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不得公開宣布或揭露於任何第三人,其保密責任不因專案合約終止和解除而失效。 第 7 條 : 禁止轉讓甲、乙雙方於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人。 第 8 條 : 甲方協力義務 甲方協助乙方開發之目標市場以馬來西亞、阿拉伯聯合 大公國以及印尼為限,且不代表甲方擔保乙方與當地貿易商/中間商/通路商/餐飲商等可締結任何合約關係,例如:取得訂單等。 第 9 條 : 乙方協力義務 一、乙方於...
立 約 人 : |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為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辦「000xxxxxxxxxxxxxxxxxx買主對接專案」(以下簡稱本案),並偕同 (以下簡稱乙方)合作進行本案,雙方爰協議訂立本合約,依據合約內容履行並負擔義務及相關 責任。 |
1 條 : | 合作內容 本案內容如臺灣農水產及加工品馬來西亞、阿聯、印尼買主對接申請須知所載。 |
第 2 條 : | 合約期間 自甲方公布獲選業者並完成簽約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12月14日止。 |
第 3 條 : | 工作方式 本案之進行方式應依申請須知規定進行之,雙方協力義務依照本合約之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 |
第 4 條 : | 侵權行為之規範 一、乙方於本案執行時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權)及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乙方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二、xxx擔保本案之出口商品,無侵害他人智財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 三、若遭第三人主張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提供相關之舉證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 用,甲方如有損害,應由乙方負擔賠償責任。 |
第 5 條 : | 本案費用 一、本案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如買主一對一精準對接媒合等均不收費。 二、乙方參與本案除需繳交新台幣xxx整履約保證金外,不需繳交任何費 用,保證金將於合約執行結束後不計息全額退還,保證金規定詳見本合約第10條。 |
第 6 條 : | 保密責任 甲、乙雙方因本案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保密資料文件,非經對方事前書面同 |
「000 xxxxxxxxxxxxxxxxxx買主對接專案」合約
意,不得公開宣布或揭露於任何第三人,其保密責任不因專案合約終止和解除 而失效。 | |
第 7 條 : | 禁止轉讓 甲、乙雙方於本合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人。 |
第 8 條 : | 甲方協力義務 甲方協助乙方開發之目標市場以馬來西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印尼為限,且不代表甲方擔保乙方與當地貿易商/中間商/通路商/餐飲商等可締結任何合 約關係,例如:取得訂單等。 |
第 9 條 : | 乙方協力義務 一、乙方於合約期間應全力配合甲方之要求執行,並依照甲方之建議據以實施,包括但不限於:接受甲方訪視諮詢服務、參與商情回饋研討、出席座談會與專家諮詢會議、依甲方規劃提供樣品或產品予甲方進行實體或線上行銷、參與買主對接之當面晤談或電話會議,以及準備買主商談簡報等。 二、乙方應依甲方所設定之格式,提供公司簡介、主打產品特色、規格、報價等資料的中英文說明,以及產品高解析度圖檔(至少須有 1MB 或 200dpi),供甲方宣傳編輯、印製文宣品,以利甲方向目標市場買主進行採購提案及洽商用。 三、乙方有義務派代表參與在目標市場舉辦之「買主一對一精準對接媒合」商機洽談,並自行負擔乙方人員食宿、交通等差旅費用。代表xxx在任職於乙方,且負責海外業務或行銷之高階經理人,始可代表乙方出席,其適格與否,甲方有認定之權。 四、於目標市場與「買主進行一對一精準對接媒合」洽商時,及甲方辦理「國際通路行銷宣傳及展售活動」所需之樣品、樣品寄送、樣品報關過程中所需之申請手續、冷鏈物流及儲藏、活動結束後樣品之處理、以及所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不負任何樣品寄送、儲藏、銷毀等相關責任及相關費用。 五、乙方須每季配合提供出口實績證明文件予甲方,出口實績證明文件為目標市場之訂單、海關報關單、出口提單等出口證明文件單據等,供甲方掌握買主接洽、接單效益等資訊,做為辦理本案之效益評估。 六、乙方須委派乙方處理本案業務之相關人員,參加甲方舉辦與本案的活動宣 |
傳、大型論壇、記者採訪等相關成果擴散活動。 七、乙方參與產品如涉及抄襲、仿冒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智財權之情事,甲方有權取消其合作資格及沒收保證金,並由乙方自行負擔其對第三人相關及民事、刑事之法律責任。 x、參與本案作品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由乙方自行依法申請。 九、乙方須自公布為獲選業者日起,7 個日曆天內與甲方完成合約簽訂,並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xxx整給甲方。 | |
第 1 0 條 : | 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予甲方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其有效期限須至本案執行期間屆滿(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後 60 個日曆天。 二、履約保證金還款將於本案成果審核通過且結案後一次發還,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三)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 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
第 1 1 條 : | 合約解除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約,且乙方因此 |
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害或商譽損失等,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執行內容與專案合約或申請須知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未能改善者。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三、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本專案合約所定之義務者。 五、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改善者。六、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七、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5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八、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合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 |
第 1 2 條 : | 合約解除之效果 一、依前條規定解除合約後,甲方全數沒收履約保證金。 二、乙方非有中止營業(檢附稅捐單位證明)或者受破產宣告等情事外,不得要求解除本合約。 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合約當事人之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示停止本案或經他方同意者,得解除合約。因本條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如不能履約者,免除合約責任。 四、本合約解除後,甲方應立即將乙方交付之所有文件資料(影本及手抄本)等 與本案有關之機密文件銷毀。 |
第 1 3 條 : | 有效期間 一、本合約經雙方代表人簽章後生效。 二、甲、乙方在本合約第6條之責任,不因本合約解除而免除。 |
第 1 4 條 : | 管轄法院 x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 1 5 條 : | 完整合約 一、本專案合約包括以下文件:「臺灣農水產及加工品廠商與穆斯林市場108年買主對接專案」申請須知及本合約第18條之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約,任何未記載於申請須知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申請須知及其附件與本專案合約不牴觸之部分均構成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
雙方均有義務遵守;如有牴觸者,以甲方解釋者為準。 | |
第 1 6 條 : | 著作權約定條款 一、乙方瞭解並認知本專案係依據甲方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辦合約執行,本合約執行產生之成果歸屬,著作權屬甲方。 二、本合約之成果,乙方應予保密。成果對外發表時應先得甲方申請書面同意,並標明著作權人。 三、乙方應確保對其受雇人及其他參與本計畫之任何第三人就執行本合約所完 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與其受雇人及該第三人約定以甲方為著作權人。 |
第 1 7 條 : |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2份,副本2分,正副本雙方各執一份。 |
第 1 8 條 : | 附件包含 附件1:「000xxxxxxxxxxxxxxxxxx買主對接專案」申請表。附件2: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附件3:各類評分項目相關之證明文件。附件4:專案合約書。 附件5:產品資料表。 |
以下空白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代表人: xxx
(簽章)
統一編號:48902416
地址:10665 xxxxxxxxx 000 x 0 x
xx: 代表人: (簽章)
統一編號: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