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寶福有線電視公司收視戶定型化契約
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茲提供貴客戶(以下簡稱乙方)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視訊服務,並提供本契約三天之審閱期。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 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
業者:(甲方)系統名稱: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執照證號:089049
營業地址: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151號4樓,
代表人姓名:xxx。
訂戶:(乙方)名稱、電話、住居所,如本單據正面所示。
第 二 條 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即裝機收視繳費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約定處所(同本單正面裝機地址),接用服務之電視機(同本單正面裝機台數)台,提供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頻道數 個,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廣告專用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複播送之頻道)。
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如甲方官方網站及第二頻道節目表或數位視訊節目表。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未依前項提供收視頻道表附件者,乙方得依據甲方所發布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1個月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存續、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乙方對本契約有依法規之相當審閱期,甲方並已於網站公布全部條款內容。
第 三 條 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
收視費:基本頻道:每月每戶 495 元 數位付費頻道-金額:依乙方選購之頻道數量、組合及甲方經核定之價格收費。裝機費:單機費用:500 元。每一台分機裝機費用:於主機裝機時設置收費3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每機 500 元。移機費:同一戶(室內):每機 300 元;(室外):每機 500 元。復機費:500 元.
乙方終止收視退費或繳費期滿時終止收視者,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
乙方終止收視退費或繳費期滿時終止收視者,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乙方因違反本定型化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繳交費用或逾越約定 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接受甲方視訊,經甲方拆機者,縱於拆機後三個月內申請復機,仍須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惟乙方欠費被拆,得於一個月內補繳欠費,免收復機費)。
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辦理暫停收視未退費,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
解碼設備:數位機上盒: 台;□買斷: 元; □租用: 元;保證金: 元;月租金: 元; □押借:押金: 元(收視戶中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自備;□無償借用;□贈與。
乙方除買斷或自備數位機上盒外,租用或借用應負保管責任。若因乙方使用不當致有損壞或滅失情形時,乙方同意按市價賠償。
繳費期限及金額:
A.繳費期限:
(a)現付:□當月繳 495 元
(b)預付:□雙月繳 元;□季繳 元;□半年繳 元;□年繳 元。
B.應繳費用:季繳 元;他期: 元
月 繳 495 元(本項應繳費用客戶可自行選擇繳費期限)。
繳費方式:□自行繳款;□派員收款;□郵局劃撥;□銀行郵局轉帳;□信用卡;□便利商店繳款;□其他。
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繳款方式由甲方擇定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以每月收視費三十分之一計算。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樓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第三條之一 新、舊訂戶繳費方式之約定、變更訂戶訂約
甲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訂戶勾選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甲方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原訂戶勾選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自公告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換約。
前項契約繳費方式經約定後有變更時,甲方不得拒絕訂戶變更申請。
甲方如變更本契約除應事先經市府備查外,並公告於甲方網站。
甲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並已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案。
第 四 條 收費標準調整及繳費方式變更: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方仍依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 標準時,依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繳付。繳付方式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拒絕。
第 五 條 節目完整性:
甲方應提供之基本頻道應提供不得少於市府公告頻道數,詳細之頻道名稱,甲方於節目表專用頻道標示。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甲方應依其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及畫面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
第 六 條 維修義務:
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未約定到修期限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起二十四小時到修。
甲方違反前項到修時間或另約定到修時間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
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情形經雙方確認係乙方造成者,或乙方自行加裝分機而有訊號減弱、畫面閃動而無法正常收視之情事時,甲方不負任何維護責任,甲方得向乙方酌收器材費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半日最多不得超過300元,一日最多不得超過600元)。
第 七 條 違反維修義務之責任
甲方違反前條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第 八 條 頻道更換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份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乙方。甲方xxxxxxxx,x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甲方擬變更原約定之付費頻道時,應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變更後五天內,如乙方未表示繼續收視、收聽及使用之,本契約之付費頻道部分視為終止。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付費頻道。
第 九 條 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 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第 十 條 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甲方僅得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甲方搜集、處理、利用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得用於本契約有關之服務訊息告知(包含電郵、簡訊、語音等方式),乙方如不欲收到前述訊息,得隨時通知甲方停止。
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以代理人之名義,代理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部份或全部收視戶與甲方訂立本收視契約,如有必要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出示授權代理名冊,該名冊並為本契約附件之一部份。
前項情形,屬於上開已授權管理委員會簽約之住戶,視同本契約中之乙方,得依本約定行使乙方之權利及負擔義務。
第十一條 訂戶申訴專線:
甲方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xxxxxxxxxxx 00 x 0 x,xxxxx 0000-0000,傳真號碼為 2375-3147,xxxxxx.xxxxxx.xxx.xx,並有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及通知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合約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應記載事項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私接分機或使他人私接、分接,以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時。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
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甲方擬暫時 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第十四條 預付費用之返還:
乙方通知甲方終止契約時應攜帶身份證印章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退費手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
(2) 乙方終止契約退費者,甲方不予退還裝機費。
第十四條之一 系統經營者之保證
甲方依下列方式提供保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於甲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本契約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已存入國泰世華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開具履約保證書,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第十六條 甲方奉財政部核定視訊費已辦理印花稅總繳,免開統一發票。但前項所指印花稅總繳不包含安置費。
立契約書人:
甲方: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如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151號4樓
統一編號:96978934
乙方:(如收據正面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本契約之簽訂(續約)日期以收據正面日期為準。
※頻道授權期間為各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如因部份頻道授權契約變更,致頻道發生變動時,本系統將依據本契約規定辦理,並注意訂戶權益之保障。
※(2)本基本頻道表內容如因前項而變動者,依頻道節目專用頻道表播出為準,可查尋本公司當月月刊或本公司網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