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总承包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xxx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 年 五 月
说 明
1、本招标文件编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本招标文件与参照文本不同时,以本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2、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参照《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目 录
第 二 卷 10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08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0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0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已由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
局以鄞发改审批【2020】17 号 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人为宁波欣达建设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 本项目地处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地块东侧为规划沙洲路(红线宽度 36m)、
南侧规划中xxxxxx(xxxx 00x)xxxxxxxxxxx,xxxx桥将东侧沿河绿带。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约 5603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62794 平米。其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8578 平方米,办公用房 3190 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 6650 平方米,地下室 14376 平方米;另建设
300 米环形跑道运动场等室外体育活动设施。
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35008 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359 万元,工程费最高投标
限价为 34649 万元】。
招标范围: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材料(设
备)采购及安装、缺陷责任、保修责任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设计质量要求: 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深度,争创“浙江
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奖项”。
施工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钱江杯”。安全要求:合格,争创“浙江省建筑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
工期要求:82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100 日历天,建设手续办理工期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730 日历天】。
标段划分:1 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②建筑行业(建
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由具备上述①和②资质的
单位组成联合体。
3.2 投标人的业绩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完成过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
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3.3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相应级别最高等级)(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
牵头单位委派)。
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负责人以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
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
位委派)。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年龄需在 60 周
岁以下,出生日期不早于 1960 年 1 月 1 日),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B 证)(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委派)。注: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3.3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有正在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公示或被鄞州区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如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3.4其他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
(2)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
(3)施工负责人无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甬建发【2016】200号”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
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施工负责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未解锁项目,视同为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4)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保函信息)且在有效期内,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系统中须显示登记地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系统中须显示登记地为海曙区或江北区或鄞州区或宁波市区。
(5)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建筑
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承担设计任务的单
位;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二家单位。
联合体资质的确定: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3.6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5 日 17 时 00 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在 “ 宁 波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鄞 州 分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成功后,请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中下载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备注:投标人可根据“鄞州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 如已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完成注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在系统内完成与联合体所有成员的组合。
4.4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服务指南中的《3.0 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xxx路 567 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具体受理场所详
见当日电子指示屏)。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防疫期间,开标形式以招标(代理)人开标现场通知为准。疫情解除前请各位投标人遵守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防疫措施及规定,合理安排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相关准备工作。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分网(http://xxxxxxx.xxxxxxx.xxx.xx)、鄞州 日报)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3399 号 901 室(北楼)联系人:xx、xxx
电 话:0574-83884628
招标代理:宁波欣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横港路 79 号
联系人:xx、xx、xxx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序号 | 名称 | 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 | 备注 |
1 | 设计费 | 359 | |
2 | 工程费 | 34649 | |
2.1 | 建筑工程 | 22744 | |
2.2 | 装修工程 | 3285 | |
2.3 | 安装工程 | 4782 | |
2.4 | 室外附属工程 (含园林景观) | 3838 | |
3 | 总最高投标限价 | 35008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招标人 | 名称: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3399 号 901 室(北楼)联系人:xx、xxx 电 话:0574-83884628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xxx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邱隘横港路 79 号联系人:xx、xx、xxx 电 话:0574-88353561、13586840096 |
1.1.3 | 项目名称 |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总承包 |
1.1.4 | 建设地点 | x项目地处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地块东侧为规划沙洲路(红线宽度 36m)、南侧规划中xxxxxx(xxxx 00x)xxxxx xxxxxx,xxxx桥将东侧沿河绿带。 |
1.1.5 | 建设规模 | 总用地面积约 5603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62794 平米。其中教学及 教学辅助用房 38578 平方米,办公用房 3190 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 6650 平方米,地下室 14376 平方米;另建设 300 米环形跑道运动场等室外体育活动设施。 |
1.1.6 | 工程限额 | 投标限价分总最高投标限价、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 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施工图设计、 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缺陷责任、保修责任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
1.3.1 | 标段划分数量 及方式 | 1 个 |
1.3.2 | 计划工期 | 820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100 日历天,建设手续办理工期 30 日历 天,施工工期为 73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质量要求: 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深度,争创“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奖项”。 施工质量要求:按国家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钱江杯”。 |
1.3.4 | 安全要求 | 合格,争创“浙江省建筑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 |
1.4.1 | 投标人资质、能力、信誉要求 |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同时具备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由具备上述①和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 联合体资质的确定: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 投标人的业绩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完成过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 师(相应级别最高等级)(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负责人以工程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委派)。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注册在投标单位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
执业资格(年龄需在60 周岁以下,出生日期不早于1960 年1 月 1 日),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委派)。 注: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信誉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有正在被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公示或被鄞州区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 消其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如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招标。 其它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 (2)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 (3)施工负责人无在建项目(具体任务量控制必须符合“甬建发 【2016】200号”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施工负责人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未解锁项目,视同为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 |
(5)投标人(如是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已按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保函信息)且在有效期内,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系统中须显示登记地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在系统中须显示登记地为海曙区或江北区或鄞州区或宁波市区。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二家,联合体牵头人应为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 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4.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允许,非关键、非主体工程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许可允许分包。 对分包人的要求:分包专业单位资质须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若中标人不具备相应的专项设计资质或专业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允许分包,专项设计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专项设计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招标人同意。 |
1.12 | 偏 离 |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充文件(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补充文件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收悉。因未及时浏 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在下载招标补充文件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收悉。因未及时浏 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
3.1 | 投标文件组成 | 投标文件由三部分组成: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资信标、商务标。 |
3.1.1 |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的组成 | 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封面(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
2、资格审查申请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如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5、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采用形式①的,指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可用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代替)复印件和保证金银行支付回单;采用形式②的,指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保险保单复印件】;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 7、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施工负责人(执业证书、B 证)和设计负责人(执业证书)相关证书复印件; 8、无不良行为记录、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 9、《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人);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3.1.2 | 技术资信标的组成 | 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封面(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部分(承包人建议书) 2、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3、初步施工图; 4、施工组织方案:各分部分项施工技术方案,质量、安全xx生产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及如下附表: ①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② 劳动力计划表; ③ 拟派往本项目的管理机构组成表; ④ 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5、项目实施关键点、难点分析; |
6、投标人相关建议;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信部分(若投标人未提供资信标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8、资信标自评分表 9、资信标涉及资料的复印件 10、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3.1.3 | 商务标的组成 | 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封面(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2、投标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投标函附录(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4、投标报价汇总表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 【书面内容中除“综合单价计算表、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外,其他内容应通过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品茗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打印成册编入投标文件中;上述二项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仅提供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待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正式文本】;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设计费按报价包干,不予调整。 (2)工程费按合同约定的 17.1 条款约定执行。 (3)其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发包人办理并支付费用,此项费用不纳入本次投标报价; (4)工程总承包实施阶段需交付的保险费(除已在取费中包含的保险费用)、发包人约定的二次招标项目产生的费用投标人应在投标报 价中综合考虑,在施工图预算中不再列项。 |
本工程商务标采用工程量清单电子招投标系统评标,电子招投标系统为品茗软件。若编制过程中有疑难问题,请及时与招标代理联系。招标人将提供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电子商务标必须在此基础上生成,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提供的内容也应在此系统中进行打印。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 12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整, 形式一:银行电汇或者网银(公对公转账形式)直接缴入系统提供账户(保证金收退银行窗口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现场缴付) 形式二:电子保险保单,出具单位: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具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经办;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具体由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经办。 联系电话: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 0574-88225360、13082989886;②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 0574-89206389、13757424600。 操作说明:由投标人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入各自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中的“业务管理—费用管理”选择需缴纳项目,点击“缴纳”后,可以选择“线下支付”或“保险”,获取保证金缴纳说明书,根据缴纳说明书所述事宜进行缴纳。保证金缴纳或购买保险后,请各投标人在“鄞州区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保证金页面确认 “缴费状态”为“已支付匹配成功”。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 年 6 月 22 日 16 时(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退还时间:详见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3.4.3 条款 特别提示:1、投标保证金要求从单位基本账户进出,收退规则按《关于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工作的通知》执行(详见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可用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代替)复印件必须编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3、联合体投 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联合体投标的,可只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章)。 第七章提供的格式中有签字或盖章要求的,需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资信标、商务标须分别进行编制。 2、书面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3、电子格式(含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资信标、商务标全部内容): |
贰份【一份光盘、一份 U 盘(应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密码)】放入商务标包封中; 其中商务标: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提供以下三种格式: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电子评标版(请使用品茗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文件为 CA 电子签章“已加密投标文件”。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必须是“***.已加密投标文件”)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导出的 excel 格式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套价软件版 ②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外的其它商务标内容提供。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版本号:品茗 4.0.5.4。 4、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文件为准。 5、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的数量提供投标文件副本。其中纸质版商务标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水印码须与投 标时提供的电子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水印码保持一致。 | ||
3.7.5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和技术资信标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资信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中,并分别正确标明(工程名称)“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工程名称)“技术资信标”、(工程名称)“商务标”。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工程名称)“技术资信标”、 (工程名称)“商务标”。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xxx路 567 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予退还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xxx路 567 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或迟到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默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要求递交的其他资料:各投标人需携带单位“CA 锁”,并将 “CA 锁”装于档案袋中(注明单位名称及 CA 锁密码)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同书面投标文件一同递交。 | ||
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或投标人代表按投标人须知 4.1 条检查; (2)开标顺序: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然后进行资格审查,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合格单位的技术资信标,进行技术资信标评审,技术资信标评审结束后,开评商务标并汇总,宣布评审结果。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公证机构公证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先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开标结束,休会; 6、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7、主持人宣布复会,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 |
8、开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标,开标结束,休会; 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资信标进行评审; 10、主持人宣布复会,公布投标人技术资信标评审结果(含承包人建议书得分、资信分得分); 11、开启通过技术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12、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代表、公证员、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休会; 13、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14、公布投标人商务标初步评审结果,抽取浮动率及权重; 15、公布中标候选人,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 ≥6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组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 名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宁波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鄞州分网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
7.3.1 | 履约担保 | 形式: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或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担保收件人: 招标人 ; 履约担保额度:采用浮动机制,具体按照甬建发[2014]17 号、甬建 发[2015]139 号、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 [2017]112 号、建质[2017]138 号文件执行,如文件间有矛盾之处,以最新文件为准。 履约保证保险出具单位: 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 0574-88225360、13082989886; ②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0574-89206389、 13757424600。 提交时间:本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前。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报价范围 | x项目投标报价由二部分内容组成,分别为(1)设计费投标报价; (2)工程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为 33968.53 万元(含)~ 32218.13 万元(含)之间。其中: 设计费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为最高投标限价浮动 0%(含)~-5%(含)之间,即: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为 359 万元(含)~341.05 万元(含)之间。 工程费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为最高投标限价浮动-3%(含)~-8%(含)之间,即:投标报价合理范围为 33609.53 万元(含)~31877.08 万元(含)之间。 投标人设计费或工程费投标报价高于合理范围上限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投标人设计费或工程费投标报价低于合理范围下限的,其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商务标只得基本分 60 分。 其他报价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 条约定。 |
10.2 | 合同价格类型 | 可调总价合同。 |
10.3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邮箱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处 |
10.4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地址:鄞州xxx路 567 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0000-00000000 |
10.5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 负责解释。 |
10.6 | 补充约定 | (1)除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支付回单、《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外,投标文件中涉及资格审查和资信评审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原件(网上电子打印件除外),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随带备查,评标委员会可视情要求投标人提交证明资料原件,以便核验,如投标人未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相应评审内容不予认可。 (2)对涉及投标人评审条件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如相关数据可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直接采集的,A 级企业可 以免于提交,采集的数据与提交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原件为准。 |
10.7 | 其它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及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补充和说明,如两者有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本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限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工程的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格资格、能力、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联合体投标人除符合本章第 1.4.1 条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
(5) 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须知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本招标文件“中标人”一词亦指中标人联合体各方。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成员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 被责令停业的;
(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见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x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5) 投标文件格式;
(6) 设计任务书(发包人要求);
(7) 发包人提供资料;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分网网站以补充公告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投标人需自行下载相关文件,如有遗漏,责任自负),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分网网站以补充公告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投标人需自行下载相关文件,如有遗漏,责任自负。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⑵ 技术标;
⑶ 商务标。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1、3.1.2、3.1.3 条款内容。
3.2.1 投标报价总说明
⑴ 本项目投标报价由二部分内容组成,分别为①设计费投标报价;②工程费投标报价。
⑵ 投标报价中各项费用应为保证本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设计费投标报价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工程费投标报价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工程费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的一切风险费用等,由投标人根据自行采购材料价格,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情况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的复印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没收保证金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未将投标保证金的收执复印件编入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予以无息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保留条款。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该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效。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其委托代理人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署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否则,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3.7.4 投标文件正副本要求及份数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 投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商务标和技术资信标装订后分别密封在不同的包封中。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资信标”、“商务标” 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然后进行资格审查,开启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合格单位的技术标,进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开评商务标并汇总;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6.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 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担保 | 投标报价 | 设计质量 标准 | 施工质量 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项目管理(代建)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材料 | □其他 | ||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证书及编号: 。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证书及编号: 。施工负责人: (姓名) ,证书及编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备案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30 天内到 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 | 注 | 该项目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已备案,备案编号为: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章: 年 月 | 日 |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法人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2.1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指承担施工任务的 单位)一致。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 款的要求 |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如有) | 投标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7.3 条款要求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 款的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或格式略有改变但不影响投标文件的评标 | ||
投标文件标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条款或未按该条款规定进 行标注时,投标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条款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已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条款规定签订联合体协议 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并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施工)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 ||
人工工资担保 (施工) | 投标人人工工资担保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里 显示已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或招标项目所在地审核通过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设计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施工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企业及人员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经“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且投标人、项目负责 |
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不得为失信被 执行人。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联合体资质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组成联 合体须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条款对联合体的要求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 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电子文件 | 投标人提供的电子商务标光盘或 U 盘在开标现场可读取 |
投标报价 | 经修正确认后投标报价未超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6规定的各最高限价 | ||
未擅自变更招标人提供的暂估、暂列金额项目 | |||
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与招标人提供的对应工 程量清单(工程费)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一致,不得缺项。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综合单价审查:投标人的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不得缺项、漏报,综合单价不得空白或者小于等于零元。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函 | 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 | ||
投标函附录 | 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其他实质性要求响应 | 投标文件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100 分) | 承包人建议书:满分 100 分,权重 60%;资信部分:满分 100 分,权重 20%; 投标报价:满分 100 分(工程费得分*90%+设计费得分*10%), 权重 20%。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设计费、工程费投标报价以投标函中的大写投标报价为准。 设计费评标衡量值=通过详细评审后各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 B1+设计费最高限价×(1+浮动率 A1)×(1-权重 B1) 工程费评标衡量值=通过详细评审后各工程费投标评审价的算 术平均值×权重 B2+工程费最高限价×(1+浮动率 A2)×(1- |
权重 B2) 此公式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保留。 设计费或工程费投标报价高于合理范围上限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设计费或工程费投标报价低于合理范围下限的,其投标 报价不进入评标衡量值的计算,且商务标只得基本分 60 分。 | ||||||
球号与浮动率 A1、A2 对应值详见下表: 球号与权重 B1、B2 对应值详见下表: | ||||||
球号 | 浮动率 B1 值 (设计) | 浮动率 B2 值 (工程) | ||||
1 | 30% | 30% | ||||
2 | 32% | 32% | ||||
3 | 34% | 34% | ||||
4 | 36% | 36% | ||||
5 | 38% | 38% | ||||
6 | 40% | 40% | ||||
7 | 42% | 42% | ||||
8 | 44% | 44% | ||||
9 | 46% | 46% | ||||
10 | 48% | 48% | ||||
11 | 50% | 50% |
球号 | 浮动率 A1 值 (设计) | 浮动率 A2 值 (工程) |
1 | 0% | -3% |
2 | -0.5% | -3.5% |
3 | -1% | -4% |
4 | -1.5% | -4.5% |
5 | -2% | -5% |
6 | -2.5% | -5.5% |
7 | -3% | -6% |
8 | -3.5% | -6.5% |
9 | -4% | -7% |
10 | -4.5% | -7.5% |
11 | -5% | -8% |
注:浮动率 A1、A2 和权重 B1、B2 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由招 标人代表在以上数值中随机抽号确定(先抽设计 A1、B1 值,再抽取工程 A2、B2 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设计偏差率=【(设计费投标报价-设计费评标衡量值)/设计费评标衡量值】×100%; 工程偏差率=【(工程费投标报价-工程费评标衡量值)/工程费评标衡量值】×100%; 偏差率以%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好 | 一般 | 差或缺项 | |||
2.2. 4(1) |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技术标部分) |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 20-17(含) | 17-15.5(含) | 15.5-0 |
初步施工图优化意见及设计人员配备 | 20-17(含) | 17-15.5(含) | 15.5-0 | ||
设计内容全面、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 15-12.5(含) | 12.5-10(含) | 10-0 | ||
初步施工图的实用性、先进性、操作性 | 10-7(含) | 7-6(含) | 6-0 | ||
施工组织方案 | 5-4.5(含) | 4.5-4(含) | 4-0 | ||
质量、安全xx生产保证措施 | 5-4.5(含) | 4.5-4(含) | 4-0 | ||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 5-4.5(含) | 4.5-4(含) | 4-0 | ||
施工项目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 | 5-4.5(含) | 4.5-4(含) | 4-0 | ||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实施经验 | 5-4.5(含) | 4.5-4(含) | 4-0 | ||
项目建设实施关键点、难点分析 | 5-4.5(含) | 4.5-4(含) | 4-0 | ||
投标人相关建议 | 5-4.5(含) | 4.5-4(含) | 4-0 | ||
合计 | 100-85(含) | 85-75(含) | 75-0 | ||
专家一般打分范围为 85-100 分之间,对低于 85 分的评分,须经 2/3 及以上评委确认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理由,否则作无效票处理,该评标专家的所有得分均不计入技术标最终得分。对各评委评审的评分取算术平均值即为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中间计算过程不保留)。 | |||||
2.2. 4(2) | 资信部分评分标准 | 投标人资质 | 根据投标人(承接施工任务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为准。(本项无需提供文件原件,证书复印件须编入技术资信标中,否则不得分)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得 5 分; |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的,得 3 分。 | |||||
投标人信用等级 | 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准。【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双方信用等级低的(承接施工任务的 | A 级的,得 90 分; | |||
B 级的,得 84 分; | |||||
C 级的,得 80 分; |
以施工企业类别,承接设计任务的以设计企业类别)为准】 | 其余情况,得 78 分。 | |||
投标人荣誉 |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联合体一方)完成的公共建筑项目获得过工程质量奖的,本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文件或证书为准。时间以获奖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本项只就高计取一次,不累计计分。 | 国家级(仅指鲁班奖、xxx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得 5 分; | ||
省级的,得 3 分; | ||||
地市级的,得 1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 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为零时 | 设计费投标报价得分=10分工程费投标报价得分=90分 | |
偏差率不为零时 | 当偏差率为正数时: 设计费投标报价得分=10-设计偏差率÷1%×0.2工程费投标报价得分=90-工程偏差率÷1%×1.8当偏差率为负数时: 设计费投标报价得分=10+设计偏差率÷1%×0.1工程费投标报价得分=90+工程偏差率÷1%×0.9 投标报价得分=设计费投标报价得分+工程费投标报价得分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投标人得分=承包人建议书得分×60%+资信部分得分×20%+投标报价得分×20%。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 2、评标委员会将推荐投标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最高的投标人得分相同的,以其中投标报价低者(指设计费投标报价与工程费投标报价之和)为中标候选人;如投标报价(指设计费投标报价与工程费投标报价之和)也一致的,则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先抽中的为中标候选人。 注:1、若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内容不全,或复印件未编入投标文件中,或复印件与提供的备查原件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资信评审所涉及的证明资料原件无需提供文件原件,复印件需编入投标文件中,复印件未编入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评审项不得分。 2、公共建筑定义: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体育建筑等),通讯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用房)以及交通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 |
注:“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相关条款的补充和说明,如两者有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将推荐投标人得分总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得分相同的,以其中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投标报价也一致的,则抽签确定排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审查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技术标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商务标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离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离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条款、第 2.1.3 条款、第 2.1.4 条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设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部分得分×相应权重+资信分得分×相应权重+商务标得分×相应权
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否决投标条件一览表
1、总则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2、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3)未通过本章前附表第2.1条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所列的任何一项内容。
(4)不按本章第3.3条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一般约定
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双方有关
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5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6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7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8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9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
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在移交施工现场前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x工程的三通一平工作由承包人完成:
(1)本工程用电由承包人从施工场地附近接入施工现场,设置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本工程用水由承包人从施工场地附近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施工场地内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其施工造成的公共道路、桥梁、河坎、河道、排水管井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负责到道路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 监理人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1)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2)承包人按要求办妥外来人员的暂住证、务工证等证件,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前其他应办的手续。
(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按宁波市相关文件要求实施,支持现场安全接入住建委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自来水、燃气、广电、通信、供电等其他专业配套工程承包人履行总承包配合及管理义务,总承包服务费在结算时按 2 万元/个按实计入。总承包配合及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开工一周内提出总承包管理规定,以便各专业承包人遵守;协调各专业承包人施工预留、交叉作业及各单位之间的矛盾;负责控制工程总进度,按总承包管理规定管理各专业承包人。
②及时向专业承包人准确提供其所需的标高、定位基准等技术资料,并对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性负责。
③负责安排专业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及场地,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提供工作面,统筹安排材料堆场,以施工现场现有条件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配合、施工通道、外脚手架及材料堆放场地等。
④以现场已经搭设的临时住宿、仓库及办公条件为各专业承包人提供使用的条件。
⑤负责向各专业承包人提供楼层用电接入点(指分层提供配电箱)和用水接入点,并供应其所需的负荷。专业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专业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用水用电费金额由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⑥负责清理场地内的全部建筑垃圾(专业承包人将建筑垃圾清理到场地内的指定地点,由承包人负责统一外运;若发包人委托的专业承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到场地内的指定地点,则委托清理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⑦协调各专业承包人,负责工程交付前工地的所有安保工作和成品保护工作,并对发生偷盗、破坏的损失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⑧承包人负责与工地相接的城市道路、排水井道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因专业承包人管理不力导
致政府部门处罚或整改均由专业承包人承担。
⑨承包人为专业承包人提供表面修补和孔洞封堵,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
⑩承包人对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资料、竣工资料等资料的审核和盖章,并按城建档案馆要求敦促和收集专业承包人所有资料,直至存档结束。
⑪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总承包管理职责和义务,按规定承担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质量及其他连带责任。
(5)发包人保留在工作时段对承包人人员采取指纹、人脸识别或移动端等电子化信息定位、考勤的权利,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
4.2.1 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①银行保函;②电汇或网银;③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心支公司或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
(2)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备注:①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1%;
②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信用评价 A 级建筑业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2%;
③信用评价 B 级或无信用评价建筑业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3%;
④除本款①、②、③以外的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 5%。
注: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合同签订当天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为准;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 2016~ 2017 年度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最具影响力企业家的通报》(甬建发〔2019〕1 号)为准;
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 2017 年度宁波市建筑行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的通报》(甬建发〔2018〕40 号)为准,符合《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甬建发〔2017〕110 号)规定的企业可享受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同等待遇(以《关于公布我市建筑业类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扶持企业名录的通知》(甬金办〔2017〕112 号)为准)。】
(3)履约担保的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4.2.2 如果到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合同所有单位工程仍未验收通过的,承包人须重新办理履约担保,新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所有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具体截止日期由双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另行商定)。
4.2.3 如果出具的履约担保有效期早于本合同所有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承包人应在履约担保到期一个月之前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合同价款。
4.2.4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所有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本工程合同范围内承包人不具相应专业专项资质,可按规定采取专业分包,但分包人的选择方案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同意。发包人有权取消部分分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收取相关费用。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分包的其他要求: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
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应上报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设计技术人员(详见发包人要求);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应上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详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上报的人员名单需注明计划进场时间,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批进场。如实际进场人员不在审批后的名单内,承包人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取得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4.6.2 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一致,除 4.6.3 项约定外,如有更换,分别按项目负责人 300 万元/人•次、施工负责人 100 万元/人•次、设计负责人 50 万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6.3 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并无须承担违约金:
(1)由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及以上法院出具证明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6.4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5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6 承包人人员管理的其他要求:
(1)关于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的考勤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的考勤要求:每月
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发包人根据主要管理人员的缺勤天
数,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分别为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 1 万元/人•天,其他人员 5000 元/人•天。主要管理人员缺勤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4%,如违约金超出限额,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违约金不能弥补发包人实际损失的,承包人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每周工程例会、重要专题会议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参加,施工负责人须按合同约定按时到岗,如未到且未事先向发包人请假,将视为违约。工地例会未到岗扣罚违约金 5000 元/
次,重要专题会议及验收环节未到岗扣罚违约金 1 万元/次。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主要管理人员缺勤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4%。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2.3 合同进度计划的其他要求: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xx施工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总工期进度计划及施工期间的每月工作计划的,处违约金 5000 元/次。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
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
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
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
加快设计进度。
设计进度计划的其他要求:
(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上报设计工作计划、专项设计计划、设计期间月工作计划的,扣罚违约金 2000 元/次。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现行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进行设计,认真审查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计文件,并在施工过程中参与检查和验收,减少或降低设计缺陷风险,确保设计质量。如在竣工验收中发现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通过整改不影响使用和观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另扣罚违约金 1 万元/处;经整改后影响观感或使用的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并按损失方要求赔
偿相关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另扣罚违约金 2 万元/处。
(3)未经监理人加盖印章的设计变更文件直接下发现场施工属于违约行为,扣罚违约金 2000元/次,由此导致的返工等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延误:主体工程(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的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每延误一天扣罚违约金 2000 元;各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每延误一天扣罚违约金 1000 元,主体及各专项设计按累加扣罚计算。
(5)因设计原因导致建设手续办理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的,每延误一天扣罚违约金 1000 元,后期施工阶段如工期追回的,也不能免除本条处罚(发包人认可的特殊原因除外)。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应降低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功能,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给监理人,一式六份。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2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1 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2 款约定完成验收。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4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其他要求:
(1)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采购前 60 天报计划给发包人、监理人,注明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地、价格、数量等内容。由发包人、监理人派员参加选点、看样,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承包人未按规定采购而被发包人和监理人清退时,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的需要调整材料及设备的品牌、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追索,发包人因承包人产品质
量问题遭受第三方索赔或其他损失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采购设备的要求:承包人采购的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备须提供原厂出厂明细单,进口设备须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等资料。所有设备均须有合格证、质保单和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1 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1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1 发包人应在开工 7 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开工 28 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xx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1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2 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定执行。
由于出现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
(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延误工期处违约金 1 万元/天。
(2)因承包人原因使合同各节点工期延误:1 万元/天,若在后续施工中,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承包人采取了有效的赶工措施,弥补了前期节点延误工期,发包人将返还节点工期延误所扣款项。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
12. 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
通知监理人。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
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变更指对施工图(强审合格)的变化,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
(2)取消合同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
(4)改变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且涉及到费用增减。其中:
(1)承包人对初步设计图纸的深化设计不属于变更。
(2)承包人设计成果经审图机构审核合格并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
施工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3)承包人未按现行设计、施工、验收等规范标准或未按施工图等要求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导致的返工、修正、调整和完善等均不属于变更;承包人应自费返工、修正、调整和完善,并承担相关责任。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协商给予奖励。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5.3.2.1 变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计入合同价款调整,变更估价原则如下:
15.3.2.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
15.3.2.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5.3.2.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1、编制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联系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
2、组价原则:
(1)相关文件
浙建建发〔2019〕92 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 。
(2)定额套用顺序
①建筑、装修工程:按以下顺序优先套用定额:a《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b《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c《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d《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e 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
②安装工程:按以下顺序优先套用定额:a《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b
《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c《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d《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e 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
③室外附属(含桥涵)工程:按以下顺序优先套用定额:a《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b《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c《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d《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e 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
④园林景观工程:a《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b《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c《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d《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e 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
(3)取费费率及基数:
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的有关取费标准中值计取。
(4)人工价格
采用 2020 年第 3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
(5)材料价格
按以下顺序优先采用:①2020 年第 3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信息价
(除税价)、② 2020 年第 3 月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③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市场价(除税价)。
3、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1-(工程费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 %。
4、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5.3.2.1.4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调整
1、变更子目综合单价采用原综合单价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以变更子目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按照承包人组织措施项目投标费率调整;
2、变更子目综合单价按第 15.3.2.1 款〔变更估价原则〕15.3.2.1.3 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以变更子目中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规定的费率并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调整。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①创省标化工地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暂列金额单独列项,最终结算时,工程费结算价(不含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与工程费签约合同价偏差在±10%以内(含 10%)的,该费用不予调整;工程费结算价(不含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与工程费签约合同价偏差超过±10%以上的,由发包人对超出±10%以上部分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当(A-B)/B>+10%时,价差=[(A-B)/B-10%]*C;当(A-B)/B<-10%时,价差=[(A-B)/B+10%]*C;
A 表示工程费结算价(不含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B 表示工程费签约合同价,C 表示该项暂列金额。
如承包人实际未取得省级标化工地的,则结算时扣除该项暂列金额及相应税费,不计取任何创标费用。
②其他暂列金额调整按“价格清单编制说明”中的约定执行。
15.5.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招标引起的费用不再另行计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
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及控制价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5.5.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5.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本合同除人工及以下约定的材料外,其他市场价格波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作调整。
(1)约定的材料为:①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钢筋(圆钢、螺纹钢)、②钢结构(型钢)、③商品混凝土(仅对工程量清单中商品混凝土单独开项的清单项目)、④沥青混凝土(仅对工程量清单中沥青混凝土单独开项的清单项目)、⑤砌块(蒸压加气块)、⑥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2)人工、材料调差方法:上述材料及人工对应的调差施工月份的平均价(A)相对基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含 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 5%以上的,由发包人对超出 5%以上部分的价差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
当(A-B)/B>+5%时,价差=[(A-B)/B-5%]*B*(1+税率);当(A-B)/B<-5%时,价差=[(A-B)/B+5%]*B*(1+税率); A 表示调差施工月份的平均价。B 表示基期价格。
c.调差仅计取差价及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d.如果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不再颁布信息价,则以宁波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价格为调价依据;如果宁波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不再发布有关材料价格信息,则该材料不再调差。
e.以上所有信息价均指除税价。
f.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引起的价格上涨波动不调整,价格下调波动按上述约定调整。
(3)各材料及人工对应的基期价格及调差施工月份约定:
①钢筋(圆钢、螺纹钢):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规格型号为:碳素结构圆钢 HPB300 Φ6.5-30 综合;低合金螺纹圆钢Ⅲ级 HRB400综合;低合金螺纹圆钢Ⅲ级 HRB400E 综合。桩基工程、围护工程中的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打桩工期期(开工至打桩完成)月份,地下室、上部主体结构工程中的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主体结构施工期(主体结构施工期=开工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月份。
②钢结构(型钢):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规格型号为:H 型钢(综合)。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主体结构施工期(主体结构施工期=开工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月份。
③商品混凝土(仅对工程量清单中商品混凝土单独开项的清单项目):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对应标号的商品混凝土。桩基工程、围护工程中的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打桩工期期(开工至打桩完成)月份,地下室、上部主体结构工程中的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主体结构施工期(主体结构施工期=开工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月份。
④沥青混凝土(仅对工程量清单中沥青混凝土单独开项的清单项目):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对应标号的沥青混凝土。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室外附属施工期月份。
⑤砌块(蒸压加气块):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主体结构施工期(主体结构施工期=开工至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月份。
⑥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总施工期(总施工期=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月份。
⑦人工:基期价格(B)按 2020 年 3 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调差施工月份为前 80%总施工期(总施工期=开工至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月份。
(4)上述材料及人工调差数量的约定:
① 人工含量、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以结算含量为准;
② 其它材料数量=发包人批复的工程量*(1+损耗系数),损耗系数详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损耗系数 |
1 | 钢筋(圆钢、螺纹钢) | t | 2% |
2 | 钢结构(型钢) | t | 6% |
3 | 商品混凝土 | m3 | 1% |
4 | 商品混凝土(水下) | m3 | 2% |
5 | 沥青混凝土 | m3 | 1% |
6 | 砌块(蒸压加气块) | m3 | 1% |
③若承包人实际损耗系数超过上述规定,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发包人应根据浙江省及宁波市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设计费签约合同价的增值税税率暂按 6%计取;工程费签约合同价的增值税税率暂按 9%计取,在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时,增值税按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调整。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项目采用部分总价、部分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由设计费和工程费两部分组成。设计费总价包干,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工程费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实施过程中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①施工图清算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②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③暂估价、暂列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④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⑤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2)施工图清算原则:承包人须在施工图强审合格后 15 天内上报施工图清算资料,承包人必
须在提交清算资料后的 2 个月内与全过程跟踪咨询单位核对施工图清算资料。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图清算资料,则以全过程跟踪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为准。 施工图清算后的工程费用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中对应的工程费用;如超过,则超过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经合同双方确认后的施工图清算价格作为后续计量、变更、结算的依据。施工图清算综合单价按第 15.3.2.1
款〔变更估价原则〕执行。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完整的施工图清算资料,每延后一天按 2000
元/天处以扣罚。
(3)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预付款金额:工程费(不含安全xx施工费、暂列金额)的 10%,设计费不设预付款。
预付款分两次支付:
(1)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预付款申请并得到发包人批准,支付预付款总额的 50%。
(2)主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办公、生活设施布置完成;相关保险凭证提交;开工令已发出;且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预付款申请并得到发包人批准,支付余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x项目承包人无须提交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从主体桩基工程完成后的次月工程进度款开始扣回,按 6 个月份数逐月等额抵扣。如当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足以预付款扣回的,则扣除后金额不足部分延续至下月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设计费付款按 17.3.2(1)设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进度款支付方式
(1)设计费支付进度:
① 总承包合同生效后支付设计费的 20%;
② 主体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施工图审核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 20%;
③ 所有施工图审核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 30%;
④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费的 20%;
⑤ 竣工结算完成后,结清设计费余款。
(2)工程费支付进度:
① 按月支付经监理、全过程跟踪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80%;
② 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等全套合格的工程技术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5%;
③ 竣工结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跟踪咨询单位)内审完成后,支付至内审审定金额的 90%;
④ 余款以审计部门的审核金额为准,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剩余合同款项。 缺陷责任期满且竣工结算完成后结清质量保修金。
(3)其它进度款: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xx施工费总额的 8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进度款支付的相关要求
① 上述工程进度款中,变更费用原则上暂不计量,累计当月计量金额达到±100 万(含)及以上时,计入进度款中进行计量。
② 以上工程价款拨付时,按实扣除发包人垫付的水电费(若发包人垫付时)。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和结算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若联合体单位中标的,项目费用全部支付给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牵头单位应在 7 日内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联合体成员,如逾期发包人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罚;如情节严重,发包人有权向联合体成员直接支付工程进度款。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
额;
(2)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
额;
(3)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4)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5)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6)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7)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
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价款的 % 。
【备注:①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1%;
②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信用评价A 级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1.5%;
③信用评价 B 级或无信用评价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2%;
④除本款①、②、③以外的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2.5%。
注: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合同签订当天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为准;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 2016~ 2017 年度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最具影响力企业家的通报》(甬建发〔2019〕1 号)为准;
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 2017 年度宁波市建筑行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的通报》(甬建发〔2018〕40 号)为准,符合《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甬建发〔2017〕110 号)规定的企业可享受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同等待遇(以《关于公布我市建筑业类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扶持企业名录的通知》(甬金办〔2017〕112 号)为准)。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式: / 。
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按 22.1 款向承包人追究违约责任。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5.3 竣工结算的其他要求:
(1) 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合同所有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3 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 3 套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6 个月内向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的结算资料 1 式 7 份。如承包人未按期提交或提交的结算资料未通过发包人审查确认的,导致发包人竣工结算完成时间延误,则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相应顺延。
(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根据经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 %,剩余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如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大于工程结算价款的 %,则不足部分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另行交入;
【备注:①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99%;
②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信用评价 A 级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98.5%;
③信用评价 B 级或无信用评价建筑业企业(指经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但无信用评价的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98%;
④除本款①、②、③以外的企业,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97.5%。
注:企业的信用评价以合同签订当天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为准;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 2016~ 2017 年度宁波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最具影响力企业家的通报》(甬建发〔2019〕1 号)为准;
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 2017 年度宁波市建筑行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和个人的通报》(甬建发〔2018〕40 号)为准,符合《关于鼓励建筑业类企业加快参与资本运作的意见》(甬建发〔2017〕110 号)规定的企业可享受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同等待遇(以《关于公布我市建筑业类挂牌上市和挂牌上市扶持企业名录的通知》(甬金办〔2017〕112 号)为准)。】
(3)竣工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的审核金额为准。
(4)工程费结算价格如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费用之和,超过部分暂不支付,需经各方主体确认同意后方可支付。
(5)本项目发包人委托全过程跟踪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相关审核或审计工作。
发包人委托全过程跟踪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清图及结算等审核,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的上报施工图清图及结算等资料。追加收费由承包人承担,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9)84 号] 》,追加收费由核增、核减两部分组成,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 5%计取核增追加费,核减部分按核减额超过送审工程造价 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核减追加费,取费费率为 5%。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在 14 天内按一式七份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竣工验收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2.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2.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2.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2.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2.1 项、第 18.2.2 项和第 18.2.3项的约定进行。
18.2.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2.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4.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期限为 2 年。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 保险
20.1.1 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
20.1.2 发包人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具体保险内容以发包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免赔额内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1.3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保险内容以发包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免赔额内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投保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双方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叛乱、革命或军事政变或内战;
(3)罢工、暴乱或混乱,但对于局限在承包人和(或)其分包人雇佣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
(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
(6)自然灾害(洪水、飓风、台风、火山活动等);
(7)国家政策或政府决定发生重大变动(包括因政府主导的征地拆迁事项发生的变动)。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造
成发包人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发生第 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3%,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发生第 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承包人发生第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同时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书面通知,承包人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8)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同时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限期整改书面通知,承包人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1.7承包人违约的其他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违约金缴纳到发包人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发包人有权在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通过执行履约担保由担保单位支付。各个条款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并列适用。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承包人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需另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
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4.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其它
25.1 本项目工程管理由宁波市轨道交通物产置业公司负责实施,工程费用支付时,经物产置业公司确认后,由地产开发分公司直接支付。
25.2 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建筑物所有人财产损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与发包人无涉。
25.3 建筑渣土运输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承包人或渣土运输分包单位,应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车,运输路线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5.4 根据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 18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并且将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25.5 承包人应按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司法局(通知)甬价费〔2018〕5 号文规定收费的 50%
下浮 25%缴纳合同公证费,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1)中标金额在 10 亿以下的(含 10 亿),限额为 3 万元,超过 3 万元按 3 万元计;
(2)中标金额在 10 亿~20 亿(含 20 亿),限额为 6 万元,超过 6 万元按 6 万元计;
(3)中标金额在 20 亿~30 亿(含 30 亿),限额为 9 万元,超过 9 万元按 9 万元计;
(4)中标金额在 30 亿~60 亿(含 60 亿),限额为 12 万元,超过 12 万元按 12 万元计;
(5)中标金额在 60 亿以上的,限额为 30 万元,超过 30 万元按 30 万元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