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员忠诚担保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同意赔付雇主由于保单明细表所列任何一名或一名以上雇员在下述情况下:
(一)明细表规定的赔偿期内;
(二)在上述雇员不中断的雇佣期间;
(三)和上述雇员有关的职业和职责中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有关雇员欺骗或不诚实的任何行为,除非前述行为在上述赔偿期内或赔偿期后六个月内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六个月内发现,上述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果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
(三)高于赔偿期的总赔偿限额的数额。
(四)从发生损失时起十二个月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理或仲裁中。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材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出险通知书;
(三) 事故原因证明;
(四) 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五) 雇员身份证明资料;
(六) 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
(七) 赔偿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送至保险人。除非用书面方式,否则有关本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险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雇主或其代表(如果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交保险人索赔的全部细节,并提供索赔的证据。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索赔,雇主的所有帐册及其有关任何会计报告应公开由保险人检查。雇主应给予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保险人用以向雇员或在其资产中取得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已付或必须负责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
第二十条 保险人需要时(取得罪证时由保险人支付费用),雇主应克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因而在本保险单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定罪进行起诉。
第二十一条 雇员在雇主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应从本保险单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
证,保险人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