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立約定書人同意以此內容為同意委託代繳之憑據,並於簽名處簽名,無需另行使用簽帳單。
2.立約定書人需為 貴行有效卡之正卡持卡人,以立約定書人持有之有效卡正卡代繳 貴行開辦之各項費用。若立約定書人持有兩張以上 貴行有效卡,由立約定書人自行指定欲代繳之信用卡卡號,若立約定書人無指定,或其指定之卡號非有效卡,則同意由 貴行代為指定,惟信用卡須於完成開卡作業後,方得代繳各項費用。
3.如立約定書人路邊停車費原已設定其他代繳帳戶,需另行取消原設定。有關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參考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車輛所有人異動時(例如車輛辦理買賣過戶),立約定書人同意應事先向 貴行辦理終止代繳,如未終止代繳,則視為同意由約定之信用卡卡號繼續代繳該車輛之代繳停車費。另 貴行提供之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僅為服務性質,並無通知或提醒之義務,立約定書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提醒信件”或“手機號碼登錄錯誤”等作為逾期繳款之理由。
4.立約定書人同意 貴行、各公用事業單位、台湾大哥大、中華電信、公用停車事業單位及其他經 貴行公告受託代繳費用之團體(以下統稱『各事業單位』),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立約定書人之個人資料。
5.立約定書人向 貴行申請代繳各項費用後,於 貴行接受委託並開始履行代繳前,各項費用仍應由立約定書人或用戶自行繳納。
6.貴行受託繳訖當月份之各項費用後,其費用收據概由各事業單位逕行提供予用戶或以繳費通知單及信用卡帳單代扣繳明細取代, 貴行不寄送繳費通知或明細。 貴行已代繳之費用明細將列示於立約定書人之信用卡帳單中,各事業單位將不另行寄發繳費通知,立約定書人不得以自己或用戶未收到各事業單位之繳費通知為由或主張已代繳之費用有爭議,而拒絕向 貴行繳納 貴行已代繳之費用,並同意由立約定書人自行向各事業單位查詢並尋求解決。如經各事業等單位確認費用應減收或補收時,亦由該事業單位直接退款予用戶或於下次應繳納費用中調整。因代繳費用以信用卡扣款前,各事業單位須提前1∼3個工作天提供 貴行代繳明細進行授權作業,故代繳費用之帳單列帳日期以各事業單位提供 貴行之作業時間為準。
7.立約定書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倘 貴行接獲各事業單位改號通知時,立約定書人同意 貴行得無須通知立約定書人,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以立約定書人原約定之有效卡正卡逕行代繳。扣繳公用停車事業費用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立約定書人向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
8.貴行或立約定書人皆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平台通知對方變更或終止原指定代繳之費用項目、或終止代繳約定。在立約定書人未終止委託代繳約定或 貴行接受終止代繳申請生效前,仍須依信用卡契約及本約定條款向 貴行繳納 貴行已代繳之各項費用。終止代繳約定後,如欲重新辦理,需由立約定書人重新依 貴行同意之方式提出申請。
9.各代繳費用爭議款項如經 貴行認有調查之必要時,立約定書人有向各事業單位調閱使用、計費、通聯紀錄提供 貴行並配合調查之義務。立約定書人若違反本義務,應自行♛擔損失。
10.立約定書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餘額應足敷各委託代繳項目當時應繳費用,若立約定書人與 貴行間之信用卡契約解除或終止(含信用卡註銷停用、不續卡、管制、強制停用等)、或發生超過信用額度應付帳款延遲繳款、或其他信用瑕疵、貶落等情事、或經各事業單位停止其服務者, 貴行無須另行通知,得逕行終止與立約定書人間之代繳約定,並得將代繳各費用資料退回各事業單位,由各事業單位按其收費程序處理。如立約定書人因此遭遇各事業單位之罰款、停用或有其他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定書人自行♛責。
11.貴行以立約定書人之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後,該筆費用將併入當月份之信用卡應付帳款,立約定書人於收到當月份之信用卡帳單後,可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全部繳清,或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並加計循環信用利息。
12.立約定書人委託 貴行代扣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包含台電、省水、市水、瓦斯)及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費用,不適用 貴行各項紅利回饋辦法(含現金回饋、哩程數累計及LINE POINTS回饋辦法,惟數位生活卡及LINE FRIENDS卡因另有回饋規定,不在此限)。
13.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法令、 貴行信用卡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富邦信用卡用卡須知
提醒您,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於填寫申請書前可至本行網站或來電客服查詢最新公告與相關約定事項。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之前,請您務必詳讀下列注意事項:
一、應付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項目 | 費用收取標準及說明 |
年費 | 1.年費收費標準(每年計算乙次,除經本行同意減收或免收外,年費 收取標準如下):白金卡:正卡1,500元;鈦金卡:正卡1,800元;以上附卡均終身免年費。 2.年費減免辦法:(1)第一年免年費;(2)核卡後年度消費達以下金額, 即可享次年免年費:白金卡正卡達2,400元;鈦金卡正附卡合併達 6萬元或累計消費次數達12次。(3)申請電子帳單且不寄送實體帳單可享免年費優惠,取消電子帳單即恢復為年費規定。(4)綁定銀 行LINE官方帳號好友。(5)本行存款戶自動轉帳付款。 |
循環信用利息 | 1.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結帳日加十六日)以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存入指定帳戶以供本行扣帳或逕行繳付本行或其所指定之代收處所;上述期限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持卡人如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本行每張將收取手續費300元整。 2.持卡人應依上項約定繳款,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已付款項應依序抵沖當期帳款中之費用、利息、每期應付之定期定額基金申購帳款及分期本金、前期剩餘未付款項、新增當期帳款之本金,並就抵沖後之帳款餘額,依下揭第三項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但主管機關規定全額納入最低應繳帳款或不得動用循環信用款項,除費用、利息外,得約定優先於其它帳款抵沖。 3.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採浮動式利率,由本行視持卡人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評定〕計算至各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4.前項浮動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加碼利率(該加碼利率區間為0.62%~14.00%),前揭浮動利率上限依銀行法最高利率之限制規定。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依本行網站公告,並於每月5日依定價方式於本行網站公告調整,如為例假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利率調整生效日。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高時,本行將於營業場所及其網站公告,並得以留存於本行之通訊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郵件、簡訊、即時通訊軟體/APP及各式數位通訊工具)告知持卡人(不適用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循環信用利率(加碼利率部份)則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定期調整,並以留存於本行之通訊資料 (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郵件、簡訊、即時通訊軟體/APP及各式數位通訊工具)通知持卡人。 5.本行將於核卡同意後通知持卡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6.持卡人每期最低應付款項為當期新增一般消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利息,加計其餘未償還應付帳款之百分之五(生效日為104/7/1;104/6/30(含)以前為百分之二)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總和、基金消費、循環信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暨其他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單手續費、基金手續費、年費等),如低於800元,以800元計。前述「一般消費金額」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一次付款之金額,不包含預借現金及代償交易性質之金額。 7.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期限前依當期帳單所列帳款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且本行對同時持有本行兩張以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循環信用之使用及「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之計算,採歸戶合併處理(即非依卡片類別分開處理)。 8.持卡人如未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付款項者,應依前揭第三項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就未繳清之應付分期本金計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算,除另有約定外,係依各筆分期本金餘額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持卡人並同意本行依右列規定收取違約金。 9.循環信用利息計算之公式如下:累加各筆未繳消費帳款(不含當期新增)×年利率(分依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365×各筆計息天數=結帳當日應計收之循環信用利息。範例:持卡人在11/10消費3,000元;11/15為銀行代墊簽帳消費款入帳日,金額為3,000元;12/2銀行結帳時,持卡人尚有前期未繳清消費帳款 2,5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1.98%),利息50元,加上新增一般消費 款3,000元(適用利率為年息13.98%),所以結帳日之應繳總金額為 |
單位:新臺幣(元)
5,550元;12/18帳單繳款期限,收到持卡人繳納最低應繳總額為800元;12/20銀行代墊簽帳消費入帳日,金額20,000元;1/2銀行結帳應繳總額為24,823元,最低應繳金額為2,311元,循環信用利息為73元。其圖解及計算方式如下: 11/10 11/15 12/2 12/18 12/20 1/2 持卡人消費 銀行代墊簽帳 銀行結帳應繳帳款 帳款繳款期限 銀行代墊簽帳 銀行結帳 NT$3000 消費款入帳日 NT$5550 持卡人繳 消費款入帳日 應繳帳款 NT$3000 (前期尚有未繳清之消費帳款NT$2500 NT$800 NT$20000 NT$24823 利息NT$50) 1/2結帳帳單通知:循環信用利息: (1)(2,500元-(800元-50元))×(12/2至1/1)/365×11.98%= 1,750元×31/365×11.98%=17.81元 (2)(3,000元×(11/15至1/1))/365×13.98%=3000元×48/365× 13.98%=55.15元 (1)+(2)=17.81元+55.15元=73元 最低應繳金額:20,000(當期新增一般消費)×10%+4,750×5%+73 =2,311元。 總應繳金額:4,750+20,000+73=24,823元。 | |
違約金 | 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逾期應按月繳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係以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分期利息及遲延利息、違約金、各項應繳手續費及持卡人至當期繳款截止日止已償付帳款後之未繳清金額,按下列方式計收: 1.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 (含)以下者,無須繳納違約金。 2.持卡人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超過1,000元或等值約定結付外幣者,逾期一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違約金500元。 【範例】(承上循環信用利息範例): 假設1/2帳單結帳後,若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1/18)止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2/2結帳時則另需繳納違約金300元。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持卡人未繳清金額=上期應付帳款-上期利息-上期違約金-上期手續費用-繳款截止日前已付款項=24,823 -73-0-0-0=24,750,因未繳清金額超過1,000元且為逾期一期,故計收違約金300元。 |
預借現金手續費 | 持卡人以信用卡向本行指定機構辦理預借現金時,須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並應繳付本行依每筆預借現金總額x2.5%計算之手續費,併入每月帳款計收。預借金額於當期繳款期限截止日前如未全部清償,本行得計收循環信用利息或違約金。 |
國外交易服務費 | 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該筆帳款是以當地特約商店請款/退款當天外幣折算日的匯率為準,並授權本行依據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有關信用卡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與本行結算,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並加收 1.5%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其中1%為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 |
其他費用 | 1.掛失手續費:每卡收取200元。2.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收取100 元,若確定此筆交易無誤,持卡人則另須支付調閱期間的利息費用。3.補印帳單手續費:每次每月補印收取100元,惟補印最近三個月內帳單 (當期以外限一次),或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者免收。4.支票付款退票手續費:以支票繳付信用卡帳款而未能兌現,每張收取300元的退票處理手續費。5.溢繳款退回費用:(1)退回至本行存款帳戶,每筆收取 100元作業處理費。(2)退回至其他銀行存款帳戶,每筆收取130元匯款暨作業處理費。6.清(代)償證明手續費:每份收取200元。7.中華電信數據語音系統及網際網路繳費之手續費:(1)中華電信之費用:每筆收取 10元;(2)規費(汽機車換發行車執照):每筆收取20元;(3)交通罰鍰(包含車籍屬台北市與高雄市之違反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罰鍰):每筆收取 20元;(4)汽機車燃料費:每筆收取燃料費金額之1%(自即日起至109年 12月底止享免手續費優惠)。8.各項查(核)定稅手續費:包含繳納房屋稅、地價稅、汽機車牌照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補徵稅款、營業稅申報自繳稅款,手續費為每筆15元加計每筆繳稅金額之0.2%(自即日起至 109年12月底止享免手續費優惠)。9.「電子化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 平台」繳納各項公務費用及學雜費手續費:每筆定額收取20元(學雜費自即日起至109年12月底享免手續費優惠)。10.「臺北市民e點通」手續費:2,000元(含)以上之收費項目,收取1%手續費;2,000元以下之收費項目,收取20元手續費。11.緊急製卡費用:每卡800元。12.緊急替代卡申請費用:(1)VISA:白金卡、御璽卡、無限卡免費。(2)MasterCard:白金卡、鈦金卡、商務卡、世界卡皆為5,000元。(3)JCB:白金卡、晶緻卡皆為2,500元。13.爭議帳款仲裁處理費:美金500元。 |
二、信用額度之調整及通知
x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往來情形核給信用額度,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或本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調整之;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以書面通知本行調回原額度或終止契約。本行並得自發卡後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與原額度不同,本行應通知持卡人,且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高於原額度,應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若重新核給之信用額度低於原額度,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通知本行終止契約。
持卡人得要求本行調高或降低信用額度;本行對於持卡人調降信用額度之要求,於本行所規定各卡別最低額度以上者,本行不得拒絕。
持卡人如需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須事先徵得本行同意。持卡人及其保證人對超過額度使用之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全部超額之帳款;且就該信用卡停止使用生效前或生效後所發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清償責任。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1.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本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2.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 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本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行協助處
理,或同意♛擔調單手續費後,請求本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惟如調查結果發現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該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本行♛擔。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本行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等交易對本行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
3.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按該期帳單持卡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差別利率計付利息予本行。
四、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1.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但如本行 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 行通知本行。 2.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及其保證人仍
應♛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 (4)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係由持卡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等親內旁系血親、x 等親內姻親冒用者,但持卡人持有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3.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外: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
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2)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後,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4.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及其保證人♛擔。
五、學生使用信用卡應注意事項
1.本行得因持卡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要求提供持卡人消費明細,無須另行取得持卡人之同意。
2.持卡人於申請時未告知學生身分,經本行事後發現者,本行毋須事先通知,得對持卡人拒絕授權、降低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六、個★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皆瞭解並同意本行於辦理徵信調查或未來之信用授權之需要,得與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局,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相互交付利用持卡人及其保證人現在及將來一切業務往來之各種資料;持卡人發現前述資料有錯誤或爭議時,願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行辦理更正或爭議註記。
七、業務委託
1.持卡人同意本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2.本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本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 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發卡機構及其委託
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八、其他信用卡使用說明
1.信用卡屬於本行之財產,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擔保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將信用卡或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2.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後應立即在信用卡簽名欄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
3.持卡人以信用卡簽帳消費時,經查對無誤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不得以簽名式樣不同,拒絕付款。
4.持卡人以信用卡向本行指定機構或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預借現金時,應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持卡人於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辦理預借現金前,應先致電本行申請寄發預借現金密碼函,持卡人並應 向本行確認預借現金功能業已開啟。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開啟或要求停止使用預借現金功能,並可向本行申請鎖定信 用卡預借現金之固定額度。 5.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部分之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
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6.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信用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上述卡片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
九、其他事項
1.持卡人及其保證人與本行如因信用卡使用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富邦信用卡消費分期約定書
申請人為向台北富邦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請信用卡消費分期服務,除須遵守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同意遵守以下特別約定條款:
1.本約定書所稱之信用卡消費分期係包含信用卡帳單分期以及單筆消費分期服務 (以下合稱消費分期服務),且分期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之信用卡固定信用額度 (不含臨時調整額度)。帳單分期係針對信用卡帳單繳款後餘額採分期方式付款;單筆消費分期係為指定之刷卡交易採分期方式付款(如單筆消費分期、單筆消費自動分期、學雜費、稅費分期、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等)。
2.申請人簽署本約定書後,於有效期間內消費分期服務之後續申請可採以下方式辦理,毋須逐案簽署本約定書,並同意相關權利義務亦悉依本約定書辦理: (1)逐筆申請:申請人就欲辦理消費分期服務可逕以電話、傳真、數位平台及
自動化平台向 貴行逐筆申請辦理。
(2)申請單筆自動分期(限單筆消費分期適用):申請人可就指定之信用卡向 貴行申請辦理單筆自動分期,經申請成功後,自次日起該卡入帳之各筆一般簽帳消費交易,如於當期結帳日時經系統檢核達到申請人所最終選擇設定之門檻金額時,即會依該選擇設定之期數自動辦理分期。申請人就同張卡號之信用卡可設定1種以上之分期期數及門檻,惟申請人設定2種以上之分期期數時,則較多期數所設定之門檻金額應高於較少期數所設定之門檻金額,且設定金額須以仟元為單位。申請人指定之信用卡若因有效期間屆滿、損壞、遺失、遭竊等原因而由本行換發或補發新卡時,該換發/補發之新卡仍將繼續適用本服務,xxxx申請,其後亦同。
3.本消費分期服務僅限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惟正、附卡之簽帳消費均可申請單筆消費分期),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自本行核准申請人之申請時起,至申請人之信用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但申請人續卡成功者,本約定書有效期間至新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止,其後亦同。
4.如申請人申辦帳單分期時無持有任一 貴行有效信用卡、有逾期繳款紀錄或為 貴行信用卡協議清償戶等,貴行得不受理該服務申請,另如申請人已辦理他行自動扣繳授權扣抵帳單應繳總金額者亦同。申辦單筆消費分期僅用於一般簽帳消費交易,不適用預先/事先授權簽帳交易(特殊專案除外)、申購共同基金、任何形式之預借現金(包括但不限預借現金專案、分期金專案、拼現金專案、餘額代償專案等)、賭金、線上紅利折抵交易、郵購分期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訂購、型錄購物等),已辦理分期付款之簽帳消費明細等或其他 貴行公告不適用消費分期之項目;另富邦人壽保費、以電子化e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27608818繳費平台繳交之學(雜)費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適用單筆自動分期。
5.本消費分期服務提供3、6、12、18、24期分期期數供申請★申請(未來如分期期數有異動時,不另行通知,請參閱官網http//xxx.xxxxx.xxx/xxxxxxx,但新分期期數僅適用新申請消費分期服務),分期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I)+不同客戶區隔適用之分期加碼利率(加碼利率區間為2.75%~12.50%,依個
★信用評等調整),上限為15%,總費用年百分率等同分期利率。申請人申辦本消費分期服務時實際所適用之分期利率,得以帳單、電話、數位平台及自動化平台揭露(示)為準,如 貴行提供適用分期利率低於本條款揭露分期利率,則申請人同意 貴行另行通知後適用。申請人當月適用之分期付款之分期利率詳見信用卡帳單,其他產品注意事項詳見 xxxxxxx.xxxxx.xxx/xxxxxxx。
6.本消費分期服務之申請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本消費分期服務之各筆交易之核准本金仍為申請人之信用卡應付帳款並占用申請人信用卡帳戶的信用額度。本消費分期服務各筆交易一經 貴行核准後,即不得取消或變更分期還款期數。貴行將 依核定之分期繳款期數與分期利率,依「年金法」計算每期應攤還之本金與利息,並併入其後每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除另有約定外,不收取消費分期手續費。帳單分期申請方始溯及自該信用卡帳單之結帳日起生效並起息,如申請★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且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相關規定處理,並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單筆消費分期除首期係自該筆消費本金入帳日起計算利息至該期結帳日前一日止,其餘各期均自上期結帳日計算至該期結帳日前一日止。若申請★申請變更結帳日期,則變更後首期帳單將先按前期結帳日至變更後結帳日間之實際天數計算該期應繳本息,嗣並重新計算剩餘期數每期應還之本金與利息;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則按所適用之分期期數以每一個月
7.申請人申請帳單分期須於各期信用卡帳單所列繳款截止日前向 貴行提出申請,且申請之該期信用卡帳單「當期帳單應繳總額」扣除「最低應繳金額」須達新臺幣三仟元(含)以上,以「當期帳單應繳總額」扣除「當期已繳款金額」後剩餘未償還之金額作為「帳單分期申請金額」,並以各期信用卡帳單應繳總額扣除各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後之金額為「帳單分期申請金額」之上限。申請人申請單筆消費分期須於該筆消費授權成功後至最近一期結帳日前三個營業日止提出申請(特殊專案依其指定期間為準),每次申請單筆消費分期之最低申請金額須達新臺幣三仟元(含)以上(未來如最低申請金額有異動時,不另行通知,請參閱官網http//xxx.xxxxx.xxx/xxxxxxx,學雜費和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另依貴行官網所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8.申請人申辦帳單分期,應於申請帳單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繳款期限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金額,該筆申請方生效力,且於申請分期之當期信用卡帳單結帳日後至次期帳單結帳日前不得變更結帳日,否則 貴行得不受理申請,已受理者得不予核准,已核准者亦不生效力,已生效者則自始失其效力。如申請人申請變更信用卡結帳日期,則變更後首期帳單將先按前期結帳日至變更後結帳日間之實際天數計算該期應繳本息,嗣並重新計算剩餘期數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
9.學雜費分期僅適用以「27608818繳費平台」所繳之學雜費申請,而不適用於電子化e政府多元付費共通作業平台之學雜費,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其申請條件及適用期間悉依 台北富邦銀行官網所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本消費分期服務如日後 貴行提供適用之分期利率低於揭露之分期利率,則申請人同意 貴行不需另行通知即可適用該優惠利率。
10.各筆消費分期之分期期數與利率,由 貴行與申請人於申請當時以約定方式(包含書面、電話、數位平台、自動化平台等)確認,並於各筆消費分期申請作業完成後再次載明於寄送予申請人之交易確認函中,交易確認函將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帳單訊息方式通知。
11.若申請★主動要求提前清償單筆消費分期及帳單分期之剩餘款項,則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一次入帳,並併入申請★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貴行並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單筆消費分期之特殊零利率活動除外),收取方式如下:自首期結帳日後至第二期結帳日前提前清償者,貴行得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一百六十元;若自第二期結帳日後至第六期結帳日前提前清償者,貴行得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暨若自第六期結帳日後至第十二期結帳日前提前清償者,貴行得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一百四十元。前開違約金和所有未攤還之分期本金將併入申請★要求清償日後最近一期信用卡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中收取。
12.申請人未按時繳足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含提前清償者)時,貴行得依各期分期本金餘額,按本消費分期服務約定之分期利率(學雜費分期產品按約定之分期利率、特殊零利率分期活動按其於逾期時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自繳款截止之翌日起計收遲延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並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逾期繳款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溢繳情形者,亦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溢繳款相關規定辦理,而不會提前清償本消費分期服務未到期之分期本金。
13.申請人如有因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所定事由而遭強制停用信用卡或終止信用卡契約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消費分期服務所有未到期之每期應攤還本金視為全部到期。
14.本消費分期服務不適用 貴行各項紅利回饋辦法(含現金回饋或哩程數累計)。
15.申請★茲聲明本約定書各項條款均經申請★於合理期間(至少七日)審閱並充分確認、瞭解且願確實遵守,貴行得保留本消費分期服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消費分期服務申請成功後,貴行提供申請★七日之解約權,若對該交易有任何異議,申請★應於前述七日之期限內致電告知 貴行,貴行將取消該次交易, 且分期利息不予收取,但仍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利息。關於本消費分期服務未約定事項,悉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
16.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範例說明:(1)以分期帳款金額10萬元,分期期數12期,
108 年1 月1 日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I) 為1.06% 為例,分期利率為
3.81%~15%,總費用年百分率等同分期利率。(2)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
2.上述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未能整除之金額(以元為單位)將併入首期帳款。
(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8年1月1日。
(S10809版)
國賓大飯店聯名卡 尊榮禮遇
美饌禮遇 尊榮住宿
富邦國賓大飯店聯名卡
版本:1
080061-091231
申 請 說 明 | ||||
一、申請資格:正卡: 年滿20歲,歡迎檢附財力證明文件申請白金卡。 附卡: 年滿15歲,且限正卡申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配偶父母。 二、正附卡申請★所需文件: □1.新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後) □3.簽名欄位務必親筆簽名 □2.正卡申請人財力證明文件(請提供下列任一項) □4.資料欄位完整填寫 | ||||
財力證明文件 | 上班族 | 公司 ♛責人 | 自由業/ 家管/退休 | |
□薪資轉帳存摺 | 存摺封面(需有姓名、帳號)及近三個月清晰明細內頁(帳號需與存摺封面相符) | V | ||
□活期存款存摺 | V | V | V | |
□定期存款存摺 | 有效且已存滿三個月以上影本 | V | V | V |
□扣繳憑單/ 所得清單 | 最近一年申請之影本 | V | ||
□薪資單(條) | 最近三個月內任兩個月之影本 | V | ||
□人壽保單可借貸餘額 | 最近一個月內資料且需要保人親簽 | V | V | V |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土地謄本 | 最近一年申請之影本 | V | V | V |
註:1.薪轉及活存可使用網路銀行明細及對帳單,但須可清楚辨識申請人姓名及帳號。 2.學生請附最近一年存款財力證明。 3.自營或合夥之企業老闆,公司需成立滿兩年。 4.外籍人士另備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如須徵求保證人,本行將另行通知。 5.台北富邦銀行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三、原住民之傳統姓名:請於申請書中文姓名欄位填寫中文名/xx拼音 |
國際機場單程接送 NT$788 起
刷國賓大飯店聯名卡支付機票或團費,享臺灣指定市區到指定國際機場 NT$788 起之優惠價,請至預約網址xxx.00xxx.xxx.xx完成線上預約,如以電話預約則每一則預約案件加收NT$50服務費。
適用地區: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桃園國際機場
● 台中市 台中國際機場
● 高雄市 高雄國際機場
注意事項:1.使用本優惠前須以本人之國賓大飯店聯名卡刷卡支付當次1萬元以上國外機票或國外團費,刷卡日期需於預約接機/送機日期前3個月內且限本人乘坐。2.使用次數,每人每卡別一年限使用8次接或送。3.購買國際線團體行程請提供開票時間、信用卡卡號、刷卡日期及金額,以供客服人員查詢活動資格。4.機場接送需於使用日期3~7個工作天前事先預約。5.其他地區至指定機場接送優惠價格、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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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賓大飯店聯名卡享龍騰卡免2年會籍費及貴賓室NT$850優惠!
注意事項:1.龍騰卡會籍費原價500元/年,貴賓室原價850元/次。2.本專案申請龍騰卡收取作業處理費99元,將會在第一次使用貴賓室服務後於使用費中抵扣。3.本專案請透過專屬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請,活動詳情及細則請見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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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1.使用本服務須先註冊為漫遊吧會員。2.本服務最晚需於出國前4~5個工作天至 xxx.xxxxxxxxxx.xxx網站登記預約,每筆訂單僅預約一台機器,每次預約至少預約3日,活動詳情及細則詳見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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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國賓大飯店聯名卡享全航線75折及機場免運,再享寄件免運及免費行動電源租借服務。
注意事項:請於Global WiFi官網預約,本優惠數量有限,活動詳情及細則詳見Global WiFi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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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韓國無流量限制網路分享器,三天共99元
注意事項:1.實際網路覆蓋國請參考享租官網商品說明。2.本專案每卡限優惠一台分享器,不包含行動電源及安心保險。3.使用者需先以國賓大飯店聯名卡支付租借費用並享免押金優惠。4.活動詳情請見萬事達官網。
以上優惠至109年12月31日止皆有效,詳細權益內容請參閱Mastercard
官網,權益內容如有異動本行將不另行公告之。
台北 Tel :x000 0 0000 0000
新竹 Tel : +88 6 0 000 0000
高雄 Tel : x000 0 000 0000 申 請 專 線 : 00-00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 htt p:/ /www. xxxxx.xxx
本次申請 □正卡 □附卡(需與正卡人卡別相同) □正卡+附卡 □同時進件多張申請書
您的申請資料 (請以正楷中文填寫)
是 否 持有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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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您收到信用卡的時間,敬請使用藍、黑色筆正楷填寫,每一方格僅能填寫一個文字或數字,且所填資料請勿超出紅色格外,謝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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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賓大飯店聯名卡 F000
版本:1080061-091231
版本:1070023-071231
(PC:1920)
□1 已婚,子女 ★ 公司
如您已持有台北富邦信用卡正卡,其他個★資料無異動,請直接填寫標示 欄位處,即可簡易申請。
中文 名稱
姓名 □2 未婚
請以大寫書寫,若未填寫則授權本行翻譯,限20個英文字母(含空格及符號) 職稱
英文姓名
現職 萬
□1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年資
年 月
萬事達白金卡正卡MP
出生 民
日期 國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戶籍電話
年 月 日
填寫範例
088年01月01日
公司地址
請務必填寫
年收入
公司電話
郵遞區號
分機
縣 鄉 鎮
市 市 區
路
街 段
巷 弄
現居
電話 號 樓
教育 □1 博士 □2 碩士 □3 大學 □4 專科 □5 高中職 □6 其他
程度
所有
現居 居住:□□年 □1 本★所有 □2 配偶 □3 親屬 □4 租賃 □5 其他
□ 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此欄位可免填寫
職位 □03 一般職員 □02 中高階主管 □11 獎佣金制★員 □09 獎佣金制主管
請單選
(
類別 □50 勞力服務者 □07 專業★員/四師 □70 企業主/家族企業 □19 學生
)
□30 約聘僱★員 □14 退休/家管 □98 其他
條碼黏貼處 請勿填寫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郵遞 縣 鄉 鎮
區號 市 市 區
戶 村 鄰
籍 x
地
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92 批發/零售/服務 □70 製造/營造業 □22 金融保險/租賃
行業類別 請單選
□01 政府機構/公營事業 □04 軍警消 □14 教育機構 □18 醫療機構
□41 運輸/倉儲 □51 汽車買賣/直傳銷 □36 律師/會計/記帳/公證/代書/估價服務
(
□56 珠寶銀樓業/拍賣行/不動產相關行業 □58 汽柴油批發零售業
□82 國防工業 □83殺傷性武器工具機製造業 □90 財團或社團法★/公會/宗教
□98 當舖、地下金融、虛擬貨幣、博弈業、八大行業
)
□9C 第三方/電子支付機構、金流公司 □99 其他
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
中文姓名
※附卡申請人卡片將寄送至同正卡人申請人卡片郵寄/帳單地址
附卡申請★資料
年
月
日
國
□1同戶籍地址 □2另列於下 新戶請務必填寫,如未填寫視同戶籍地址 民
條碼請依此方向黏貼
郵遞
新開發薪轉戶專用填寫欄位 區號
x欄位由台北富邦人員填寫,若為 現居
薪轉戶推廣案件請務必勾選 地
□薪轉戶,首次撥薪日期: 月 日 址
□本次進件是否檢附財力證明
(如未檢附請勿勾選)
縣 鄉 鎮
市 市 區
路
街 段
行動電話
巷 弄
請以大寫書寫,若未填寫則授權本行翻譯,限20個英文字母(含空格及符號)
身分證字號
與申請人關係
1 配偶 2 父母 3 子女
4 兄弟姐妹 7 配偶父母
版本:1080061-091231 □ V 號 樓
推薦★資料
請務必填寫
中 文
姓 名
身分證
保 費 / 需 求
萬 帳單
元 地址
新戶請務必勾選,若未勾選或勾選1舊戶同原帳單地址,視同現居地址;
舊戶若未勾選視同原帳單地址,舊戶若需變更,請務必重填地址及重新勾選
□1 舊戶同原帳單地址 □2 同戶籍地址 □3 同現居地址 □4 同公司地址
現居電話
申請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付款授權
x下述資料不符,則視同未申請本項業務
字 號 SC
聯 絡 銀行員
電 話 工編號
推 廣 客 戶 □ 集團客戶 □ 親友 主 管
地 點 關 係 □ 員工介紹 □ 無 核 章
領卡方式
推薦代號
信箱
□0 郵寄至帳單地址(若未勾選視同郵寄)
□4 親自至台北富邦銀行 分行領取
□支持環保愛地球,我同意設定電子帳單,且不寄送實體帳單
申請電子帳單請務必填寫,英文字母請以大寫書寫,數字0請以0書寫。本行將寄送最新優惠訊息給您
申請人(即授權人)為便於支付本人於 貴行所持有之所有信用卡正卡及其附卡之應付帳款,茲授權 貴行按期於繳款截止日之隔日(如遇國定假日或星期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自本人下列存款帳戶中扣取「授權扣款金額」以繳付前開帳
款;如遇帳戶餘額不足時,並得逐日扣取至約定金額為止,且本人就支付延遲而產生之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仍應♛責。
@ |
請填妥以下帳戶資料始得辦理申請手續 (限正卡申請人本人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銀行名稱 台北富邦銀行 金融機構代碼(銀行別3碼) 012
限國賓員工填寫
身分證字 號
SC:CF00
請填寫員工服務地區代碼+員工編號
(服務地區代碼:台北01、新竹02、高雄03)
(服務地區代碼)
扣款帳號 授權扣款金額
□2應繳總金額 □1最低應繳金額
(請勾選,若未勾選則以應繳總金額扣繳)
請您簽上中文大名同意下列事項
請正卡/附卡申請★在簽名欄簽名以示同意下述聲明:
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 貴行將約定條款或其他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如帳單 等)向正卡申請★送達即對附卡申請★發生相同之效力。
請務必★同意勾 選
合作之聯名團體
項 目
個★資料(含姓名、國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生日、通
不同意
□
● 申請人收到 貴行所核發之信用卡,可以在七日內通知 貴行解除
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擔任何費用,但已使用卡片者不在此限。
● 申請人對上述各項記載均保證正確無訛,並同意遵守隨新卡寄發之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條款主要內容詳用卡須知)。申請人並
● 若務必簽名欄位之日期為空白,申請★同意以貴行系統之進件日期
視為申請日。
● 申請★瞭解並同意 貴行得於徵信之目的範圍內,向富邦★壽股份有限公司蒐集申請★擔任要保★之保險相關資料,並得於上述特定
□ 國賓大飯店
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卡號及往來交易紀錄等)
如勾選此欄恕無法核發
同意 貴行得不定期寄送各類郵購商品資訊予申請人。
● 若申請人仍為在學學生, 貴行將會將發卡之情事通知申請人之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申請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 貴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分,且有持卡超過三家及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之情事, 貴行將立即通知申請人停止卡片的使用。
● 若申請人年齡為二十歲至二十四歲, 貴行經申請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以書面通知或經其他管道確認申請人為全職學生身分,且申請人有超出清償能力之刷卡情事,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拒絕授權、降低申請人之信用額度、調整循環信用最低應繳比率或金額、暫時停止或強制停用申請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
● 若申請★為 貴行既有存款戶,於申請信用卡時仍應檢附身分證明
文件,倘未同時檢附,同意授權 貴行得逕行調閱申請★於 貴行存款戶開戶時留存之身分證影本作為申辦信用卡需檢附之身分證
審核權,申請★並應依 貴行之要求隨時配合提供。
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 申請人於申辦時如非 貴行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利害關係人者,茲聲明本卡片並非 貴行利害關係人利用申請人名義所申辦,且承諾不得將本卡預借現金提供為 貴行利害關係人所使用,或移轉為 貴行利害關係人所有(買賣或其他對價關係並能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者除外)。若違背前開聲明承諾者,經 貴行電話或書面通知後即得收回前述預借現金款項。
除同意上述聲明事項外,申請人已詳閱並同意如後所載之『富邦信用卡用卡須知』(含利率及各項費用計算說明)及『富邦信用卡消費分期約定書』。
請以親筆正楷中文簽名(請勿使用可擦拭或水性的書寫文具)
1 正卡申請★親簽 月
請以親筆正楷中文簽名(請勿使用可擦拭或水性的書寫文具)
2
年
正卡申請★親簽 月
日
務必簽名
並簽署日期 年
附卡申請★親簽 月
日
附卡申請人未滿20歲,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為保證人(正卡申請人若為附卡申請人之父母,則免簽名)
年
日
x文件。上述身分證明文件本★聲明為最新證件,惟 貴行仍保有
● 申請★以 貴行製發之信用卡繳交保險費者,累計當期保費已超過
年 法定代理★簽名 月
日
貴行核准可用額度之上限或申請★有信用不良或違約情形者, 貴行 得拒絕申請★以 貴行製發之信用卡繳付保險費,申請★為保障個★權益,應自行向保險公司繳付之。但 貴行同意繳付之保費金額,即視為 貴行同意申請★申請臨時調高之信用額度,並以該期信用卡帳單列載之消費說明為書面通知,申請★不得藉詞拒付帳款。
務必簽名
並簽署日期
附卡申請★親簽
個★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年
月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日 八條規定向申請人告知下列事項:一、蒐集之目的:信用卡、電子票證業務、徵信業務、授信業務、核貸與授信業務、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
● 申請人經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如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告知事項」),申請人瞭解並同意上述告知事項所列對象得於上述告知事項所列特定目的或法令
附卡申請人未滿20歲,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為保證人(正卡申請人若為附卡申請人之父母,則免簽名)
年
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業務、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事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票據交換業務、會計與相
許可範圍內,對申請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申
請人並同意 貴行得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 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
● 若申請人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得委外催收或依法進行訴訟程序及聲請強制執行;就申請人逾期未清償之債務,並得依規定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 正卡申請人指定本申請書附卡申請人之附卡每期消費限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仟元(請正卡申請人填寫,指定後附卡申請人每期帳xxx消費金額皆不得超過該金額,可指定之金額最低為三仟元。若正卡申請人未曾指定前開限額或指定之金額等同或超過 貴行核准之信用額度時,則視為同意未限制附卡申請人每期消費金
額;若正卡申請人之前已指定而本次並未指定者,則原本之附卡每 期消費限額設定仍為有效。另正卡申請人可隨時向 貴行提出附卡每期消費限額之異動申請。)
● 正附卡暨所有卡別均共用同一信用額度。正卡申請人就附卡申請人使用附卡所生應付帳款♛連帶清償責任;附卡申請人則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清償責任。
● 貴行要主動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前,會先徵得申請人同意。
● 貴行得就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繳款紀錄,保留核准與調整預借現金比例之權利。
● 申請人瞭解 貴行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並同意 貴行無需退還本申請書與各項所附文件。
● 申請人同意於符合 貴行各項推廣活動之獲贈資格時, 貴行得將申請人之姓名、電話、地址提供予投遞廠商以利贈品之寄送。
● 申請人同意 貴行核卡後,得以E-mail或其他電子文件型式提供權益手 冊暨約定條款(含電子票證)。
● 申請★同意,若申請★於核卡後十二個月內未開卡, 貴行得不經
通知取消申請★使用信用卡。
● 申請★同意 貴行得逕以申請★與 貴行其他業務往來之所得或財力 (包括薪資轉帳)資料審核申請★之信用卡申請,並據以核給或
調整申請★之信用額度。
法定代理★簽名
月 關服務、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資(通)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其他經營日 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
●申請★瞭解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申請★姓名、地址提供予富邦★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昇財產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富昇★身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同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有增減子公司時,請參閱官網,網址: xxxx://xxx.xxxxx.xxx)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申請★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約定下述事項,自即日起,
以本聲明內容取代申請★先前就此事項之一切表示:申請★□同意
/□不同意(如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 貴行得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申請★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 (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提供予上開公司,於共同行銷之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已知個★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權益及未經申請★親簽於後者,將無法獲得上開公司相關優惠、活動或行銷訊息。
● 申請★瞭解可隨時透過 貴行之營業據點、客服中心電話 (00)0000-0000要求 貴行與上開公司停止交互運用申請★資料進行共同行銷。
●申請★得隨時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致電 貴行客戶服務中心停止共同行銷單位或合作之聯名/認同團體對申請★資料之交互運用。惟申請★若於核卡後通知停止合作之聯名/認同團體之個★基本及消費資料之使用,視為申請★終止該聯名/認同卡之契約,並依 貴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三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瞭解 貴行基於合作關係有需要提供資料予下列之聯名/認同團體供申辦、行銷使用,據此申請★可選擇是否將下列種類之資料提供予該團體進行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惟勾選不同意者將無法享受該聯名/認同團體提供之優惠服務,並且無法核發該聯名/認同卡(如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
共同行銷/聯名卡運用告知、同意事項
及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及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二)地區:下列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三)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如: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暨其子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本行往來金融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五)前開(三)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亦為本行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人就本行保有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申請人可隨時撥打本行客服專線: 0000-000-000、(02)8751-1313行使之:(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申請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四)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但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申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五)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但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申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五、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申請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
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申請人相關服務。
寄出前請檢查
□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附了沒?
□ 簽名欄簽名了沒?(共有2個簽名欄)
□ 財力證明資料影本附了沒?(如扣繳憑單、薪轉存摺等)
□ 若有委託代繳,身分證字號填寫了沒?簽名欄簽了沒?
謹慎理財 信用無價
(該加碼利率區間為0.62%~14.00%,基準日為108/1/1);年利率上限為15%。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金額×2.5%。其他費用請至xxxx://xxx.xxxxx.xxx查詢。
信用卡委託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茲向 貴行申請以本人之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委託代繳下列之各項事業單位費用,並同意依照 貴行之「信用卡代繳各事業單位費用約定條款」(詳見後方)規定辦理代繳。此致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填寫 身 分 證 字 號 | |||||||||||||||||||
聯 絡 電 話 | (日) (夜) | (手機) | |||||||||||||||||
電 子 信 箱 E-mail | (申辦代繳路邊停車費,本欄位務必填寫) | ||||||||||||||||||
委 託 x 繳 信用卡卡號 |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下列紅色框線欄位請務必填寫 ,以免造成申請失敗
請
日期
經辦
主管
銀行專用欄 位
立約定書★簽名 (限正卡持卡人中文正楷簽名)
請簽名
24小時服務專線:00-0000-0000
信用卡循環年利率:本行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I)+加碼利率
註1:如立約定書人未自行指定欲代繳之信用卡卡號或為 貴行新申辦信用卡者,同意由 貴行代為指定。註2:以上聯絡方式僅為聯繫使用,不影響立約定書人原留存於 貴行之基本資料。
委 託 (終 止) 代 繳 項 目 | |||||||||||||||||
新增 | 終止 | 台湾大哥大行動電話號碼(門號持有★與信用卡持有★需為同一★) | |||||||||||||||
台湾大哥大電 信 費 | |||||||||||||||||
新增 | 終止 | 大區 | 中區 | 戶 號(共 6 碼) | 檢號 | ||||||||||||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 | |||||||||||||||||
新增 | 終止 | 站所 | 用 戶 | 編 碼 | (共 8 | 碼) | 檢號 | ||||||||||
台灣自來水公 司 水 費 | |||||||||||||||||
新增 | 終止 | 電 號(共 11 碼) | |||||||||||||||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電 費 | |||||||||||||||||
新增 | 終止 | 營運處代號 | 用 戶 號 碼(不需填寫區域號碼) | ||||||||||||||
中 華 電 信 電 信 費 ( 含 室 內 電 話、行動電話及數據通訊相 關費用) | |||||||||||||||||
新增 | 終止 | 代 碼(必填) | 用 戶 號 碼 | ||||||||||||||
瓦 斯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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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終止 | 汽車 | 機車 | 車 號 | 台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新竹市 | 台中市 | 嘉義市 | 台南市 | 高雄市 | 宜蘭縣 | |
路 邊停車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