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号:GJZQ-ZYSHGWTXY-20180925)
附件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版本号:GJZQ-ZYSHGWTXY-20180925)
甲方 乙方
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营业部负责人:
联系地址(必填): 营业部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必填): 营业部联系电话:
备用联系方式(微信、QQ、MSN):
主资金账号:
上海证券账号:
深圳证券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的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 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不包括因临时停市导致的回购到期日延期情况);
(四)融资回购(又称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融券回购(又称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是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的比例,按证券账户核算;
(十一)回购负债率(回购未到期金额与托管量占比)计算公式为:单市场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
(含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未到期金额)/单市场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各类债券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交易所风控指引确定的系数计算托管量。可计入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在乙方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十二)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是指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与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的比例,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
(十三)风控指标超限:是指甲方融资回购负债率、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等风控指标超过证券交易所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设定的范围;
(十四)W 日:是指本协议约定的欠库违约或风控指标超限后的限期补足期间届满日;
(十五)预警:是指甲方融资回购交易中触发乙方所属证券公司风控指标限额阈值及本协议约定情形时,乙方发出的提醒警示;
(十六)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满足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四)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质押券申报入库,甲方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乙方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将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申报入库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作为乙方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回购质押券。
2、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3、甲方或乙方因任何方面原因导致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均可按照业务规则行使质权、处置质押券,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风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 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不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 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发生风控指标超限、透支预警、欠库预警等情形时,能够按照业务规则及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足额资金或债券(含基金类产品)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证券账户的债券(含基金类产品)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2、合法使用融资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
3、按照与乙方约定或按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规定的回购负债率、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及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等指标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4、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包括股东账户卡或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产品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保证其在乙方开设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有效身份证件真实、合法和有效。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妥善保管身份证件、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不得超出约定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规定的回购负债率、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以及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等指标进行融资回购交易;
6、主动关注自身的账户状态及融资回购交易业务相关信息,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出现风控指标超限、透支预警或欠库预警时,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或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足额资金或债券(含基金类产品)以补足;发生风控指标超限、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时,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乙方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垫付利息、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应付资金(含利息)、赔偿金、补偿资金及其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7、发生临时停市时,应密切关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及其所属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因临时停市延期的,应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等情况支付相应补偿资金;
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xxxx如下权利
1、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并适时修改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并要求甲方遵守;
2、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3、当发现甲方采用非实名、非同名账户进行回购时,有权撤销甲方的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资格并终止协议;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5、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管理的需要,设定和调整回购负债率、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等指标;
6、根据本协议约定及乙方业务管理的需要,有权采取降低或限制甲方融资回购规模、降低或限制甲方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含基金类产品)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限制甲方托管在乙方的债券(含基金类产品)卖出或划转担保品、要求甲方支付额外的现金保证金、撤销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资格等风险控制措施;
7、在甲方融资回购交易发生风控指标超限、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时,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制甲方取款及/或暂停甲方融资回购交易操作;(2)限制甲方其他证券交易操作;(3)限制甲方债券跨市场转托管转出;(4)限制甲方证券转托管及/或撤销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等;(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措施。在甲方融资回购交易业务发生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且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补足时,对甲方账户内质押券进行处置;
8、在临时停市当日,乙方有权将甲方因融券回购业务到期或者新达成的融资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不纳入可用资金;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当市场出现临时停市时,应及时将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相关信息通知甲方,提醒甲方防范流动性风险;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融资回购交易
第八条 甲方业务办理方式
甲方可以通过已经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提交融资回购业务申请(以当时使用客户端实际支持的功能为准),也可通过现场临柜的方式提交融资回购业务申请;通过临柜方式申请的,甲方应提交《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业务委托单》(以下简称《回购业务委托单》)。
第九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前应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可以通过已经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提交质押券(以当时使用客户端实际支持的功能为准),也可通过现场临柜的方式提交质押券;通过临柜方式申请的,甲方应提交《回购业务委托单》,《回购业务委托单》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甲方通过现场临柜委托方式提交质押券的,乙方收到《回购业务委托单》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进行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垫付资金(含利息)、证券交易手续费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十条 融资回购交易的流程和审查
(一)甲方可通过已经申请开通的交易委托方式进行融资回购交易(以当时使用客户端实际支持的功能为准),也可通过现场临柜的方式申请融资回购交易;通过临柜方式申请的,应提交《回购业务委托单》,
《回购业务委托单》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通过现场临柜方式申请融资回购交易的,乙方收到《回购业务委托单》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请是否无效。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三)甲方通过提供的客户端选择回购交易相关菜单自行申报委托,委托是否有效以乙方系统反馈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申请:
(一) 回购业务委托要素填写错误或《回购业务委托单》未有效签署的;
(二)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含基金类产品)不足的;
(三) 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甲方曾出现信用违约、资金透支、非理性操作、违反本协议约定等行为的;
(五)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六)甲方存在信用风险,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含基金类产品)的;
(七)回购负债率、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或回购金额超过证券交易所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关规定,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甲方自身承受能力的;
(八)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超过证券交易所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回购负债率或回购金额超过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关规定,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甲方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三条 融资回购交易风险控制
(一)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 %(必须≤89%),剩余标准券在融资
回购期内不得动用。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标准券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这里所称融资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作为融资方参与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甲方应保证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方式追加标准券。甲方融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超过 89%但未发生欠库的,须在次日 14:00 前补足标准券,使得甲方融资
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 89%。
(二)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必须≤79%)。
可计入前款所称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 回购融资主体在乙方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 0.85 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甲方回购负债率超过 79%的,须在次日 14:00 之前补足债券资产或降低融资回购金额,直至甲方回购负债率不超过 79%。
(三)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 AA+级、 AA 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 10%。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的计算公式为: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 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
前款所称单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单边市场;全市场托管量是指该债券全部已发行尚未偿还的总量。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超过 10%的,须在次日 14:00 之前调整至 10%及以下。
(四)甲方单只入库债券折算率低于 0.5 或甲方单一质押券超过账户全部质押券 30%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降低某只债券入库集中度或限制甲方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五)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总规模不得超过 。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调整甲方融资回购交易总规模,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但调整前乙方应通知甲方。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总规模设置甲方禁取资金。
(六)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其回购交易资产不得高于资金账户总资产 50%。若甲方回购交易资产高于资金账户总资产 50%且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降低融资规模或限制甲方融资回购权限,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七)甲方进行融资回购的资金用途
当乙方认为甲方利用回购融入资金从事高风险交易、可能出现欠款或者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进行改正或限制甲方融资回购权限,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十四条 欠库和质押券替换
(一)甲方发生欠库时,须在当日 14:00 前予以补足。当甲方发生欠库且逾期未补足欠库额度时,乙方有权将甲方账户内符合标准且尚未入库的债券直接进行入库而无须以甲方再次提交委托申请为前提;
(二)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在留存质押库担保期间,乙方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甲方未及时提供其他质押券进行替换的,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无法换出,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回购到期资金,归还资金来源不限
于:
(一)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
(二)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甲方委托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于当日申报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交易委托予以延续,新达成的融资回购业务融入的资金;
(三)在融资回购交易到期之日,通过卖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含申报转回的质押券)获得的资金。
(四)其他合理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融资回购交易其他约定:
(一)为控制融资回购违约风险,乙方禁止甲方账户内资产 元从证券转入银行。解除禁止
需双方另行协商,并由甲方书面申请;
禁取资产是禁取净资产,若客户超出禁取资产后的资金无法转出,应主动联系乙方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因甲方联系不及时导致资金无法转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二)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但有权提醒甲方。
(四)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乙方系统显示仅具有参考意义。
(五)融资回购,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因临时停市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延期占用回购资金补偿等风
险。
(六)因临时停市回购业务延迟清算交收导致甲方在延迟清算交收期间发生欠库、透支的,透支期间相关透支资金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因临时停市回购业务延迟清算交收导致投资者在延迟清算交收期间发生欠库、资金透支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透支天数以年化 3%的利率向投资者收取透支期间相关透支资金利息。
(八)对于回购业务甲方因临时停市延期偿还资金的情形,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补偿金额,补偿金额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等进行计算。
(九)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甲方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
(十)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甲方应及时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避免发生资金透支等情况。因甲方发生资金透支情形的,将按甲方违约处理,按日收取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交收违约金额×1‰。
(十一)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因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投资者未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造成资金透支等情况,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因交易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投资者未及时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导致资金透支的情况,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制度。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十九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取款、调整或限制甲方融资回购交易额度、暂停甲方回购业务操作、限制甲方其他证券交易操作、限制甲方证券转托管、撤销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及终止协议等措施;对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利息)、违约金、补偿资金、证券交易手续费、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欠库和风控指标超限的违约处理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次日 14:00 前提供足额的合格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以补足标准券,调降标准券使用率使甲方融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至 89%或以下。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十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当日 14:00 前提供足额的合格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以补足质押券,乙方亦有权直接将甲方账户内的债券申报入库补足欠库以及调降甲方融资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至 89%或以下。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次日 14:00 前提供足额的合格的债券或基金类产品或降低融资金额,以调降甲方回购负债率至 79%或以下。
(四)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次日 14:00 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出质、换质等方式,将甲方信用债入库集中度调降至 10%或以下,并且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融资回购权限。
(五)甲方若发生欠库或风控指标超限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 W 日起,冻结甲方与欠库或风
控指标超限所涉金额等额的资金或证券。同时乙方有权在欠库或风控指标超限逾期未补足期间向甲方计收、扣划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风控指标超限金额)×1‰,其中“每日”为自然日。
(六)甲方知晓并同意,若在 W+1 日甲方仍未补足欠库标准券、支付违约金或风控指标未恢复至乙方设定的范围,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或多种方式就甲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置:
1、乙方有权直接在甲方账户内处置甲方已被冻结的资金或证券,处置资金用于购买债券(含基金类产品)进行入质以补足标准券欠库数量、补足债券托管量及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权适时将甲方因欠库或风控指标超限被冻结的资金或证券划入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证券处置账户并进行处置,处置资金用于购买债券(含基金类产品)进行入质以补足标准券欠库数量、补足债券托管量及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补足欠库标准券、托管债券及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应对甲方的冻结资产实施解除冻结。
(八)甲方因欠库和风控指标超限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乙方进行违约处置时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卖出申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决定和处置的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决定和处置结果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权益,包括不以卖出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违约处置措施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本条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本条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一)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和垫付利息。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交收违约金额×1‰,其中“每日”为自然日。垫付利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垫付利息=交收违约金额×垫付利息率÷ 360。甲方违约期间,垫付利息每日计算,逐日累加;垫付利息率为当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SHIBOR)隔夜利率+50bps,如遇非交易日,以前一交易日利率计算,其中“每日”为自然日。同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质押券转回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被允许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仅限于卖出偿还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垫付利息、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含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直至甲方足额偿还。
(二)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00 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
资金(含利息)、垫付利息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三)款约定执行。
(三)甲方知晓并同意,自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00 起,如甲方未足额支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债务的,乙方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或多种方式就甲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置: 1、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转回质押券,并在甲方证券账户内卖出所转回的证券,用于偿
还甲方的债务。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成交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2、乙方有权但无义务按照折算率(值)从高到低、当折算率(值)相等时按照质押券市值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将甲方证券账户的质押券划转至乙方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中。甲方指定交易错误或未指定交易都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卖出乙方证券处置账户内的债券(含基金类产品)用于偿还甲方的债务,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四)若处置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处置金额不低于证券交易手续费、违约金、垫付利息、应付资金(含利息)、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则违约处置结束;否则乙方有权继续进行处置并收回相应债权。
甲方的债务包括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含利息)、违约金、垫付利息、证券交易手续费、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清偿顺序为:违约金、垫付利息、应付资金(含利息)、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违约处置需要支付相关税款或费用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00 前支付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债务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六)甲方因资金交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乙方进行违约处置时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卖出申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决定和处置的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决定和处置结果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权益,包括不以卖出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违约处置措施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本条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本条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债务追索
发生甲方违约情形时,乙方除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追偿债务外,亦可同时通过:(1)对甲方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直接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卖出等),并将处置所得予以扣收;(2)其他司法程序等方式向甲方追偿债务;(3)要求甲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至少一种有效的联系方式供乙方通知使用,如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座机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甲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或未按乙方规定方式办理变更手续的,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信息送达甲方,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或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或手机短信发出视为通知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
(三)以交易客户端通知的,以交易客户端通知发出时视为送达;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甲方预留地址寄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五)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四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五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九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本协议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改或增补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网站(http://xxx.xxxx.xxx.xx)、营业场所或交易客户端予以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相关修改或增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情形外,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其网站(http:
//xxx.xxxx.xxx.xx)、营业场所或交易客户端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甲方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若甲方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xx并了结债务终止本协议。
第三十八条 x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乙方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有管辖权的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乙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乙方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四十条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十二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
第四十三条 x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终止债券质押式回购权限或双方终止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五条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的任何投资损失,同时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本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
甲方已经认真逐条、仔细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其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以及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的全部及完整含义,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 乙方 ( 营业部业务章) :
授权代理人: 经办: 复核:
公章: 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