法律要求,否則公司不會與分析師討論近期的經營業績或未來收益,也不會對分析師或投資者的收益估算發表評論。同樣,公司不會審查財務分析師的報告或模型,但可能確認或糾正分析師報告中包含的公開發佈的歷史資訊。但是,只有 CEO 或 CFO 或其指定人員可以進行此類確認。公司不會確認或嘗試影響財務分析師的觀點或結論。
如果新聞稿-或其他披露文件中包含前瞻性資訊,則新聞稿或文件應包含有關此類資訊的免責聲明,以及公司不會更新此類資訊(除法律要求外)的聲明。
公司不會-在公司外部傳播財務分析師的報告,也不會將其放置在公司的網站上。
靜默期
公司將實行一個季度的靜默期,在此期間不會提供有關現季度經營或預期業績的收益指引或評論。在靜默期內,溝通僅限於回應有關公開或非-重要資訊的查詢。
從每個季度末到發佈適用的季度收益公告的時間之間,將實行季度靜默期。如果情況允許,則可能需要在其他時間實施靜默期。如果強制實施定期安排的季度平靜期以外的靜默期,CFO 或其指定人員將傳播說明這一事實的備忘錄。
公司網站
公司維護包含投資者資訊的網站。投資者感興趣的紙本形式文件,將在網站上提 供。這些文件包括年度報告、年度資料表格、季度報告、管理代理通告和新聞稿。
管理人員負責確保資訊-是-最新的。新聞稿將在通訊社發佈後立即添加到網站。其他文件和談話文稿一旦可用,便會立即投放在網站上。
公司網站上發佈的資訊應標明日期。過時的資訊應定期移入檔案。
社交媒體的使用
公司已制定《社交媒體政策》,其中載明了有關僱員在工作和個人生活中使用社交媒體的規則。在社交媒體政策中,社交媒體定義為「任何有助於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對話的工具或服務。社交媒體包括但不限於:Facebook、Twitter、LinkedIn、 YouTube、Instagram、網誌、股票討論區等。」一般而言,根據GNC 的最高披露責任,公司傳訊部全權負責代表公司管理、監控、批准和張貼所有社交媒體內容和帳號。
公司在社交媒體上或代表公司在社交媒體上所進行的披露,應遵守上文「重要資訊披露原則」中所載的一般原則。特別是,透過社交媒體披露的資訊必須全面公正且不具有誤導性、遵守證券法律,且不得選擇性地披露,同時注意社交媒體上張貼的資訊可能不被視為向公眾普遍地披露。
證券交易和給予提示
證券法律明確禁止擁有重要非-公開資訊的人員交易公司的證券。證券法律亦禁止在非必要的業務過程中將該資訊傳遞給其他人(「給予提示」)。如果出現給予 提示的情況,這些其他人(包括朋友和家人)與公司內部人員一樣,須在交易和給予提示方面受到相同的限制,即使他們可能未受僱於公司或者未以任何方式與公司關聯。
為確保代表不透過利用重要的非-公開資訊來交易公司的證券而濫用職權,公司採用了「交易限制」(見附表「A」),禁止某些代表在某些特定時間交易證券(當他們可能了解或存取未披露的財務業績時),直到定期發佈季度和年度財務業績之後的一個交易日,以及在強制實施「封鎖」期的任何期間。
如果強制實施定期安排的「封鎖」期以外的「封鎖」期,CFO 或其指定人員將傳播
說明這一事實的備忘錄。
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如果任何代表了解可能很重要或可能變得很重要或者可能導致重大改變的資訊,並且此類資訊尚未公開披露,則即使沒有生效的「封鎖」期,該代表亦無法交易證券。
反對沖政策
公司的僱員和董事不得購買旨在對沖或抵消作為報酬授予的股票,或者由高級職員或董事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票市場價值下降的金融工具。
本政策將每年進行審查。
經董事會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確認。
附件「A」
(1) 代表不得交易公司的證券:
(a) 在每年由 1 月 1 日至宣佈公司年度財務業績之新聞稿發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期間;及
(b) 在每年由 4 月、7 月或 10 月 1 日起,至宣佈公司最新季度財務業績之新聞稿發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期間;
(c) 在已強制實施的任何「封鎖」期內。
(2) 根據 CEO 或 CFO 的建議,審計委員會可能強制實施任意的「封鎖」期。如果強制實施「封鎖」期,CFO 或其指定人員將傳播宣佈這一事實的備忘錄。在此
「封鎖」期內,代表不得交易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證券。公司強制實施的「封鎖」期適用於所有代表。
(3) 儘管這些交易限制中有任何規定,但任何代表在任何時候實際了解或持有與 Northland 有關的重要未披露或非公開資訊時,都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交易公司證券或披露該資訊,除非在必要的業務過程中要求。對本規則的解釋有任何疑問,應向 CEO 或 CFO 或其指定人員呈報。
(4) 儘管有上述第 (1) 和 (2) 節的任何禁令,但在特殊情況下,CEO 或 CFO 仍可酌情決定豁免第 (1) 和 (2) 節的禁令。任何此類豁免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供,並在下一次會議上報告給治理及提名委員會。
(5) 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董事及以上級別的高級管理人員(分別稱
「交易要求方」)買賣公司證券的所有交易,必須獲得 CEO 或 CFO 或其指定人員,或他們各自的指定人員(分別稱「授權官員」)的批准。尋求批准公司證券交易 的交易請求方,應填寫本政策附錄「A」中的電子郵件請求,並透過電子郵件將該 請求傳送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徵求批准。如獲得批准,則 交易請求方將獲準從收到批准之時起至獲得批准後第三個交易日當中,TSX 交易結 束前進行此類交易,除非授權官員在較早的時間撤回批准。
(6) 為獲得更大的確定性,第 (1) 至 (3) 段的交易限制不適用於僅由以下項組成的交易:(a) 根據公司的長期激勵計劃解決或行使遞延權利,或 (b) 根據參與公司的股利再投資計劃購買普通股,該計劃是由代表在第 (1) 段所指期間之前或在了解第 (3)段所指重要未披露資訊之前(視情況而定)參加。
附錄「A」
要求交易Northland Power Inc. 證券的電子郵件範本
要求批准的日期:
本人,以下簽名人, (交易請求方的姓名)
請求授權交易 (證券數量)Northland Power Inc.(下稱
「公司」)的 (證券說明)。
本人確認自己了解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禁令,並確認本人未掌握與公司或其任何業務有關的任何重要資訊,而這些資訊尚未向公眾披露。
本人理解公司的披露與交易政策是對適用內幕交易法的補充,而不是替代。本人理解違反內幕交易或給予提示法律和法規可能受到嚴厲的民事和/或刑事處罰,違反公司披露與交易政策條款的行為將受到公司的紀律處分,嚴重者包括終止僱用關係。
本人理解,儘管在批准本表格後獲得了任何交易授權,但我個人仍有責任遵守《披露與交易政策》、其中包含的交易限制,以及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交易請求方簽名
授權官員簽名
授權官員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