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不含青岛)商业性生猪目标价格保险(2023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等经营主体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生猪专业合作社以及生猪养殖户等养殖的生猪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第四条 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因素导致保险生猪按照约定屠宰出肉率进行屠宰加工后的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目标价格(元/公斤)
目标价格参考投保前一天或投保前一段时间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实际价格(元/公斤)
实际价格=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发布的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之和/发布次数
理赔采价期间、保险生猪屠宰出肉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数据可参考以下任一方式确定,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以中国农业农村部每周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三)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官方网站数据为准,具体网站以保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相关批发市场等渠道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由投保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数据来源以保单载明为准。
目标价格的获取渠道与实际价格的获取渠道必须为同一渠道,因节假日等原因未发布的,以缺失周的前一周和后一周数据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该周数据。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保险生猪出栏平均重量(公斤/头)×约定保险生猪屠宰出肉率
×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目标价格(元/公斤)
保险生猪出栏平均重量、生猪屠宰出肉率和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与理赔采价期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照生猪饲养、上市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时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具体以保险xxx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生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生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生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除上市销售原因外发生转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当实际价格≥目标价格时,赔偿金额为 0;
(二)当实际价格<目标价格时,
赔偿金额=(目标价格-实际价格)×保险数量(头)×保险生猪出栏平均重量(公斤/头)×约定生
猪屠宰出肉率
任何情况下,赔款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