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2019 年 4 月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信用客户号:营业部: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或金融产品全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个人投资者不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1/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2: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以下为金融产品填写,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不需填写:管理人机构全称:
管理人机构身份证明文件类型:管理人机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1/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2:管理人授权代理人: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光大证券)
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邮政编码: 20004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第二条 合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条 释义
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种词语、术语,除有专门说明的,应按如下释义理解:
3.1 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
3.2 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
1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需填写此项。
2如为合伙企业需填写此项。
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3.3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3.4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乙方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3.5 信用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3.6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
3.7 普通证券账户:是指甲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动情况的载体。
3.8 普通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记载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和明细变动的载体。
3.9 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资买入标的证券。
3.10 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券卖出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3.11 融资买入:是指甲方使用融入的资金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以“融资买入”指令买入融资标的证券的行为。融资买入的证券直接划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乙方相应维护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明细。
3.12 融券卖出:是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以“融券卖出”指令卖出融券标的证券的行为,卖出资金直接计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乙方相应维护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
3.13 融资融券仓单:是指本合同项下单笔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债权,又分为融资仓单和融券仓单。
3.14 标的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3.15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及乙方确定的,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上市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等证券。
3.16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是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例。
3.17 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交易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3.18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价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3.19 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负债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3.20 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价值的总和,其中证券价值为该证券市值或公允价值。发生本合同第
8.8.2 条约定的特殊情形的,乙方有权以该证券市值或公允价值为基数,按照乙方确定的折扣比率进行折算。
3.21 信用级别:乙方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为甲方评定的信用等级。
3.22 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证券价值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价值的比例。
3.23 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证券价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担保物价值的比例。
3.24 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市场情况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的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最大限额。根据客户不同的授信额度范围,乙方按浮动授信额度和柜台授信额度两种方式发放授信额度。对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范围内的客户,乙方按浮动授信规则每日对甲方发放浮动授信额度;对超过浮动授信额度上限范围的客户,乙方按柜台授信审批结果,对甲方发放柜台授信额度。浮动授信范围内的客户申请变更柜台授信额度模式的,按本合同第 8.1条约定办理。浮动授信额度上限的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3.25 卖券还款:是指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3.26 直接还款:是指甲方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3.27 买券还券:是指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
式。
3.28 直接还券:是指甲方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3.29 偿还融资负债: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3.30 偿还融券负债:是指甲方融券卖出后,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
3.31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负债之间的比例。
3.32 预警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即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乙方将向甲方发送预警通知。
3.33 平仓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业务参数,即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值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期限内追加担保资产或偿还负债达到追保线,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强制平仓。
3.34 追保线:是对投资者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业务参数,即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规定期限内追加担保资产或偿还负债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数值,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强制平仓。
3.35 了结交易:甲方对本合同项下一笔或者多笔交易所形成的全部负债进行清偿。
3.36 提前了结交易: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项下一笔或着多笔交易所形成的全部负债进行清偿。
3.37 强制平仓:是指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融资融券负债、罚息、相关费用的行为。
3.38 关键客户资料:如果甲方为个人,是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如果甲方为机构,是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甲方为金融产品,是指甲方的金融产品名称、管理人机构名称及身份证明文件/注册文件号码。
3.39 公允价格:是指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证券价格,计算公式为:停牌证券首日公允价格=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停牌证券首日 AMAC 价格=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停牌证券第 t 日的 AMAC 价格=停牌证券第 t-1 日的 AMAC 价格×(1+t-1 日 AMAC 行业指数收益率)(t≥2);停牌证券第 t 日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证券第 t 日的 AMAC 价格)(t≥2)。
停牌期间,如上市公司出现资产重组失败或其他重大事项时,乙方有权另行调整该证券的公允价格。
注:1、AMAC 行业指数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2、相应指数按成分股票复权后价格调整。
3.40 公允价值:证券停牌期间,公允价值=公允价格*证券数量。
3.41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且已解除限售的股份。
3.42 光大证券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1788。
3.44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4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双方声明与保证
4.1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4.1.1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4.1.2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由于违反相关规则导致委托指令不被证券交易所接受或无法成交的交易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4.1.3 甲方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现时不存在被有关监管部门、行政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禁止交易、被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等情形。若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将及时通知乙方。
4.1.4 甲方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被立案调查、
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财务或信用条件明显恶化等情形。若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将及时通知乙方。
4.1.5 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任何一笔债务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若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将及时通知乙方。
4.1.6 甲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内容;已听取讲解并充分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4.1.7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担保物来源合法,未设定其他担保,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1.8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进行适当性管理,但乙方对甲方的适当性管理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该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甲方承诺遵守并符合外部监管及乙方对开展此项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和业务准入要求。如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不再满足前
述要求,则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可能就此实施的禁止甲方信用账户以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融资融券仓单展期、取消其授信额度或解除本合同等限制性措施。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报送甲方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融资融券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资料。
4.1.9 甲方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为经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的,产品管理人承诺并保证其管理的金融产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已事先获得产品委托人的有效授权;管理人所从事的产品募集行为、投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规范要求;因产品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及与产品委托人之间的协议纠纷,不影响甲乙双方融资融券债权债务关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及产品管理人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1.10 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其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本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含本数)上市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4.1.11 甲方承诺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4.1.12 如果甲方是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知晓并承诺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4.1.13 如果甲方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甲方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4.1.14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向乙方及时、完整、如实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
4.1.15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向乙方及时、完整、及时申报: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甲方是否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的信息。
4.1.16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4.1.17 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1.18 除发生本合同“合同终止”条款约定的情形外,合同长期有效。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服务期限有可能超过甲方风险测评时勾选的投资期限。
4.1.19 甲方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获得批准的已履行了批准手续,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等程序的已经履行了程序,且不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等。
4.2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4.2.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14 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4.2.2 乙方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并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4.2.3 乙方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讲解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内容。
4.2.4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4.2.5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2.6 乙方工作人员无法获知甲方密码,甲方也不应将密码告知乙方工作人员。由于密码泄漏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7 乙方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乙方禁止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从事上述违规行为,如甲方与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从事上述行为,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私下签订的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2.8 乙方声明,由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上述差异仅为名称上的不同。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
5.1.1 甲方可通过融资或融券从乙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并用于相应的证券交易。
5.1.2 甲方可在融资、融券期限内归还乙方资金、证券,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1.3 甲方可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5.1.4 甲方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5.1.5 甲方拥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甲方的义务
5.2.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5.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无任何权利瑕疵的保证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作为担保物,并承诺不再为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5.2.3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5.2.4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资金、融券证券、及其他相应费用,应关注信用账户内的融资利息金额和融券费用金额并在结息后及时偿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5.2.5 甲方不得出借沪深 A 股证券账户(含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不得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2.6 甲方应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损失的承诺。
5.2.7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其持股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的比例时,甲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5.2.8 甲方须以甲方名义在乙方开立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并保证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遵守相关规定。甲方信用账户开户后,甲方同意乙方在普通交易系统对其对应的普通账户设置“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
5.2.9 甲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3 乙方的权利
5.3.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有权在向甲方融资、融券前,对甲方进行征信,了解甲方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有权对甲方进行适当性评估和管理。
5.3.2 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对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乙方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融券负债总金额达到授信额度。
5.3.3 对于甲方提交的展期申请,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5.3.4 乙方可根据风险因素、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限制甲方融资买入的金额和融券卖出的数量、金额。
5.3.5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产及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有权主动或根据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调整甲方授信额度、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当甲方相关证券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时,乙方仍然保留根据本合同约定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的权利。
5.3.6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所得资金证券用于归还甲方融资融券债务、罚息及相关费用,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5.3.7 乙方拥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4 乙方的义务
5.4.1 乙方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资金、证券;将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甲方信用账户信息中,方便甲方查询。
5.4.2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柜台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5.4.3 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乙方需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甲方相关业务指标、操作规则变更的,乙方应于相关变更发生后及时通过乙方网站通知甲方。
5.4.4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信用账户管理
6.1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填妥相关书面申请,并递交乙方指定工作人员。乙方对甲方的申请审核同意后予以开立。
6.2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6.3 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与其普通资金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6.4 甲方应妥善保管各项开户资料、合同、凭证单据、账户密码等。由于甲方原因遗失相关文件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6.5 信用账户的注销。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时,根据甲方申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注销甲方信用账户。乙方注销甲方账户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全部了结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在清偿全部负债后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全部证券划转至其本人的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划转至其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在账户注销前拒绝接受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委托等申请。
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注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甲方事后不得就与该信用账户相关的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对乙方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6.6 甲方姓名(或机构全称或金融产品全称)、甲方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甲方管理人机构全称、甲方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发生变
更的,甲方须立即持相关身份证件、发证机关证明文件,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按乙方要求修改关键资料,并同步修改普通证券账户资料及普通交易大集中交易柜台甲方关键资料,甲乙双方原有债务债权不变。
6.7 在合同存续期内,甲方应保证其信用证券账户关键资料与普通证券账户资料保持一致。甲方申请修改信用资金账户或信用证券账户关键资料,乙方同步修改甲方普通证券账户资料及普通资金账户中关键资料。甲方应对合同中甲方关键资料变更做明确说明,明确甲乙双方承继原有债务债权,修改后的甲方关键资料要确保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普通证券账户、普通资金账户关键资料一致。
第七条 财产信托关系
7.1 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7.2 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7.3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7.4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7.5 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负债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时,乙方有权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7.6 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负债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
8.1 授信额度
根据客户不同的授信额度范围,乙方分别按浮动授信额度和柜台授信额度两种方式向甲方发放授信额度。甲方授信模式为浮动授信模式的,在书面申请并获乙方审批同意后,可以变更为柜台授信额度模式。
8.1.1 浮动授信额度(适用于非柜台授信)
甲方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后,乙方根据甲方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按日动态确定甲方浮动授信额度。浮动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乙方确定的浮动授信额度最高数值,即浮动授信额度上限,具体数值以乙方公告为准。
浮动授信额度=MIN(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浮动授信系数×客户类别系数,浮动授信额度上限)其中:
(1)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账户总资产-信用账户总负债;
(2)乙方根据甲方征信评级、交易情况、盈利能力情况等因素确定甲方客户类别系数;
(3)每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下一交易日浮动授信额度由乙方按照浮动授信额度公式予以确定。
(4)甲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甲方每日浮动授信额度,并关注其变化情况,乙方不再另行通知,因甲方未及时了解其浮动授信额度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1.2 柜台授信额度
甲方如需申请浮动授信额度上限以上授信额度,或申请从浮动授信额度模式变更为柜台授信额度模式的,应主动向乙方提出柜台授信额度申请,甲方申请柜台授信并获乙方批准的,不再适用浮动授信额度相关条款。
针对甲方提出的柜台授信额度申请,乙方有权根据提交的甲方资信情况、资产价值、乙方的资券安排、市场情况等因素,
确定甲方的柜台授信额度。确定的柜台授信额度不得高于甲方申请的柜台授信额度。柜台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通过后生效。
8.1.3 乙方有权调整浮动授信额度上限、浮动授信额度系数或计算公式,在乙方网站公告后生效。
8.1.4 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要求、融券规模安排等因素设定甲方最大融券规模。
8.1.5 甲方第一次使用授予或调整的授信额度,视为对授信额度的确认。
8.1.6 乙方有权随时根据甲方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账户内证券品种、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和风险状况)、交易行为、展期情况、市场状况及乙方财务安排等单方面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减或取消甲方已获得的授信额度,甲方应当随时通过交易系统自行查询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因甲方未及时了解其授信额度变化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1.7 甲方年满 70 周岁后,应按乙方要求及时签署《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在评估您的年龄因素和《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签署情况后,乙方有权决定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年满 80 周岁后,乙方有权取消甲方授信额度。
8.1.8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作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8.2.1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乙方的规定与甲方的承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不得超出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范围。
8.2.2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风险管理要求,调整保证金比例。
8.2.3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是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
(不含本数)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1)计算公式中“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市值”时,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及因权益处理等原因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按照该证券市价计算证券市值(证券停牌期间,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采用公允价格或停牌时价格计算证券市值),若发生本合同第 8.8.2 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以该证券市值为基数,按照乙方确定的一定折扣比率进行折算。
(2)计算公式中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时,按照该证券市价计算证券市值(证券停牌期间,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该证券采用公允价格或停牌时价格计算证券市值)。
8.3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8.3.1 乙方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名单。
8.3.2 乙方可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范围及折算率。
8.3.3 发布可能被实施风险警示、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证券,乙方有权调整其折算率,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8.3.4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证券,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之日起,乙方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8.3.5 进入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进入要约收购程序的证券,从发布被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
约收购相关公告日起,乙方有权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
8.4 担保物
8.4.1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
8.4.2 光大证券股票不作为担保物。
8.4.3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不含本数),甲方可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8.5 融资融券期限及展期
8.5.1 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之日起计算。xxx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从甲方实际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以自然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若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因该等期限顺延而产生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8.5.2 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到期日前一个月内,若根据乙方规定,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交展期申请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网站公告确定的展期申请方式,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每次展期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8.5.3 甲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其符合提交展期申请时间的每笔融资交易或融券交易,并自主决定是否发起展期申请。甲方提交展期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查询乙方对甲方展期申请的审批结果。如甲方展期申请获得乙方同意的,该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为:以原交易到期日为基准予以展期后的到期日;如遇非交易日的,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甲方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到期日不变。
8.5.4 对于甲方提交的展期申请,乙方以甲方申请展期的实时数据及前一交易日清算后数据为依据,综合甲方年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担保物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账户内证券品种、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和风险状况)、交易行为、维持担保比例、已展期次数、利息偿付情况、《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签署情况(如适用)、市场变化和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展期申请。甲乙双方对展期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5.5 甲方年满 70 周岁后,应按乙方要求及时签署《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在评估年龄因素和《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签署情况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展期申请。甲方年满 80 周岁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的展期申请。
8.5.6 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甲方的展期申请不被乙方同意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5.7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该证券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到期日之后的,对于甲方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作如下处理:
(1)未了结融资交易:
1)甲方可在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提前了结融资交易。
2)甲方未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融资期限相应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
(2)未了结融券交易:
1)甲方可在该标的证券暂停交易前提前了结融券交易。
2)甲方未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融券期限相应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个交易日。
3)如该标的证券停牌超过三十天且恢复交易日期未定,甲方因该证券产生的融券负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偿还。甲方现金偿还金额按照该证券公允价值与停牌时价值孰高原则确定。
(3)甲方信用账户仅持有停牌证券:
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期限顺延至信用账户内证券恢复交易的第一交易日。
8.6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8.6.1 乙方有权根据资金营运成本、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需求状况等因素单方面确定、调整融资利率,融资利率水平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乙方有权进行相应调整。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算。
融资利息=Σ 【未归还融资金额(元)×融资利率(年)/360】
8.6.2 乙方有权根据券源筹措成本、市场风险状况、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单方面确定、调整融券费率,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证券的天数计算。
融券费用=Σ 【(未归还融券卖出数量×成交价)×融券费率(年)/360】
8.6.3 甲乙双方对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6.4 乙方依据融资利息计算公式及融券费用计算公式,每日对甲方融资余额计算融资利息,对融券余额计算融券费用。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采用“息随本清”及“按季结转”结息方式,即:仓单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在该仓单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额结清的次日日终结转;每季度结息日日终,结转全部仓单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
8.7 融资融券交易
8.7.1 甲方的授信额度经乙方审批确定后,乙方提供资金、证券供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使用。由于乙方受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融资交易时能融到资金,融券交易时能融到证券。
8.7.2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8.7.3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8.7.4 甲方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在融券期间,甲方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
8.7.5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资总规模,以及乙方向甲方融资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交易。
若某时点乙方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或乙方向甲方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的,在该时点甲方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
8.7.6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进行控制。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或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达到外部监管或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接受甲方信用账户融资买入该证券或该板块证券、以自有资金买入该证券或该板块证券、将该证券或该板块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证券账户、融券卖出该证券或该板块证券、调减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乙双方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控制条款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8.7.7 甲方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是否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应遵循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8.7.8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且乙方认可的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4)满足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乙方认可的其他用途。
8.7.9 甲方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若甲方委托划转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甲方采用还券划转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8.7.10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委托发出的证券交易、证券划转交易指令,真实、准确地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依法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但甲方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8.7.11 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情信息、板块分类、投资分析报告、新闻及财务数据等来自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信息资料系无偿服务内容,仅供甲方参考,如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8.8 维持担保比例
8.8.1 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100%
(1)在计算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及因权益处理等原因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按照该证券市价计算证券市值(证券停牌期间,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采用公允价格或停牌时价格计算证券市值),若发生本合同第 8.8.2 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以该证券市值为基数,按照乙方确定的一定折扣比率进行折算。
(2)在计算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时,按照该证券市价计算证券市值(证券停牌期间,乙方有权自主决定 “市价”采用公允价格或停牌时价格计算)。
(3)上述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中“现金”,是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8.8.2 发生以下特殊情形时,在计算证券市值时,乙方有权按照乙方确定的折扣比率进行折算,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1)被实行风险警示后的证券,从被证券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将该证券的折扣比率调整为 0%,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上市公司发生基本面重大变化,如预告本年度业绩扭亏、重大资产重组或收购兼并获得证监会通过等,并发布相关公告的,乙方有权调整该证券市值的折扣比例,最高不超过 100%,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但是,如证券停牌且在停牌期间,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从该证券被证券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之日起,乙方有权将该证券的折扣比率调整为 0%,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2)被强制退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证券,从发布被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乙方有权将该证券的折扣比率调整为 0%,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3)科创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其它 A 股股票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有权单方面根据市场变化和内部风险管理要求调整科创板股票的折扣比率,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8.9 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补足担保物
8.9.1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以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单方面调整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具体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自有资金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等操作采取限制措施。乙方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限制措施不承担任何责任。
8.9.2 补足担保物
(1)当日(T 日)交易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补足担保物方式包括:甲方追加担保物、偿还部分融资融券负债。
(3)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为:以 T 日为基准,不多于一个交易日,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应使 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含本数)。
8.10 强制平仓
8.10.1 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的强制平仓
甲方 T 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甲方未能在一个交易日(T+1 日;如甲方在乙方有权强制平仓的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仅持有停牌证券的,以所持全部停牌证券的首个复牌日为 T+1 日,但触发本合同第 8.10.7 条的除外)之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 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含本数)。
强制平仓的实施:
(1)T+2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或以现金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2)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强制平仓执行后甲方信用账户实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 150%以上。甲方信用账户实时维持担保比例以实时价格计算。
(3)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平仓金额或数量。
8.10.2 负债到期导致的强制平仓
融资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T 日)甲方未偿还证券及相关费用。强制平仓的实施:
(1)T+1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卖出证券或以现金归还融资负债,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2)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融资融券对乙方所负的到期负债。乙方实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负债。
8.10.3 因融券证券派发权益须提前偿还负债导致的强制平仓
8.10.3.1 如发生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
8.10.3.2 以股权登记日为 T 日,平仓日为 T-1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之前还券,乙方有权从T-1 日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买入证券归还应提前偿还之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
8.10.3.3 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融券负债。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负债。
8.10.4 因融券证券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形须提前偿还负债导致的强制平仓
8.10.4.1 发生证券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等情形,甲方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强制退市、暂停上市公告日、终止上市公告日或要约收购公告日下一交易日 11:30 前了结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债务。
8.10.4.2 以强制退市公告日、暂停上市公告日、终止上市公告日或要约收购公告日为 T 日,平仓日为 T+1 日。如果甲方没有在 T+1 日 11:30 之前偿还负债,乙方有权从 T+1 日 13:00 开始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买入证券归还融券负债,如资金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乙方可卖出甲方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T+1 日前,甲方因其他情形触及强制平仓的,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8.10.4.3 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至能够完全清偿甲方因该证券所负的对乙方的负债。乙方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负债。
8.10.5 未按要求提前了结交易导致的强制平仓
8.10.5.1 发生本合同第 10.2 条所列情形,且甲方未按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提前了结通知送达日为 T 日,乙方有权自 T+4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强制平仓。
8.10.5.2 此种情形下,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强制平仓额度为:平仓能够完全清偿乙方要求甲方提前了结交易的全部负债和罚息。乙方实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将大于或等于甲方应当清偿的负债。国家有权机关或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8.10.6 因甲方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含本数)以上上市流通股票,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甲方应当于发生上述行为当日,立即通知乙方并偿还全部融资融券负债、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收回全部融资融券债权后终止本合同。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8.10.7 甲方信用账户因仅持有停牌证券且该证券停牌期间,证券交易所对该证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本合同第
8.10.1 条相关约定下,如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
(1)证券复牌日(T 日)之前,甲方未能通过补充足额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证券复牌日前一交易日(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含本数);
(2)证券复牌日(T 日)起,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额度按本合同第 8.10.1 条中约定执行。
8.10.8 强制平仓是乙方的合法权利。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无论本合同约定的何种平仓情形,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时间、品种、价位、数量和顺序,甲方不得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平仓顺序和强制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议。
8.10.9 甲乙双方就平仓线、追保线、补足担保物的期限、强制平仓额度及违约处置方式等条款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8.10.10 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账户的委托及其它操作。若强制平仓执行期间甲方委托行为与执行强制平仓操作发生冲突的,执行强制平仓优先。
8.10.11 强制平仓所得资金、证券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负负债,剩余资金、证券记入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8.10.12 甲方可通过交易系统或其他方式查询强制平仓执行结果。
8.10.13 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负债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8.11 负债清偿
8.11.1 甲方应当清偿负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罚息及乙方为追索债务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8.11.2 甲方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负债。
8.11.3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负债;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现金偿还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8.11.4 偿还融资负债时,按照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优先偿还标准及融资“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乙双方对偿还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11.5 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乙双方对偿还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11.6 甲方在负债清偿完毕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
第九条 权益处理
9.1 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提醒甲方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9.2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
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9.3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至乙方指定营业场所书面提出临时提案。
当甲方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9.4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需要行使担保证券表决权利的: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后,甲方持有上海市场证券的,应于股东大会投票日(T 日)四个交易日(T-4 日)前;持有深圳市场证券的,应于股东大会投票日(T 日)一个交易日前(T-1 日),通过乙方技术系统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乙方提交表决意见。乙方将甲方的投票意愿分“赞成”“反对”“弃权”,于投票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乙方也可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甲方若要求自行前往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乙方办理有关授权委托书的审批程序,并将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邮寄至所属营业部交甲方。授权委托书表明乙方授权甲方仅代表甲方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甲方可持此授权委托书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甲方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如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投票流程的,按其流程办理。
9.5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甲方享有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
9.6 甲方持有证券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9.7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在偿还负债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时,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现金红利或利息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在偿还负债时,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现金红利、利息及其孳息;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按照融券数量相应的股票红利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在偿还负债时,要向乙方支付应补偿的股票红利;
(3)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8.9 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如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融券权益补偿金 = 权证上市首日的算术平均交易价格 × 该笔融券可派发的权证数量
若权证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权证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
偿金。
(4)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8.9 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如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融券权益补偿金 =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 (除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除权价)
公式中,除权价 = (除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 配股比例 × 配股价)/(1 + 配股比例)
若融券权益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5)证券发行人增发有优先认购权的新股、配售可转债等情况的,甲方存在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以前还券,如果甲方没能按期还券,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8.9 条的相关条款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如甲方未能提前还券且未被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偿还该笔融券负债时向乙方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具体计算标准为:融券权益补偿金 = (上市首日的算术平均交易价格 – 发行认购价) × 应配售的证券数量
若融券权益上市日在该笔融券到期日之后的,乙方有权在该权益上市首日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融券权益补偿金。
(6)出现无法按照以上约定确定融券权益补偿方法和数额的,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当甲方有未了结的权益补偿时,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注销信用账户。
9.8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甲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要约收购义务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及处置
10.1.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1)甲方信用账户 T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甲方未能在一个交易日之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使 T+1 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含本数);
(2)融资、融券负债到期,甲方未向乙方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且甲方未按期足额归还融资、融券负债及未及时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甲方违约后,乙方可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
(2)禁止甲方信用账户融资融券负债展期;
(3)调整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
(4)向甲方收取罚息。甲方违约期间,利息照常计收。
违约情形发生的下一日为罚息起算日。本合同约定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罚息=
n
∑
i=1
(第 i 日尚未清偿的融资买入金额+第 i 日尚未清偿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第 i 日尚未清偿的融资利息+
第 i 日尚未清偿的融券费用+第 i 日尚未清偿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罚息率。 n:罚息起算日(含)至违约状态结束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融券卖出证券停牌的,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上述公式中的“市价”采用公允价格或停牌时价格计算。
10.2 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
10.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当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价格大幅上涨、对应上市公司市场或媒体中存在负面报道或质疑、财务报告存在或涉嫌存在
重大问题、未完成业绩承诺或发生商誉减值、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存在重大重组可能、存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调查、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等风险、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评级下降、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品发行、债转股、缩股、被实施特别处理、要约收购或公司分立等事件等;
(2)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所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等风险、出现财务或信用条件恶化、评级下降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事项的;
(3)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等情形;或甲方存在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甲方资产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等风险、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财务或信用条件明显恶化;
(4)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被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等风险、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财务或信用条件明显恶化;
(5)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任何一笔债务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
(6)甲方对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擅自作出不减持承诺或出现外部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中不得减持情形的;
(7)甲方未及时支付利息且经催缴仍未在限定期限内足额支付的;
(8)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作出的任一声明与保证或其做出的承诺事项,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
(9)因乙方净资本下降等因素导致乙方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情形。
10.2.2 发生第 10.2.1 条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偿还融资融券负债,通知与送达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甲方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或采取其它处分担保物措施,并且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10.3 发生第 10.2.1 条中任一情形或甲方存在其他违约风险的,乙方有权立即采取限制甲方普通资金账户、普通证券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中的资产转出、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资产转出。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处理
11.1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证券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折扣比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调整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但因乙方调整上述指标,导致甲方需进行补仓或强制平仓的,按本合同第 8.9 条、第 8.10 条的相关条款执行。
11.2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出现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或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情形,从而影响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
(1)乙方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2)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提交新的授信额度申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指令。
(3)甲方可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或至融资融券到期日后了结交易。
(4)如有关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有处理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1.3 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国家有权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了结融资融券交易,采取强制平仓等处置措施,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乙方无须承担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对担保物进行的处置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进行上述处置行为后,乙方可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按照规定对普通账户进行协助执行。发生上述情形的,乙方有权调整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
11.4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或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或解散的,其未了结的融资融券负债应由相关权利人持有效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经乙方审查符合规定的,乙方将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并将剩余资金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终止本合同。办理完成后,相关权利人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甲方的信用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乙方向甲方进行通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网站、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甲方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双方对此有专门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甲方在获取后应第一时间使用初始密码登录邮箱,并自主修改登录密码。如存在邮箱使用问题,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因甲方未及时启用第三方电子邮箱所引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于其他通知方式,甲方应提供相应的电话号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且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记载为准;如有变动,应当在一个交易日内到乙方营业场所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甲方联系方式变更前,乙方仍按原联系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送达的合法效力。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第三方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及业务申请材料中记载的联系地址作为各自的公证文书、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受诉法院、公证机构送至该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12.2 乙方向甲方进行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仓通知、预警通知、到期通知、提前了结通知及其他乙方认为应该通知甲方的情形。
12.3 乙方以网站公告形式进行通知的,公告发布主体包括乙方或乙方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或其他经乙方授权的主体。
12.4 甲方应当及时查询乙方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折扣比率、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罚息率、浮动授信系数、提交展期申请的时间、提交展期申请的方式、调整乙方认可的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买入或申购的证券范围、其他相关费率等指标调整以及本合同修订的公告,及时了解上述调整情况,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保持注意义务,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甲方知晓并同意,上述指标调整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经乙方公告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12.5 乙方发出通知后,经过下列时间即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1)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向为甲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发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2)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接通甲方预留电话号码并通话完毕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如乙方拨通甲方预留电话接通,但甲方拒绝通话的,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电话两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乙方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3)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向甲方预留电话号码短信发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4)以乙方网站发布信息的,以乙方在规定网站完成信息发布之时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12.6 甲方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公告承担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信用账户变化及乙方所发出的通知、公告。因甲方未及时查看信用账户变化及乙方通知、公告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12.7 乙方定期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12.7.1 乙方为甲方开通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对账服务的送达方式,一般情况下,电子对账单为每月发送。如甲方对电子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未提出质询的,视为认可电子对账单内容。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纸质对账单,甲方本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打印对账单。
12.7.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如下要素:
(1)甲方授信额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价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买入成交数量、价格、成交金额、融资利息、已偿还金额、融资到期日期;
(4)每笔融券卖出成交数量、价格、成交金额、融券费用、已偿还数量、融券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3.1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资金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至乙方账户,以偿还融资欠款和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佣金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全权将甲方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至乙方账户,
以偿还融券借入的证券。
13.2甲方在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得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撤销账户。
13.3乙方保证其对甲方信用账户的限制和资金划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不将上述账户中的资产挪作他用。
13.4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乙方有权向合法的社会征信服务机构查询、获取甲方的信用情况。乙方承诺获取甲方信用情况只用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评估,除此之外不作他用,也不对外泄露。
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业务存续期间,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信用报告用于以下用途:
(1)乙方对甲方进行资信调查、审查审批、存续期管理等用途;
(2)甲方提出信息异议,用于处理异议核查的;
(3)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查询的事项或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并通过连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第三方服务商,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基本信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生逾期未还本金、利息或逾期负债)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依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要求报送的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确定。
13.5甲乙双方就普通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的“交易代理、网上交易、买者自负及清算交收”等相关内容,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外,同样适用于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委托代理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修订、合同终止
14.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上予以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本合同相关条款及内容进行修订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接受相关条款可在乙方公布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至乙方营业网点提出异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若甲方未在三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视为接受相关事项修订,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14.2 合同终止
14.2.1 出现以下情况可导致合同终止:
(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甲方为金融产品的,产品运作终止并进入合同终止程序。
(4)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5)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6)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7)甲方通过乙方所进行的交易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采取严重警告、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罚款等监管措施的。
(8)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14.2.2 出现上述第 1、2、3、4、5 种情况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条款执行。
14.2.3 出现上述第 6 种情况的,甲方需了结所有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14.2.4 出现上述第 7 种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了结所有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清偿负债、了结交易,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收回所有债权,终止本合同。
14.2.5 终止合同情形将不影响双方对在此以前所发生的违约事件的追究权利,该权利将继续有效并可继续予以执行。
14.2.6 因出现上述情况而终止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已行使其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后,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及其它有关资金或证券。甲方或甲方相关权利人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甲方的信用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15.1 因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15.2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5.3 甲方已知晓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和财务安排等单方面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授信额度、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折扣比率、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融资融券仓单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甲方将可能面临被乙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融资融券仓单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担保物提前或延迟强制平仓等形式处置的风险,甲方承诺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导致的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6.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16.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当地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 乙方受理甲方投诉的途径如下:
服务热线:95525 或 4008-888-788 转人工坐席。 E-Mail:95525@ebscn.com。
书面信函: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 1233 号 2 楼,邮编:200120。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合同成立、合同期限、合同份数
17.1.1 本合同可采用电子方式、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的,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当甲方为金融产品时,由甲方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营业部各持有一份。
17.1.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甲方完成在乙方开立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若甲乙双方签署多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签署内容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7.1.3 本合同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发生本合同第 14.2 条约定合同终止情形时终止。
17.2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全部内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所作的选择均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自愿签署本合同。
重要提示: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应全面、详细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尤其是认真阅读本合同字体加粗条款内容。如仍决定签署本合同,即表示甲方承诺愿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全面约束,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为个人/机构: | 乙方(盖章) |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 |
甲方为金融产品: | |
甲方(金融产品全称) 管理人(盖章)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管理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订的相关业务制度,制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证券借贷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您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本公司的借款及利息还有可能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您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您追索债务。
(二)与普通证券交易共有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盈亏被放大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利用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放大的比例与保证金比例和折算率有关系,即保证金比例越低,折算率越高,融资融券交易的财务杠杆越高,您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可能的损失也越大。因此,您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将亏损控制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四)融券的特有风险
证券上涨越多,融券负债余额越大。理论上证券可无限上涨,因而融券负债可无限扩大。并且,若融券卖出的证券停牌,因无法买入证券,您将无法及时归还融券负债,此时,若停牌证券的估值大幅上涨,您可能蒙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五)本公司资质风险
您在本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您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监管指导及逆周期调节风险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及本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要求和财务安排单方面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授信额度、提取担保物的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期限、平仓期限、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最大比例、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折扣比率、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融资融券仓单展期应满足的条件等进行动态调整,您将可能面临被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获批的固定额度失效、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无法提取担保物、融资融券仓单无法展期、信用账户交易受限、担保物提前或延迟强制平仓等形式处置的风险,您将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导致的全部损失。
(七)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
1、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及因本公司重估停牌证券的公允价格导致您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您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补充足额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或减仓或虽提交了担保物,但因担保物转入委托失败、交收失败等原因导致补仓失败,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2、如果您在融资到期日未能偿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者融券到期日未能偿还融券证券及相关费用,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3、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发行可转债派发权证等情况的及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要约收购的,如果您存在该证券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券,如果没能按期还券,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
4、在合同存续期内,如果您违反承诺,在普通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 5%以上(含本数)上市流通股票,或信用证券账户买入或持有光大证券股票,并未能按本公司要求处置的,您将面临担保物被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融资融券合同被终止的风险。
5、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强制退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被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6、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违反监管要求情况,您有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给您带来损失的风险。
7、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您的资产被司法等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您将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8、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您持有的证券停牌,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公允价格计算担保物的证券价值,若因公允价格调整,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按照约定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追保线之上的,您将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9、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在强制平仓时,您将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您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10、您在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时,可能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八)被要求提前了结负债的风险
由于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您所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均是本公司的资产,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若您持有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重大事项,或您信用条件明显恶化,违反您做出的声明、保证、承诺事项等触发合同约定的提前了结交易的情形时,应及时告知本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您将面临被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交易的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九)调整警戒指标、平仓指标等形成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单方面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以及内部风险管理要求,调整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折扣比率、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等,因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十)无法展期的风险
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您可在融资融券负债到期前向本公司申请展期,对于您提交的展期申请,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年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担保物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账户内证券品种、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和风险状况)、交易行为、维持担保比例、已展期次数、利息偿付情况、《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签署情况(如适用)及市场变化和本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如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您将面临无法展期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因利率调整成本增加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有权根据资金成本、券源筹措成本、市场风险状况、供需情况等因素,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您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十二)浮动授信方面的风险
如果您是浮动授信客户,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您的信用账户日终净资产、信用状况、浮动授信系数、客户类别系数等发生变化,将会引起您浮动授信额度的变化,由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十三)资信降低及授信额度被降低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本公司可能会相应降低对您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平仓等指标,由此,您可能面临形成损失的风险。
(十四)通知与送达方面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不良信用记录风险
您在开展融资融券期间若发生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您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可能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六)未能妥善保管资料形成的风险
您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不慎遗失、被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十七)被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1、您须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您带来损失。
2、您须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风险,并可能因此给您带来损失。同时,如您不符合或在业务存续期间不再符合外部监管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对此项业务设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则存在被限制或取消开展此项业务资格的风险。由此带来的损失可能需您自行承担。
3、如存在因证券交易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可能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4、您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5、本公司对您的融资融券业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依据审查结果,您有被降低信用级别、降低授信额度、提高保证金比率、限制交易品种或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6、您须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否则,将有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
险。
7、您须确保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一致,否则,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
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8、您提供的担保物须来源合法,且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资产权属及其权益争议等情形。否则,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可能因此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9、您在融券交易期间,卖出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如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您将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承担因此而带来的损失的风险。
10、如果您实际融资总规模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资规模上限的,有被限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11、如果您实际融券规模、单个证券品种融券规模等指标已经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本公司规定的融券规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有被限制不得再开展新的融券交易或该单个证券品种的融券交易的风险。
12、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若违法违规使用账户、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异常交易行为、证券账户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本公司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对证券账户限制交易、暂停交易,拒绝您证券交易委托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您将面临可能因此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八)董监高相关风险
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您是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情况;您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您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还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您的一致行动人。您任职情况、持股情况或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如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您任职期间或持股期间不得使用您的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您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十九)不得再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如果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存在恶意扰乱金融环境或证券市场秩序,或因为您的交易行为导致我司受到监管部门关注或处罚、恶意投诉或恶意滋生纠纷,出现违约行为等信用污点的,将有可能面临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并且不能再次参与我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违约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如果您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将有被收取罚息的风险。
(二十一)被追索债务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您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您将面临被继续追索债务的风险。若发生约定情形或您存在违约风险,本公司有可能禁止您从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账户中转出资产。
(二十二)法律法规及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有可能给您造成交易损失的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有权修订融资融券合同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公告生效,您应及时关注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公告及本公司发出的通知等。
(二十三)高龄客户风险
您年满 70 周岁后,应按本公司要求及时签署《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在评估您的年龄因素和
《高龄等特殊客户从事信用交易风险提示确认函》签署情况后,我司有权决定调低或取消您的授信额度,并不再受理您的融资融券仓单展期申请。
您年满 80 周岁后,本公司有权采取不再受理您的融资融券仓单展期申请、取消您的授信额度,相关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四)科创板股票的特殊风险
由于科创板股票的上市、交易、退市机制与其它 A 股股票存在较大差异,投资者在信用账户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存在以下主要特有风险:
1、因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且退市制度较其它 A 股股票更严格,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科创板股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潜在损失风险可能高于以其它 A 股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2、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与其它 A 股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差异,投资者应避免因前述差异而产生无效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3、为防范价格波动等风险,本公司有权对科创板股票设置较严格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准入条件、较低的折扣比率、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较高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预警线、平仓线、追保线或要求您提前了结交易等措施,可能因此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需求,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本公司可能根据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情况等因素调整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要求。您的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达到外部监管或本公司规定的上限时,本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您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以自有资金买入、融券卖出该板块证券,将该板块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信用证券账户,调减或取消您的授信额度等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五)不可抗力风险
因出现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等不可抗力风险,导致本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融资融券合同,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本公司可免除相应责任。您将可能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已全面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签署以上内容:
(当投资者为个人时,由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当投资者为金融产品时,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