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辦理「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需要,擬徵收坐落屏東縣車城鄉保新段537- 2地號內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82424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 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 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 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內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82424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 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 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且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108年7月26日屏府農企字第10827624800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屏東縣政府以108年7月2日屏府水工字第 10824113500號函同意辦理,採用生態工法重新施作右側堤防,改善因堤防高度不足而導致之淹水情形,使居民免於水患災害,並維護當地生態環境,以利原生物種在棲息地能生生不息的繁衍發展,故必須徵收本案工程所需之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內等3筆土地,合計面積0.082424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
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經濟部水利署原核定堤防改善369公尺(0k+149~0k+518(臨海 橋)),因地方及環保團體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環境,讓原生物種在棲息地能持續生長與繁殖,經本府與其多次協 調後,本案工程修改為堤防改善109公尺(0k+400~0k+509),惟 後續用地取得作業係以核定範圍名稱辦理。
(四)本案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皆為河川區農牧用地,合計面積 0.082424 公 頃 , 占 工 程 用 地 範 圍 ( 總 面 積 0.151380 公頃)54.45%。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列入屏東縣政府以 108 年 7 月 2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824113500 號函同意辦理
「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用地徵收案。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依屏東縣政府主管之河川水系治理計畫臺灣省政府 86 年 12
月 22 日公告之次要河川保力溪水道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規
定之保護標準,規劃所載河道寬度至少應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
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所設計,因現有右側堤防高度不足,易導致附近農地淹水,故本案工 程具其合理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係為改善右側堤防防洪高度不足,易導致附近農地淹 水 ,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原 核 定 堤 防 改 善 369 公 尺
(0k+149~0k+518(臨海橋)),因地方及環保團體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環境,讓原生物種在棲息地能持續生長與繁殖,經本府與其多次協調後,本案工程修改為堤防改善 109公尺(0k+400~0k+509),惟後續用地取得作業係以核定範圍名稱辦理,故目前計畫右岸坡面採加勁護岸坡面及堤頂鋪設抗沖蝕網、表面噴植草,施作堤防計長 109 公尺,為就目前保
力溪現有堤防加高 2 公尺,進行堤防改建及開闢水防道路,已於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使徵收範圍達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勘選係依經濟部核定之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規劃設計,故勘選用地範圍僅限保力溪臨海橋下游xx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具有經濟性質,惟本工程具有公益性質,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無償使用: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
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建設工程使用,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08 年 7 月 25 日召開與土地所有權人
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出席會議之所有權人因共有人數較多,期望以徵收方式辦理,其餘所有權人未於所定期限內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提出xx意見,即視為拒絕參加協議,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工程並無大規模的開挖,即是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物種,但因現有右側堤防高度不足,易導致附近農地淹水,乃經評估確有必要規劃改善,故需辦理本工程,以維護河防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擬徵收xxxxxxxxx000-0 xxx等3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82424 公頃,徵收對象為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
人數共 13 人。
本案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 108
年度 3 月份統計資料,車城鄉新街村人口數為 477 人,年齡結構以 21~70 歲人口居多。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位於屏東縣車城鄉境內,用地範圍周遭之社會現況、民眾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工程施作完成後,可提昇該地區防洪安全、維護當地生態環境,並提高該地區居民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工程堤防施作完成後,可維護當地生態環境,且未來可能發展成一系列的生態旅遊,可有效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2)本案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無可供居住之建築物,不符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事,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劃。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並維護當地生態環境,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無產生負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及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以利生態保留,且未來能發展成生態旅遊,促進當地觀光發展,進而提昇經濟產值,間接提高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主要為農牧用地,用地範圍內土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不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現況為空地及果園,工程施作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且配合當地生態環境,未來可能發展成一系列的生態旅遊,預計可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為依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同意辦理。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
(核定本)」之規定辦理,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本案用地費依規定由中央補助九成,屏東縣政府自行籌款一成。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徵收範圍僅部分作農業使用,惟農牧用地涉及之農業使用範圍僅小部分,對農業產業不造成直接影響,故本案工程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不大。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目的係為改善該地區淹水情形,原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堤防改善 369 公尺(0k+149~0k+518(臨海橋)),因地方及環保團體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環境,讓原生物種在棲息地能持續生長與繁殖,經本府與其多次協調後,本案工程修改為堤防改善 109 公尺(0k+400~0k+509),惟後續用地取得作業係以核定範圍名稱辦理,且生態環境保護亦可促進xx觀光成長,帶動地區發展對土地發展利用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案工程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美化景觀,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然風貌有正面效益,並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本案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8 月 5 日屏環綜字
第 10832895900 號函回覆,本次「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係為改善右側堤防高度不足,並不造成居民之生活不便,且已考量該地區生態環境,有助於未來發展生態旅遊,提高該地區生活條件,對居民原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長期而言,本工程對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且採用生態工法,不只可保護當地生態,更可改善該地區河岸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為防洪排水工程,可減少xx農地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原依據行政院 106 年 3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68519 號函送立法院
審議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以 8 年編列
8,9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
等相關建設,於 106 年 7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核定。
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一環-水環境建設,從「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面向,提出未來水資源方案,爰已透過前項所述經嚴謹審議、核定過程,本案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一環,該計畫預計可達下列 4 項目標:
(1) 安全宜居:河防無虞、遠離水患。
(2) 穩定供水。
(3) 恢復xxxxx。
(4) 韌性調適:維持重要水庫有效容量及智慧水管理。本計畫係結合上、中、下游防洪、減災、禦潮工程整體改善,強化抗洪能力並採系統性治理方式,以採低衝擊開發、海綿城市及考量生態環境等策略,進行河川、排水工程治理措施,又考量民眾對水岸與環境融合需求日漸增加,本計畫將環境改善融入工程設計,營造水岸環境的融合並兼顧生態棲地營造與復育,將生態保育、水質改善及xx景觀一併結合,不只能有效管理災害風險,更提升生活品質、均衡區域發展、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向心力,增加就業率、促進社會安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強化國家競爭力及提升國際形象等諸多無形效益,故應全力推動實施。 本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係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排水改善,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本工程之施作不僅能減少對生態棲地的衝擊,更能確保生態永續、優化水岸觀光、濱海遊憩及生態旅遊等發展,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本案工程用地徵收後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10 點規定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水利用地」,專作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展望台灣整體水環境,仍將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衝擊,爰嗣後之開發計畫,應以生態保育為原則,以利環境永續發展,故本計畫屬防洪排水工程,並維護當地生態發展問題,其他
相關計畫應配合辦理。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水利建設為經濟基礎建設是以公共利益為考量。
(2)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新街村,預計可改善xxxxxxx保力溪排水xx低漥地區淹水情形,並可維護臨海橋下游xx的生態棲息地,復育水域生態,有利生物種繁衍發展。
2.必要性:
(1)本案工程係為改善右側堤防防洪高度不足,易導致附近農地淹水,且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環境,故採用生態工法,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故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無償使用、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適當性:
依屏東縣政府主管之河川水系治理計畫臺灣省政府 86 年
12 月 22 日公告之次要河川保力溪水道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改善右側堤防防洪高度不足,且減少對生態棲息地的衝擊,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水利法第 82 條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確實通
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x工程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及部分種植農林作物使用,土地改良物已向所有權人協議取得。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x工程土地現況為雜草、空地及部分種植農林作物使用,土地改良物已向所有權人協議取得。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向所有權人協議取得。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東側、西側及北側現況為空地,南側鄰接保力溪,現況則為種植農作物。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3 月 18 日、108 年 5 月 17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 108 年 3 月 20 日、
108 年 5 月 18 日之臺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
並於 108 年 4 月 2 日、108 年 5 月 2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 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本案堪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之載明事項、現況、位置圖等,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做適當說明。
(三)經濟部水利署原核定堤防改善 369 公尺(0k+149~0k+518(臨海 橋)),因地方及環保團體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環境,讓原生物種在棲息地能持續生長與繁殖,經本府與其多次協 調後,本案工程修改為堤防改善 109 公尺(0k+400~0k+509), 惟後續用地取得作業係以核定範圍名稱辦理。本府依修訂後 用地範圍辦理公聽會相關事項,並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 且已於會中向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說明修訂範 圍。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8 年 5 月 14 日、108 年 6 月 24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五)已於 108 年 5 月 29 日第二次公聽會內,針對 108 年 4 月 2 日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之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6 月 24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8230955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7 月 15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826048000 號函通知土地
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8 年 7 月 25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出席會議之所有權人因共有人數較多,期望以徵收方式辦理,其餘所有權人未於所定期限內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提出xx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施工之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因協議價格係屬私法契約範疇,且按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
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 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之取得 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 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 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 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故本「保力溪臨海橋 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協議價購之市價來源,乃係由屏東縣政府依上開內政部函示,委託「立固不動產估 價師聯合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金額,協 議價購市價評估單價為 940 元/平方公尺。
(三)經濟部水利署原核定堤防改善 369 公尺(0k+149~0k+518(臨海 橋)),因地方及環保團體為保護保力溪臨海橋下游的生態環境,讓原生物種在棲息地能持續生長與繁殖,經本府與其多次協 調後,本案工程修改為堤防改善 109 公尺(0k+400~0k+509),惟後續用地取得作業係以核定範圍名稱辦理。本府依修訂後 用地範圍辦理協議價購會相關事項,並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所有權人協議,且已於會中向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說明修訂範圍。
(四)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08 年 8 月 24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所有權人白○○及白○○2 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經協議、交涉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無讓售意願及因未出席會議、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等因素,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地上物僅有農作物,尚無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須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改建右側堤防,改善因堤防高度不足而導致之淹水情形,使居民免於水患災害,並維護當地生態環境,更可改善該地區河岸景觀。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 109 年 2 月開工,於 109 年 7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758,301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758,301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40,611,8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1批次治理工程,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編列個別預算支應。本案依屏東縣政府108年3月4日屏府財稅財字第 1080575247號函奉准保留中央補助款611,800元,本案所需補償金額總數為758,301元(中央補助款611,800元,屏東縣政府自籌145,501元)。
2.本案業經本府編列108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項下0301土地:縣管河川及排水用地與地上物補償費 40,000,000元。
3.綜上所述,本案用地取得預算經費總計編列40,611,800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4.本工程用地由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后附108年9月5日屏府地價字第10873132300號函影本,估價基準日為108年3月1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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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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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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