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码:Z93102)
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Z93102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Z93102)
⚫ 本《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下亦称“客户”)与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招银理财”)之间就本理财计划达成的理财计划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招银理财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初始投资金额安全和最低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计划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完整阅读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咨询。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为准。
⚫ 本《产品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门槛收益、超额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本《产品说明书》中提及的“门槛收益”或其他类似约定系招银理财根据投资安排,以资产正常回收、基金正常分配为假设前提,对本理财计划资产管理预期实现的投资收益所设定的目标。该目标仅供投资者参考,但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招银理财保证客户的初始投资金额不受损失或取得任何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招银理财根据本《产品说明书》实际支付的为准。
⚫ 招银理财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 PR3(中等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
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招银理财按照前述规则发送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
〔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招银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招银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招银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 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该管理人或其他有权主体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 意招银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且 投资者充分知悉并同意上述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事宜,并确认其他主体违法违规收集、使用投资者信息行为与招银理财无关。
⚫ 招银理财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一、 参与主体用语
1. 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 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4.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销售服务机构: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投资者/客户/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指经招银理财确认认购成功,并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认购人。理财计
划份额发生转移后,指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理财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7.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以购买理财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
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服务机构招商银行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9. 标的基金/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标的:指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标的基金有限合伙人:指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局)
11. 标的基金普通合伙人:指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基金”)、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招银”)。
12. 基金管理人/管理公司:指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作为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的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按照标的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作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托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等主体(包括本理财计划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二、 法律文件用语
1. 《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 Z93102 号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2. 《风险揭示书》:指理财计划管理人制作的《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
Z93102 号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Z93102 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 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 Z93102 号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
《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7. 投资文件/交易文件:指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交易相关方和其他相关主体签署/拟签署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暨股东协议》、《基金份额购买权协议》等。
8. 《股权转让协议暨股东协议》: 指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CCC-TJYF-YZGD-2021】的《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暨股东协议》。
9. 《合伙协议》: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拟作为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与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的其他合伙人(包括但不限于中交一航局)签署的编号为【CCCC&CMB-YZGD-LPA-2】的
《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及对该文件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10.《基金份额购买权协议》:指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代表本理财计划)、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YZGD.FUND.option】的《基金份额购买权协议》,以及对该文件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三、 理财产品用语
1. 理财计划/本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计划:指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 Z93102 号理财计划。
2. 标的资产投资: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以本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标的基金,标的基金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相应投资。理财产品管理人代表本理财计划作为标的基金有限合伙人有权基于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相关方签署的投资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件享有相关权利、权益及衍生权利。
3. 标的资产:理财产品通过标的基金进行投资的目标资产,详见《产品说明书》之“投资范围和比例”和“理财投资要素”。
4. 认购资金: 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5. 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交付,并经招银理财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6. 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7. 理财投资回收资金:指标的基金根据投资文件向理财计划分配的收益和其他资金流入。
8. 理财计划回收资金/回收款项:指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使用、处分理财计划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i)理财投资回收资金;(ii) 标的基金的处置收入;(iii)理财计划在销售文件项下获得的其他各种现金流入。
9. 理财计划资产/理财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全部资产及其任何权利、权益或收益。
10. 初始投资金额: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 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项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初始投 资金额为 1 元。为避免疑义,初始投资金额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计划利 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初始投资金额不受损失的承诺。
11. 资产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对于理财计划而言,指以下(A-B-C)后的金额:
A: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资产的初始投资本金;
B:截止该日“已按投资文件约定向理财计划支付的可归属于理财计划投资本金清偿的金额。
C: 在不重复计算B 项的情况下,截止该日已按投资文件约定进行核算但尚未支付且将在该日之后支付的可归属于理财计划投资本金清偿的金额。
12.理财计划收益/理财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超出初始投资金额的部分。
13.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初始投资金额及理财计划收益。
14.理财计划费用: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
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及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交易撮合费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召开投资者会议的会务费、资金划付等交易费用、为投资标的基金所支付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5.执行费用:指与理财计划投资或标的基金、标的资产相关且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16.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销售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规费。
17.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利益分配”的含义。
18.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前(不含当日)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9.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20.理财计划份额: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依据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理财投资凭证。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理财计划份额系统数据仅为记账数值,不代表亦不对应投资者实际持有资产情况及其估值情况。
21.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指理财计划资产总值减去理财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22.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23.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每个理财计划份额历次分配的累计数之和。
24.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25.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6.认购撤单: 指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根据销售合同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管理人递交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具体撤单规则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四、 相关账户用语
1. 理财产品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托管账户: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
五、 期间与日期
1.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3. 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在《产品说明书》中确定的接受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的时间段,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结束认购期,停止接收认购申请。
4. 投资冷静期: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计划管理人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购申请起的二十四小时,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回或解冻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但不计付利息。为免疑义:(1)投资冷静期届满,但认购期仍未结束,投资者在认购期内仍然有权随时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2)认购期结束,但投资者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购申请时至认购期结束不满二十四小时的,投资者在上述二十四小时届满前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认购期届满或投资冷静期届满(以二者孰后为准)后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未收到投资者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的,视为投资者确认认购理财计划并由管理人进行认购登记。
5. 认购登记日:指理财计划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6. 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宣布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7. 产品终止日:指出现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有关理财计划终止的公告中披露的理财计划终止日。
8. 分配日: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之日。就期间分配而言,通常为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理财计划收到标的资产分配利益之日后。就终止分配而言,在标的基金正常运作且标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向理财计划全部进行现金分配,或理财计划管理人向第三方转让有限合伙份额且全额收到转让款的情况下,为理财计划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任一天;如超过理财计划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理财计划财产在理财产品终止时表现为非现金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权选择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或寻求未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以进行现金分配,不受前述分配日限制。
9. 估值日:指 0000 x 0 x 00 x,0000 x 9 月起每自然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除权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估值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招银理财于估值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布该估值。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就估值日安排进行调整,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10. 理财计划存续期: 指自产品成立日(含该日)起,至产品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11. 清算:指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理财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如需),并向投资者分配经清算的理财计划资产的程序,亦称“清算程序”。
12. 清算期:自本理财计划产品终止日至管理人在产品终止日对应的分配日向投资者分配的理财计划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计划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计划终止前,提前 2 个工作日按《产品说明书》中有关 “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理财计划分配完成当日为清算期最后一日。
13. 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开放期、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六、 相关事件用语
1.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销售文件和投资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 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6) 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七、 其他用语
1.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元:指人民币元。
3. 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境内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保监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风险收益评级 PR3
(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越私人银行泓润 Z93102 号理财计划 |
产品代码 | Z93102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号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2A000015】,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权益类产品 x产品类型系按照监管要求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权益类产品不构成理财计划管理人对初始投资金额及理财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障。 |
在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金额及理财收益仍可能发生亏损乃至全部损失。 | |
募集方式 | 私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因初始投资金额及或有收益返还产生的强制退出及特殊赎回安排除外)。 |
发行对象 | A 份额(销售代码【Z9312A】):通过合格投资者评估的中交一航局员工等。 B 份额(销售代码【Z9312B】):通过合格投资者评估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
发行规模 | A 份额:规模上限【0.3】亿元; B 份额:规模上限【5.7】亿元 发行规模下限为【6】亿元,上限为【6】亿元。产品募集期管理人有权调整A、B各份额的规模上限。 若本产品认购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上限【6】亿元,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认购期届满,如认购规模不足【6】亿元,管理人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 |
认购起点 | A 份额投资者首次购买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B 份额投资者首次购买金额不低于【35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上限 | 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申购上限为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B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申购上限为B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
理财产品期限 | x理财计划预计期限 2 年,产品将于成立 2 年内启动投资退出机制,但是否能够退出取决于合伙企业根据表决机制决议是否分配以及合伙企业是否拥有足额可供分配的现金财产。本理财计划为私募封闭式权益类的理财产品,通过投资于标的基金实现股权投资,风险评级为PR3(中等风险),理财计划的退出依赖于投资标的的处置变现,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标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不配合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在预计期限届满时退出的,理财计划期限将相应延长。若理财产品计划延期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
初始投资金额及理财收益 | x理财计划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障初始投资金额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相关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 |
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负债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认购期 | 【2022】年【3】月 【17】 日 10:00 到【2022】年【3】月【23】日 17:00。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认购期,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展业pad、全球连线、财富W+】或其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计划份额。 |
认购登记日 | 【2022】年【3】月【25】日。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认购登记日可能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2】年【3】月【25】日。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产品成立日可能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x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功能(因初始投资金额及或有收益返还产生的强制退出及特殊赎回安排除外)。 |
收益分配 | 如本理财计划取得标的资产分配的利益且理财计划持续存续的,招银理财有权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亦有权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临时投资。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终止时,理财计划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投资者在产品终止日获分配的理财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其中,分配日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之日。就期间分配而言,通常为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理财计划收到标的资产分配利益之日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承诺分配收益,在理财计划收到标的资产分配利益后,有权向投资者分配理财计划初始投资金额及/或理财收益(如有)。就终止分配而言,如理财计划财产在理财产品终止时表现为现金形式的,为理财计划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任一天;如超过理财计划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提 前 2 个工作日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理财计划财产在 |
理财产品终止时表现为非现金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权选择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或寻求未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以进行现金分配,不受前述分配日限制。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
本理财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仅设置门槛收益率,门槛收益率并不等于投资者可以取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理财计划的实际收益,也非预期收益或管理人保证投资者初始投资金额不受损失或取得任何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实际所获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为准。 | |
A 份额的门槛收益率为【6】%/年。 | |
业绩比较基准(扣除理财计划运作过程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 | B 份额的门槛收益率为【6】%/年。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该门槛收益系管理人根据标的基金对标的资产的投资安排,以标的资产正常运作、正常分配为假设前提,对本理财计划资产管理投资收益所设定的目标,该目标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也非预期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任何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的收益以管理人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收益为准,存在低于门槛收益的可能。 |
理财计划费用 | 理财计划费用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 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的费率为【0.68】%/年,按【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计提,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在理财计划项下各分配日收取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虽有前述约定,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固定投资管理费收取时点; 2. 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按【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计提。理财计划存续期间,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在理财计划项下各分配日收取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销售服务费。虽有前述约定,计划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收取时点。销售服务费【0.68】%/年。 3. 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按【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计提,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托管机构有权在理财计划项下各分配日收取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托管费。虽有 前述约定,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管费收取时 |
点。 4.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交易撮合费等)、理财计划验资费、投后管理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召开投资者会议的会务费、资金划付等交易费用、为投资标的基金所支付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将由本理财计划财产承担,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相关费用”。 | |
理财计划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事件发生,管理人有权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宣布理财计划终止。 |
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的利益分配等。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税款 | x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水平。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投资范围及比例
x理财计划募集资金用于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70%的股权。标的基金的投资安排详见下文“理财投资要素”。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待投资、待分配及备付费用的现金,可以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管理类资产等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
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理财投资要素
相关方 | 有限合伙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本理财计划)、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托管机构: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
合伙企业 | 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规模 | 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亿零贰佰万元整(小写:RMB250,200万元),实行承诺出资制。各合伙人均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出资并应按照协议的约定缴付所认缴的出资。 中交基金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招银理财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5亿元,中交一航局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亿元。若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合伙企业投资、运作安排所需,不时签发《缴款通知书》, 相关有限合伙人须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出资金额及时间实际缴付出资。 |
合伙期限 | 合伙企业合伙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51 年 12 月 13 日,其中标的基金 对外投资期限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标的基金对外投 资期可延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同时,根据投资标的运营、运作、移交、减 资、转让、出售及清算等情况,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合伙企业可缩短合伙期限。 |
投资方式 | 合伙企业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权、优先股权、权益性投资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短期低风险现金管理。现金管理的投资范围仅限定于在合伙企业的基金托管银行办理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及在购买合伙企业的基金托管银行发行的风险级别不超过稳健型(R2或同等风险级别代码)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银行自营理财等风险较小的现金管理工具,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资金不得超过各合伙人实 际缴付出资合计余额的5%且须提前不少于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全体合伙 |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概要,理财产品管理人列举以下理财投资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理财投资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如需了解理财投资的其他事项,可向管理人进一步咨询。
人。 | |
投资范围 |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企业并购及相关咨询管理服务。天津粤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暨股东协议》约定,受让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中的71.066%,即持有广东中交玉湛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70%。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标的股权之转让价 款合计为人民币754,581,972.12元。 |
投资退出及风险控制措施 | 1、理财计划募集资金将通过获取标的基金所分配的收入(包括清算分配所得)、申请基金份额转让或退伙实现理财资金退出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在合伙企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后,招银理财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通过基金议事规则控制基金实缴及退伙相关事项的表决,促使理财计划退出。 3、中交一航局员工出资不少于3000万元参与理财计划的投资。 |
收益分配 | 中交一航局按照约定频率和时间支付受让理财计划持有标的基金份额的期权 x。 |
理财产品管理人
x理财计划管理人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理财”),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财产。
2. 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 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管理人有权根据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终止本理财计划。
5. 管理人单方有权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6.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 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管理、处置及交易文件补充、调整、条款变更等各项事宜。
8. 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基金等行使投资者/合伙人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权类标的资产或其他标的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9. 以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0.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1.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行使各项约定权利。
托管人
x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理财计划账户。
销售服务机构
x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基本信息如下:
销售服务机构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xxxxx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5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调查、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
合作机构
x理财计划所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合作机构 | 上海招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000x00xxXx0x00x |
主要职责 | 合伙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 |
本理财计划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其基本信息如下:
合作机构 | 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场所 | xxxxxxxxxxxx0xxxxxxxxXx0x |
主要职责 |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资产的运用和管理方案;办理合伙企 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等。 |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终止或期间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时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 认购份额:1元人民币为1份。
2. 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6】亿元,如认购金额不足【6】亿元,招银理财有权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6】亿元,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招银理财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 理财计划认购期:【2022】年【3】月【17】日10:00到【2022】年【3】月 【23】日17:00。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认购期,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4. 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2022】年【3】月【25】日进行认购登记。如认购期提前结束或延长,则认购登记日可能提前或延后,最终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5. 认购/撤单手续:认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展业 pad、全球连线、财富W+】或其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本理财计划份额。
6. 投资冷静期: 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计划管理人对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者设定的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购申请起的二十四小时,在此期间内投资者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退回或解冻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但不计付利息。为免疑义:(1)投资冷静期届满,但认购期仍未结束,投资者在认购期内仍然有权随时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
(2)认购期结束,但投资者自签署理财计划合同或提交认购申请时至认购期结束不满 二十四小时的,投资者在上述二十四小时届满前有权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认购期届满或投资冷静期届满(以二者孰后为准)后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未收到投资 者解除理财计划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请的,视为投资者确认认购理财计划并由管理人进行 认购登记。
7. 认购份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A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B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350】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10】万份或【10】万份的整数倍。
8. 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积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招银理财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9. 认购方式及份额确认:
(1) 本理财计划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2) 认购申请与登记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
投资者有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撤销某一认购申请的,A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合计不得低于【100】万元,B 份额投资者剩余的各笔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合计不得低于【350】万元。否则,视为投资者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认购资金冻结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委托成功后,认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销售服务机构,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对该部分资金进行相应冻结。如本理财计划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成功设立且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认购资金自认购人交付之日起(含该日),至认购登记日止(不含该日)的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理财计划估值
x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2022 年 6 月 25 日、2022
年 9 月起每自然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除权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估值日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在估值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财产-理财计划税费(如有)-理财计划费用]÷理财计划总份额
(一)估值方法
1 对理财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资产按照估值技术估值,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私募股权资产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分配部分或全部本金,理财计划将根据理财计划资产实际管理、运用情况和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分配初始投资金额、计提税费及收益(如有)。估值方式和结果均仅供参考,不代表可变现价值或投资者最终可获得的理财计划利益金额。
管理人不对由于采用上述估值方法而产生的后果及风险承担责任,亦不对获取该估值结果的其他第三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投资者自愿接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估值偏差导致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偏差。
2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 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 债券回购和拆借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5 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8 管理人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9 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计划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D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按本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终止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和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随理财产品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不设止损点。如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损失或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2. 就期间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管理人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承诺分配收益,在理财计划账户收到利益后,有权向投资者分配理财计划初始投资本金或收益(如有)。
管理人决定进行期间分配的,有权根据理财计划期间运作情况确定当期分配金额,除扣除相应的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外,并有权留存部分或全部资金,留存资金用途包括现金管理及(或)维持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理财计划的税费等)。对于前述可能留存的资金,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活期存款等流动性管理工具投资。
理财计划成立日起每一年为理财计划收益计算期间,首个收益计算期间为产品成立日
(含当日)至理财计划成立日后第 1 年对日(不含),第二个收益计算期间为
理财计划成立日后第 1 年对日(含)至理财计划成立日后第 2 年对日(不含),收益计算基础为实际天数/365。2 年之后的收益计算期间以理财计划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如理财计划提前终止的,理财计划收益计算期间随之调整。
3. 如理财计划根据投资文件约定提前收回投资本金或投资文件提前终止的,本理财计划可能同步终止或发生向理财计划投资者提前返还投资本金的情形,如发生该情形,管理人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前披露,具体分配以实际到账为准。期间还本原则及方式:
A 当管理人确定期间还本比例或总额时,将按持有份额占比计算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获得支付的现金,并自动注销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对应金额的理财计划份额,以被注销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金额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现金支付。上述自动注销理财计划份额由管理人发起而无需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另行提交赎回申请。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无需就此类注销份额业务支付赎回费。
B 期间还本自动减少用以现金支付的理财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
C 管理人发起的其他非期间还本份额减少业务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期间还本业务的确认,期间还本业务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如有,包括赎回等)。
D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信息披露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还本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4.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标的基金的投资回收情况,扣减理财计划全部应付理财计划税费及费用、已分配收益后向投资者分配。如理财计划财产在理财计划终止时表现为非现金方式的,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现金分配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亦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以进行现金分配或选择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不受前述分配日限制。
5. 分配顺序与支付时间
(1)就理财计划期间分配而言,理财产品管理人按以下顺序分配理财计划收益:
a) 缴纳应纳未缴的理财计划税费;
b) 本理财计划财产首先用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支付;
c) 以现金形式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分配投资收益或投资本金(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届时披露的为准)。
(2)就理财计划终止分配而言:
a) 在标的基金正常运作且标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有限合伙协议向理财计划全部进行现金分配,或理财计划管理人向第三方转让有限合伙份额且全额收到转让款等情况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扣除清算费用、理财计划税费、执行费用、其他理财计划费用等各类费用后进行分配,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5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超过理财计划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标的资产发生违约或基金未按照投资文件正常分配或理财计划延期的情况 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理财计划资产回收情况以扣除应纳理财计划税费、执行费用、其他理财计划费用后的可分配利益进行到期分配。
理财计划终止时,若部分或全部理财计划财产的表现形式为非现金形式,除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投资者会议表决结果进行非现金分配外,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理财计划的现金类资产支付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后,以可支配现金资产为限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同时,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标的基金的运行情况、市场情况等综合判断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以进行现金分配。在理财计划管理人根据投资者会议表决结果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剩余的标的资产原状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各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按投资者持有份额占理财计划总份额占比享有非现金资产的利益,如届时投资标的财产不可或不便于分割,则全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为原状分配资产的共同权利人。管理人将剩余标的资产的权利凭证(如有)交付投资者并配合办理完毕相应登记变更手续(如需)即视为管理人在销售文件项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不得因此主张管理人任何责任。标的资产原状分配生效后,理财计划清算完毕。
由于私募股权特殊的投资性质,为保证投资正常进行,维护投资者权益,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就调整后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调整原因等事项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因标的基金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可能影响标的基金的盈利和运作能力,从而导致其发生亏损、净资产降低,或者中交一航局未能按约定支付实缴出资等,进而影响其收益分配的时点和金额,因此理财计划的初始投资本金或收益分配时点和金额亦具有不确定性。
投资者会议
1. 投资者会议由本理财计划的全体投资者组成,依照适用法律和销售文件的约定行使职权。
2. 除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召开投资者会议审议决定:
(1) 更换托管人;
(2) 理财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时,若部分或全部理财计划财产的表现形式为非现金形式。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标的基金的运行情况、市场情况等综合判断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的变现方式以进行现金分配;或召开投资者会议,根据投资者会议表决结果,在获得投资者会议同意原状分配的前提下,以理财计划资产原状形式分配非现金形式的理财计划利益,该等情况下理财计划投资者有义务配合理财计划管理人完成理财计划财产原状分配 等相关分配法律手续。
(3) 出现本《产品说明书》未约定的情形而需终止理财计划;
(4) 管理人认为发生必须提交投资者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3. 投资者会议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召集。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天按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的约定通知投资者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4. 投资者会议不得就未经通知事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公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通知等方式)进行表决。但投资者参加投资者会议或者就投资者会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视为投资者放弃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事先通知的权利。
5. 投资者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远程参与)等方式召开。在适用法律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理财计划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资者会议,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6. 投资者所持每份理财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计划管理人出具经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投资者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投资者在授权委托书送达计划管理人后又要求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应在投资者会议召开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交终止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效力的书面文件。
7. 投资者会议应当有代表【50%】以上(含本数)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参加,方可召开;出具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点击选项)的投资者所代表的理财计划份额总份数占【50%】以上(含本数)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8. 投资者会议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会议的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投资者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通讯开会应以投资者书面或通讯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投资者会议决议对全体投资者和理财产品管
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出席投资者会议的投资者,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单位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9. 投资者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电话、公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通知等方式)。
10. 如一次投资者会议未达成有效表决,理财产品管理人可发起二次投资者会议。如经两次投资者会议均无法就审议事项作出有效决定,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其独立判断对审议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投资者均应同意并认可,且对此不提出异议。
理财计划相关费用
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及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交易撮合费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召开投资者会议的会务费、资金划付等交易费用、为投资标的基金所支付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1. 固定投资管理费:
(1) 费率与支付
招银理财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0.68】%/年,固定投资管理费计算以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为基数。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在理财计划项下各分配日收取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虽有前述约定,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固定投资管理费收取时点。
(2)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计算
招银理财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金额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金额=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上一估值日(不含)至本次估值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固定投资管理费率÷365。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舍位。
其中,首个估值日计算费用时,计提产品成立日(不含)至首个估值日(含)期间的费用。
2. 托管费:
(1) 费率与支付
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托管费计算以截止当
天资产本金余额为基数。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托管人有权在分配日后收取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托管费。虽有前述约定,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管费收取时点。
(2) 托管费的计算
招银理财需向托管人支付的托管费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的托管费金额
=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上一估值日(不含)至本次估值日(含)之间的实际天数×托管费费率÷365。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其中,首个估值日计算费用时,计提产品成立日(不含)至首个估值日(含)期间的费用。
3. 销售服务费:
(1) 费率与支付
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为【0.68】%/年。理财计划存续期间,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在分配日后支付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虽有前述约定,计划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服务费收取时点。
(2)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招银理财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销售服务费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金额=截止当天资产本金余额×上一估值日(不含)至本次估值日
(含)之间的实际天数×销售服务费费率÷365。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其中,首个估值日计算费用时,计提产品成立日(不含)至首个估值日(含)期间的费用。
4. 其他费用:
本理财计划为实现投资目标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交易撮合费等)、理财计划验资费、投后管理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召开投资者会议的会务费、资金划付等交易费用、为投资标的基金所支付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将由本理财计划财产承担,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招银理财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的收费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招银理财增加收费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的终止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
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 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指以下任一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在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的事件之外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并经投资者会议表决决定终止的;或
d)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 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指以下任一事件:
a) 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
b) 标的资产全部退出;
c) 出现任一违约事件;
d) 理财计划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e)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
f) 理财计划资产处置、变现困难且继续进行处置变现亦难以取得理财计划利益的;
g) 管理人代表理财计划以合理价格向第三方出售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并收到全额转让价款;
h) 理财计划资产已经全部变现且分配完毕的;
i) 如果标的基金未能于(1)本理财计划对其首次缴付出资额之日起【1】个月届满之日,或(2)标的基金的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届满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则本理财计划管理人以及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标的基金应在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或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退伙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实缴金额/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该等金额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结算应向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
j) 理财产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
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若终止本理财计划,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另行确认或无法实现提前通知的,均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通知相关投资者(具体渠道及方式以计划管理人确认为准),并在产品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
理财计划的清算
x理财计划终止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部门的指引、要求及/或招银理财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顺序缴纳。
2. 除销售文件、理财计划合同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理财计划管理人代扣代缴投资者应纳税款的,理财计划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投资者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理财计划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理财计划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5. 如与理财计划有关的增值税及其他税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x理财计划认购期、存续期间和清算期内,招银理财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手机银行或另行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计划发行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
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计划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计划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招银理财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认购期延长、投资比例、投资品种、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规模上限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若终止本理财计划,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另行确认或无法实现提前通知的,均将提前【2】个工作日披露。
(4) 理财计划重大事项报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发生招银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招银理财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招银理财将在 2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计划终止日信息披露
招银理财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形式”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理财计划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修订后的理财计划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密
理财计划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计划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计划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文件、投资文件的全部内容和单一资金信托、标的资产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计划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计划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相关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