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从 2024 年 08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0 8 月 2 6 日止,乙方车架号为:LGWDB61A2MJ188761 ;车牌照号为: 新NJ6Z69 的车辆交付给甲方使用。
采购单位(甲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阿克苏管理局
服务单位(乙方): 阿克苏安元驾旅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阿克苏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 汽车租赁服务” 项目-阿克苏安元驾旅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 汽车租赁服务” 项目-阿克苏安元驾旅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协议
,就甲方委托 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 “ 汽车租赁服务” 项目-阿克苏安元驾旅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汽车租赁/阿克苏安元驾旅汽车服务有限 责 任 公 司 17709970025 | - | - | - | 1 | 辆 | 55000. 00 | 55000. 00 |
合同总价(元) | 550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xxxx元整 |
支付方式:先票后款,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租金。收款户名:阿克苏安元驾旅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账号:852130212010111944508
开户行: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阿瓦提路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车辆出租于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期限:从 2024 年 08 月 26 日起至 2025 年 0 8 月 2 6 日止,乙方车架号为:XXXXX00X0XX000000 ;车牌照号为: 新NJ6Z69 的车辆交付给甲方使用。
租金标准: 55000元/年(含1%税价)(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行驶里程:车辆允许行驶 无限制 公里/日,每超出壹公里,加收人民币 零 元。行驶区域: 新疆区域 在范围内。
起始地点:阿克苏 返还地: 阿克苏
(注:租车和还车地点均为甲方所有地)。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证件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或暂住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 ,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2. 甲方认真检查并掌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附件,签字验收后驶离。凡因甲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附件损坏, 甲方向乙方按新车价格赔偿。
3. 甲方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4.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5.根据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6.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车辆原状。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其他设施,如若违反,全部按原车配件赔偿,所交押金不退。
7.不得利用乙方车辆,作非法用途,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8.维护乙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将乙方车辆交给本单位专业驾驶员之外的人员驾驶、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所租赁的车辆。
9 、车辆发生事故,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乙方安排修理地点, 甲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 甲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
10.车辆发生事故时所有修理费、抢救费、医疗费等均由甲方预先支付,按中华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 甲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同时,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赁费由甲方承
担。因乙方车辆原因停驶、修理期间,免收租赁费
11. 甲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 甲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行驶为止。
12. 甲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乙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不得卸下里程表和故意损坏里程表,如有发生按日里程1000公里收费。
13.如若全车丢失,按照乙方车辆状况在乙方所在地二手车市场平均价值进行赔偿,该期间的租赁费用由双方协商。
14. 甲方保证租赁车辆由有效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驾驶。
15. 甲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办理延期手续,延时两小时按半天收取租金,四小时按一天收取租金。
16. 甲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油料、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一切开支由甲方自行负责,车辆保养及正常损耗维修由甲方负责。
17. 甲方在车辆使用期间出现的车辆违章, 由甲方自行处理。
18. 甲方在车辆租用期间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赔偿乙方全部损
失。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
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甲方所需的车辆。
3. 乙方为甲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包含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座位险
10万元)。
4.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
5. 乙方如实告知甲方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
6.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连带责任。
8.协助甲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9. 乙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甲方的押金和其他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有继续索赔的权利。
10.严禁甲方将车辆交给除本单位专业驾驶员之外的人员驾驶, 甲方若管理不当出现任何问题, 甲方自行承担,并且赔偿乙方车辆损失。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费用、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利息。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根据所租车辆型号按日租收取租金
2.合同签订后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退租的,按实际时间支付租赁费。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前3日通知乙方续租的,在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4.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和押金。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3)转让、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甲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装、更换、增设其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协助乙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不按车辆性能及操作程序使用车辆致使车辆修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7. 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8. 甲方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车辆及人员伤亡(如喝酒,违章驾驶等)等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或拒绝赔偿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9.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时,甲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乙方或未按乙方的要求办理报警等相关事宜,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首先从甲方交纳保证金多余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部分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违章等行为所产生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无责任。第四条 担保条款
租赁期满,乙方按甲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抵扣押金,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如甲方无违反合同约定情况,应全额退还甲方。
如若是外地人员租赁车辆时,需找本地户口人员为其担保,在此期间,担保人自愿同意作为本合同甲方的保证人,保证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担保期限直至甲方完全履行完义务为止。如甲方不能履行完义务或违约时,则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可直接向担保人提出要求。
担保人不可撤销担保,并独立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以合同无效而无效。第五条 其他
以上所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其他有违约行为的,违约一方负有责任赔偿对方欠付金额的30%或违约一方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1. 甲方在实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前诉
讼。
2.合同一式两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担保时担保人手执一份)。
3.合同的纠纷诉讼归阿克苏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xxxxxx·xxxx0x楼104-01铺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阿瓦提路支行
账号: 账号:852130212010111944508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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