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商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如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我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申请条件
1.消费分期申请金额应为每笔消费交易的全部金额,不支持部分金额申请。
2.消费分期申请下限设为 200 元,上限为持卡人账户永久额度。
3.消费分期申请时间为银行记账日至账单日之间。
4.消费分期必须由主卡申请人申请,申请分期的信用卡账户必须满足卡片及账户状态正常且 6 个月内无 2 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消费分期的持卡人提供 3 期、6 期、9 期、12 期和 24 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不能办理消费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取现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2.预借现金交易;
3.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四、其他约定条款
1.若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继续进行;若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取消分期业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尚未分摊的分期业务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撤销;
(2)对已分摊的分期业务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提前还款,且已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2.持卡人在消费分期申请日与账单日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申请办理分期付款撤销业
务。
3.分期业务生效后,申请金额即从持卡人授信额度中一次性冻结。每一期分摊金额从持
卡人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开始扣款入账,之后每个账单日扣款入账一次,直至分期待摊金额分摊完毕。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4.分期业务存续期间,贷记卡发生换卡、续卡等业务不影响原分期业务。
5.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须一次性将所欠分期业务金额全部清偿,不得部分清偿。提前还款将收取最近一次手续费,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6.因持卡人逾期、套现、欺诈、信用情况发生恶化不能履行债务等风险因素或持卡人提出销户申请的,我行将对持卡人未分摊的分期金额强制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