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Sign and Fly Group Travel Baggage Delay Rider.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行李延误团体保险
(2009 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行李延误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Sign and Fly Group Travel Baggage Dela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未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某次旅行全部旅行费用,且于该次旅行旅行期间在其所乘的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预定目的地,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银行卡消费旅行随身财产团体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约定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 则本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的银行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何情况或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机构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 被保险人抵达所乘交通工具的预定目的地后未通知有关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其行李延误并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需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的书面证明文件;
2) 该交通工具票根或其它搭乘证明;
3) 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签账单;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年度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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