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开大学实验室修缮工程
监理合同
南开大学 校区 工程
(合同编号: )
委托人:南开大学
监理人:
签订地点:天津市南开大学
………………………………………装………………………………………………订……………………………………………线……………………………………
甲方:南开大学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资金来源: ;
4.工程主要内容: 。二、委托范围、监理服务内容及深度
1.委托范围:对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变更签证中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2.监理服务内容及深度:按“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所有内容进行监理,具体包括:
(1)质量控制:确定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材料及设备等各方面)。
(2)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价格的确定,对施工方案及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做好必要的技术经济比较论证,挖掘节约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潜力。
(3)进度控制:根据委托人要求,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4)安全控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组织施工,确保人身、设备及项目的本身性能安全,同时做到xx施工。
(5)合同、信息及资料管理。
(6)协调各个单位之间业务关系。三、监理期限
1、监理工程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缺陷责任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年)四、签约合同价及监理费结算办法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计算方法:
合同价=工程造价*监理费率。本工程造价为 元(这里工程造价指的是工程施工中标价/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终审计价),监理费
率为 。
3.监理费结算方法:
招标工程项目的最终监理费=项目施工的中标价格×监理费率;非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理费=项目施工的审计价格×监理费率。
招标工程项目施工的增减项不超过中标价格的 10%,最终监理费不做调整;项目施工的增减项超过中标价格的 10%时,最终监理费需根据增减项额度做相 应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付款方式
1.工程开工支付监理合同价款的 30%;根据工程进度,可支付至不超过监理合同价格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已提交学校要求的全部监理资料,且项目施工审计完成后付监理费至结算价款的 100%;同时监理人向委托人须交付结算价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24 个月)满及建设单位确认监理完全履行职责和合同约定内容后无息退还。
2.支付方式:按监理人提供的有效账户转账支付。监理人需在委托人付款之前提供合法、等额的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支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监理依据
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监理合同、本工程施工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七、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工作内容
1.1 施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6)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安全和xx施工保证措施;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9)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0)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 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 抽检;对工程使用的每一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查;
(11)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2)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4)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提交验收记录和图片,以备委托人
抽验;
(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审查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付款的签证;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审查工程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和结算清单;
(1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19)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参与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1.2 保修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定期检查项目使用和运行情况;
(2)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施工承包人进行修复;
(3)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4)审核修复费用;
(5)整理保修阶段的各项资料。
2.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3.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 ,身份证号为 ,注册
号 ;本工程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为 ,身
份证号为 ,注册号 。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监理人更换重要岗位监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
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5.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6.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
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7. 监理人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施工现场的签证和工程付款的签证时应报委托人批准后予以确认。
8.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
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9.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10. 监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总结报
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1.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移交给委托人。
12. 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等。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委托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工程施工承包人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在监理合同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房屋、工程资料等必要的条
件,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4.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本工程项
目委托人代表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5.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
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 委托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 7 日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第八条 劳动保障
1.监理人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投保监理人财物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为其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险、意外险、高空险等必要保险险种。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发生的事故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赔偿。
2.监理人应为其项目监理人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保障,如发生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全部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监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监理人注册地及天津市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合法用工。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在协议书上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章后生效。
2.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3.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延长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监理人承诺不需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延长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委托人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酬金,酬金数额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4.因变更签证等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变更签证部分工程造价低于工程施工中标价 10%的,监理费用不进行调整;变 更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过工程施工中标价 10%的,委托人应按增项部分工程审 计价值*监理费率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监理费用;变更签证导致工程造价低于工程施工中标价 10%的,委托人有权按减项部分工程审计价值*监理费率扣除相应监理费用。
5.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6.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7.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9.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11.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在通知时间内没有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2.委托人未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56 天以上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委托人追索已完成监理工作量的监理费用。
13.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工程施工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4.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委托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须赔偿委托人相应的损失。
15.监理人签订合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转让委托业务,如经发现,委
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监理人承担。
16.委托人如发现监理工作人员配置不足,即未按本合同附件 2 的人员要求进行配置的,或内部管理混乱而造成工程监理不到位,经委托人指出而又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服务费的 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监理人据实赔偿。
17.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18.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监理人应立即恢复工作。
3.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部门的证明送达至对方,否则对方可不予承认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刑事犯罪,若有违法行为,委托人将配合执法部门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的相应经济损失由监理人负责承担。
2.监理人及监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南开大学各项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每违反乘以上述制度及规范,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人 0.1%监理费。
3.监理人及监理人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不得从与工程施工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参与可能损坏 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4.根据委托人在建工程情况,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增加和调配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新增加监理人员资质、资格、经验要求同现有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七份,委托人四份,监理人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相关内容执行。经
双方共同协商,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做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
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无特殊声明的,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附件
附件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 2:监理资料归档装订文件
附件 3: 监理人员明细
附件 4:监理工程质量承诺书
附件 5:监理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承诺书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行: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附件 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1-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1-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1-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附件 2:
监理资料归档装订文件列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1 | 监理委托合同 | 长期 | |
2 |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 长期 | |
3 | 监理规划 | 长期 | |
4 | 监理实施细则(建筑、防水、水电、安全) | 长期 | |
5 | 监理部总控制计划 | 长期 | |
6 | 监理周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 长期 | |
7 |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 长期 | |
8 | 工程开工报告/复工审批表/复工开工令 | 长期 | |
9 | 不合格项目通知 | 长期 | |
10 |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 长期 | |
11 | 监理工程师通知及回复(有关进度控制、有关质量控 制、有关造价控制) | 长期 | |
12 |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 长期 | |
13 | 合同变更材料 | 长期 | |
14 | 专题总结 | 长期 | |
15 | 周、月报总结 | 长期 | |
16 | 工程竣工总结 | 长期 | |
17 | 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 长期 | |
18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长期 | |
19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长期 | |
20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长期 |
附件 3:
监理人员明细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职称 | 执业证书号 | 担任职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注:后附任命书。
附件 4:
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单位监理的 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xx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
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2、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施工期内未每周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 2 个周;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 4 个周,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 6 个周直至
记入黑名单。
3、对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职履责的按建质相关文件,进行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做作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日 期:20 年 月 日
附件 5: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修缮过程中和修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修缮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予签字同意进场使用。
5、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报告甲方。
7、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签发
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组织审查和处
理工程变更。
9、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组织编写监理周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承诺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章:
监理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