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維 修 保 養 契 約 書
監察院 (以下簡稱甲方)與僑xx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委託乙方維護健身器材,經雙方議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維護標的物:維護健身器材乙批,其品名、規格、數量,詳如甲方所提之「監察院健身器材規格數量明細表」。
二、契約期間:壹年(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
三、契約總價:新臺幣1萬2,800元整(含稅)。付款前後市價如有變動,乙方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
四、付款方式:每季一付,每季付款金額為新臺幣3,200元整(含稅)。乙方應檢具維護紀錄單及統一發票,送交甲方審核認可後,依規定程序一次付款。
五、維護服務:
(一)定期保養與維護
1.xxx於106年7月、10月、107年1月、4月共4次,定期派遣維修技師於辦公時間前往甲方健身房,進行健身器材例行檢查與保養維護工作。
2.定期保養與維護,不包括更換健身器材設備之零件及使用特殊工具進行維修。
3.乙方進行健身器材設備之維護保養工作時,因技師必須關閉器材電源或禁止使用器材設備,甲方應提前告知使用者。
4.如甲方自行或容許他人改變、調整或移動有關器材,乙方有權無須通知而自行終止契約,或增收維修/保養費用。
(二)不定期維修與保養
1.當本契約之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或出現保養訊號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進行維修或保養,並向乙方技師說明故障發生之經過情形,以便乙方技師研判故障原因。
2.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派遣技師至現場進行維修或保養。若無法於此時限內到達現場執行維護作業時,x先說明原因,並取得甲方同意。
3.如須更換非乙方代理之品牌零件,因需一段待料時間,待料期間之長短,得由雙方協議定之。更換零件,並將另行報價收費。
(三)零件之供應
1.本契約有效期限內,若健身器材設備發生故障且須更換零件時,乙方提供零件,以不高於定價之85折優惠(限乙方所代理之品牌)。其實際價格另議。
2.本保養維護契約所需之零件供應,原則採乙方所代理之品牌。如需其他品牌之零件,則由乙方協助購置。
3.非乙方所代理品牌之健身器材設備發生故障時,乙方應先進行故障原因之檢測,並向甲方說明維修所需零件項目及協助甲方購置之。
六、遲延履約:
本契約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未於2個工作日內派遣技師到場維護修理時,每逾1工作小時(不足1工作小時者,以1工作小時計)按契約總價千分之5計罰。
七、契約變更與轉讓:
(一)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二)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重整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
(一)若因維護標的物之數量變更,或因使用頻率過高,而影響維護保養費用之變動,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調整收費,並得併入本契約內容。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附件-「監察院健身器材規格數量明細表」及「健身器材保養程序」,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時,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五)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3份,由甲方存查。
立契約書人
甲 方:監察院代 表 人:xxxxx代理人:
地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電 話:(02)23413183
乙 x地 | 表 | 方:僑xx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人:xxx 址: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196-2號7樓 |
電 | 話:(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