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九之一
協 議 書
一、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規定: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二、故(軍種階級姓名) 之撫卹金,經同一順序遺族協議由故者之 代表領受
分之 ,故者之 代表領受
分之 ,其他遺族均無異議,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資為證明。
此致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協議人:(稱謂、簽名蓋章)
(同一順位遺族均須簽名xx,未成年子女應設置法定代理人,受監護宣告者,應設置監護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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