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 密 协 议
保密协议
甲 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达
地址:xxxxxxxxxxxxx 0 x
x x: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xx
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x方目前拟开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为保证本次重组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乙方为具有丰富企业国内上市及融资经验的审计机构,甲方拟聘用乙方担任上市融资的审计机构,为促进项目合作的顺利开展,经友好协商,并就相关保密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x协议的保密信息指甲方依据下文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等形式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财务数据、勘查成果、经营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载体
保密信息呈现的形式及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移动硬盘、
磁盘片、光盘片、电子邮件、电磁记录、报告、文字往来、录音带、录像带、笔记、图纸、模型、汇编文件及其它媒介。
乙方自获得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上述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乙方均应承担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乙方承诺只在本次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2、乙方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不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乙方基于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尽职调查,或履行类似程序等情形下,使决策部门、机构、个人,或使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方获得或接触保密信息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乙方从事以上工作时应与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约定。
3、乙方如为本次合作之目的确实需要向协议以外的非关联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4、乙方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5、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介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应立即删除。
6、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甲方。
第四条 例外约定
x协议中的商业秘密不包括:
1、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乙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乙方在自甲方获得这些信息前已获得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3、由第三方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不违反与他人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并且没有附加不准使用和透漏的限制。
4、能够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5、乙方通过公共查询、网络信息、其它任何合法渠道所获知或取得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保密义务自乙方接触或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时开始,至保密信息经合法渠道向公众公开时止。出现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所掌握的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被披露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并有权自行采取或要求乙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提有关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2015 年 7 月 10 日
乙方(盖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20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