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甲方(出让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勘查项目名称:
(二)勘查矿种:
(三)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
(四)面积:
(五)范围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二条 出让方式: 挂牌
第三条 出让年限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 5 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每次延续时间 5 年。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本合同签订后,一次性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每年按照 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按规定另行确定。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送矿业权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将出让合同推送至矿业权所在县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
第六条 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关信息将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第七条 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要求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未取得探矿权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擅自勘查、开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勘查范围内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依据相关规定同一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乙方取得探矿权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勘查区域、期限内勘查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十条 探矿权存续期间,勘查范围等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乙方按规定可以转让探矿权,需依法办理登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随之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勘查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乙方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
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乙方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乙方在进行勘查作业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作业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
乙方开展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
乙方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十四条 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勘查矿种有关规定。如变更(含增列)矿种,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新立阶段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逾期20日未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20日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因探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探矿权登记,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四)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撤销探矿权登记,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