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嘉義市政府為辦理「北排水幹線(新店里段)治理工程」及「北排水幹線(新生路橋上游段)治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 000-0 xx等
1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47416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
附件計 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北排水幹線(新店里段)治理工程」及「北排水幹線(新生路橋上游段)治理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xxxxxxx 000-0 xx等 19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4741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已依該要點第 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及 10 款、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水利法第 82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第 1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經濟部 107 年 4 月 17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4700 號函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均位於經濟部核定之xxxxxxxxxxxx,因局部護岸損壞或未達保護標準,颱風季節常造成鄰近地區淹水情況,確有必要予以改善,並依「嘉義縣管區域排水—xxx支流排水系統規劃」(本案北排水係屬xxx支流之
一,詳細位置關係將於土地使用計畫圖後標示)規劃設計,以避免
洪災發生,已達必要適當範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工程保護標準係以經濟部 98 年 11 月 20 日經授水字第 09820212390 號函核定之「嘉義縣管區域排水—xxx支流排水系統規劃」10 年重現期洪水位及 25 年不溢堤為標準設計,以達成整體治理保護標準,徵收私有土地範圍係依據經濟部 104 年 1
月 19 日經授水字第 10420200730 號公告之「嘉義市管區域排水-北排水系統用地範圍線圖」成果辦理,工程範圍已儘量縮小範圍來興建,所徵收私有土地亦位於公告之用地範圍線內,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係依據經濟部 104 年 1 月 19 日經授水字第 10420200730 號公告之「嘉義市管區域排水-北排水系統用地範圍線圖」成果辦理,現況屬河川區內土地,配合河道行水位置,已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符合排水治理規劃原則下選擇最適當之方案,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
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紿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本工程係屬公益性質不適用報酬及收入評估(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查本案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等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方式亦
無法考慮;(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
地易地),本府所承辦業務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水利防洪工程所需使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5)容積移轉:
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
積移轉,惟目前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尚未完備,且本案有整治水患之急迫性,目前尚無從辦理。本案經協議價購不成,爰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2. 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惟因部分所有權人部分認為協議價格與市價有所差異,不願意出售土地,不同意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致協議價購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x計畫治理工程完工後,除增加排水防洪保護能力外,建構排水整治友善環境,美化水畔同時兼顧生態環境等需求,強調與自然環境的結合,增加居民親水空間,期望達到整體改善效益,本治理工程不但具備防洪功能外、更營造市民優質的生活環境。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治理工程主要坐落嘉義市東區頂庄里、太平里及新店里地區,依據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108 年度 3 月份統計資料,上述 3里人口數為 12,860 人,年齡結構以 20~65 歲人口居多,佔嘉義市人口數 5.3%。徵收土地 19 筆,合計面積 0.147416 公頃(另同意協
議價購 31 筆土地,合計面積 0.333184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
有權人為 22 人,本工程施作後,除提昇防洪標準外,也增加綠美化以供鄰近社區居民休閒遊憩。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以農業為主,本興辦事業可改善淹水情形、減少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融入生態景觀的風貌,提供人行步道及節點休憩空間,製造都市休閒空間氛圍,營造悠閒舒適散步空間,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工程可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並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2).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土地多為雜樹及少部分耕作之農地,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1).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
(2).水利公共工程及環境營造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居民健康風險影響較低,應不損及附近居民健康,故目前尚無相關法令規定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1).防洪工程興建,可降低徵收計畫範圍內因淹水所致沿岸農作物、房舍之損失,故可間接提高農業等相關經濟產值,進而提高稅收。
(2).因本案工程之興建,防止xx發生,保護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預期效益會因排水環境改善,營造綠美化親水空間,增加民眾遊憩場所,增加民眾置產意願,預估未來人口較易增加,
並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雖減少部份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其效益可保護堤後農業耕作,可減少農地土壤流失及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故不會影響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 徵收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原多為雜樹及少部分耕作之農地,並無涉及拆除商用或生產型建築物,故無影響所有權人謀生方法或導致其失業之情事。
(2). 本案為水利事業,為基礎公共建設,工程完工後可提昇防洪安全,間接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增進就業或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案所需經費列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本案徵收費用計約 45,588 仟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
(2).預算編列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治理工程完工後將減少護岸後防農作物淹水機率,降低因颱風豪雨導致之損失,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工程已完成整體規劃,工程用地範圍係配合河川河道位置所劃設之河川區土地,可提供防洪減災功能外也兼具生態景觀、整體水環境的改善,促進堤後土地開發,對土地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美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
(2).本案範圍並不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情形(詳後附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000 x 0 x 0 xxxx綜字第 1070055211 號函)。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後附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108 年 4 月 25 日嘉市文資字第 1080600201 號函)。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1).徵收範圍土地大多為雜樹及少部分耕作之農地,少部分居民現有生活模式多以農業為主,因治理工程施作範圍不大,其生活條件並無明顯影響。
(2).本工程施作範圍甚小,且多利用河川公地,並不造成居民之生
活不便,反因本防洪工程計畫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提高該地區生活條件,故不會影響居民工作機會及居住環境。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工程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尚無不良影響,河岸堤防道路改善本地區景觀,並減少因豪雨沖刷沿岸土地流失狀況,治理工程也配
合當地xx環境施作,沿岸增加民眾親水環境,營造自然河道景觀,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有益。
(2).本案範圍並不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所載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情形(詳後附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000 x 0 x 0 xxxx綜字第 1070055211 號函)。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徵收計畫為水利事業,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防汛道路可兼作改善地區交通,防汛道路旁側溝增加附近農田積水之排水功能,對該地區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可創造水岸生態棲地多樣性及增進堤防景觀美化,同時提供居民一處休憩空間,讓水岸綠地兼具自然與人文特色機能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原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1 月 14 日院臺經字第
1020153969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草案」
內容,以 6 年編列 6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綜合治水相關工作,前
奉行政院 102 年 12 月 20 日院臺經字第 1020076687 號函核定,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於 103 年 1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並奉行政院 103 年 4 月 16 日核定,從「國土防災」、「綜合治水」、「立體防洪」、「流域治理」等面向,提出未來治水方案,有效解決淹水問題。該計畫為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符合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我國永續指標之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根據聯合國
跨 國 氣 候 變 遷 委 員 會 (IntergovernmentalPanel on ClimateChange, IPCC) 研究報告,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
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加且增強,每年天災死亡人數不斷上升,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近年多次颱風及豪雨雨量之「急」、「快」、「大」,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及土石流災情日漸頻傳,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在全球暖化以及氣候變遷的影響下,極端的雨量可能是未來的趨勢,因此本案工程辦理部分河段整治,防止河水漫溢,期以降低天然災害之衝擊與影響,達到治水利水及防災減災之目標,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土地符合「都市計畫土地」規定,徵收後作為水利工程使用,符合都市計畫及國土計畫使用。
(五)其他因素:
工程完工後,可憑防汛道路迅速調動抽水機減少區域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防汛道路亦可兼作改善地區交通,對該地區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六)綜合評估分析: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本工程為治水工程,其公益性目的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減少災害損失並改善地方環境,兼滿足當地居民對生活水準及安全之需求;本案排水現況無防汛空間,部分護岸老舊,施工後將修繕
局部老舊護岸及預留防汛搶災、搶險空地,除有效改善新生路上游排水宣洩不及問題外,且於其上種植景觀樹木配合空間營造,並可增加當地居民親水環境及休憩空間與強化水岸區域特色,達成提升都市景觀美化、改善公共安全及居住環境生活品質等目的,間接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及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當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本市北排水新生路兩側及本市四號公園預定地地勢低漥、排水不良問題嚴重,每逢暴雨經常造成淹水災害,近幾年颱風如 95年 0609 豪雨、97 年卡玫基颱風、98 年莫拉克風災等,皆造成鄰近地區多處淹水,本市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分區為河川區,後續辦理徵收作業,預留防汛搶災、搶險空地於災害來臨時可協助搶修,完成後也利於渠底保護工破損積水處或淤積段辦理改善。;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1)信託、委託經營、
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
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本工程係屬公益性質不適用報酬及收入評估。(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查本案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等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方式亦無法考慮;(3)無償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市所承辦業務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水
利防洪工程所需使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5)容積移轉: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惟目前容積移轉實施計畫尚未完備,且本案有整治水患之急迫性,目前尚無從辦理,本案經協議價購不成,爰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本工程所
須土地已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範圍,已無法再縮小寬度,又地方期盼興建本案工程以整治當地水患已久,故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使用土地已為治水及環境營造必需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預定取得用地面積 2.7733 公頃,其中私有面積 0.4806 公頃,私有土地佔全部 17.33%,公有地佔 82.67%,已使私有土地之徵收範圍達到最低限度,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生態環境及就業人口,經評估無法以價購或徵收以外之方式取得用地以達成治理目的。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淹水情形,保障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提升環境景觀,並減少每年洪水氾濫造成農作損失之程度,防汛空間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本案所產生之防汛安全及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之公益性應大於因徵收而造成居民經濟損失之私益,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水利法第 82 條之
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已公告之用地範圍線辦理。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現地部分種植農林作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東︰鄰義教西路。
西︰新生路。
南︰部分住宅區、部分農業區。
北︰臨義教街,部分種植農林作物,部分為雜草。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徵收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後附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108 年 4 月 25 日嘉市文資字第 1080600201 號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1 月 18 日、107 年 3 月 8 日將舉辦第 1 次、第 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市政府、嘉義市東區區公所機關門首公告處所、嘉義市東區
新店里及頂庄里辦公處公佈欄、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嘉義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2 月 8 日、107 年 3 月 2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經嘉義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音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2 月 26 日
及 107 年 3 月 2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嘉義市政府、嘉義市東區區公所機關門首公告處所、嘉義市東區新店里及頂庄里辦公處公佈欄、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嘉義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
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嘉義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3 月 20 日第 2 次公聽會已針對 107 年 2 月 8 日第 1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3 月 26 日府工水字第 10721037272 號函檢
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6 月 26 日府工水字第 1072108531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
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通知新所有權人與會,並於 107 年 7 月 9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協議取得之土地範圍係北排水公告用地範圍線,並與都市計畫變更範圍一致),出席會議之所有權人部分認為價格與市價有所差異,希望能提高價格而不願意出售土地不同意辦理協議價購,致協議不成,另部分所有權人會中未表示意見,而於會後遞交價購同意書,且無人願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後因 107 年 7 月 9 日價購會議距本次
陳報徵收已逾半年,為求慎重本府又於 108 年 4 月 29 日函詢未
與本府協議價購所有權人之意願,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所有權人xx意見書及開會通單知已全部合法送達,依土地登記簿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會中意見已作成書面意見書,當場答覆及記載於會議紀錄中,詳如後附xx意見書、xx意見回應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協議通知函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針對未送達之土地所有權人部分,以函詢方式向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及財政稅務局查得新址,重新檢送協議價購會議記錄並給予xx意見機會,惟為求慎
重,仍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本案業已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
(四)本案協議價購之市價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評估當期之土地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因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部分認為價格與市價有所差異,希望能提高價格而不願意出售土地不同意辦理協議價購,致協議不成。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為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建築改良物係為灌溉用水井,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辦理治理工程提升當地防洪標準,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促進該地區環境營造。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6 月開工,111 年 6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1,369,916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1,162,961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86,955 元。
(四)建築改良物補償金額:120,000 元。
(五)遷移費金額: 0 元。
(六)其他補償費: 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2,701,016 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11,262,476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107
年度補助新臺幣 2,577 萬 7,239 元(詳預算書附件)、108 年度新
臺幣 378 萬元,本府自籌 107 年度保留新臺幣 1,719 萬 4,567 元、
206 萬 4,000 元、388 萬 5,210 元(如預算書影本),合計新臺
幣 5,270 萬 1,016 元。
需用土地人: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0 月 日
台斗坑段後庄段 頂庄段 x厝段
公告之用地範圍線
嘉義市四號公園預定地
北排水幹線(新店里段)治理工程
4k+172
北排水幹線(新生路橋段)治理工程
5k+758
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