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说 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 品。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确认签字/盖章,即表示对本说明书全部内容已认真阅读,完全了解并全部接受。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农银理财现金管理类 26 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特别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确认签字/盖章,即表示对本说明书全部内容已认真阅读,完全了解并全部接受。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由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与管理,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列示产品份额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产品份额相关内容以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 |||
产 品 要 素 | |||
产品名称 | 农银理财现金管理类 26 号理财产品 | ||
产品登记编码 | 本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为:Z7001124000314,客 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
产品规模上限 | BG 类份额:10 亿元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
产品销售代码 | NY100002 | ||
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 ||
募集方式 | 公募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为低风险。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理财期限 | 10 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产品) |
产品销售对象 | BG 类份额:不特定社会公众(对公客户)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 益类产品(指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产品,并非指保本或收益固定),产品资金 10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监管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杠杆率不超 120%。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产品运作”部分。)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机构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市场变化等因素对产品设 |
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必须进行调整时,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销售机构官方网站 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途径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 |||
理财产品管理人超额收益 | 无 | ||
认购开始日 | 2024 年 6 月 26 日 09:00 | 认购结束日 | 2024 年 6 月 26 日 15:00 |
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 6 月 27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34 年 6 月 27 日 |
认/申购起点金额 | BG 类份额:认购/申购起点为 0.01 元,递增金额 0.01 元,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 0.01 元,递增金额 0.01 元,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 ||
是否分级 | 否 | ||
销售地域 | 全国 |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 | BG 类份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0 x招商银行大厦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方式:95555 主要职责: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查询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充分了解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信息,收集、核验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并履行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 | ||
产品销售渠道 | BG 类份额:招商银行授权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 准。 | ||
适用投资者 | 经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风险评级结果和销售要求为准) | ||
工作日 | 法定工作日,具体参见《理财产品投资协议》第十四条执行 | ||
产品开放日 | 产品成立日后每个银行工作日为开放日 | ||
产品申购 | 1.申购开放时段:产品开放日(T 日)0:00-15:00 为申购开放时段,该时段内申购可于当日(T 日)15:00 前撤销;开放日(T 日)15:00 后的申购与非银行工作日的申购为预约申购,均视为下一个开放日(T+1 日)的申购,可于下一个开放日(T+1 日) 15:00 前撤销。 客户可在申购开放时段进行申购;非申购开放时段是否接受预约申购申请以代理销售 |
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2. 申购份额从申购份额确认日起,享有参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的权益,于下一日分配。 3.单一客户持有的该产品份额不允许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 50%。单一投资者在单一代销机构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金额上限为 20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金额超过上限的申购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有权拒绝接受。 4. 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规则(申购开放时段、申购份额确认日、收益分配日等)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 | |||||
时间 | 申购份额确认日 | 首次收益分配日 | |||
工作日 00:00-15:00 | 申购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份额确认日后下一个工作日 | |||
工作日 15:00-24:00 非工作日全天 | 申购日后第二个工作日 | ||||
产品赎回 | 1.赎回开放时段:产品开放日(T 日)00:00-15:00 为赎回开放时段,该时段内赎回可于当日 15:00 前撤销;开放日(T 日)15:00 后的赎回与非银行工作日的赎回为预约赎回,均视为下一个开放日(T+1 日)的赎回,可于下一个开放日(T+1 日)15:00前撤销。非赎回开放时段是否接受预约赎回申请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2.赎回份额确认日:根据赎回申请时间的不同,为赎回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下两个工作日,赎回份额确认日当日起, 赎回份额不享有参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的权益。 3.赎回款项到账日: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于理财产品赎回确 认日内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支付至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并由销售机构划付至投资者账户;理 财产品赎回份额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4.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规则(赎回开放时段、赎回份额确认日、赎回到账日等)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 5、强制赎回费:当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或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50%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该产品总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该产品财产。 | ||||
产品收益情况 | 本理财产品每日发布上一日产品万份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均已扣除资产交易相关税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万份收益=(理财产品当日净资产(理财产品当日总资产扣除资产交易相关税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资产净值,下同)-理财产品上一日净资产)/产品当日总份额*10000(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若前一日万份收益为 R 前一日的客户收益=前一日客户持有产品已确认份额÷10000×R(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时间 | 赎回份额确认日 |
工作日 00:00-15:00 | 赎回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工作日15:00-24:00 非工作日全天 | 赎回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
若连续 7 天万份收益为 R1 、 R2 、 R3 、 R4 、 R5 、 R6 、 R7 ⎧⎪⎡ 7 ⎛ R ⎞⎤365 / 7 ⎫⎪ 第 7 天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 i ⎟⎥ −1⎬×100% ⎪⎩⎣ i=1 ⎝ 10000 ⎠⎦ ⎪⎭ | |
收益分配方式 | 本理财产品以产品万份收益为基准,为客户计算收益,并在每个工作日将收益结转为产品份额。客户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如遇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将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者当日申购且成功确认的产品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且成功确认的产品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
赎回方式 | 投资者可选择按指定份额赎回产品或者全部赎回产品,若选择按指定份额赎回产品,该部分份额未分配投资收益(若有)将结转为客户理财交易账户中的产品份额。若选择全部赎回产品,该部分份额未分配投资收益(若有)将以现金形式分配至购买账户。代理销售机构实际受理规则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代理销售机构通知为准。 |
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客户赎回份额*当日每份净值,产品净值每日为 1 |
投资收益测算说明 | 理财资金在确认份额前不计付收益,在确认份额后每日依上一日投资运作情况以产品份额形式分配收益;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不计付理财收益 |
税收规定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由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或代扣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根据目前增值税法规,本理财产品运营业务应由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费,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付缴纳。 |
产 品 运 作 | |
投资范围 |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开放净值型)产品,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如下。 (一)投资范围 理财资金可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监管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等。 本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以及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 (二)投资限制 1.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理财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监管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5)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因非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理财产品与相关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品将与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本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并符合以下要求: (1)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2)本理财产品持有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4)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
因非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2)项、第(4)项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因非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3)项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剩余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卖出回购 ×剩余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卖出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的资产—本理财产品的负债+债券卖出回购)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根据投资者集中度情况对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1)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2)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投资策略 | 本理财产品全部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固定收益证券,根据固定收益市场走势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力争在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况下使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最大化。 1.区间配置与交易策略 根据各类可投资产收益率走势和阶段性波动区间研判,结合产品规模变化和资产到期情况,在区间上部适度加快投资节奏,在区间下部适度进行减持获利。 2.价值轮动策略 根据各类可投资产、各期限价值和行业利差等的轮动研判,灵活配置高性价比资产,获取超额收益。 3.久期动态调整策略 根据市场走势判断,前瞻性增配或减持相应资产,动态调整债券久期和组合加权剩余 |
期限。 4.骑乘交易策略 基于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研判,买入较长期限资产,持有一段时间后卖出,获得期间票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有效增厚组合收益。 5.杠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和资产收益率走势判断,计算套息空间并制定杠杆策略,严格控制杠杆水平,确保组合流动性安全。 | |
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 本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本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产品主要拟投资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要职责 | 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按照《理财产品投资协议》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产品费用,对产品进行估值及信息披露等,并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
产品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 00 x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方式:95528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 |
产品收益说明 | 产品存续期间,依实际运作情况计算客户投资收益,并向已确认份额理财资金以产品份额形式分配收益。 |
资金划转 | 投资者签署或确认认购/申购委托后,销售机构将依据约定划款。划款时将不与投资者再次进行确认。投资者认购/申购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也适用前述操作规则。 |
产品到期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 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根据产品净资产计算单位净值向投资者兑付,并按约定方式对净值进行披露。遇非工作日时顺延。 资金到账日为产品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遇非工作日时顺延。 |
提前终止清算 | 产品存续期内,如出现《理财产品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况,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产品运作的其他情形,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如果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产品实际到期日,本理财产品依产品实际净值进行清算,具体以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通告为准。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原账户。 |
到期清算 |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不含)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无活期存款利息。 |
产品估值 | |
产品净值公告日 | 本理财产品于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净值公告 |
公告渠道 | 招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或手机银行、一网通等电子渠道 |
公告内容 | 上一日产品万份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估值范围 | 本理财产品中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范围如下: 1、理财产品资产是指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处置理财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债券回购、债券、货币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 2、理财产品负债是指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处置理财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赎回款、应交税费等; 3、理财产品净资产是指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在理财产品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理财产品资产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实收理财资金、未分配利润 等。 |
估值原则 | 本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资 产与负债,生成理财产品净值。其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匹配性原则。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其类型、性质及所属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一致性原则。理财产品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且相同会计分类的金融工具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保持一致。估值技术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能随意变更,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估值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3、审慎性原则。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4、合规披露原则。根据金融工具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5、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映金融资产的性质。 | |
估值目的 |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净值。 |
估值方法 |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净资产/理财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净资产是指本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负债总额中含本产品该类份额应承担的税费,包括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税金等。已计提的税费将计入产品负债,未计提的税费不计入产品负债。 本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具体计量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按成本估值,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基金 若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债券投资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以该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可获取的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其他资产类的计量,在不违背监管机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可能会出现理财产品资产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 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 |
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具体情形及处理方法如下: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将暂停接受认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将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将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8、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计量; 9、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计量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计量均以产品公布的计量结果为准。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当本产品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价值时,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该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直至另行通知。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如果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暂停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该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将不晚于下一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根据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通知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赎回申请。 若本产品暂停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产品的单位净值,另一方面产品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产品。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份额净值和/或万份收益出现错误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
相 关 费 用 | |
各项费用 | 托管费率:0.02%/年,托管费按日收取。 BG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0.20%/年,销售服务费按日收取。 BG 类份额:投资管理费率:0.20%/年,投资管理费按日收取。 其他费用: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费等;2.产品 成立后与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公 |
证费、执行费用等;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产品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不定期调整产品投资管理费率。如理财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投资管理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定期支付给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不定期调整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如理财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销售服务费率,将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产品存续期间如遇销售服务费率、投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前述费用将分段计收。即调整生效日之前适用原费率,调整生效日及之后适用新费率。 上述费率为含税费率,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收取。 认购费率:0.00%。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申购费率:0.00%。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0.00%。赎回费=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清算价。 | |
收 益 分 析 与 测 算 | |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科学的方法分析本理财产品的未来可能表现;但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收益承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
投资者理财收益情景分析 | 1、产品收益分配示例(以下数据为模拟数据) 11 月 11 日在理财产品支付完资产交易相关税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管理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后产品每万份收益为 0.5053,客户 11 月 11 日持有已确认产品份额 100,000 份,则 11 月 12 日产品以份额方式向客户分配收益=100,000÷10000×0.5053=5.05 份 2、7 日年化收益率示例 若连续 7 天万份收益为 0.5083、0.5053、0.5009、0.5060、0.5023、0.5116、0.5053 则第 7 天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1+0.5083/10000)*(1+0.5053/10000)*(1+0.5009/10000)*(1+0.5060/10000)*(1+0 365 .5023/10000)*(1+0.5116/10000)*(1+0.5053/10000)] 7 -1=1.86% 3、在最不利的投资情况下,理财产品损失全部本金。 注:本理财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测算说明、收益情景分析或类似表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收益预测或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兑付的收益为准。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开放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品种发生信用风险导致产品到期时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有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产品份额向客户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本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 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客户分配。 |
流 动 性 安 排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产品单个开放日内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产品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产品出现巨额赎回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如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4)延期支付赎回款项:连续 2 个以上(含本数)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产品 管理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款项自延期支付至到账期间不记付活期存款利息。 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或部分延期赎回等上述相关措施后,将不晚于下一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根据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通知的开放日可重新 进行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延期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产品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产品份额还可能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 |
提前终止权 | 本理财产品不对投资者提供提前终止权,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
延期 |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第九条规定执行。 |
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正常成立。 2、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时。 3、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产品销售系统或产品注册登记系统或产品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超过理财产品管理人设定的产品总规模、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认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产品持有总额上限的。 5、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退还的认购款项自扣划至退还到账期间不计付活期存款利息。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果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暂停开放认购,将不晚于下一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根据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 司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认购申请。 |
若本产品暂停认购申请,投资者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预约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产品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的情形。 4、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产品销售系统或产品注册登记系统或产品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理财产品管理人设定的产品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产品持有总额上限的。 8、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或本理财说明书列明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退还的申购款项自扣划至退还到账期间不计付活期存款利息。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果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暂停开放申购,将不晚于下一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根据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通知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申请。 |
若本产品暂停申购申请,投资者已提交的申购申请将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可能对投资 | |
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形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产品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的情形。 4、产品发生巨额赎回(详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部分)。 5、理财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产品销售系统或产品注册登记系统或产品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合同约定比例或超过合同约定上限的。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其他情形。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发送巨额赎回情形的,按产品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果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不晚于下一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客户根据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通知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赎回申请。 若本产品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产品份额。若本产品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 影响。 |
其他 |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第四条规定,在开放期内暂停开放申购、赎回。 |
信 息 披 露 | |
披露方式 |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协议》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
披露事项 | 1.产品每个工作日在销售机构网站提供产品万份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2.如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动时,提前 1 个工作日在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本理财产品正常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发布产品发行公告。如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本期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告知相关信息。 4.如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提前终止或延期本期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或原定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告知相关信息。 |
5.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资金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产品认购期限,届时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随之进行调整。如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提前成立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将在决定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告知相关信息。 6.如遇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及时告知相关信息。 7.如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情况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调整约定的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将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者应注意定期就所购买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 8.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9.本理财产品将于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10.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通过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销售机构官方网站或网点发布产品定期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在半年和年度报告中,将披露每只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监管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公司将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11.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12.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指定渠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13.本理财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理财产品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人,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版本号:2024 年 6 月第 1 版,从 2024 年 6 月 26 日(含)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