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 科技 公告编号:2020-157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应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2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2,600.00 万xx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 3,120.00
万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56,880.00 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审计及
验资费用及发行人其他应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172.64 万元
后为人民币 256,827.36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
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出具《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资金到位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 [2020]000676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兼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专户用途 |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 | 2008021229200155246 |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之募集资金支付收购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 款的存储和使用 |
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履行义务,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台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8021229200155246,截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之募集资金支付收购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兼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xxx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三方监管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