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共同投標協議書(單獨投標者,免附)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 1 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 2 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 3 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 4 成員)、 (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 5 成員)(成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代表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管理小組辦理之「106-107 年度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委託物業管理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第 3 成員: 、第 4 成員: 、第 5 成員: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第 3 成員: ﹪、第 4 成員: ﹪、第 5 成員: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由代表廠商檢具開具統一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 1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地址: | 電話: | 第 2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地址: | 電話: | ||
第 3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地址: | 電話: | 第 4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地址: | 電話: | ||
第 5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地址: |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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