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
编号:
甲方: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期货管理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严格信守。
第一条 居间事项
1、 乙方是独立于甲方和投资者之外的,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机构。
2、 乙方愿意以居间人的身份,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介绍投资者并为甲方和投资者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3、 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提供以上服务。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的资格、行为进行核查和审定;
(2) 甲方有权选择是否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居间行为进行管理、调查、咨询和风险评估,督促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并有权在乙方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时,暂停乙方居间和缓发、扣除风险金、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续约或解除本合同;
(4) 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将乙方的居间人身份信息进行公示,包括乙方的姓名(名称)、照片、登记编号与居间合同有效期等信息;
(5) 甲方负责对乙方所介绍投资者的开户、交易、结算、风控控制及保证金等事项的管理;
(6) 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发放居间报酬,居间报酬中的应交税项由甲方依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乙方是机构的,应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且乙方不得为期货公司工作员工,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甲方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甲方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及其后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内,其持续具有依法开展居间业务的相关资质;
(2) 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与其资质认定相关的文件、材料并无虚假,接受中国证监
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主管机关的监管;
(3) 乙方从事居间活动,并促成甲方与其所介绍投资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居间报酬,但应依国家税法规定支付相关税费;
(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业协会、公会颁布的各项
规定,遵守并执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适用于乙方的规章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投资者收费标准等文件,以正当手段进行居间活动,并积极为甲方梳理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做任何有损甲方正当利益和声誉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5) 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6) 乙方应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传递给他人;
(7) 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存在以下情况:
a. 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b.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
c.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
d. 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
e. 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f.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8) 乙方在与甲方开展居间合作期间,应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主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甲方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交易软件或者交易设施;
(9) 乙方已正确、主动地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如实披露甲方的资质等真实情况,并已履行交易者适当性义务,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10) 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11) 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12) 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13) 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14) 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15) 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16) 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17) 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甲方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18) 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19) 不要求甲方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20) 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21) 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22) 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23) 乙方应确保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并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应独立承担居间活动中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三家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或接受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委托从事类似活动;
(26) xxxx在与甲方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时准
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
(27) 乙方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条 居间报酬及支付方式
1、 居间成功
乙方所介绍的投资者与甲方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完成电话回访后,即视为乙方居间活动成功,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2、 居间报酬
(1) 甲方按照乙方所介绍投资者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依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税费后作为居间报酬支付给乙方,具体标准见补充条款;
(2) 上述居间报酬已包括乙方进行居间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额外的费用;
(3) 甲方每月从居间报酬中按 5%提取风险金,从签订居间合同的次年一月份发放上一年度风险金,当年签订时间未满 3 个月的延后至第三年发放,提前解除或者
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在终止合同 6 个月后发放。
3、 支付方式
(1) 居间报酬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由甲方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指定账户应为乙方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
(2) 甲方于每月第 10 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上月居间报酬,遇节假日顺延;
(3)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网点名称: 银行 支行
账号:
(4)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放生变更时,应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视上述账户为乙方有效账户,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1、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终止。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续约,但无论是重新签订居间合同,还是以补充条款形式进行续约,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意向进行洽谈,否则本居间合同项下与乙方所对应之客户自本合同期满后即成为甲方的直接客户。
2、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根据行为或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采取延迟支付或扣发居间报酬等措施,若造成甲方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01)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交易软件或者交易设施,以甲方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 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他信息;
(02)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03)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04)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05)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06)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07)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xx,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08)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09)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属于甲方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10)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11)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12)泄露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
(13)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14)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15)未达到甲方定期考核标准的;
(16)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居间人应尽义务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有损于甲方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
3、 乙方在居间合同存续期间内,被协会列入失信者,将停止支付居间报酬。
4、 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在拟终止日前 30 日以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在拟终止日到来后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并经乙方确认,甲方应于乙方确认完毕后的次月结清乙方应得的居间报酬。前述居间报酬计算至通知中的拟定终止日。
5、 无论本合同是否有相关规定,当投资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与乙方的居间对应关系时,构成该居间关系的终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投资者通知中所指定的终止对应关系日到来后计算乙方的居间报酬,乙方应予以确认,甲方于乙方确认完毕后的次月结清乙方应得的居间报酬。前述居间报酬计算至客户通知中所指定的居间对应关系终止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 甲方如延期支付乙方居间超过 60 天,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已经到期的费用及相关利息。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2、 本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视为雇佣关系或建立劳动关系,仅证明双方居间关系。
3、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签章:日 期: | 乙 方: 授权签章: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