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12日证监许可[2021]324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自2022年4月21日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全球市场投资面临的汇率风险、国别风险、新兴市场风险等特别 投资风险;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0-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 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 中等风险品种。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 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
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主要人
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5月3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5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9
一、绪言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基金中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43、元:指人民币元。
4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币种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基金
本基金对拟投资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业绩。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严密监控第三方基金动态和这些基金与其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相比的净值变化态势,如果波动超出正常范围,将采取适当措施,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
(2)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各国股 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
风险。
(3)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4)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5)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的定义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3)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不同于常规的 QDII 基金,主要投资标的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 ETF),其中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少量投资于境外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
一般情况下拟投资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 充分考虑可能的流动性风险,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 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流动性预期合理进行资 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摆动定价;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3)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 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跨境投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各主要经济体及行业的基本面深入分析,深挖细分板块中不同资产的风险溢价,在全球范围有效配置基金资产,构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降低基金资产非系统性风险,提高投资组合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境外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基金备选库、补充库,被投资基金的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基金的定量分析关注目标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基金的历史波动率、夏普值、最大回撤、贝塔值、集中度等)、不同市场环境下的适应性及其稳定性。同时结合归因分析更深入地剖析基金及基金经理的风格(如对基金单位净值收益的分解以及行业、风格、个股选择的分析)。
基金的定性分析关注基金经理及基金公司的投资能力(如投资逻辑和方法、资产配置能力、行业及个股选择能力、投资流程的合理性及一致性)、交易执行(如交易周转率、决策能力)、合规风控等(如风险管理意识和控制能力、对于市场风险的管理、对于流动性风险
的管理)。
从备选库及补充库筛选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3、股票精选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个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及战略、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4、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利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进行深入研究,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构建债券组合。以下是较为特殊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投资策略介绍: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基于各品种债券收益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期货、期权、权证、互换、远期、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衍生品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衍生品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衍生品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
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4)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③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④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⑤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⑦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⑧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⑨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⑩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⑪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⑫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4)、(7)、(8)条以外,其余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收益率*30%+(美国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1.5%)*70%
其中,“美国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全球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涵盖 47 个国家地区市场,用以衡量全球市场的股票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美国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是具有良好代表性的固定收益市场指标,“美国
10 年期国债收益率+1.5%”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基准时,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0-5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 种。同时本基金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市场进行融资融券等相关业务。
未来,本基金拟在境内进行融资、融券或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普通股 | - | - | |
存托凭证 | - | - | |
优先股 | - | - | |
房地产信托 | - | - | |
2 | 基金投资 | 42,843,163.89 | 86.75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252,877.67 | 2.54 |
其中:债券 | 1,252,877.67 | 2.5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684,864.51 | 9.49 |
8 | 其他资产 | 606,778.31 | 1.23 |
9 | 合计 | 49,387,684.38 | 100.00 |
5.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5.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投资。
债券信用等级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BBB+至 BBB- | 1,252,877.67 | 2.57 |
注:本债券投资组合采用专业评级机构提供的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未提供评级信息的可适用内部评级。
5.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XS2333569056 | MEITUAN | 1,419,000 | 1,252,877.67 | 2.57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注:①债券代码为 ISIN 或当地市场代码。
②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5.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5.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Western Asset Inflation-Li nked Opportuniti es & Income Fund | 固定收益类 | 封闭式 | Western Asset Managemen t Co | 4,592,238.75 | 9.41 |
2 | Morgan Stanley Emerging Markets Domestic Debt Fund Inc | 固定收益类 | 封闭式 | Morgan Stanley Investment Managemen t Inc | 4,313,760.00 | 8.84 |
3 | Nuveen Preferred & Income Opportuniti es Fund | 固定收益类 | 封闭式 | Nuveen Fund Advisors LLC | 4,310,551.71 | 8.83 |
4 | Kayne Anderson Energy Infrastructur e Fund | 权益类 | 封闭式 | KA Fund Advisors LLC | 4,013,322.86 | 8.22 |
5 | Neuberger Berman Energy Infrastructur e and Income Fund Inc | 权益类 | 封闭式 |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 3,921,761.25 | 8.04 |
6 | Brookfield Real Assets Income Fund Inc | 固定收益类 | 封闭式 | Brookfield Public Securities Group LLC | 3,666,696.00 | 7.51 |
7 | iShares Preferred | 固定收益类 | ETF | BlackRock Fund | 3,430,077.75 | 7.03 |
and Income Securities ETF | Advisors | |||||
8 | iShares MBS ETF | 固定收益类 | ETF |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3,278,599.50 | 6.72 |
9 | PIMCO Dynamic Income Strategy Fund | 固定收益类 | 封闭式 |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 t Co LLC | 3,009,699.00 | 6.17 |
10 | iShares MSCI Japan ETF | 权益类 | ETF |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2,784,255.38 | 5.71 |
5.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5.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119,445.46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487,332.8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06,778.31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XS2333569056 | MEITUAN | 1,252,877.67 | 2.57 |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0.26% | 1.09% | 7.14% | 0.51% | -6.88% | 0.58%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7.13% | 0.64% | 11.76% | 0.30% | -4.63% | 0.34%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5.08% | 0.32% | 3.49% | 0.15% | 1.59% | 0.17% |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2024 年 3 月 31 日) | 12.86% | 0.81% | 23.92% | 0.38% | -11.06% | 0.43% |
(二)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发起式(QDII)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 | 份额净值增 | 业绩比较基 | 业绩比较基 | ①-③ | ②-④ |
长率① | 长率标准差 ② | 准收益率③ |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
2022 年 4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0.07% | 1.09% | 7.14% | 0.51% | -7.21% | 0.58%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6.67% | 0.64% | 11.76% | 0.30% | -5.09% | 0.34%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4.97% | 0.32% | 3.49% | 0.15% | 1.48% | 0.17% |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2024 年 3 月 31 日) | 11.90% | 0.81% | 23.92% | 0.38% | -12.02% | 0.43% |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2.2% |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 27.8% |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10%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 董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总经理,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信里昂(即 CLSA B.V. 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财富管理委员会主任、财富管理党委书记。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
(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负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伊志宏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资本市场、消费经济,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第五届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理事会理事、国际高等商学院协会(AACSB)首次认证委员会委员。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跨级主管、B角、B角
(主持工作)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鹏先生,硕士。曾任摩根大通研究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分析师、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债券市场分析师、摩根大通债券市场分析师、日本野村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市场分析师、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嘉实财富管理公司海外投资经理等。2016年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9年2月
12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等,现任投委会成员,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2年4月21日起任职)、华夏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27日起任职)、投资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试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转型而来。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3 日证监许可[2018]1411
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正式生效。
2022 年 4 月 11 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变更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基金名称、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起式资金申购基金 1000 万元,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八、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902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传真:021-50820867
(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传真:0755-82031949
(6)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7)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8)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9)成都分公司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传真:028-86725412
(1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2 年 4 月 21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开放日常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时,人民币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美元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美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A类或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时,人民币、美元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各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特殊情况,如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人民币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1.0% |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 0.8% |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 0.6%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 每笔1,000.00元 |
(2)美元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美元,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10 万美元以下 | 1.0% |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40 万美元以下 | 0.8% |
40 万美元以上(含 40 万美元)-100 万美元以下 | 0.6% |
100 万美元以上(含 100 万美元) | 每笔200.00美元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美元申购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美元申购将收取前端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
3、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 天以内 | 1.50% |
7 天(含)-30 天 | 0.75% |
30天(含)-180天 | 0.50% |
180 天(含)以上 | 0 |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 天以内 | 1.50% |
7 天(含)-30 天 | 0.75% |
30 天(含)以上 | 0 |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30 天(含 3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率)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前端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前端申购费率)美元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美元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其中,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如将来开通美元销售,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人民币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
5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a) | 1,000.00 | 500,000.00 | 2,000,000.00 |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1.0% | 0.8% | 0.6% |
净申购金额(c=a/(1+b ) | 990.10 | 496,031.75 | 1,988,071.57 |
前端申购费(d=a-c) | 9.90 | 3,968.25 | 11,928.43 |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e) | 1.2300 | 1.2300 | 1.2300 |
申购份额(f=c/e) | 804.96 | 403,277.85 | 1,616,318.35 |
申购4 | |
申购金额(人民币元,a) | 5,000,000.00 |
前端申购费(b) | 1,000.00 |
净申购金额(c=a-b) | 4,999,000.00 |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d) | 1.2300 |
申购份额(e=c/d) | 4,064,227.64 |
若该投资者人民币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例二: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0.1951美元,四笔美元申购金额分别为
5,000.00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则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 申购2 | 申购3 | |
申购金额(美元,a) | 5,000.00 | 200,000.00 | 500,000.00 |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1.0% | 0.8% | 0.6% |
净申购金额(美元,c=a/(1+b ) | 4,950.50 | 198,412.70 | 497,017.89 |
前端申购费(美元,d=a-c) | 49.50 | 1,587.30 | 2,982.11 |
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e) | 0.1951 | 0.1951 | 0.1951 |
申购份额(f=c/e) | 25,374.17 | 1,016,979.50 | 2,547,503.28 |
申购4 | |
申购金额(美元,a) | 1,000,000.00 |
前端申购费(美元,b) | 200.00 |
净申购金额((美元,c=a-b) | 999,800.00 |
若该投资者美元申购金额为100万美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T日美元折算净值(d) | 0.1951 |
申购份额(e=c/d) | 5,124,551.51 |
例三:假定T日的C类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23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人民币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93.75=12,406.2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人民币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80 天,
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205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10,000.00×1.2250=12,250.0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5,000 份美元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天,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971 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 美元赎回费用=985.50×0.5%=4.93 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4.93=980.57 美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T 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T+2 日 内公告。T 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 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 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境况等
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顾问费等。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费。
13、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 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为包括中国增值税在内的含税报价。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因基
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境内外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品、存托凭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根据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重要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估值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不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的拆分。
(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增减销售币种。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国债期货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 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 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
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179-0001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总资产(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3.88 万亿美元实收资本(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1,214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32.4 万亿美元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 3.88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 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 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32.4 万亿美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
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 年,在
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电话:0591-87839338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孙琪虹
网址:www.cib.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61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客户服务电话:95580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20-38321207、15011838290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韩鹏
网址:www.cgbchina.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8888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赵扬
网址:bank.pingan.com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23692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025-58588167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客户服务电话:95319
(10)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电话:13500466262传真:0416-3220186
联系人:杨玉
网址:www.jinzhoubank.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11)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6-11层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电话:010-50925699传真:010-86496277
联系人:陈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电话:010-83363101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14)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13918960890
传真:024-82280606
联系人:庞文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003-5811
(1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16)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电话:0851-82209888
联系人:黄笛
网址:www.hyz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1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海二路33号腾讯海滨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联系人:谭广锋
网址:www.tx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95788
(1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网址:www.baiying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2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4002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电话:021-38509680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周天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斌
网址:www.fund123.cn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2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733
(3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3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13910181936
传真:-
联系人:隋亚方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3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3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客户服务电话:95177
(3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法定代表人:张莲
电话:010-59497361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3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757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周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3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电话:010-59313555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http://www.zz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hcfunds.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3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18017373527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网址:https://www.wg.com.cn/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25768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4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法定代表人:许宁
电话:010-85610733传真:010-85622351
联系人:彭雪琳
网址:https://www.ht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4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4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4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电话:15201924977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4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法定代表人:张虎
电话:15180468717
联系人:郑雅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4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210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4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801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4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48)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电话:15317992110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孟召社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4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5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1201-1203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5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5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19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孙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18911869618
联系人:陈龙鑫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5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3522300698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王清臣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5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7030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5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电话:0755-84355914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陈丽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5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5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5952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网址:www.qiangungun.com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6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电话:18511290872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邵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电话:010-88066326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电话:021-60812919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https://www.citicsf.com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63)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981传真:025-52278733
联系人:张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6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客户服务电话:95521
(6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6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网址:www.guosen.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36
(6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电话:020-66336146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陈姗姗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7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7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7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传真:0755-81688090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17
(7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355
(7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江恩前
网址:www.xcsc.com客户服务电话:95351
(7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电话:022-23861683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7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7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30715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7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8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电话:020-88834780传真:020-88836914
联系人:郭杏燕
网址:www.gzs.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8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386
(8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8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146传真:010-8356116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www.cctg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399
(8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传真:0351-7219891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8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客户服务电话:95570
(8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电话:13916661875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