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渝探矿出字〔 〕( )第 号
重庆市探矿权出让合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制
年 月
出让方(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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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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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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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享有依照本合同及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其勘查及影响勘查的自然、社会等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涉及办理土地、林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项,由乙方自行依法办理。乙方完全了解可能存在无法取得前述事项相关许可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第二章 出让探矿权基本信息及出让收益缴纳
第四条 本探矿权由乙方通过______方式取得,矿业权交易机构_______,交易地点_______,交易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位于_______(县、自治县、经开区)_______乡(镇、街道),探矿权名称 ;勘查矿种为_______,勘查面积_____平方公里,由以下__个经纬度拐点坐标圈闭(坐标系: ):
拐点号 |
东经 |
北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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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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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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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年,起止日期以勘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第七条 本探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乙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方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首次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规定,对乙方的勘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含法定节假日),持本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支付凭证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要件资料,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甲方应在受理探矿权申请登记之日起40日内,依法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 乙方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依法向甲方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转让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依法修建必要的临时设施,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水泥用灰岩采矿权。
第十三条 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四)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转让探矿权或改变探矿权人名称时,应当向甲方申请变更登记;
(五)勘查过程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罕见地质现象或文化古迹,乙方有义务必须立即停止勘查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待有妥善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勘查作业,如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依法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
(八)按时如实填报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九)须在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前完成土地、林地流转和房屋搬迁,以及其他权益补偿,否则视为竞得人自愿放弃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不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
(十)在取得采矿权的同时,应向甲方申请注销探矿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
(五)合同双方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乙方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乙方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六条 乙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自乙方欠付之日起,以应缴出让收益为基数按每日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如因纳入诚信系统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延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超过6个月的,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或撤回)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同时并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并依法追缴乙方欠缴的探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八条 乙方逾期不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探矿权竞得资格,本合同于逾期之日当日予以解除;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含滞纳金)等费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乙方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甲方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重庆市___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告知事项只要发送至本合同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对方,对对方不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第一条…
甲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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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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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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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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