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旅行商业设备租赁费用保险条款
(2015-02 版)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一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损失其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导致该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的工作而必须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被保险人实际为此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租赁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每日及每次给付保险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上述替代的商业设备的租赁费用可从其它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或从其他方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或武装叛乱;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七)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八)被保险人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不必要的危险状况;
(九)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
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 为准)的职业活动。
(十一)商业设备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损失; (十二)商业设备为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十三)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机械或 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的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因刮损或出现凹痕而引致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十四)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邮寄或船运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十五)商业设备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六)商业设备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十七)替代的商业设备本身的损失或损坏; (十八)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商业设备;
(十九)被保险人拒绝使用承运人或任何其他责任方可以免费提供的替代的商业设备; (二十)发生被盗窃、抢劫时,被保险人未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书面证
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 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商业设备损失清单、租赁发票;
(四)包含商业设备损失清单的警方报案证明文件; (五)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同一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同时申请本附加合同与“附加行李延误保险”的赔偿。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商业设备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1. 商业设备:指用于商业用途的手提电脑或投影仪。
2. 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但不包括 IPAD 等平板电脑。
3. 替代商业设备:指与被保险人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属于同种设备类型的、功能或性能上能达到被保险人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的同等水平从而能够协助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所计划的工作的商业设备。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