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SZC-321322-CXGC-G2024-0020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JSZC-321322-CXGC-G2024-0020
项目名称:2024 年度沭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 项目(重新招标)
甲方: 沭阳县乡村振兴局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2024 年度沭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重新招标)保险协议
甲方:沭阳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xxxxxxxxxxxx 0 x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地址:xxxxxxxxxx x 00 x 0 xx
为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保险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保障作用,防止脱贫户因灾返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4 年度沭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重新招标)(以下统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本项目承保事宜签订本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所列内容。
一、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为甲方,统一负责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为被保险人向乙方投保沭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
(二)保险人为乙方,负责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并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为 2024 年度沂河南原“十三五”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口(以“2023
年度期末统计的在册原“十三五”建档立卡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与 2023 年度期末统计原“十三五”建档立卡数据不重复人员人口数-残联等其他部门已承保人员人口数”,计算结果为准,如因动态调整有新增加的人口,由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提供数据,保险公司应纳入保险对象范围)。
二、保险期间、保障内容
(一)保险期限:1 年(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保障内容: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责任范围
原“十三五”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群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费及赔偿限额
A.保险费 8 元/人, 125000 人,总保费 1000000 元;(实际保费以实际投保人数为
准)
B.意外身故赔付金额 70000 元/人;
C.意外医疗赔付金额 25000 元/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按照 90%赔付);
D.伤残赔付比例
伤害程度 | 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 |
一级伤残 | 60000 元 |
二级伤残 | 54000 元 |
三级伤残 | 48000 元 |
四级伤残 | 42000 元 |
五级伤残 | 36000 元 |
六级伤残 | 30000 元 |
七级伤残 | 24000 元 |
八级伤残 | 18000 元 |
九级伤残 | 12000 元 |
十级伤残 | 6000 元 |
注:1.构成伤残,除需按本伤残赔付比例对应等级赔付外,还应赔付意外医疗费用。 2.意外身故,除需赔付意外身故赔付金外,还应赔付意外医疗费用。
(3)理赔服务(投标人不低于以下标准,以投标文件承诺为准)
A.理赔时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在相关理赔材料齐全情况下)
(a)赔款金额≤1 万元,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b)1 万元〈赔款金额≤2 万元,10 个工作日支付到位;
(c)2 万元〈赔款金额≤3 万元,15 个工作日支付到位;
(d)乙方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乙方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最迟不超过收到乙方提出保险金请求和理赔材料之日起一年。
B.理赔材料
(a)索赔申请(含事故描述);
(b)意外身故:死亡报告、火化证明等;
(c)意外医疗:身份证、病历、诊断报告、用药清单和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等所有医院就诊材料;
(d)伤残:伤残认定和鉴定报告、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发生交通事故);
(e)其他相关材料。
(4)其他服务承诺(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承诺内容)。
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本项业务,要确保做到公益运营。设立赔付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总保费的 85%作为风险警戒线,赔付率低于 85%的,结余的部分滚动到下一个年度继续使用或退回县财政。
三、保费支付
乙方出具手续齐备的保险单和发票等材料,甲方收到确认无误后支付乙方保险费,如遇特殊原因逾期支付,双方协商解决。
(1)付款方式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
签订合同且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10%的合同款作为预付款;根据当年保险预算承保人数与承保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承保机构出具保单和正规发票,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将保险费拨付给承保机构。
注:1.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
2.支持数字人民币支付
(2)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幸福路支行账号:9558851116000264020
四、违约责任
保险服务期间,乙方如达到以下条件的,每发生一起,甲方有权按对应处罚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作为违约金(其他服务承诺中的保障内容违约参照本条款执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冲抵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另行主张相应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发生扣除之日起 5 日内乙方还应当补足履约保证金。
1.24 小时接报案电话或具体业务理赔经办人未能及时受理案件的(被保险人 24 小时内拨打任意一个电话三次,无人接听,也无回复,且能提供证据的;或有人接听,未有效处理的),每一次处罚 1000 元;
2.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理赔时效履行赔付义务的(以本合同“A.理赔时效”内容为依据),每一次处罚 3000 元;
3.违反本合同相关责任与义务,受到被保险人投诉举报,经核实事实成立的,每一次处罚 3000 元;
4.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做好保险项目宣传工作的(以乙方承担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准,要求宣传到每村每户),每一次处罚 1000 元;
5.未及时提供上门服务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一次处罚 1000 元;
6.未及时赴事故现场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一次处罚 1000 元;
7.承保后未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理赔情况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每一次处罚
1000 元;
8.对被保险人合理索赔诉求故意刁难、拖延、设置障碍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经甲方核实),每一次处罚 3000 元,通报批评;
9.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诿,故意减轻保险责任或减少赔付额度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事实证据并经甲方核实),每一次处罚 3000 元,通报批评;
10.对赔付金额低于 1 万元(含 1 万元)人身受理案件没有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的
(以乙方收到齐全的本协议中规定的理赔材料当日至实际打款日计算),每一次处罚 1000元;
11.对赔付金额 1 万元至 2 万元(含 2 万元)人身受理案件没有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的(以乙方收到齐全的本协议中规定的理赔材料当日至实际打款日计算),每一次处罚 2000 元;
12.对赔付金额 2 万元至 3 万元(含 3 万元)人身受理案件没有在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的(以乙方收到齐全的本协议中规定的理赔材料当日至实际打款日计算),每一次处罚 3000 元;
13.故意制造假赔案,套取保险赔款的(以保险监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保险经纪公司调查后认可为依据),每一次处 10000 元,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五、第三方服务
乙方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履约监督,包 括但不限于对承保合规、接报案处理、案件追索、监督赔付、积极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等;接受保险期末就项目运营情况出具的评估评价报告,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承担处罚责任。
六、一般条款
(一)履约保证金 :
1、按采购合同总价的 5 %计取。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投标人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2、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投标人存款账户或投标人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方式实行: 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4、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投标人退付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如保险到期后仍有赔案在处理中,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逾期(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事宜;
5、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投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
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 的通知》 (苏财购﹝2023﹞150 号)。
7、除签订本合同外,乙方应提供保险单,并附载各被保险人基本信息,盖章交由甲方,或甲方将投保数据、被保险人信息的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予乙方,乙方确认。
(二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
(三 )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政策原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且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提前 90 天( 含 )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四 ) 保密条款
除下列情况之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有形、 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 泄露给第三方:
1. 告诉给经纪公司 、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 。
2.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 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五 )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
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承担守约方为了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七、项目验收
1.以甲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出具的保险项目评价报告为项目验收结果。
2.甲方根据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处理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本合同约定及《民法典》。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以招投标文件内容为依据,以确保本保险项目顺利实施为前提,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如有其他未明事项,通过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2.乙方按本合同书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书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书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书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3.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2024 年 09 月 19 日 签订日期:2024 年 0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