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ZQ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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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深市A 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
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开通为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条 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港股通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在委托允许撤销期间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交易规则规定、市场价格随时波动、非交易申报时间委托并撤单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或无法撤销,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结果。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
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
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六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
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二十一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
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
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投资者卖出(T 日)香港证券的资金在T+2 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
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四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
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从事港股通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乙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将视港股通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取消港股通交易的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市场失当行为或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或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
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三十三条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或虽然在交易时资金足额,但因正常清算交收后甲方账户资金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时,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此种情形下,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资金转出、限制买入证券、禁止撤销指定、禁止转托管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三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港股通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以及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涉及双边税收安排的按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三十六条 因港股通与香港市场业务规则、交易规则、交易日、交易时间等存在差异、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异常交易情况下和深交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导致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能进行以及因汇率变化等非乙方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本合同生效后,因相关政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导致协议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部分条款的,其相应责任应当免除。因上述原因而免责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上述事项的影响。
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委托代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其中一方依法追究违约方在协议终止前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
书并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1)
1、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 。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并在乙方相关业务系统中确认成功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并在乙方相关业务系统中确认成功;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相关协议已生效。
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或乙方业务规程发生变化的,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港股通业务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
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乙方对于其中免除、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依法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甲方(个人或机构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